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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华:一稿多发问题:编者、作者、体制三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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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20:47: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现在一稿两发、三发甚至多发的现象屡见不鲜,广大读者、报刊编者对此都深恶痛绝。那么,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是什么呢?笔者分析认为,责任在三个方面:

一、责任在编者。据我所知,现在不少报纸刊物处理来稿非常迅速及时,所有的投稿,无论是刊用、缓用、修改后用还是不拟录用,都能够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投稿后15日或者30日内知会作者。但是,事实上也确有相当数量的报刊编辑对于作者的来稿处理很不及时,对于不用稿甚至没有任何告知程序,使得作者的投稿,犹如“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笔者认为,作者在超过法定审稿时间以后,将稿件另投它刊发表,而第一次投稿的报刊有时不给通知又录用了该稿。像这种一稿两发的情况,当然就不能完全责怪作者了。应该说报刊也是有一部分责任的。另外,少数作者出于多种原因将早已经发表过的稿子重新投寄出去,一些“糊涂”编辑不作文献检索即将其发表,至少也应该承担一半责任。

二、责任在作者。目前,确实也有一些作者在名与利的驱动下,为了提高投稿的命中率,采取“天女散花”式的投稿方式,结果导致一稿两发、三发甚至多发的情况。笔者对于这种完全置《著作权法》有关投稿时限规定于不顾的名利熏心的作者,表示强烈谴责。因为准确地说,这种人失去了作为学人应该具备的两种可贵品格:诚信与自律。一稿两发、多发,对于报刊社来说,肯定会造成资源浪费和信誉下降;对于广大报刊订阅者来说,无疑也是一种经济损失;对于那些一贯讲究诚信办报办刊的编辑者来说,造成的伤害同样显而易见。


三、责任在体制。现在许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都出台了科研成果奖励制度。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还会不断修订奖励的报刊名称以及奖金的额度。这种调整变化,对于一些还在为“稻粱谋”的科研工作者来说,导向是可想而知的。也就是说,投稿者必须考虑科研奖金和工作单位的承认。如果原来已经投稿并且即将录用的文稿单位不予承认或者无奖励,那么这无异于做了一次“无用功”。重新投稿,旨在获得回报与认可。如果你不在规定的报刊上发表文章,那么你的工资、津贴、奖励甚至工作都有可能受到影响。从这一意义上说,现行的学术评价制度也助长了一稿两发、三发甚至多发情况的发生。

有鉴于此,笔者提出消除一稿两发、三发甚至多发现象的四种办法:

首先,报刊社一旦正式决定录用某作者的文稿,那么作者就必须与出版者签定后者专有发表权合同。如果作者将同一稿件重发、多发,那么就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从报社、杂志社方面讲,应该尽快建立网上稿件查寻系统,以便作者能够方便快捷地了解稿件审理结果;

再次,报社、杂志社的编辑者之间应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平台,最大限度地减少一稿重发、多发几率;

最后,报社、杂志社以及其他新闻媒体应经常发布那些故意一稿两发、三发甚至多发的作者姓名及其工作单位名称,使得他们不仅自己名誉受损,而且可能被单位领导追究责任。

笔者相信,通过法律、技术、舆论等的综合治理,一稿两发、三发甚至多发的现象会得到有效遏制。

(感谢李华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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