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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想知道,部分"台獨份子"的"真面目"嗎?
跟你們再說個"好心沒好報"的故事唄! 我知道一些跟"228事件"毫無關係,但"極痛恨國民黨的人",即使是"馬英九"當家也無法減低他們的怨恨。 為啥呢?台灣經歷了"荷蘭人"、"滿清帝國"、"日本軍國"的統治,在這麼長的歲月裡,出現了一批地主。
而(ZT):台灣光復後,通貨膨脹和米穀的徵收政策,導致農民階層日趨貧困﹑農村治安的惡劣。又由於1948年以後,來自中國共產黨及內外情勢的壓力,才迫使國民政府踏出「微溫」的土地改革作為緩和長久以來與農民之間的緊張關係,因此戰後的土地改革基本上是關係著國民政府﹑舊地主和農民三者的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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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三七五減租(1949) 1949年1月陳誠被任命為台灣省主席後,即著手減租政策的準備。同年四月公佈「台灣私有耕地租用辦法」,甚至不待「三七五減租條例」的正式立法(1951年始正式立法),從1949年第一期稻作起,就將「三七五減租」政策付諸實施,即將地租的上限規定為收穫物的37.5﹪,以減輕過去佃農沈重的地租負擔,更在法律上保護耕作物價格,以謀求佃農關係之安定。
B. 公地放領(1951) 1951年6月,「公有耕地放領政策」與「減租政策」告一段落後,「台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開始付諸實施,主要係利用戰後從日本人手中接收的耕地(合計18萬1千甲,佔戰後台灣總耕地面積的21﹪強),實施佃農的土地放領轉移土地,佃農承購公地之價格訂為該耕地全年正產物總收穫量的二倍半,分十年期償還。同時並規定其每年償付部份(包括土地稅在內)不得超過主產物每年收穫量的37.5﹪。
C.耕者有其田(1953) 1953年元月,「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的頒佈執行,規定地主得保留其出租耕地7─12等則之水田三甲,或其他等則之水田及旱田依公告標準折算之甲數。凡超出此限制而為租佃條件下之出租耕地一律由政府強制徵收,轉放給現耕農戶承領。地主由政府所得的補償為實物土地債券七成與公營事業股份三成搭發之。
土地改革以後,土地已不再是作為累積財富的主要來源,且改變了以往視土地多寡決定個人社會地位的唯一因素之舊觀念。而根據農復會1952年﹑1960年農業耕地分配之變化百分比,顯示台灣農村之土地分配結構與小農經營的特色,也即台灣農家主要由耕地不及一公頃之農戶所組成,共佔農家總數的2/3(見表2-5)。
日據結束以後,糖業會社在彰化地域所遣留下來的大片農場即在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的一系列土地改革下由農民收回或重新分配。拿源成農場一例,今二林一帶,日據時期曾由日人開築源成大排水﹑源成農場圳,設置三五會社源成農場,開墾面積達三000餘甲,栽植原料甘蔗,並創建源成製糖會社,光復後糖廠被廢除,在土地改革政策下,土地便順利放領給原耕作者。再者,三七五減租實施以後,地主收益少了許多,有些地主省悟到土地徵購條例終會頒佈,不如乘條例未實施之前,先賣掉大部分土地,許多佃農就在這樣下購得土地,像彰化南郭莊一帶原有台中霧峰林家土地一大筆,也在土地徵購前夕,由地主以低價售予佃農。 [參考資料:http://www.bp.ntu.edu.tw/cpis/cprpts/changhwa/analysis/txt/ch2_6.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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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看官"現在知道,那批跟"228事件"毫無關係,但"極痛恨國民黨的人"是誰了唄! 就是那些"大地主的後代子孫"啊!他們祖先幾百年累積的土地,讓"國民黨"分給了"佃農",守不住祖宗留下的家業,心中的恨就不用說了。
爲啥要說"好心沒好報"呢?"國民黨"當年所幫助的窮人,也就是今天支持"民進黨的主要群眾",他們並非台獨的死忠份子,而真正的台獨份子,是那批"大地主的後代子孫"。 只有那些極少數的"地主的後代",(不管他們祖先在"荷蘭人"、"滿清帝國"、"日本軍國"的統治下,是用"何種不正當且卑劣的手段"取得台灣的土地),他們認為台灣原本就是他們的,只有盡情的煽動無知的老百姓,連美、拉日,才能幫他們把台灣奪回。
那些"地主"多是"日本人的走狗",所以日本軍國統治之下,他們仍可保有'甚至"強取豪奪"更多的土地,沒想到卻被"蔣介石"給解放了。
因此,台灣會有一些"次郎",他們去拜"日本鬼子",我一點都不意外,且專"打次郎",可憐的是"無辜善良"又"被矇在鼓裡"的台灣老百姓。 然而,從"馬鶴凌"先生的《化獨漸統》,到"馬英九"先生,我對他們是"很有信心"。
思湘 寫於 2005-12-17 17:46 (首發表"新華網"統一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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