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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规定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时中午禁止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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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4 12:01: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社泰安2月23日电 (记者 孙弘)记者今天从山东省泰安市有关部门了解到,春节刚过,**泰安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泰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的规定:严禁公职人员工作日和非工作日执行公务时饮酒。
  据了解,此举旨在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文明、高效、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据介绍,这一规定适用于泰安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其他单位。规定明确要求:全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日和非工作日执行公务时中午禁止饮酒(包括含酒精的饮料)。
  对违反规定者,按规定要求,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在泰安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取消当年所有评先树优资格,给予诫勉谈话一次;情节严重的或因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损害党政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据了解,泰安市各级纪检、组织、监察、人事部门将采取公开举报电话、明察暗访、酒精测试等方式,加大《规定》执行的监督检查的力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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