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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和平协议的法律程序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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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23:15: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台湾的多名学者在大陆和台湾分别举办的学术研讨会上,以及在《中国评论》月刊上表达了这样的忧虑:“将来‘马总统’不管用甚么名义和大陆签订和平协议,这份和平协议一定要经过双方最高民意机构的认定,才会发生效力。如果在野党对双方签订两岸和平协议的名义感到不满,立法院在讨论此一议案时,在野党立委一定全体缺席,表示抗议。届时执政党固然可以借着多数优势,强行通过和平协议。然而,如果在野党藉题发挥,造成台湾社会的扰攘不安,甚至造成第三次政党轮替,那该怎么办?”台湾方面的学者提出这种政治见解,笔者认为言之有理,两岸当局和各个政党应该关注这种政治见解。假如执政党强行通过和平协议而引发台湾政局动荡,甚至出现第三次政党轮替,还不如两岸不签订 和平协议。
  不过,台湾学者提出的这种政治见解,只是一种猜测,尤其在双方还没有签订和平协议之前,在没有看见和平协议的文本之前,这种“政治见解”犹如捕风捉影。其理由如下:
  1、两岸签订和平协议,一定是各自派出代表团进行政治谈判,台湾代表团怎么可能与大陆签订一份对台湾方面不利的和平协议?
  2、假如台湾代表团能够与大陆代表团签订一份对台湾方面非常有利的两岸和平协议,民进党等在野党立委是不是还会全体缺席表示抗议?笔者认为,如果民进党等在野党立委能够认识到那份两岸和平协议对台湾人民非常有利,一定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全体缺席表示抗议!
  3、关于和平协议,除了出现“如果在野党对双方签订和平协议的名义感到不满”的可能以外,还会出现“如果在野党对双方签订和平协议的名义感到满意”的可能。
  因此可以断定,只有在“马总统”和大陆签订对台湾人民不利的和平协议的前提下,民进党等在野党立委才会全体缺席表示抗议。或者说,只有在“马总统”失职的前提下,才会出现台湾政局动乱,甚至导致第三次政党轮替。这是“马总统”的过错而不是和平协议的过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笔者认为,为了避免执政党依靠多数优势强行通过和平协议的弊端,可以为和平协议制订这样一个法律程序:一旦出现在野党立委全体缺席表示抗议的政治状况,台湾代表团在与大陆代表团经过协商一致后,在台湾地区对和平协议进行公投。
  笔者深信,台湾广大人民是有理性的,他们能够对和平协议作出正确的判断,因此在公投中慎重地投票。显然,假如和平协议能够经过公投程序而通过的话,台湾绝对不可能出现政局动荡,更加不会出现第三次政党轮替,而且,和平协议还能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总之,台湾方面与大陆方面都是一直认为“主权在民”和“人民最大”,因此,只有签订两岸人民都满意的和平协议,才能都通过法律程序!才能都具有法律效力!
  胡儒德
《联合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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