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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管理条例明年施行 保安不得搜查他人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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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11:45: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Jiabao近日签署第56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保安员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条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条例包括9章52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亮点聚焦
  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用保安
  条例明确,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保安员行为“七不准”
  条例明确,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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