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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吝言网友商榷政府的继承不是国家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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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2-2 05:57: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与吝言网友商榷政府的继承不是国家的继承
两岸关系最核心的解决之道是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面前没有少数服从多数问题,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不可以改变历史,

但我们可以创造今天海峡两岸人民决定未来一个中国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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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吝言.jpg (137.35 KB)
2009-5-16 17:12

政府继承.jpg (222.96 KB)
2009-5-16 17:12

是国家的延续,政府的继承.jpg (172.93 KB)
2009-5-16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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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2-2 05:57:25 | 只看该作者
事实胜于雄辩,分析历史和现实的任何问题都要有法律依据
事实胜于雄辩,分析历史和现实的任何问题都要有法律依据

法律不讲多数,只讲法律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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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0-2-2 05:57:28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是应该认真的谈谈,在环球要好些,我在新华太累,好多贴被枪毙了,而且是莫名其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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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0-2-2 05:57:31 | 只看该作者
为了谈出一点结果,而不是相互的出气,我想有必要表明以下我的态度:一是观点可不同,但不要出口伤人,二是推出的观点概念要清楚,不然说了半天竟是南辕北辙,三是本楼是开放的时间可顺延,有时我很忙但我一定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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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2-2 05:57:35 | 只看该作者
先生:你能否把你的观点说的再具体一点,我怕我的理解与你真实想法有出入,这会导致不礼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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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2-2 05:57:38 | 只看该作者
看来我们要把话说的远一点了:首先我说一下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政治的一部分,他是统治的产物,他的属性只可能为一部分或是大部分人服务,所以他也就注定是谁有本事谁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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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2-2 05:57:41 | 只看该作者
国际法也是如此,他的创始人哥老秀斯只所以在荷兰诞生,显然,与当时的荷兰的国际地位密不可分,我们现在的国际法很多惯例是从那时顺延过来了,但有强制执行力的则是二战后的条约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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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2-2 05:57:45 | 只看该作者
你在首贴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政府的继承而不是国家的继承这当然不需要讨论,这是教科书里都有的,我不知道你老想给我讨论什么?不过,我要继续说一些教科书里的东西“国家的主权只能在政府的合法性中才能得到体现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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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2-2 05:57:49 | 只看该作者
我想我们讨论这些问题的目的是交流和学习一些有关两岸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战争法方面的法律知识。   我同意您的观点,心平气和,实事求是,不抓辫子,不打棍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共同来探讨,   谈到什 ... [/quote
首先,是不是能明确就一些我们可以达成的共识。

例如,如果您认为主贴中的问题,是教科书公认的法则。

那么就是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中国既存的国家和国际法主体的延续。而不是另外一个国家。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又具有新型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但在本质上,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而是人民(佛念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为主力军的各阶级联合的人民民主专政。这是与原来蒋介石政府“**的资产阶级专政”有本质的不同。但在宪法实质上具有同一性和延续性!?

以上观点,能否成立!?您是否同意!?

好,我现在下点面条,边吃饭,便等您的回应。

我提一个问题,您回答一个问题。

您提出一个问题,我也针对您的问题一一回答。不满意可以提出来。

然后一一往下交流。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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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2-2 05:57:53 | 只看该作者
那当然,他是继承了+++国的政府一个古老的中国的一个新的现在的合法政府。他的全名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另外,政治制度和在国际法中的法律体系没有本质的冲突。撒特是封建体制,但他的政府合法性没人怀疑。同样,一个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府继承了资产阶级政府,在国际法中的他的主体和合法性没有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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