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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木珠 张仲春:关于保留诉讼权利的函——致学术批评网及杨玉圣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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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9:19: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及杨玉圣教授:

学术批评网于2005年11月21日刊发了南京财经大学匿名人“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一文,捏造沈木珠、张仲春10篇知识产权论文“抄袭”,“是典型的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有“严重的学风问题与学术不端行为”,与《法学评论》等18家刊物有“一份共谋的关系”,甚至为制造沈木珠论文“抄袭”自《海商法比较研究》的假象,将《海商法比较研究》作者“沈木珠”三个字隐去,以达到期满读者,令读者以为“抄袭”有据的目的。


沈木珠、张仲春于2005年11月23日委托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储敏、徐升权先生向杨玉圣发出“对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的回应——致杨玉圣教授的信”,明确指出“金许成”文“带有大量虚假信息”,诚恳请求向杨玉圣“证实该文的诽谤与恶意攻击性质”。但杨玉圣不但没有接受,相反未经储敏、徐升权同意,于2005年11月24日将储敏、徐升权的信在学术批评网公开发表。沈木珠、张仲春于2005年11月25日委托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朱益林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郑重通知:沈木珠、张仲春“并无金许成所捏造诽谤的论文抄袭问题”,金许成文“不符合事实”,要求杨玉圣“在收到本律师函三小时内,撤下网站金许成文章”。对此,杨玉圣置若罔闻,于2005年11月28日将原告律师函公开发表,同日发表了匿名人史豪鼓《多检讨自己的责任,少追究“别人”的目的——评储敏、徐升权代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和沈木珠院长致杨玉圣教授的信》,污蔑沈木珠、张仲春论文“抄袭”,“学术腐败”;于2005年11月29日发表金许成:《对朱益林<沈木珠、张仲春没有任何抄袭行为 所谓论文“重发”问题皆由杂志社录用、刊登操作不规范所致>律师函的回应》,继续污蔑沈木珠、张仲春知识产权论文“抄袭”;于2006年11月29日发表了李世洞的《过而该之,善莫大焉——岂有此[来信如此]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的署名文章,将沈木珠、张仲春论文的“抄袭”升级为“剽窃”。

学术批评网及杨玉圣的上述行为已经诋毁了我们名誉,我们保留与此相关的诉讼权利。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沈木珠
                          南京财经大学WTO研究中心教授:张仲春
                          二00七年十一月三日

(感谢沈木珠女士、张仲春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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