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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国共义”概念下“中华共和一中联治”方案论述
“同国共义”概念下的“中华共和,一中联治”统一方案系统论述
傅先锐
1,国号及国家大统。
“同国共义”概念下的“中华共和,一中联席”统一方案是“共义论述”PRC与ROC,即PRC政府和ROC政府都主张中国主权属于两岸,两岸共有共享中国主权,PRC和ROC都名义上都是“共和”,都主张国家政体为共和制,主权涵义和国号名义都是一致。PRC是CCP建政后所变更的国号。
统一后的中国继承“中华minguo”大统,PRC中央政府是ROC大统的一个政权时期。变更国号为共义的“中华共和国(ROC)”,实现中英文国号表达完全一致,也是两个国号的折中方式。新ROC辖大陆和台湾两大政区。两大政区共同组建新中华政体。ROC国民政府不再代表全国,PRC(现政府)也不再代表整个中国。共同组建新中央政府在北京。代表新中华。
2,国家宪法及国家权力。
PRC宪法修正为《大陆宪法》ROC宪法修正为《台湾宪法》。两岸依照协议共同制定《中华共和国国家宪法》。《国家宪法》为国家政体制度,由此产生的国家委员会为国家最高权力,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委员会由大陆人大和台湾立法院通过成立,并分别委任委员。国家委员会领导人为国家元首。
国家委员会通过两个政区的《宪法修正案》。国家法律及协议、协定,国际条约、公约需国家委员会2/3通过。
国家委员会两岸享有平等的名额委任权,可放弃委任权名额,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国家委员会常委会拥有差别于普通委员会表决权力。
3,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
大陆人大选举产生大陆首席长官(不设官衔)并自动为国家元首提名,国家委员会通过为国家元首,大陆人大选举产生大陆政务委员会行政首脑,并自动提名为中央政府首脑(国务院总理),台湾选举产生台湾政区首长(非台湾习惯上的行政首长)和行政院长(即台湾所指的行政首长),并出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副职。
两岸首长和政区政府,以及国家元首和中央政府均需由国家委员会通过。
4,国家委员会及设置。
国家委员会设在北京。采用联席会议制。由大陆政区委员会和台湾政区委员会联合组成。大陆和台湾政区委员会分别设在北京和台北。
大陆与台湾可先设立“中华两岸政治协商联席委员会”或“中华两岸和平发展联席委员会”机制,促进两岸政治对话协商,促进达成《国家和平统一进程》,并逐步演进为“国家委员会”。
国家委员会下设立国家政制委员会、全国国防委员会、全国外交委员会、两岸地区事务联席委员会、全国货币财经委员会或中央银行。可根据需要增加实体国家“部及署、局”及中央银行。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国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可轮值在北京或台北举行。国家元首兼全国国防委员会主席。
由专门委员会派出国家副总理,分别主管或执行全国五方面事务。国防委员会、国外交委员会设在北京。国家政制委员会、两岸地区事务联席委员会、货币财经委员会或中央银行机构可常设台北,或者采用轮值方式。
5,中国历史和两岸现实国家政体形式。
a,回顾中国结束帝制以来的政治体制,革命不断变政不断,纠缠不清。都以革命的名义,都背离了革命的目标,也不清楚谁是革命谁是反革命。都号称共和都背离了共和。都号称民主都没有民主。都独*又都不承认独*。都号称合法都被指责不合法。说明一个道理,政治很复杂,不是哪个主义怎么圈圈就怎么圈圈,历史都是走出来的,并不因循某个学者的格式去走。
b,有一个不变的,就是认可中国是一个传承下来的整体国家,无论实质是怎么样,没有人再敢号称国家为私有,包括袁世凯。国家名义上不再属于某人某个朝廷某个政党。主权属于人民,国家政体是共和制方式产生。包括共产中国和蒋介石中国,在形式上都没有抛弃议会制共和制。
c,“中华minguo”实际上一直都是中国主权的大框框。在这个大箩筐上出现过许多政权,都号称自己是合法政府,包括PRC政府也是在ROC这个大箩筐下出现。至今在1947年的minguo宪法中也没有脱离ROC大箩筐。
d,ROC是同盟会以及广大中国人民长期斗争推翻帝制采用的国号,袁世凯建立了ROC首个国家政体。换句话说,CCP和蒋介石以及袁世凯都是建立了国家政体,而非国家。作为共和制国家,他是中国人民以及同盟会确立的理想和努力争取的结果。ROC经历了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还有今天北京政府与台北政府并立的三个主要时期。也就是说,不应该将ROC主权与国民政府等立,ROC是属于全国人民,虽然1947年确立了国民政府的合法性,他和历史上的中国政府以及今天北京政府,都是国家主权下的政府。因为争议的存在,讨论政府合法性是不可能单方面达成的。因为历史现实,而一直都不采用法律渠道实现政权,这个就是今天中国的政治现实,而1947年的宪法,CCP政府又不以接受,这等于否认自己的合法性。
e,因为时局的变化,中国政体制度并不稳定和成熟。国民政府采用了“军政、训政、宪政”方式,法律上最终结束了自己的独*,但事实在台湾又行使了“合法”的独*。结束“戡乱”走向政党轮替,国家政体使用了美国的“总统”制共和制,美国“总统”制庞大的权力事实上是一种“独*”,而国民政府的五权分立准确的说也不是分立,但他不分立而行政效率却很低。对于国民政府政体前途,仍然没有确定答案。
f,大陆的共产政府是一党专制,名义上不是法律上又归属议会制共和制,而实际上他是“总统”制共和制,却又不承认。但名义上他还是共和制。2种共和制都比君主立宪制民主,但事实上全球都不接受共产政权是民主国家。共产主义人为的划分了阶级,引起了“革命”,而没有明确共产国家政体形式,名义上是共和制,但事实上共和制是与一党制是对立的。对大陆政权或政体的前途,仍然有巨大的争议。
6,未来统一国家政体架构形式
a,对于未来中国政体,也必然处于巨大的争议之中。因为中国历史政体发展不稳定,现实发展也与西方产生巨大差别,而西方政治也一国一样。因为大陆政体已相对稳定,并巨大的存在,不知道如何模仿也难以如何模仿任何一个国家。只有惰性的存在。
b,要对大陆进行“民主改革”,除了他本身的逐步变革外,只有通过统一的过程,通过全建立国面上的代议制民主建制自上而下的改革。
c,对统一的中国政体,先后有联邦制、邦联制、合众国等。我认为以上在名义上都不符合中国现实。因为据minguo宪法和大陆宪法,大家都相互主张,也就是说如果采用联邦制等,都违背了两个宪法对国家主权的主张。根据两个想法不可能同时出现2个国号,而出现2个国号而必然出现第3个国号。而两个地区国号字义却是一致的。更加不可能出现大陆国台湾国之类联邦成员。
d,大陆主张“一国两制”,他实质上是联邦制。但并不为台湾接受,因为大陆一直不明智的标榜一国是PRC,两制是大陆维持共产主义制度,而共产党执政全国政权的国家体制是背离全球政治的。但同时他也是合适中国事实的制度。中国存在行之有效的两套政体,“一国两制”就是正视了这点现实,避免双方的政制破坏而实现统一,“一国两制”是混合制,其实大国都采用混合制。
e,台湾主张“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和“一国良制”,也符合现实。中国要实现和平统一,只能在两套政体上搭建双方接受的新的政体,三民主义并没有违背未来中国的需要,而新的政体也应该是“一国良制”。所以,中国统一,如果连简单的字义对方都无法兼容,那怎么统一都是难以接受的。
f,“一国两制”并没有明确具体适用的国家政体,如果要格式化名义,我认为适用的是“酋长国或大公国”形式。就是两岸选举产生的领导人组成国家领导人。也适用“委员制”,就是双方选举产生委员会构成新的国会,因为大陆和台湾“国家元首”都拥有实权,他也是“总统”制议会制,但同时,新架构的国家政体他是协调性质的体制,大陆和台湾“酋长”组成的国家“酋长”并没有对彼此拥有真正的实权,他实际也是议会制“总统”制。
g,不变的一点,他是共和制,没有违背100年前同盟会的初衷,没有违背100年来中国人民的理想和努力。没有背离ROC和PRC的内涵与名义。
h,所倡导的“国家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他实际是一套代议制和协调机制,他并没有行政实体,所设立的“国家“总统””和“中国国务院”只拥有名义上对全国的统辖权。他代表国家权力和协调两个政体之间的事务。
i,“国家委员会”是国家立法机关,但他事实又是由两个政体行政成员组成的“国家决策中心”,两岸行政部门是“国家决策中心”的执行部门。包括两岸“行政机关”和“国家法院”都是直接对“国家委员会”负责,并非完全独立。只有这方式,方可继承大陆政治和全国现实,因为他可以维持大陆行之有效的“议行合一”机制。
7,国家专门委员会职能。
a,设置促进国家政制改革与发展的国家机制部门。
国家政制委员会促进两岸政制民.主化,可依据两岸意见对国家政制改革提出提议,包括交叉对台湾和大陆政区政体改革提议,台湾和大陆政体改革需国家委员会通过。政制委员会主席可采用轮值方式。由大陆人大委员长或大陆政协主席和台湾立法院长兼任。
国家促进政制去党化,任何党派只能行使参政辅政权力,而非党领导军政。各党在国家层面上法律地位平等,而非某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各党派全国的地位在可通过国家政制委员会机制进行协商和协调。
b,共享共有国防权力,共同行使国家主权。
全国国防委员会由国家正副元首,大陆防务部和台湾防务部组成。国家正副元首对分别对两政区军队行使管辖、调动、指挥权,并对国家军队进行协调。大陆防务部和台湾防务部是国防委员会执行部门,分别对两政区军队执行部署和作战任务。
国防委员会行使《一中和平框架协定》和《国家宪法》的国家防务职能,并协调两政区军队战略,和避免出现冲突。
统一后,大陆PLA和台湾国民军都应该统一为中国国防军,体现军队对国家保卫的责任。也可以采用“中华台湾军”。而非去解放谁和革命谁。
大陆按近期的方案改革为东南西北和中央5方面军区,台湾方面则可命名为中国国防军台湾军区。这个军区除了依照《宪法》防止*******的职责外,台湾政区可拥有自主的军队管辖权和防务权。大陆军队不得擅自进入台湾海陆空域。
c,台湾政区拥有外交特别代表权,台湾人民拥有平等的外交权利。
全国外交委员会议由两岸首长和大陆外务部和台湾外务部组成。外交委员会正职兼大陆外务部长。同时对国家委员会和中国国务院负责。
可在《一中和平框架协定》中达成权力分配。可在两岸政治协商联席会议先行制定《涉外事务备忘录》。
把ROC或者PRC对外驻馆统一采用“中国对外驻馆”,办事处全部换为地区办事处。
在主权事务中,最终要实现“两岸外交人员均拥有平等的对外代表权利”,也就是“两岸外交人员在外交委员会中谁都可以成为中国对外乃至驻美日等国的大使”“只要是中国国民,都有权出任国家外长”。因为是对“国家委员会和中国国务院负责”。而非某方负责。
但现阶段是“正视现实,求同存异”阶段,应采用“共同代表,建交方享有主代表权,非建交方拥有副代表权”。将来统一后,在外交事务中,台湾政区仍然拥有在“中国外交权”中的特别代表权。
d,两岸地区事务联席委员会行使现两岸两会地区共同事务职能,由现大陆国台办、台湾大陆委员会委派产生。可下设不同组别。事务联会促进两岸社会、经济交流与合作,实现融合与一体。联席委员会正职以两岸轮值召集人方式产生。港澳地区可在联席委员会中拥有独立的席位。
e,全国货币财经委员会,由两岸金融与财政部门共同组成。协调和推进两岸金融合作与货币一体。两岸的中央银行和金管会可逐步走向一体,组成中国中央银行。管辖大陆总部和台湾总部。港澳地区可在该委员会中拥有独立的席位。
8,首都及行政机关。
国家首都在北京。台北是国家副都。国家元首为中华共和国“总统”,台湾政区首长(“总统”)为国家副“总统”。中央政府为中国国务院。国家委员会常委会和国务院设在****,****是国家中央全部区域,各政党可在****派出组织,但不应在****设立总部。
国家总理兼大陆政务委员会总理,中国国务院与大陆政务委员会合署办公。台湾行政院长院长兼国家首席副总理。大陆政务委员会副职及台湾行政副院长为次席副总理。
大陆政务委员会为虚设机关,由涉大陆各部委及大陆各内政部署局组成。
9,国家法院。
依据《国家宪法》产生“国家法院”,国家法院可设置在台北。国家法院院长由两岸提名,并享有平等任命权和被任命权。国家委员会通过。并依《国家宪法》对国家委员会负责。国家法院独立行使对国家权力的司法权,同时行使对两岸共同事务协议的司法裁决权。国家法院和两岸政区法院不存在隶属关系。
10,港澳特别行政区与国家权力关系。
港澳特别行政区与两岸的权力关系可根据《国家宪法》进行适当调整。港澳可在国家政制委员会上推进国家改革和港澳政制改革。但港澳特别行政区没有在国家和平统一联席平等的谈判权力,没有国防与外交等国家事务的代表和委任权力。
11,政区内务部门与国家的关系。
a,政党、社会、经济团体和民间机构,可继续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号,而在对岸派驻机构需在对方登记。统一之后,政区具有审核权,但需在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登记。
b,正式统一,双方政区内务政府部门平等采用“大陆”“台湾”。
譬如大陆财政部和台湾财政部,详称应为“中华共和国大陆政区财政部”和“中华共和国台湾政区财政部”,大陆财政部对外可称为中国财政部,因为这个是习惯。也有比较全面的代表权。大陆内政部门要与全国权力部门区别,避免引起不必争议。
c,正式统一,有利于促进一体化和隶属国务院的部门采用“中国”名义。
譬如“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部”等有利于促进两岸一体化和避免纠纷的部门,没有过多治权争议的,可隶属国务院,使用“中国”。
d,代表国家主权和产权的部门,应使用“中国”名义。
譬如中国国土部,中国国资委。
12,政党与国家关系。
党派在国家层面上权利平等,党派可竞选出任国家委员会委任权。在地方上可根据政制发展需要推行改革。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可兼任党派领导人。但党派没有国家政策决策权和军队指挥权。
13。概述。
主权共有共享,政体共议共治,地区和平共存,社会和谐共生,国家和衷共济,政治共和共嬴。这就是我的“同国共义”概念下“中华共和,一中联治”统一方案。
14,展望2010年两党会议达成新的新闻公报。
a,明年5月两党高层会议,可共同表述中国主权和治理权内涵,对国号提出倡议意见和保留意见。对两岸政体的内部行政权现实表达各方意见。
b,对国家和平发展的基础和目标表达意见。
c,对统一的前提、方式、理念,进程和目标,表达意见。
d,对辛亥革命、历史问题和民族、国家发展路线表达意见。
e,倡议共同举办辛亥革命纪念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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