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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签署MOU头衔创造新的称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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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4 19:27: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澳报刊载评论员富权文章称,台湾”金管会主委”陈冲昨日上午在出席“立法院”财委会,针对《签订两岸金融监理合作了解备忘录(MOU)项目报告》时,还声称两岸签署“MOU”并换文绝对不会拖延过十二月五日“三合一”选举,因为行政效率不会那么差,这还导致国民党“立委”卢秀燕等人提案,要求“金管会”尽速签署两岸MOU,但仅隔了几个小时,陈冲就在“金管会”举行记者会,宣布台湾和大陆已于傍晚六点完成金融 MOU的签署,双方是以专人换文的方式,同时在傍晚六点完成签署。双方签署之后六十天生效。而与此同时,国台办发言人杨毅也在北京宣布,十一月十六日,“两岸银行、证券及期货、保险业监管合作备忘录”顺利完成签署。这是落实《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的具体举措,标志着两岸金融监管机构将据此建立监管合作机制,为进一步深化两岸金融业交流与合作创造了积极条件,预示着两岸金融合作将进入实质阶段,有利于促进两岸金融业的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大陆台资企业的融资环境,在两岸金融合作历程上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可见,两岸双方协商MOU的效率并不低。
不少人认为,“金管会”放言要在十二月五日前完成签署MOU,具有选战考虑,就是要在“三合一”选举投票日前夕,与大陆谈妥并签署MOU,制造股Shi受利好消息刺激急升的好景,以作为“政策贿选”的工具,为国民党籍的县市长、县市议员及乡镇长候选人拉票。但问题是,“三合一”选举是属于基层选举,选民们所关心的也是地方的事务,两岸签署MOU与地方事务存在着很大的距离,尤其是中南部农业县的选民们,并不关心MOU。因此,在投票前夕签署MOU能否起到拉票作用,不无疑问。因此,才会发生陈冲在上午宣布将会赶在“三合一”选举日之前签署,但转眼间就宣布已经“提前”签署的趣事。也就是说,其实连马当局也并不看好及并看重签署MOU对“三合一”选战的加助作用,因而才违背发放“政策贿选支票”应在投票前一两天进行,以避防其加助效应提早消减的规律,而是在距离投票还有二十天就进行签署,而并不担心其加助效应会随着时间流逝而消减了。
不过,陈冲所说的MOU必须赶在十二月五日“三合一”选举之前完成签署,也必会有其考虑。可能最主要的原因,是不想拖得不久,让外界产生两岸协商“不顺利”的错觉,并因时间的拖延而让民进党抓到大搞政治小动作的机会。实际上,昨日上午的“立法院”财委会上 ,就有“立委”指出,台湾与其它地区签署MOU都不用这么久,一般只需六个月,而现在与大陆签署MOU却已有近七个月。
陈冲昨日傍晚的宣布,较好地解决了MOU的“及时签署”的问题。而且,更令人感到兴趣的是,经过双方互惠相让,在签署头衔方面出现了新的突破、创造了两岸协议的“大陆”、“台湾”表述新模式,既技巧地避防了“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出现,又能让为反对而反对,擅长于从鸡蛋中找“骨头”的民进党人也无话可说。
实际上,两岸当事官员以什么样的头衡签署MOU,一直是困扰着马当局的难题,也让民进党等着制造混乱。日前民进党发言人蔡其昌就宣布,马当局与大陆签署MOU必须坚持五大原则,其中摆在头一条的原则就是必须坚持名称对等,不得有“矮化”台湾地位的情事发生。为此,媒体上也有两岸分别不能具名“中国”或“行政院”的呼声。被视为“急统派”的张亚中、黄光国也撰文认为,不能以台湾加入“WTO”的名称“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来签署。最好是两岸分别以“台北中国”、“北京中国”来签署,既能将两岸问题与国际关系分隔开来,也是要求“对等”,防止台湾地位被“矮化”。而陈冲昨日上午在“立法院”财委会上声称 ,将会坚持对等考虑,并声称自己并不喜欢“APEC模式”的“中华台北”或“WTO模式”的“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这样的策略。但他在傍晚的记者会上宣布,MOU正式签署是分别使用了“大陆方面金融监督业务代表”及“台湾方面金融监督业务代表”的头衔,双方都能避开政治性意涵。
这种“大陆、台湾对等”的签署协议头衔模式,是一种新突破。因为大陆方面在两岸协议上,一直忌提“台湾”,担心会“台湾化”甚至是等同于“台湾独立”。这就往往进入一个怪圈:倘台湾方面从“一中宪法”的角度表述“台湾地位”,北京就认为是搞“两个中国”;但若台湾方面弃用“+++国”,而是强调“台湾”,又担心会演变成“台独”或“一中一台”。
看来,北京现在已经想通了:在两岸关系事务上,“台湾”这个称谓可以说是“一个台湾,各自表述”:一方面,充份满足和尊重台湾人民和政界的“台湾意识”;,另一方面,由于这是两岸间的“共同协议”,不像台湾参加国际活动有可能会触及“国家定位”问题,因而属于国内协议性质的两岸协议领域上,使用“大陆”与“台湾”,等于是将“台湾”地方化,不用于“台独”势力的“国家名称”的解说。而且,以“大陆”和“台湾”分称两岸,分别以“大陆”、“台湾”称之只是“一国两区”的定位,根本不涉及到“国家”的层次,这比张亚中、黄光国提出的涉及“国家”意涵的“台北中国”和“北京中国”,还要超脱。
这个模式,相信将会成为未来两岸进行官方的政治对话以至是政治协商解决“头衔”问题的有效方法。比如,由大陆商务部长与台湾“经济部长”签署两岸经济合作协议,就可分别使用“大陆方面商务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台湾方面经济事务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义。当进入到涉政治意涵的官方协商阶程时,国台办主任可为“大陆方面两岸事务负责人”、“陆委会=主委”就可为“台湾方面两岸事务负责人”。既符合台湾方面“对等尊严”的要求,也不会发生“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嫌疑。因为北京方面所使用的“大陆”是地方位阶,而没有使用“中国”这个国家位阶。以地方性质的“大陆”应对“台湾”,即“台湾”也就是“地方”而不是“国家”。这也是由“对等”原则衡量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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