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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的另类“反腐败”——也谈“悬棺葬事件”中的所谓“纠缠不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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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20:32: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学界反腐败的迫切和艰难,是路人皆知的事情了。在此气候下,作为“事中人”的叶文宪教授的文章(新语丝:“纠缠不休,伤己害人;学阀霸气,也是腐败——就“悬棺葬事件”谈学术界另一种反腐败”),就显得有点不伦不类、莫名其妙。下面就就事论事讲几点看法。

1、叶教授自己也是涉嫌人,并在文中写道“对于陈明芳的这两点批评指正,我在这里首先要向她致歉与致谢,并想顺便就闹得沸沸扬扬的“悬棺葬事件”谈一点看法。”,通观全文,却是一篇讨伐檄文,这样的态度和文风未免滑稽;

2、叶教授主张,承认自己的《趣味考古》抄袭了他人,以著者自称确实瓜田李下了。但却一再提示、强调,那是一本通俗读物(包括其他几本涉嫌的书),不是学术专著,我们不仅要问,难道通俗读物没有著作权吗?通俗读物就可以随便编?另,叶教授言及:“没有注明是参考了《中国悬棺葬》,这是因为通俗读物体例的需要,并不是有意掠美”,这简直是自说自话,有这样的“通俗读物体例”吗?它规定连参考文献都要略去吗?

3、关于师生合作。我不知叶教授所在的学校,师生是如何合作的。但文科学界署名混乱、学生充当老师的枪手泛滥成灾是一个事实,学生求发表、老师要求业绩点(许多重点高校规定研究生毕业,须在核心期刊上生有要发表论文若干;教师聘岗评职称,需某级别刊物若干等),许多文章就这样炮制出来了。不过老师的天职就是传业解惑,工资有了、研究生指导补助(总数不一定比工资少)也领了,为什么一定要署名呢?这个问题大可讨论。翻翻刊登小学生和中学生作文的报刊杂志,作者和指导老师向来分得清清楚楚的,为什么大学生、研究生不行?有点跑题了,不过这里要批评的是叶教授的另一句话:“有些学生写的文章达不到发表的水平,我就拿过来重新写,但我还是在文末署上了学生的名字。倒不是我想剽窃学生的成果,而是希望让学生得到一点锻炼,并且在将来产生对他们有利的影响。对于我的这种做法,学校里的同事和学生都是认可的,并没有人提出任何异议。”——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4、叶文中有一段话:“陈明芳的专著一共分为五章及两个附录,其中总计有393个注释,学风之严谨实在令人敬佩,抄袭之嫌疑当然也是绝对没有,但是,你引用了那么多别人的材料,不是也有点“编写”的味道吗?为什么你的编写就是一种“再创作”,而别人的编写就是“剽窃抄袭”呢?好象在这个世界上只有你陈明芳一个人会创作,别的人都只会编写与抄袭似的。如果这些被你引用过的材料就都成了陈明芳的专利,就不许别人再使用,别人再用就指责人家是“抄袭”,你这样做岂不是太霸道了吗?”—— 这简直是胡搅蛮缠。按其逻辑,文章是否原创,就看注释:注释多的是抄袭、编写,注释少的才是专著、原创。这种话和文科教授的身份不般配,还是不说的好。

5、叶文讲到:“治学犹如积薪,每一个人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继续向上攀登的,大家都在为人类的知识宝库添砖加瓦,”这句话的确中肯,但问题是,站在他人肩上要说明情况、加以注释。“陈明芳不就是在393个注释的上面又加上了自己的劳动吗?总不能说因为你加上了自己的砖瓦就说整幢大厦都是你造的吧?总不能把这393个注释所引用的内容也都说成是你的专利吧?”393个注释固然不是陈所享有,但是,如果未查阅原始出处,而是从陈文中获得信息的,也应该注明“传引自陈明芳...”,这一点应该是学界共识。注释不光涉及观点创建,学术规范,它还给后人指示研究信息和方法。至于陈把注释所引用的内容也都说成是自己的专利,叶教授要举出相应的证据出来。


6、“说句老实话,我们这些教书匠天天都在课堂上向学生讲述着别人创造的知识与别人发明的专利,有时候我们也申明这是某某人的观点,但大多数时候是不说明的,就凭着这些别人的观点与资料我们也在挣工资混饭吃,陈明芳总不至于认为我们是在掠夺你们的劳动成果吧?”——又胡搅蛮缠了,传授知识和写作是两回事。

7、“研究学术撰写专著是极其艰辛的,但是因为它们太专业了,读者面只局限于圈内同行,实在太窄了,所以在社会上的影响其实是很有限的。我们倒是应该感谢那些通俗读物的作者.....”这个逻辑也很滑稽,照此,专利和版权还是统统不要的好。问题并不是“可不可以写”,而是“如何写”,写的时候要注意哪些规范。

8、“在通俗读物中也处处注明出处有什么用处?又有这个必要吗?难道要我们在每篇谈论悬棺葬的文章中都为你陈明芳做广告吗?对此,我们是不是应该宽容一点、厚道一点呢?”,如果抱着这种态度写作、对待他人著作,实在是呜呼哀哉,令人无话可说。

9、“罗二虎在被陈明芳告上法庭之前曾经提出与她分享《魂归峭壁》的稿费以调解纠纷,但是遭到了拒绝。陈明芳说不是为了几个钱,而是为了名誉与正义,可是在法庭上她却又提出了赔偿10万元的诉求....”?学界的反腐败,现在是无人敢为天下先,不论就整体、某个学科、某个学校还是个人来说。即使出现了问题,“私了”是中国人最常见的方式、也是极有“效率”的渠道。我不知道叶教授是不鼓励这种“私了”?另外,人家提出的赔偿请求,是个人的事,是否“贪婪”,无须也不应由他人(尤其是涉嫌人)置评。

10、“自从陈明芳打输官司以来又过去了一年,从这一年间她的所作所为我们可以看到她不仅不通人情,而且不明事理,胡搅蛮缠,伤己害人。我在这里奉劝陈明芳一句:还是快点回到书斋里去做学问吧,再这样下去,就快要变成恶讼师了。”—— 不通人情,而且不明事理?不知道叶教授心目中的“人情”和“事理”又是些何物?在叶教授看来,肯定是不识时务了,但是在如今学界腐败成风的现实中,那些“识时务者”又在干些什么呢?如果连一个大学教授都认为通过法律“为权利而斗争”是恶讼师的行径,那么我们大体可以明白为何中国的法治是如此艰难,学界的游戏是如此无视规则了。
     
其他就不费神费力一一考究了。只是叶文一再指责陈明芳不“厚道”。这让人想起西方学界的“亚伯拉罕事件”。斯坦福大学欲聘亚伯拉罕为终身教授,后来有人揭露,他在注释时有时把二手资料写为一手资料。加州大学一位著名的德国历史学大师著文评说,称"这不仅是知识问题,更是道德问题;这是史德不够的表现";亚伯拉罕辩解道,他承认因自己德语水平不高导致注释出错,但他的立论是有学术价值的。后来,终因其他学者认为亚伯拉罕不具备成为一名大历史学家的资格,斯坦福大学没有聘任他,亚伯拉罕只好以40岁的"高龄"改行学法律去了。(http://www.baidu.com/c?word=40%3B%CB%EA%3B%B5%C4%2C%B8%DF%C1%E4%2C%B8%C4%D0%D0%3B%D1%A7%3B%B7%A8%C2%C9%3B%C8%A5%3B%C1%CB&url=http%3A//www%2Ewiapp%2Eorg/lawgov/lawgov11%2Ehtml&b=9&user=baidu)。而纽约时报前些日子也因假新闻开除了名记者。不知道叶教授怎么看待这些外国人的学术规范和职业伦理?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 200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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