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18|回复: 1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对台湾当局的定位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2-1 23:05: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取代+++国政府成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和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代表,+++国从此结束了它的历史地位。这是在同一国际法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政权取代旧政权,中国的主权和固有领土疆域并未由此而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国的主权,其中包括对台湾的主权。

国民党统治集团退踞台湾以来,虽然其政权继续使用“+++国”和“+++国政府”的名称,但它早已完全无权代表中国行使国家主权,实际上始终只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2#
发表于 2010-2-1 23:05:46 | 只看该作者
台湾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划定的34个省级行政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台湾省是一个尚未统一的中国的省份,在官方文件和教科书中,台湾省范围涵盖台湾本岛以及澎湖列岛、钓鱼台列岛等附属岛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拟定的行政规划,台湾省简称台,下设台北市、高雄市、基隆市、台中市、台南市、新竹市、嘉义市7市以及台北县、宜兰县、桃园县、新竹县、苗栗县、台中县、彰化县、南投县、云林县、嘉义县、台南县、高雄县、屏东县、澎湖县、台东县和花莲县16县。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10-2-1 23:05:52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序言:“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反***国家法》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出去。”

《反***国家法》第五条:“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10-2-1 23:05:55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台湾人大)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人大代表,台湾省的代表由在中国大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人士中选出。


按照《台湾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台湾省代表暂定为13人。选举办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协商选举会议的代表根据台湾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驻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分布情况确定的分配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协商选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0-2-1 23:05:59 | 只看该作者
+++国事实上已经灭亡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0-2-1 23:06:03 | 只看该作者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对台湾市县级(含,包括院辖市)以下各级行政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可直接称呼,如台北市市长马英九


对台湾市县级(不含,包括院辖市)以上各级行政机构需加引号,国家级机关需进行变通处理,如“台湾省主席”林锡耀,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台湾行政主管部门等,整体称谓为台湾地区或台湾当局。 对台湾党派可直接称呼,如民进党主席谢长廷。

对台湾具有官方性质的民间团体,需加引号,如“台湾驻美国经济文化事务代表处”,“中华旅行社” 对台湾带有“国立”、“+++国”字样的团体机构需回避,带有“中华”、“中国”字样则视情况加引号。 对台湾的法律称为“规定”等。护照、引渡、偷渡、白皮书等国家用语也需进行变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0-2-1 23:06:08 | 只看该作者
没有所谓的“+++国”,只有台湾当局;没有所谓的“马总统”,只有台湾地区领导人马英九;没有“刘院长”,只有台湾地区行政部门负责人刘兆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0-2-1 23:06:12 | 只看该作者
台湾所有的“马总统”“刘院长”----或者其他的,他们都没有经过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授权,进行管理“台湾”地区事务的“人”或者“组织”,他们的存在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10-2-1 23:06:15 | 只看该作者
AAA
应该是流亡政府吧!!!ROC也真惨,流亡了好多次了!!哎!不能带领中国强大!人民投票放弃她了!!再见,祖辈的祖国!
文章结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0-2-1 23:06:19 | 只看该作者
说它是地方当局只是楼主意淫,如果是中国的地方当局,怎么中央政府管不了?中国不是中央集权的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5-7-19 10:20 , Processed in 0.078125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