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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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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2-2 01:09: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国民大会是当时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国国民政府召集的。
二,出席国民大会的代表是政协会议上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各党派一致同意的,虽然共产党和民盟DIZHI,但出席大会的代表仍然超过了*会的法定人数。包括民社党和青年党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
三,国民政府正是尊重政协的决议,按照国民大会决议案于民国三十五年召开国民大会。
四,《+++国宪法》草案是政协各党派一致推介的民社党领袖张君万起草的,并于1946年4月获得政协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的通过。
五,《+++国宪法》草案是由当时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立法院通过并提交国民大会三读通过的。
六,在《+++国宪法》通过以前,中国的根本**是《+++国训政时期约法》,国民党的训政是符合《+++国训政时期约法》的。
七,国民党是尊重政协的,至今对政协会议的评价都很高。政协决议国民党基本都是遵守的。政协五项决议里根本没有先执行政府组织案的表述。
八,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立法机关,只是民间性的政治协商团体。它所通过的任何决议都不是法律,不能凌驾于国家根本**《+++国训政时期约法》之上,也不能凌驾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院之上。只有立法院通过的决议才对政府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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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2-2 01:09:34 | 只看该作者
“+++国宪法”共14章175条。不错,“宪法”用了不少自由、民主、平等的词句,也引用了孙中山先生的语言,看起来是一部颇具民主的“宪法”,但实质上却是一部比较反动的“宪法”,下面我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第一,民主宪法必须让人民充分享有民主和自由的权利。这步“宪法”在《人民之权利义务》一章中关于人民权利、自由、民主、义务写了20多条,但每一条权利都加以限制。更重要的是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为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所必须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这样一来,国民党可以随时搬出这一条来否定人民的权利、自由、民主也就统统被抛到九霄云外。


第二,如果国民党真想还政于民的话,“宪法”就必须采用议会内阁制。当然,“宪法”上冠冕堂皇的话还是有的,也说用国会制。但是,他们违背了政治协商会议所规定的立法院的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之”,而改由“以法律定之”。从表面上看,立法院对行政院也有“不信任权”,然而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国民党掌握着政府,立法院的多数委员也是国民党的,对行政院不存在制约和不信任的问题,行政院依然是国民党独*统治的工具。所以,这种议会制内阁只是国民党用来装潢门面的色彩。


第三,要实行民治,“宪法”必须体现中央与省的“均权主义”。政协会议规定:“省为地方自治之最高单位”,“省与中央权限之划分按照均权主义规定”,“省长民选”,“省得制定省宪”。而国民党制定的“宪法”尽管规定了地方自治,但又加上了由中央制定“省县自治通则”的规定,这就形成了中央有权,国民党有权,地方无权,人民无权。


总之,这部“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最完善的资产阶级宪法,但它又是针对中国***、民主势力的,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所以也是中国近代史上最后一部反动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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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0-2-2 01:09:38 | 只看该作者
哈哈~~。



国民大会的合法性
一,国民大会是当时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国国民政府召集的。
××××
哈哈~~国民政府凭什么代表国家呢?如果像台湾这么主张的,大陆只能代表大陆,那么国民政府只能代表国统区了。或者说中国早就没中央政府了。


二,出席国民大会的代表是政协会议上包括共产党在内的各党派一致同意的,虽然共产党和民盟DIZHI,但出席大会的代表仍然超过了*会的法定人数。包括民社党和青年党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

××××
哈哈~~这完全是颠倒是非。共产党说的是举行全国大选再召开国民大会。很简单,1936年整出来的所谓国民大表根本不能代表中国,更重要的是经过了十年变迁。

蒋介石不同意,随便派给共产党几个名额。

下面的就不一一反驳了。


三,国民政府正是尊重政协的决议,按照国民大会决议案于民国三十五年召开国民大会。
四,《+++国宪法》草案是政协各党派一致推介的民社党领袖张君万起草的,并于1946年4月获得政协宪法草案审议委员会的通过。
五,《+++国宪法》草案是由当时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立法院通过并提交国民大会三读通过的。
六,在《+++国宪法》通过以前,中国的根本**是《+++国训政时期约法》,国民党的训政是符合《+++国训政时期约法》的。
七,国民党是尊重政协的,至今对政协会议的评价都很高。政协决议国民党基本都是遵守的。政协五项决议里根本没有先执行政府组织案的表述。
八,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立法机关,只是民间性的政治协商团体。它所通过的任何决议都不是法律,不能凌驾于国家根本**《+++国训政时期约法》之上,也不能凌驾于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院之上。只有立法院通过的决议才对政府有法律约束力。
伪民国人不接受多数原则,接受北京中央政府,却在这里用多数原则来标榜国民大会和国民政府的合法性。实在很无耻啊。
即使国民大会和国民政府存在合法性,依然国民有权经过革命来推翻独*政府,法的真正的唯一的来源是国民的意志。不是政府。国民可以处分和决定国家的任何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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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0-2-2 01:09:43 | 只看该作者
说话必须以理服人,不能瞎说。一,连共产党都不敢否认国民政府的合法性,你被你否认了,你比毛**更厉害。二,国大代表2050名不是各党派同意的吗?这点历史知识都没有啊!三,政协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吗?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吗?如果不是它怎么能约束中央政府呢?四,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不比政协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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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2-2 01:09:51 | 只看该作者
******哈哈~~连共产党都不敢否认?共产党是在签订双十协定的基础上承认的。既然国民党都撕毁了双十协定,那么共产党当然可以不承认了。什么厉害不厉害?

各党派同意?历史知识?你是说多数原则?那么北京中央政府何曾不是多数原则,各党派同意的结果呢?

你到底想依据什么原则?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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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2-2 01:09:56 | 只看该作者
绝大部分中国国民都没有参加的“国民大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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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2-2 01:10:00 | 只看该作者
说伪国大者不是对历史的无知就是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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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2-2 01:10:04 | 只看该作者
绝大部分中国国策都不能决定的“国民大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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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2-2 01:10:11 | 只看该作者
反对党不承认就是伪的,就是不合法的,那5000年来中国历届政府没有一个不是伪政府,中国历届政府都是非法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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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2-2 01:10:14 | 只看该作者
绝大部分中国政治制度都不能制定的“国民大会”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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