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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看见电视上说关于台湾问题什么公报,什么宣言,什么国际法,什么联合国决议。那现在就来说一说这些东西的法律效力。一,开罗宣言,开罗宣言说日本要把台湾归还+++国。那罗斯福,丘吉尔,蒋介石有没有在开罗宣言上签字盖章。如果没有签字盖章,那一份没有签字盖章的宣言有法律效力吗?二,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限令日本无条件投降,并说开罗宣言的条件必将实施。那公告上有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签字盖章吗?如果没有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的签字盖章,那份公告有法律效力吗?没有签字盖章的东西有法律效力吗?三,新闻公报,懂法律的人其实都知道,新闻公报是绝对没有法律效力的,只是政策性声明。只有经过国家之间特定程序签署的协议才能称之为国际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有明文规定,没有政府代表签字并经过国会(全国人大)批准的协议是绝对不能称之为国际协定的。《国际条约法公约》对国际协定也有具体规定,至少要有代表签字的书面协议才能称之为国际协定。真正决定台湾归属的法律文件是1952年4月28日签署的《+++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如果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为什么还要签署《+++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来决定台湾的归属?1945年10月国民政府根据盟军最高统帅部战后第一号命令进入台湾,接受驻台日军的投降,并没有和日本政府签定关于台湾归属的法律文件。虽然此时已实际控制台湾,但没有从法理上获得台湾主权。直到1952年4月28日《+++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签署,台湾才从法理上回归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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