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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肃贪应采新思维 双管齐下方可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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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17:2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亚洲政经风险公司日前发表亚洲贪污评比报告显示台湾的贪腐程度十分严重,马英九因此亲自发表声明对此表示"痛心疾首",要求司法机关限期查办弊案,任何延误或包庇袒护的行为都必须受到处分,并要求司法和行政部门3个月内提出重大弊案的检讨报告以及制度改进方案。台湾《工商时报》13日社论指出,经过马英九这"登高一呼",加强肃贪顿时再度成为台当局行政、司法部门甚至是全社会共同瞩目的大事情。
  社论说,谈到加强肃贪,我们发现台湾社会普遍落入两个旧观念的窠臼:其一是"治乱世用重典",要求在法律上对贪渎者订定更加严峻的刑责,并对行政部门给予更加周延的规范,以便吓阻及严惩贪渎官员,因此"贪污治罪条例"一直朝这个方向修订,最近有关"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更是典型的例子。其二是设立诸如新加坡或香港"廉政公署"之类专责机关,企图以项目性组织达成特定目标,以建立弊绝风清的社会,许多人甚至以为没有这样的专责机构才导致贪渎现象无法根绝。  
  其实,假若前述两个旧观念所提倡的作法是有效的,台湾社会应该早就弊绝风清、没有严重贪腐现象存在了。因为台湾的"贪污治罪条例"在严密的程度上绝对不亚于世界任何高清廉度的国家和地区,只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罢了。至于所谓的治贪专责机构,现有的特侦组不正扮演这个角色吗?有法律、有制度、有专人,何以还会有窒碍难行之处呢?  
  社论认为,台湾的重大贪腐问题不是出在法律面、制度面或执行面,而是出在政治面。在执行面上,为了防弊,诸如"政府采购法"等,对于行政机关的采购支出流程设下极其严格的层层规范,但执行迄今结果却是效率低落,而且还弊端丛生,真是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最近沸沸扬扬的龙潭科学园区、高级将领买官等弊案,假若其内容确如媒体所报道,则贪腐原因来自政治面是不容否认的。  
  既然重大贪腐的真正根源来自政治面,就不宜在传统旧观念里找药方,而应该用新思维来处理。防制贪腐的新思维在于正本清源:让官员不想贪,让行贿人员不敢做。一般谈到新加坡政府官员清廉的原因时,总以为是廉政公署的贡献;固然廉政公署的存在确有其吓阻和侦办的功能,但我们常常忽略了新加坡公务员享有几近全世界最高的公务员待遇,他们的待遇甚至不比大型绩优民营企业差。在这样高的待遇下,不但贪渎的诱惑大为减少,贪渎的机会成本也大为提高。贪渎所得的利益相对于其既有的高收入与高地位显得有限,而贪渎的后果导致身败名裂、丧失原有令人羡慕的收入、地位不在话下,更要受人民唾弃,并蒙受牢狱之灾。这样的成本对新加坡政府官员而言成为不可承受之重,因而在政治上的抗压效果就自然产生。  
  另一个防制贪腐的新思维是让行贿人员不敢做。"贪污治罪条例"系针对台当局官员以严刑峻法来吓阻和惩治,然而以赛局理论的人性分析来看,在整个贪腐事件中获利最大的不在政府官员,而在行贿者。最有意愿行贿的人是行贿者本身,但受惩处最大的却是官员。真正应该要防堵的是行贿者,正如几年前社会上对于"嫖客是否该罚"讨论得沸沸扬扬,我们无意对当局官员大不敬,视之为娼妓,但行贿者的行径却是有如嫖客,以为付出些许代价就可任意而为。若是对行贿者科以重罚,使之在财产上和自由上都受到最严厉的处分,使之不愿也不敢行贿,将贪腐的源头从根本上予以断绝,才是杜绝贪腐最有效的办法。至于助纣为虐的掮客亦应比照行贿者,甚至比行贿者承受更大处罚,因为许多贪腐案件的发生,往往是这些掮客兴风作浪的结果。  
  社论最后说,我们并不全然否定传统观念里治乱世用重典及设置专责机构的意义与功能,然而若要毕竟全功,却应采取新思维,一方面合理调整公务员待遇,并配合简政便民改革;另一方面在法规上提高对行贿者及掮客的罚则。如此双管齐下,很快可以见到成效。否则,只是执着旧观念,加强肃贪终究将只是几年喊一次的口号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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