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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洞: 对比鲜明 高低自见——从复旦大学处置学术不端问题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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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9:12: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学术批评网上读到《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通告(2007年第1号)》,感慨良多,不由得击掌叫好。复旦大学不愧为反对学术不端行为、从严治校的良好榜样。这一通告同时也是一面发人深省的镜子。在我看来,上述通告反映了复旦大学反对学术不端问题的决心及其良好效果:  

(一)各级领导紧密配合,一身正气,决不护短,主动“家丑外扬”,主动“脱裤子,割尾巴”。从通告看出,三个被检举的学术不端行为,有两个都是校和院两级领导紧密配合查处的,下级坚决贯彻上级的决定,上级也坚决支持下级的正确措施。他们都是站在维护我国学术殿堂尊严的高度上看待这个问题,决不为“维护”本校、本部门的“名誉”互相包庇或互相推委、扯皮。一旦证明属实,就毫不留情的进行严肃处理。对于主要责任者有的开除了研究生学籍,有的收回博士后出站证书,对于他们的指导老师,虽然本人并没有参与或不知情,但也因“把关不严”而受到了停招博士生或博士后若干年的处分。这些处分都是十分严肃认真的,丝毫没有应付搪塞之意。我曾在一篇文章中说过,在反对学术不端等行为中,具体单位的领导起着最直接、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媒体尽管可以把搞学术不端者揭露的“皮开肉绽”,但如果具体单位领导不认真处理,轻描淡写走过场,或者干脆捂盖子、加被子,搞“爱护关切部下”的保护主义,那就不可能真正遏制、减少甚至消除剽窃等学术不端现象。  

(二)正确地对待匿名举报。复旦大学这次处理的三个涉嫌剽窃的事件,有两件是匿名举报,而且有两件是首先在网上揭露的。学校领导按照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7年3月颁布的《对于匿名信处理的意见》精神(该文件指出:“匿名信也是党员和群众向上反映情况的一个渠道,它提供了不少重要情况……产生匿名信的原因……多数是由于党内生活不正常,批评与自我批评展不开,对一些人的不正当行为有意见,没有适当场合提出,署名揭发又怕转下去遭到打击报复,所以才隐匿了真实姓名…….对匿名信的处理不宜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该文件还批评了那种把匿名信看作“多是为达到攻讦、恐吓、欺骗等目的而写的”的“社会公害”论调 ),采取了积极慎重的处理办法。他们首先注意的不是去调查写信人的真实身份,而是首先看看举报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只要符合或基本符合事实,就坚决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采取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三件被举报的涉嫌剽窃不端行为都是经过反复调查核实,才下定论。《研究生英语论文及应用文写作》一书涉嫌剽窃的问题,从2007年5月8日接到举报到9月30日做出决定,花了将近5个月的时间。关于耳鼻咽喉科的一篇论文涉嫌剽窃,从2007年7月中旬接到举报,到9月30日校级领导同意下级处理意见,也花了两个半月的时间。至于信息学院两篇论文(实际是一篇论文的中英文本)涉嫌抄袭,更花了一年多(2006年8月14日到2007年12月3日)。这说明复旦各级领导是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对待此问题,既不放过真正的有学术不端行为者,也不冤枉一个无辜的被举报者。能花这么长的时间调查核实,本身就证明了该校领导对反对学术不端的高度重视。  

(四)犯错误的同志能勇敢承认错误、诚恳接受批评、认真改正。我佩服他们的这种精神,对他们的这种精神怀有敬意。像迟教授,本来对他的学生刘某的不端行为并不知情,但他也为“把关不严”两次到刊登该文的杂志社做检讨,又在五官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做检讨。信息学院论文作者在事件被揭发后,也意识到自己错误的严重性,立即用电子邮件向论文原作者进行道歉,向登载刊登有关论文的刊物作了说明和道歉,在校内多次做了书面检查,主要负责人还辞去领导职务。他们这种敢于正视错误的精神,我倒认为赢得了人们对他们的谅解和尊敬。因为,人都会犯各种错误,敢于承认就是好的开始。这和那种出问题后文过饰非、百般狡辩相比,一个是鹰一个是鸡!  

总之,从这个通告中,我们不仅看到了复旦大学无愧于它头上的名校桂冠,而且更看到了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希望。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正气毕竟还是主要的。  

反观沈木珠教授夫妇在他们诉学术批评网(审前又改为诉杨玉圣)和诉李世洞、《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审前又撤消了起诉)及学术批评网(审前又改为杨玉圣个人)两案前后的所作所为,我感到他们起码有两点与复旦大学的作法形成鲜明对照。  

首先,没有像复旦大学那样按照前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正确对待匿名信的通知的精神办事。沈教授夫妇在学术批评网上看到别人揭发的匿名文章后(这和匿名信还有所不同,它是学术批评文章,不是简单的举报信),不是像复旦大学各级领导(请注意沈教授既是当事人又是领导这一双重身分)那样,首先调查匿名举报的内容是否属实,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调查匿名者的真实身份上。沈木珠教授利用自己的院长公权,委托部下写信给学术批评网,说金文 “实质上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是“我院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在法学院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沈木珠教授及部分教师所写”,它是“带有大量虚假信息的、目的旨在诽谤沈木珠教授与破坏法学院发展”的文章,是“恶性事件”。信中还说“我们想问一下,贵网作为一家在全国享有盛誉的学术批评网站,在发表该文时,是否与作者进行过联系,并保留作者的真实信息”,暗示要了解作者身份的意图。为达此目的, “我们…….将与(于——引者)本周派相关人员前往北京,希望能够与您面谈,我们将向您证实该文的诽谤与恶意攻击性质,并将向您展示他们一直以来的诽谤文字及相关证据。请告之(知?——引者)您的联系方式。”(见储敏、徐升权给杨玉圣的信)。从该信中可看出他们为了找到匿名人,可谓费尽心思。如果储、徐二位信中对金文所下的结论,是在比对金文和原文后写的,那把比对结果写出来交给学术批评网,不就行了吗?根本不需千里迢迢跑到北京向学术批评网负责人当面“展示他们一直以来的诽谤文字及相关证据”。既然有事实根据,完全可以公开在网上反批评嘛!何必要舍简求繁、绕这么大弯子,甚至涉嫌搞“暗箱操作”、“幕后交易”?  

我们再看看武汉大学又是怎样对待这类问题的。有人在网上写出《武汉大学惊爆学术丑闻,邓晓芒学术不端坑蒙老师》的匿名文章,该校领导并未去追查匿名人身份,而是对文中内容进行调查。当发现文章内容完全是捏造的以后,即以校社科部和哲学学院名义给学术批评网发去了声明。声明所列5点除了第5点是对原文所做的“心理描写”的反驳外,其他4点全都是板上钉钉的证据(详见2007年9月26日学术批评网)。该校没有像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那样,把一桩简简单单的事情搞得那么神秘、复杂。如果南京财经大学有关领导真正做了调查并确认金文是捏造污蔑,完全可以将核查结果刊登出来。可是,我们至今所看到的仅仅是财大的忧忧网上的一段话:“学校方面非常地关注,彻查是否存在网帖中的点点滴滴,结果是子虚乌有”。既然非常关注此事,又确认是“子虚乌有”,为什么不把具体的彻查结果公布出来?现在我们所看到的多是沈、张教授及其委托人在各种场合中所说、所写的“污蔑”、“诽谤”、“蓄谋已久”、“故意诋毁”、“虚假信息”一类的空洞指责。  

其次,在对待错误和学术不端行为方面,与上述复旦的老师相比 ,也是天壤之别。根据《法制日报》2007年12月16日的报道:“在被告的举证和质证下,张仲春承认‘仲春’、‘乔生’、‘张乔生’及‘侨生’四种笔名确系自己化名。”“而在被告出示的有关证据中,沈木珠和‘乔生’的多篇文章的确存在了重复发表的问题”。对此,“原告当庭解释为,重发论文的问题,是杂志社录用刊登不规范造成的。况重复发表和‘剽窃’是两回事”。《南京晨报》2007年12月11日也报道“沈、张教授说:‘夫妻俩本身就有不少共同的课题,在修改后有时妻子发表、有时丈夫发表,这是合法投稿’”。不错,你们在共同研究中的成果在初次发表时可以任你们随便用谁的名义,但一经用夫或妻的名义发表后,再用夫妻两人的名字将该文发表,那就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行为(见第十一条“著作权权归属的确定”)! 况且,重复发表就是正当的吗?就是符合著作权法的行为吗?如果不是符合著作权法的正当行为,那么你们应不应该自我批评?如果应该,你们又做了哪些自我批评?  


此外,最近金许成先生发表了一篇《弄虚作假的作者身份——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论文署名问题调查》(载学术批评网2007年12月31日)。该文列出了22篇文章的署名一览表,证明二位教授为使他们的本科生文章能顺利发表,故意把他们的身份改为“教师”、“研究生”、“助理研究员”、“兼职研究人员”、“兼职助理研究员”等等,以达到既“施善于人”博得他人好感、又表明自己教育有方、成绩卓著的目的。如果这又是金先生“捏造”,那么请沈、张教授公开用事实驳斥金先生。如果属实,那么这算不算造假的不端行为?应不应该做自我批评?你们作自我批评了吗?  

黄安年教授在其《自毁学术形象的闹剧》(学术批评网2008年1月2日)一文中写道:“笔者建议沈木珠教授夫妇及其所在的南京财经大学领导同志,好好看看最近的《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通告》,反躬自问,究竟该怎样来维护学术形象?”我认为,这个建议很中肯,也很及时,不知沈教授夫妇以为如何?  
                                          
2008年1月6日  

(感谢李世洞教授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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