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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困难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可核减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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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2 14:14: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近日从南宁房产管理局了解到,南宁市将对国企和集体企业住房困难的职工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家庭住房困难职工,可核减房屋租金。

    南宁市日前出台的《〈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对住在单位自管公房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住房面积没有达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标准的(人均居住面积不足13平方米,家庭年收入不超过7500元),将会得到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核减。

    《补充通知》还规定,申请家庭承租的单位公房或自有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及以上级别危房的,在审核廉租住房保障时,视该家庭为无房户。申请家庭承租的单位公房或自有房屋属于砖木结构不配套的平房,且建成时间超过20年以上的,在审核其廉租住房保障时,也视该家庭为无房户。

    据介绍,廉租户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凡保障面积内的部分,核减后的月租金标准为:市内按使用面积1.19元/平方米,市区外的乡镇为0.60元/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仍维持单位自定的租金标准;不足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给予货币补贴。如单位自管公房现行租金标准低于南宁市廉租房租金标准的,可维持其现行租金不变。 (责任编辑:符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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