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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侯莎莎)为了继续依法追缴亿霖木业案涉案传销人员违法所得,最大限度减少购林人的损失,近日,市公安局下发通告,要求亿霖案件参与传销、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且尚未退回赃款的人员,在11月底前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退回违法所得。自首并主动退回违法所得人员,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传销参与人员应在11月底之前,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经侦处自首(联系电话:010—83547515),并退回违法所得。
11月底前没有主动退回违法所得的亿霖案件涉案传销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视事实和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昨天,市公安局亿霖专案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传销参与人员所取得的收益,完全是按照级别、业绩从购林人购林款中获取的提成,而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传销参与人员,已达到了《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必须退回。
该负责人表示,依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该案中,除主犯以外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人员,其行为虽然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受刑罚处罚,但如果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回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外,亿霖案件购林人和社会公众可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线索,协助公安机关追缴涉案赃款。线索如果查实,可以最大限度地追缴违法所得,并依法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根据购林人举报的线索追缴回部分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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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购林人属于传销参与人员
市公安局亿霖专案组负责人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第70条、《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第7条之规定,凡是积极参与亿霖集团传销活动,积极发展下线且有违法所得的,属于传销参与人员;其他以投资林地为目的、未发展下线,也未获取违法所得的购林人,不属于传销参与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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