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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学术实践活动中所逐步形成的被学术界公认的一些行为规则。学术实践活动大体可包括学术研究、学术写作、学术评价(含学术批评)、学术管理诸形式,学术规范则体现在学术实践活动的方方面面和全过程,并集中表现为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技术规范三个基本组成部分。由学术实践活动的丰富性和多样化所决定,学术规范具有明显的层次性。若从学科角度考察,起码可分为两个层次:一为各学科通行的基础性规范,一为在某一学科内通行的学科规范(如史学规范、经济学规范等)。中外学术研究的历史与现实表明,要在全球一体化的当代,广泛深入地开展国际国内学术的对话与交流,保证人文社会科学事业健康发展,总结、探讨、制定出一个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学术行为规范,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界适应改革开放形势下扩大学术交流、实现学术研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开始有人重视并探讨学术规范问题。《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以及香港的《中国书评》季刊等曾先后发表了一些有见解的文章,给人以很大启发。但从总体上看,已有的研究大多是评论学术失范现象,仅停留在感想、体会的层面,尚未见到对学术规范内容的系统论述,因之,对学术实践活动的指导意义还极其有限。少数论文虽涉及到学术规范的内容体系,但仅从规范伦理角度考察问题,存在明显的偏颇。鉴于此,本文结合笔者多年从事学术工作的思考与探索,在学习、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从学术道德规范、学术法律规范、学术写作技术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四个方面较为全面地对基础层次学术规范的基本内容体系加以简要的概括与分析[1]。
一、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道德规范是对学术工作者从思想修养和职业道德方面提出的应该达到的要求,它是学术规范的核心部分。参照科学技术部《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的规定[2],总结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的实践经验,学术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包括:
1.人文社会科学也是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应以探索科学真理、服务人类为根本目的。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追求真理,捍卫真理,矢志不渝,即使身处逆境也不动摇。要坚决反对学术研究上的见风使舵、投机钻营,借学术研究以谋取个人私利的现象。
2.作为一项艰巨复杂的创造性活动,科研工作者应在学术研究中不怕困难,刻苦钻研,顽强拼搏,解决难题,获取科学成果。要坚决反对急功近利,贪图捷径,甚至不劳而获,在他人成果上轻易署名,换得个人名利的做法。
3.应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自觉把学术事业与社会主义祖国的前途和命运联系起来,努力创造精品力作。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有任何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4.应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团结协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在科研活动中要注意互相尊重,主动配合,联合攻关,力戒文人相轻,避免不利于团结协作的现象发生。
5.学术批评应坚持科学精神,尽力做到客观、全面与准确。反对以偏概全,无原则的吹捧、赞扬,也反对抓住一点、不及其余,采用刻薄的语言进行讽刺、挖苦以至歪曲、谩骂进行人身攻击。要坚持与人为善,以平等、真诚的态度待人,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而不盛气凌人,不武断压制,不互抓辫子,互相攻击。要以宽容的气度,宽阔的胸怀对待他人的批评,虚心接受有益意见,不断修正错误。
6.学术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以对社会负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反映成果水平。相关评价结论要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检索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全面分析评判,不可滥用“国际领先”、“国内首创”、“填补空白”等词语。应坚决反对在学术评价中掺杂个人情感因素,以至弄虚作假的行为。
7.学术论著的写作,应坚持创新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要充分尊重前人劳动成果,在论著中要明确交代本课题关键性的学术背景,说明前人已做了哪些工作,还有哪些问题未能解决,自己要解决什么问题;应明确交代本著作(或论文)中哪些是借鉴引用前人成说,哪些是自己的发明创见。应按国内外学术界通行的规矩,在学术成果中附加必要的注释并列出足量的参考文献,以标明本成果对前人理论、观点、材料、方法等的参考与借鉴。
二、学术法律规范
学术法律规范是指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我国宪法、著作权法及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3][4][5],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的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应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学术研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
2.必须遵守著作权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应特别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未经合作者许可,不能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合作创作的作品,其版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中的每一个人都无权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版权。如果某一作者把合作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实质是把他人劳动成果据为己有,从而侵犯了合作者的发表权。但对于某些可以分割作用的合作作品,版权人可以发表其单独创作的那一部分作品。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2)未参加创作,不可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艺术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创作是艰苦的智力活动,需要创作者付出创造性劳动。如果没有参加创作,或只是参加了一些创作活动的准备、组织及咨询服务性工作,不能认为是参加了作品的创作,因而不能在作品上署名。要坚决杜绝近年来在实际中存在的科研辅助人员甚至未参加创作活动的作者的亲朋好友、领导、同事在作品上挂名的不良现象。
(3)不允许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应坚决杜绝以稍微改变形式或内容,将他人作品的部分或全部据为己有,并以新作品的形式加以发表的剽窃行为,以及直接将他人作品的大部分或部分内容,以相同的形式,窃为己有的抄袭行为。剽窃、抄袭行为直接侵害版权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文化文明秩序带来混乱,应负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4)禁止在法定期限内一稿多投。为解决一稿多投或一稿多登给报刊造成的损害和保护稿件的时效性,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自作者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作者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作者可将同一作品投向其他报刊社。同时又明确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目前,我国学术性期刊一般都把通知作者的时间规定为3个月,应在此规定的时间内避免同一稿件多投,以保证报刊社在采用稿件时享有先于其他报刊登载的权利。
(5)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有关内容。学术研究、学术写作离不开对他人成果的借鉴和利用,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引用他人已发表(出版)作品文字的现象,即对他人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有关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符合这三个条件,可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在自己作品中指明被引用作品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版权事项。根据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引用他人作品,还应不超过被引用作品的1/10,引用诗词类作品不超过2500字。多次引用同一部非诗词类的长篇作品,总字数应不超过1万;诗词类的,不超过40行,或不超过全诗的1/4(古诗词除外)。除专题评论文章和古典诗词研究成果,在自己论著中引用他人作品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作品篇幅的1/10。
3.必须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泄露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事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以维护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团结和社会的稳定。对学术成果中涉及国家重大决策、党的文献和档案、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情况、国家外交政策和对外宣传工作,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尖端科技成果情况,测绘和地图,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动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重大事项,均应严格执行送审批准后才可公开出版(发表)的制度。
4.应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得借学术研究以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必须对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保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在科研成果中泄露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从事学术研究、发表学术作品,要遵守有关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不得以学术研究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不得丑化侮辱少数民族。在学术研究及学术作品中使用标准、目录、图表、公式、注释、参考文献、数字、计量单位等应遵守国家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写作技术规范
写作技术规范是指在以学术论文、著作为主要形式的学术写作中必须遵守的有关形式规格的要求。根据国家和国际有关文献编写与出版的标准、法规文件的规定,借鉴近年学术研究与学术写作研究的成果[6][7][8][9],写作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选题应新颖独特,或开拓新领域,或提出新观点,或发掘新资料,或运用新方法,具有一定理论深度和较大学术价值。按照国际惯例,应在论著的引言或绪论中对本成果所涉领域研究的历史与现状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并作出准确的概括与评价。
2.应观点明确,资料充分,论证严密。观点必须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或规律,必须科学、准确且有创新性。资料(包括历史事实)必须真实、可靠、翔实,最好选用第一手资料,以及最新资料(如不同版本的最新版本)。论证必须概念清晰一致,判断准确无误,推理逻辑严密,达到材料与观点、历史与逻辑的有机统一。
3.学术论文的内容应与形式完美统一,达到观点鲜明,结构谨严,条理分明,文字通畅,并形式要素齐全、完整。其项目应包括题名、作者署名及工作单位、作者简介、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正文、注释、参考文献以及英文题名、英文摘要和英文关键词。基金资助产出的论文亦应对有关项目加以注明。
四、学术评价规范
学术评价涉及到课题项目的立项、学术成果的鉴定或评价、各级各类优秀成果的评奖、职称评定中对科研成果的考核认定以及教学、科研人员工作考核考评等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学术工作。要提高学术评价的科学水平,必须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价办法,实现评价工作规范化。
1.学术评价要坚持正确的思想指导
学术评价的目的是根据一定的评价原则和指标体系,对某一学术成果作出准确的价值判断。学术评价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
(1)通过评价,引导学术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学术研究,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解决两个文明建设中提出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
(2)通过评价,倡导形成优良的学术风气。作为一种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学术评价要通过肯定经过艰苦劳动而取得的有价值的成果,否定急功近利或投机取巧甚至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引导学术界形成诚实、刻苦、严谨、扎实的学风文风。要坚决摒弃学术评价中的庸俗吹捧之风。
(3)通过评价,进一步调动科研工作者学术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其科研活动的创造力。
2.学术评价应坚持科学的评价原则
实施学术评价,应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案,尤其要设计出一个符合导向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的评价指标体系。
(1)要坚持导向性原则。应在标准的确定、指标体系的设计、得分的分配、结果的处理方面,引导学术研究活动按照党和国家要求的方向开展:重视研究学科前沿问题,解决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提出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推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要坚持科学性原则。要尽可能客观、准确、严格地按科学规律运作,抓住学术成果的实质,体现学术发展的基本要求和趋势。确定各项指标体系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科学,实现客观的评价与主观的评价、量化打分与定性分析、学术水平与社会影响等的有机统一。
(3)要坚持可行性原则。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分析需要与可能、有利与不利等因素,使指标体系达到可比、可测、简易。要在分析各学科专业客观差异的基础上,提炼出能够反映共同特征或共同追求的可比性指标;要尽量加大权威期刊摘转、引用等客观量化评价,减少主观判断;各项目指标应一目了然,易于操作,简便可行,节省人力。
3.制定学术评价指标体系应实现学术性评价与管理性评价的结合
(1)学术性评价由专家权威按照成果的意义与研究难度,科学性与系统性,学术、理论创新性与先进程度,对学科的影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4项指标评判打分。其中基础研究成果的意义与研究难度,按重大、很大、大、较大、不大5种情况打分;科学性与系统性按很强、强、较强、一般、不强5种情况打分;学术、理论创新性与先进程度按重大突破、重要突破、较大突破、有所突破、无突破5种情况打分;对学科建设的影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按巨大、很大、大、较大、不明显5种情况打分。应用研究成果的意义与研究难度按重大、很大、大、较大、不大5种情况打分;创新性与先进性按独创、重大突破、较大突破、有所突破、无突破5种情况打分;对科学决策的作用按重大、很大、大、较大、不明显5种情况打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按巨大、很大、大、较大、不明显5种情况打分;
(2)管理性评价由科研管理部门按成果来源,成果出版、发表、应用的级别,社会反响,被公开评价、引用、应用情况4项指标评判打分。成果来源分国家级(重点、一般)、省部级(重点、一般)、厅局级、横向、非立项5种情况打分;成果出版、发表、应用的级别分别按论文发表的期刊、著作出版的出版社的级别打分。期刊分权威期刊、核心期刊、重要期刊、一般期刊4个层次,出版社分国家级、省级、地方级、高校出版社4级。社会反响按成果被转载(分一、二、三、四级期刊)、摘录(分《新华文摘》及《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其他期刊)、索引(分《新华文摘》及《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其他期刊)的篇次打分;成果被公开评价、引用、应用按论文、著作与应用成果两大类分别打分:论文、著作分别按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期刊公开评价(分很好、好、一般)、公开引用次数打分;应用成果按应用单位的级别(分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其他单位)分全部采纳(单位个数)、部分采纳(单位个数)两个层次打分。
学术性评价由学科专家个人操作,由于受个人知识结构、学术兴趣、思想品德、人际关系以至工作责任心等影响,其结论可能出现或难免有主观片面性;而管理性评价的结论又难免受到成果出版或发表单位,评价、引用、应用等机构有关责任人知识结构、学术兴趣、思想品德、人际关系以至工作责任心等的影响,也可能出现评价不准的情况。因此,坚持学术性评价与管理性评价有机结合,既可发挥各自的优势又可弥补各自不足,达到成果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
学术规范是科学研究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术规范的研究是一个涉及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科学学以及文章学等广泛领域复杂问题的新课题。本文以上所作的探讨,仅仅只是个人的一种尝试。真正建构一个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和较强实用操作性的学术规范体系,有待于学术界更多的人共同参与研究,需要做更加扎实深入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童世骏在《对规范化问题的一些哲学思考》一文中就特别强调了在注意“社会科学内部的知识类型及其规范的区别”时,“更重要的是寻找不同学科都必须遵守的学术规范类型,并为这种规范进行合理的辩护”。详参见香港《中国书评》1996年第5期该文。
[2]科学技术部.国科发政字[1999]524号,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Z].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Z],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Z],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5]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Z],1985.
[6]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排格式[S].
[7]教育部办公厅.教社政厅[2000]1号,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S].
[8]张积玉.社科期刊撰稿与编辑规范十二讲(修订版)[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9]张积玉.学术论文写作导论[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
[原载《文史哲》2001年第1期]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2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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