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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大陆,以往对于音乐高校的研究生及从事音乐艺术教学者,可分为理论研究、创作表演两类人才。必须承认的是,经过了50年的摸索和努力,中国大陆的上述办学体制确实也办出了自己的特色。例如,在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及部分大区的音乐学院,目前除了创作表演型专业外,也已经建立起了同国外大学音乐系相应的、学科较全的研究型教学科研体系。就此而论,这类音乐学院确实已经具备了研究型与创作表演型双轨制度和相应功能。它与目前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领域,将各类大学分为研究型(偏重学术)与应用型(偏重教学)两类培养机制和办学方向有相同之处。近几年来,在上述音乐院校又增加了音乐艺术管理、音乐艺术传播、音响导演等应用型人才,故在此新的形势下,应该注重确立和区分“研究型”、“创作表演型”和“应用型”等几类不同的人才培养机制。
尽管对于这样的办学模式如今是否应该作为所有独立音乐院校效仿对象,以及今后怎样进一步在普通综合大学和独立音乐院校合理地设置音乐艺术教育专业的问题,还有待于从上到下地展开讨论;目前迫在眉睫的一个问题,却是应该在珍视我们50年来积累的办学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去继续扩大已有的培养两类人才的战果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培养机制。因此笔者认为,在音乐艺术院校音乐学(指狭义的音乐学,不包括应用型专业)专业的研究生教学上,有必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培养措施:
一、办学观念:坚持研究型的主体办学方向
笔者认为,近几年来在各音乐院校,上述“应用型”音乐人才曾经一度与“研究型”人才同为音乐学系的重要培养对象,但是目前这类培养方向在有的音乐院校已经从音乐学系独立出来,有的正在独立或迟早会走向独立。加之在目前国内的音乐艺术院校,“研究型”人才的培养事关音乐学专业学术领域的发展大计,因此在音乐学院不同的专业系科中,对于前述三类人才的培养有所分工,今后主要是音乐学系在承担“研究型”人才的培养任务。然而现实存在的一种倾向却是,由于种种内在和外在的原因,目前不仅在原有的音乐学院里,由于受固有艺术型教学思维的影响,比较忽视用研究型专业的标准和思路来进行音乐学系的学科建设,而使该类院校发展学术和科研的自身条件弱势日益显露;而且在纷纷上马的综合大学艺术学院里,也往往置自身的“研究型”氛围优势而不顾,盲目地追求单纯艺术化的“创作表演型”办学目标。笔者担心的是,这种状况若不能得到有效的扭转,在今后几十年内国内音乐学院的研究型专业将会面临难以为继的局面。
二、前期课程重心:由导师包揽向规范课程转化
目前在有关国内的研究生教育的讨论中,研究生导师(尤其是博导)在整个研究生教育里应该起何种作用?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对此,中国政法大学郭世佑教授撰文指出:“笔者注意到近年来,反对另设导师特别是博导的增补程序之声络绎不绝,其中一个主要理由是,在欧美许多国家,博士生导师就不是什么高于教授的一个教职,只要有一定的学术水平与指导能力,即使讲师或副教授,也可以充任导师。此说自然属实,但我想补充的是,在欧美许多国家,无论是高等教育,还是中等教育或初级教育,它们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与业务水准,都具备良好的制度保障,包括良性竞争机制,我国师资的可比性却不大。即使就日趋庞大的教授队伍而言,较之欧美国家的职称信誉与学术实力,也存在明显的差距,这也是不能忽视的事实。”如何去解决上述这个问题?郭教授给出了一贴“良方”:“鉴于我国目前博士生的急遽扩招与教授队伍近乎膨胀的现状,当前的博导增补程序恐怕还是必要的,关键在于如何淡化荣誉,强化责任,在于能否真正按照有关程序,确保增补质量,而不是为了某种需要,只讲数量,只图个人与单位的虚名,还搞权学交易。”(郭2005)笔者基本赞同郭教授所持目前暂不宜轻易改动现有的博士导师制度和增强教师的职称信誉与学术实力等看法,但同时也感觉到若仅向这个方向努力,似乎还难以解决全面提升研究生教学质量的问题,故有如下几点补充意见:
首先,笔者认为研究生的教学具有阶段性特点。其中,初期课程教学的重心应该由导师一手包揽向规范课程转化。就此有必要先对两种不同的教学观念加以区分:在一种注重“口传心授”的传统观念里,会认为学生所学的知识(就像武艺一样)都是老师教给(传授)的,以致有许多人至今认为一位“博学”和致力于“授业”的导师,必然是位于教学的“前台”操作,对此可喻为“前台型”导师。而另一种观念则认为:在一种现代化和规范化的教学方式里,上述“博学”内容的获取,其实有相当一部分是可以转嫁到规范化课程本身及图书馆、网络等学术媒体的头上,是可以通过集体课程的课堂和学生具有的自我吸收和消化能力来完成的,而作为导师,就有必要适当地将自己隐身至“后台”,更多地起到指导、协助和监管的作用,可喻为“后台型”导师。由此来看,在今天国内的音乐学硕士、博士研究生教学里,仍有很多沿用的是以导师一手包揽大多数教学课程,并以“师徒传承”“口传心授”为主的传统教育方式。这种情况的产生有其条件背景和历史根源。回想改革开放初期至前几年,在新生的研究生导师制度下,研究生在迷失学术方向时没有规范课程可依,在需要研究资料时又无图书馆藏和网络可查,以致就像雏鸟依恋鸟巢一样,凡事必须依赖自己的导师。而当时我们的一些上了年纪的研究生导师,在解放前至**前的一段时间里,利用当时比较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曾经受到比较完整、全面的大学本科教育训练,有着相当深厚的学术积累,以致能够在**后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以自己的成熟的阅历和有力的臂膀,扛起了为百废待兴的研究生制度奠基的重任。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导师制度,就在这样的特定历史环境条件下建立了起来。而今,我国高校教师队伍的状况,却正如郭世佑教授所喻,已经隐含着“先天不足与后天失调”的危机。郭氏指出:“我国目前的博导群体是以1949年以后接受本国高等教育的人才为基本队伍,而且随着退休制度的实施, 1949年以后出生的人还占绝大多数。正是那一连串的政治运动,尤其是那个大革文化命的荒唐岁月,嘎然中断了并非朝夕之功的学术传承,还给教师的职业道德与尊严留下抹不去触还痛的伤痕,用一位诗人的话说:‘我们是吃狼奶长大的一代’┅┅对多数人来说,教授与导师的角色都是不能承受之重,都不过是过渡性的人物,勉为其难而已,哪来那么多的‘大家’,更不用说‘大师’了。”(郭2005)
顺便提及,笔者亦属于“吃狼奶长大的”一族。在我们这一代学人身上,由于上述教育的缺陷,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对于许多现代学术的“游戏规则”不甚了解,以致于自己过去的著述里、课堂上的一些作为,在今天看起来,便有许多为人诟病的地方。由于对此“狼奶效应”有着切肤之痛,所以才不避浅陋,有了前后这一番肺腑之言。若再对今天我们音乐学院(乃至所有大学)的研究型专业的人才状况作一番审视,谁都能感受到除了上述“狼奶效应”在继续加大之外,还由于“近亲繁殖”、“任人为亲”等弊端肆虐,致使我们30至50岁这一年龄段上愈发呈人才凋零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今后国内的音乐学研究生教育还走过去由导师包揽一切的老路,显然是越来越行不通了。
由此可以注意到在海外大学里,在师生关系及教学程序上一直实行的是与我们不同的另外一种路子。
据笔者的了解,在一些海外大学(以美制教学体系为主)里,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在博士研究生入学的第一年,学校会为其安排一位advisor,意指“指导选课者”或“顾问”。什么人最适合做这位顾问呢?可以说,只要完整、严格地上过博士研究生课程,并有大学的正式教职者即可担任。在这一阶段,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在其帮助下,通过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接受严格的音乐学专业训练。一般到了第二年,还必须通过一个艰难的研究生资格考试,对所上的课程内容给予严格的考核之后,才被授予了“博士候选人”的资格,并且开始为其安排一位真正意义上的“导师”(supervisor)。有时采用以导师组集体辅导的方式,则往往会包含一位主要导师(supervisor)和两位资历较浅的副导师,前者以统筹、监管为主;后者负责具体的顾问和辅导,更多有advisor的职能。这样,研究生便能够在导师丰厚的治学、研究经验的辅佐下,去进一步攻克写作论文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够从中体会到的一点东西,是在培养研究生的整个过程中,不宜于一开始就把希望寄托于走“师徒传承”“口传心授”这样的老路,而应该努力从开拓、培育自己的规范化课程,让学生从中获得严格的专业训练的思路上去另辟蹊径,寻求出路。
强化音乐学研究生的规范化课程教学的一个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一种“格式化”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得到严格的学术训练,了解学界共通的学术规范(或“游戏规则”)和前沿知识。这种学习方式,可以用现代医院的医疗手段来比拟。在现代医院里,病状的诊疗和开方,都主要是以规范化的仪器检测和其他科学、规范的治疗手段来实行,以往完全依据经验的“切脉问诊”行医方式,其在临床上的作用已经退居其次。我们所强调的音乐学研究生规范化课程及其学术规范的重要性,就好比现代医院里极受重视的规范化治疗手段。笔者曾提出,借鉴国外大学的经验,这类学术规范至少应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论文写作中的规范,涉及一般学术规范或学术道德规范问题;另一个是“行业”内部的规范,与学生所学的专业学科内容有关(杨2005)。可以说,作为一个音乐学学生,通过上述具有“格式化”(format)般的“批量生产”过程,必然就产生了成为某种具学术规范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土壤。所以,如今在国外、港台及大陆地区,不管到哪个学校,只要从国外著名大学音乐系毕业教师所带的研究生,往往自己独立做论文和进行科研活动时,都能够遵循一套体现本行业“游戏规则”、能够互相沟通的著文或行为规范,而且也都能自觉地将其运用到教学过程中,这就是规范化教学所产生的结果(参见杨2005)。
若论及为何国内上述那种“前台型”教学的状况尤显突出,可说除了国内种种硬件(图书馆、网络等)条件的限制之外,或许还能够寻找出至少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在艺术院校,创作、表演型专业被认为行之有效并且长期沿用的是(今后也仍然将沿用)“师徒传承”教学方式。而在“研究型”专业里,也有相当一部分行政领导和教师过去不同程度从事过(或现在仍然在兼职从事)创作表演专业的工作或教学,以致或多或少会受到这种教学观念的影响或局限。其二,由于我们的研究型专业长期与擅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办学方式的综合性大学分离,以致存在对于后者办研究型大学的办学思路了解和学习不够的问题。如今国内在上述科研条件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的情况下,虽然这类以导师为主导的旧研究生制度已经受到了不少学者的置疑或批评,但要想改变它尚还十分不易。
三、后期教学重心:由导师主导向学生自律倾斜
在研究生教学的后期,教学重心将转向师生“一对一”的教学方式。诚如李政道教授所认为的:“我特别主张导师和研究生要有一段时间密切的、共同研究的过程,而且由一个教师来带一个学生,特别是从事基础科学研究的人才,这个"一对一"的培养过程不能省,不能急。因为科学精神的传播要靠人与人的直接接触来完成。”(curiosity2005)在此前提下,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是该教学阶段的重心是提倡完全由导师主导还是鼓励学生自律性学习。
就此笔者认为,在研究生教学的整个阶段,随着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写作任务的逐渐加重,应该提倡逐渐地去鼓励研究生借助于自修的方式、利用图书馆和网络等学术资源,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努力挖掘和释放其自身的学术潜力,从事独立性研究。可作为参照的是,正如前文所述,在一些以美制为主海外正规大学里,研究生只有在advisor的协助下修毕课程,并获得了博士候选人资格后,才能进入到写作论文的阶段。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这后一个学习阶段,虽然按其supervisor(导师)的英文原意,已经加入了“监督管理”的角色成份,但仍然未脱离一个advisor的基本角色,亦即一个位于后台的咨询者和参谋,而较少是位于前台的主导角色 。相比起位于后台的咨询者和参谋的职能,其以“口传心授”、“切脉问诊”方式进行的论文辅导,则在整个学习过程中仅应该占据一个相对次要的位置。在此,这样说并不意谓着笔者对这位“导师”在指导和帮助学生进行论文写作的重要性有所贬低,而主要是想强调这样的导师,他(她)们处在一个重在“协助”和“监管”,而较少“传授”的角色位置上,既不能逾位擅权,又必须尽职尽责地把好每一道关。相比起前述的另一类“前台型”“导师”来说,这一类“后台型”导师应该更加巧妙、更带艺术性地行使自己的作用和权力,其所扮演其角色的难度只会更大。此外,在很多情况下,这样的导师也很可能同时是研究生必修课或选修课的教师,这就为研究生取得好的学习成绩带来了双重的保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海外还有另外一些大学(主要以欧洲或澳洲的英制大学为主),传统上也习惯沿用以导师包揽课程的做法,且对于规范化课程的设置不像美制大学那样重视。但是,这类教学方式对于学术规范和前沿知识的重视,却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逊于美制大学的同类教学。应该说,这里所说的强调研究生自律自觉(包括前述软、硬件教学环境条件的建设),导师位于后台操控的教学手段,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当然,据笔者向一些海外学者了解,在该类大学里,也同样是由于其较少采用规范化课程的教学,教学目的和学术规范不像美制大学那样有较统一的规格和要求,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上存在因人而异、良莠不齐的问题。
就国内的北京、上海地部分音乐学院来说,目前在图书馆和网络化等硬件方面已经有了相当明显的改善;在一些出版界有识之士的倡导下,已经陆续有一批批优秀的学术专著、学术译文和博士论文得到出版;特别是近年来,已经有一批中青年学者在海外修毕研究生学位后回归国内,这就为我们的音乐学院开设更多好的专业课程打下了好的基础。笔者设想,若能够依上述方式,以加强规范化课程和强调研究生自律自觉学习(包括前述软、硬件教学环境条件的建设)的手段改变导师包揽整个研究生教学过程的现状,那么不仅是能够对于完善我们的研究生教学带来帮助,而且对于改变目前学界的一些非正常状况,例如备受学界垢病的“博导”帽子横飞,以致成为“教授中的教授”这一“国际笑柄”的现象,想必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助益。因此,可以认为目前最关键的问题并不完全是条件是否具备,而是我们自己是否有决心和能力去闯出一条路子。可喜的是,在这次研究生教学工作会议上,我们已经看到了几位这样的先行者和探路人。
四、研究生教学形式:改灌输式为研讨式上课方法
前文说到在海外的许多大学里,第一年必须选读一定数量的选修课。若按我们学校中某些人的陈旧观念,这不是也意谓着还是要让学生接受必需的课堂教育(即灌输式教育)吗?其实据笔者观察,执掌海外大学里研究生课程的教授们,在某种意义上说也仍然像学生个人选课的“导师”一样,在大课的课堂上也同样担负的是advisor的职能。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国外的大学里,研究生课程多半是采用研讨课的形式,仍然十分强调发挥研究生的自律性和主动性。具体表现是:在师生关系上,教授始终致力于去保持某种位于后台的角色,适时地组织、安排和鼓励学生们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并且会在课上致力去营造一种与学生之间的平等、互动的关系。在这类课程里,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将要讨论和解决的学术问题和如何较好地把握这些不同学术问题之间应有的连贯性和系统性;而研究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则对于选择何种方法去解决问题及(在教师提出书目范围清单的基础上)阅读何种资料有着更大的选择性和自由度,同时还必须有较大的阅读量。当然,这一切都还必须视可供选择的阅读资料是否符合阅读的要求和资料库本身是否充足和完善。所以加大进行资料库建设的力度,尽快改善我们的教学力量、教材建设的软件条件和图书馆和网络等硬件条件也是不可缺少的努力环节。下文还将讨论这个问题。
因此可以想见,作为教师,要想开好一门研讨课,其实要集中前述重视规范化课程和以学生为主导两方面的教学智慧。就后者而言,就意谓着不仅是在研究生做论文的后期阶段应该强调发挥和挖掘其自律性学习潜能,而且在学生刚入学和选修课程的前期阶段,对于发挥学生的自律性和主动性仍然应该排在一个显著的位置。这类研讨式课程的优点还在于,对于研究生相对于本科生而成倍增加的阅读文献份量来说,有关知识性、“公理性”的内容和一般学科基本问题,通过课下阅读,亦即自修即可解决问题,课上则集中精力解决焦点和疑难问题。但目前国内的学生普遍缺少这方面的训练,尤其表现在学生们就像读中小学时一样,仅只满足于在课上听讲,普遍没有课下进行阅读、自修和自行检索、流览学习材料的习惯。此外,在目前音乐学研究生课程中还存在的问题有:当课上接触到一些产生于国外的学科前沿性内容时,学生们面对相关的外文资料,常常会感到无从下手(当然,更普遍的情况却是在国内大学的图书馆根本找不到这类资料),以及学生们还不善于通过发言、讨论同老师和其他同学进行必要的交流。上述种种,致使目前仅有的一些所谓的研讨课常常是流于形式。在最近本院请来的杨沐、周勤如等海外教授的研讨课上,虽然其新颖、丰富的课程内容受到了本院研究生们的热烈欢迎,但大部分同学对于其研讨课所采用的教学方式则显得极不适应,以致出现了虽然前来旁听者众多,但真正愿意选课者却很少的问题,即是一个证明。上述种种,都是必须通过大量的研讨课实践加以改进的不良现状。
五、学术研究氛围:强化院校和师生的科研意识
目前国内音乐院校的科研水平和相关条件不甚理想,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对此可举出几个方面的显在原因:首先,一些院校或学科里,无论是领导、教师或研究生,科研意识乃至相应的原创性学术意识都比较弱化,这是一个主要的原因。其二,同音乐院校外部的教学与科研体制大环境有关。多年来,我国专业音乐院校乃至综合大学的音乐系同科研院所(如艺术研究院音研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也有类似的现象)在体制和职能上相分离,而造成了教学与科研二者互不相属,难于收到优势互补之效。其三,也有理由认为,这与以往音乐院校自身存在的条件弱势有关。在此类院校,长期以来习惯于将音乐学术活动视为创作表演活动的附庸,对自身与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相关的学术独立品格注重不够,以致使自身的科研氛围和学术品位也难以得到全面的发展。这与海外设于综合性大学的音乐系师生较好的科研环境氛围和校强的学术观念形成一定的反差。这也是我们强调必须对研究型与创作表演型学科的展方向有所区分,对之树立两种不同的认识、评价和考核标准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我们提出应该增强人们的科研意识的时候,不能不强调应该首先强化教师的科研水平和学术素质的问题。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在研究生教学这个“营盘”里,相对固定的教师群体具有怎样的的科研素质,直接影响到研究生规范化课程教学和论文写作教学水平的直接发挥。因此,从教师的角度看,一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自己本身经受过研究生阶段严格的专业训练并取得相应学位固然是必要的。然而,这并非是全部。所谓严格的专业训练,更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其本人自研究生学习阶段开始所取得的较好的科研成绩和较高的学术水平上面。因此可以说,对于一位虽然接受过全面的研究生教育,但其学位论文水平一般,且没有获得相应学术研究水平和能力的教师而言,他显然并未具备作为好的导师及能够教出好学生的条件;反而,若是一位虽然没有接受过全面的研究生教育,但学风严谨,并且从其论著和其他科研成果(教材除外)中体现出较高学术研究水平和能力的教师,由于学术上的共通性特点,他要回过头来掌握研究生教学中的“游戏规则”(学术规范)应该是轻而易举的。这也是为什么在我国刚开始建立或恢复研究生教育制度之初,有一大批学养丰富的老教师虽然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没有受过研究生教育,但却最终能够对于研究生导师工作能够愉快胜任的原因。遗憾的是,我们的许多新一代学者,虽然多了一个博士、硕士的头衔和一层研究生教育的经历,但学术水平和动手能力的普遍欠缺,却成了他们作为好教师存在的一大障碍。而缺乏外在的学术氛围和内在的科研意识二者,往往是导致在青年教师身上生发这一学术通病的重要原因之一。
六、学术研究标准:努力避免学术原创性的缺失
当我们讨论并强调一位教师应有的科研和学术素质时,应该问一句:什么是科研水平和学术能力?写得多,发表得多就代表了水平高、能力强吗?当然不是,在科研水平和学术能力这个问题上,我们首先要注重的,应该是学术原创性,亦即学者的学术创造能力及其发挥应用这两个基本环节,同时还涉及作为保障机制的学术规范(游戏规则)问题。因此,当我们说学术原创性时,应该把它看作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注意其学习过程中具有的阶段性特点,也要注意在不同的阶段,尤其是后期阶段中的学习方法和运用特点。
1.学术能力的获取、发挥和应用具有阶段性特点
毫无疑问,作为音乐学研究生,其对学科专业知识的全面掌握,是一个欲获取学术能力的必不可少的途径。而当其具备了初步的学术能力之后,怎样去发挥和运用这种能力便会逐渐提到日程上来。就此而言,音乐学学生在本科及以前阶段学习包括音乐学在内的基本知识,就是以获得初步的学习能力为主要目的。不同的是,到了音乐学的研究生阶段(甚至在本科的高年级阶段),除了还要继续学习基本知识(尤其是本科为非音乐学学生,未经过本科音乐学专业训练者)外,应该开始逐渐重视起前述发挥和运用的问题。
再从学习过程中接触的资料看,在音乐学的本科阶段通常会涉及许多以传授基本知识为目的的教材,其中所包容的主要是学科的“公理”,是基础理论,是学科常识,是“公共财富”;而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材料,则更加注重对各种原创性学术成果的介绍和分析,这些读物主要有学术专著(包括学位论文)和其他辅助学术读物(教材)两类。按笔者的理解,研究生阶段的两类读物里,总的来说应该包括三类知识点:其一,应该包含一定数量传统的知识和观念;其二,也应该包括近二、三十年来的新观念和新方法;其三,含有学(作)者自己的学术原创性意义的观点和方法。在教材里应以前两类知识点为主,尤重第二类具创新性的材料。倘若涉及了教材编者自己的原创性贡献,应该将其纳入本学术领域的总的理论格局之中,作为讨论对象(而非主体)加以比较和陈述,而不应该刻意去突出其在书中的个人地位。另外在此类读物中,即使涉及了旧的观念和方法,也是经过了近现代学者的“翻新”,亦即以对之做了新的诠释、理解,或注入了新的观点之后,得出的新的结论。同时,这类旧的知识点,也应该对第二、三两类新的知识点的出现起到某种铺垫的作用。
作为学术专著则有所不同,其中应该含有并突出作者自己的学术原创性因素。著者本人在其中的地位和份量应该有所加强,但将自己置于讨论对象(本文,text),并纳入上下文(Context)背景中加以比较论述的做法亦不可少。因此,在学术专著里,除了讨论陈述自己的原创性贡献以外,还应该在书中纳入前述第一、二两类知识点,或作为自己原创性贡献的铺垫(第一类),或作为其比较参照(第二类),二者都是学术著作中必不可少的背景性(上下文)材料。它们在一本著作里往往指那些出现在正文(如绪论)中,对研究目的、选题意义和研究方法的说明以及对以往本研究领域既有研究成果的回顾与评述里。同时,为了说明其中哪些是具有学术原创性的东西,谁是原创性观点的发言人,这些原创性观点在何种背景下产生,还有必要加上注释或参考书目,并对其上下文背景作出解释,不能给人以语焉不详之感。否则,长期的学术史就变成了一盆浆糊。
应该说,上述对学术性“本文”提供上下文背景的工作,从着重介绍“公理”的本科教材开始就应该引起注意,而到了注重发挥和运用原创性能力的研究生教学中,其教学读物里的此类因素就愈发不可缺少。由此可以看出,研究生阶段所需的学习材料,与本科生阶段表现出很大的不同,即对于其中学术原创性含量的要求大为增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是一本好的专著或教科书,对于读者来说,其作用决不应当,也不可能是一部“包治百病”的百科全书,而应该是一个有用的知识窗口和学术平台,或曰:“文化地图”。当人们面对这样一本著作或教科书,只要用“鼠标”“点击”其中的某一关键词汇,通过其中的大量注释、参考书目或信息出口,我们能够获得一个个可进一步检索、探寻更多知识的“链接”,能够让人进入一个崭新的、深层的知识天地。也只有采用这样的教科书,学生才会从中生发出学习的兴趣和去进行学术性创造工作的欲望。由此可知,若仅学习到知识本身(本文),是“知其然”;只有触及到其上下文背景层面,才到了一个“知其所以然”的境界。
2.关于如何避免学术原创性缺失的几点讨论
为了达到上述学习目的,笔者认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就是在进行研讨课教学和写作论文时,教师和学生都应该非常慎重地把握有关阅读材料的选择。同时,我们的学校、教育部门和教师们也应该更加注重把好该类教学材料的编撰关。就此提出几点意见以供讨论:
其一,在音乐学领域,人们对于音乐学(乃至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产品——学术著作和教科书的写作可能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种是仅主要陈述知识“本文”,而不注重其上下文;另一种则是在陈述“本文”的同时,还注重将其“上下文”——与“本文”相关的背景知识用种种方法尽量显露出来。在笔者的印象里,直到目前为止,有很多研究生读物里,(甚至许多“专著”也是如此)往往是只有“本文”,而缺少“上下文”。至少不加注释或参考书目是一个较通行的做法。在一些教授学者的眼中,甚至研究生“教材”中所包容的也是学科的“公理”,所以对于不加注释或参考书目的情况也视若无睹。但是,我们所见到的大多数外文原著读物却不是这样,凡严肃的学者(海外学者居多)在这类“教材”里,就怕对上述问题交待不清楚,便会在其中加上了很多必要的注释和参考书目,唯恐有那怕一点点遗漏,让其他的学者或学生抓住把柄,惹来“学术不端”的“横祸”。相比之下,前述的另外一类“教材”,却往往置以上这一切而不顾,在不经意地把种种学术毛病显露在外的同时,还振振有辞地为之辩护。更不可理解的是,若翻译了别人的教材,还把其中的注释和参考书目删去。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这种做法由于十分符合国内学术界以往的“游戏规则”,而不会受到人们的诘问或自己的良心遣责。这便是这类事情经过学界屡谏不止,仍能堂而皇之地出现的重要原因,同时这也是目前研究生的作业(品)中屡屡出现同类现象的源头之一。
其二,某些“教材”一经出版,由于其中的许多“货色”被有意无意地模糊化而导致来源不明,关系不清,然后便成为了某些作者的“私有物”,甚至比学术专著还“牛”的东西。还有,由于在书中缺少学术观点的来源出处,以致就像其作者都是“授业、解惑”的“大师”一样,这些“教材”也都成了能够穷尽真理,无法加以逾越的“圣经”或“最高指示”。甚至别的读者若想在自己的论著里注出原始出处,也只能引到这里(即提到该书作者)为止。难以理喻的是,有的作者也因为有了这样原创性意义被混淆的东西,而最后成了学术界的“大家”乃至“大师”。不同的是,在比较严肃的另一类教科书里,一是通常能看到书中的主编与撰稿者都是职责分明,即他们都是编者,而不是“著者” ;二是在这类读物里,经常能够看到的是作者在谈“据某人”的研究,而较少能够见到其在谈“笔者认为”,更不用说前述一类不提及观点和材料来源的“著”或“编著”的做法。据本人理解,这样做的一个好处,就是在这类读物里,作为学生能够经常接触到的(即使是转述)永远是第一手(原作者)的研究结论或考察材料,而不是被编撰者人为加工,甚至有意无意地模糊了其原创意义的二手货。这便是该类读物同专著类读物既相同(都应该突出原创性),又有所不同(著、编有别)的地方。因此,对于这类著作,海外学术界通常虽然会把它们看作学者的某项重要的学术业绩,而不会将其视为作者个人达到某种学术水平高度的标志。
其三,再说到学术界近年来所提倡和强调的学术规范,曾有人直斥为这类工作简直是在人为地设立“八股”,若强调太多,会束缚了学者的创造性发挥的手脚。然而,正如前文所说,为何有必要在文章中不厌其烦地引用和注出同一研究领域的他人成果,一个重要的目的,便在于要为自己随后提出的学术创新进行铺垫。如果没有这种必要的铺垫,你的论点便永远是“唯一的”或“最新的”,但这种“学术创新”从何而来,却无从证明。因此,与上述“八股”论调相反,强调学术规范或学术道德,往往是为了维护学术原创性目的而必不可少的前提性要求。笔者认为,作为研究生导师,应该适时地向学生强调学术规范含有的,能够使学术原创性得以充分彰显、发挥的某种保障机制作用,而不仅仅是其对于学术腐败具有的扼制作用。
七、学科机制:由教学单位向科研团队交棒
近来常有学者或政府教育部门官员提到,今后国内教育界科研工作的一个发展方向,是尽量在导师有科研经费的的前提下去安排其指导研究生。这个想法当然很好。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却是,应该强调在这种有课题和科研经费的课题组旗帜下,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笔者注意到,在表演专业,人们一再呼吁要培养学生的合奏和重奏能力,不能仅着眼于培养独奏人才。其实,在科研上何尝不是这样呢?长期以来,我们的大学不仅在教学体制上缺少金字塔(即教授为塔尖,青年讲师、助教为塔基的协作搭配关系)意识和集体协作精神,而且在科研工作上,教师们也一方面奉行各自为战,壁垒森严的工作关系,另一方面在师生之间也缺少类似的合作关系。
可资比较的是,在现代欧美及海外的大学里,起主要行政领导作用的是研究生院(部),而非本、硕一体的系所或教研室,对研究生最具有凝聚作用的实体则是教授们领导的实验室(自然科学)或课题组(社会科学)。当然,这必须以较具规模的科研课题和充足的科研经费为后盾。在国内的经济条件和科研体制下,我们一时还做不到这一点,但应该向这个方向努力。并且,目前在中央音乐学院和其他院校,一些科研中心或研究室(例如中央音乐学院的乐器制作、音乐治疗、电子音乐等教研中心和佛教音乐、少数民族音乐[筹建中]等研究中心)已经初步具备了这样的功能。但音乐学专业若想像某些专业那样,真正从经费和课题上得到保证,还需有待时日,这应该成为我们长期努力的一个方向。
参考文献:
杨民康2005《建立音乐学术道德规范的关键在于综合治理相关学术环境》,载《黄钟》3:第131-135页。
郭世佑2005《导师的权利》,载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 2005年8月24日。
curiosity2005《李政道:导师和研究生需要“一对一”》,《博客中国网》http://curiosity.blogchina.com/882030.html,2005年3月6日。
Rees, Helen 2000 Echoes of History: Naxi Misc in Modern China.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注释:
[1]相比之下,表演和创作领域由于较多参与海内外的赛事,较多与国际国内同行交流,以致虽然这些学科的人才培养也存在自己的问题,但其总体状况普遍要比音乐学专业好得多。
[2]笔者发现,这种现象在海外学术界并非个案,例如,美国学者Helen Rees(李海伦)在其博士学位论文(2000)的前言中,首先对其博士导师、华裔学者荣鸿曾教授作了如下致谢:“I could not have had more supportive advisor or more constructive critic than Bell Yung.”(Rees 2000)其中也用的是advisor这个称呼。
[3]在国内出版界,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著与编著并无本质的不同,以致教材进了某些出版社,即使作者强调自己是编者,也被当作了“著者”处理,这是很不妥当的。
(感谢杨民康教授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5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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