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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
有关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学术批评网案的来龙去脉,杨玉圣老师在《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一至之九)已经做过相当详细的说明,无须笔者在这里赘述。最终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不过,与此事一些相关的人与事,倒是值得玩味。
其一,“窝里斗”未必是坏事。在储敏、徐升权《对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的回应——致杨玉圣教授的信》(以下简称储文)一文中指出,“金许成”那篇《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的文章是“该校法学院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在法学院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沈木珠教授及部分教师,借助杨教授主办的学术批评网来彻底摧毁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名誉,实质上是一篇蓄谋已久、故意诋毁南京财经大学沈木珠教授夫妇以及我校我院名誉的文章。”
“金许成”,何许人也,原来是法学院的教师,而且还是几个,由于没有获得想要的非正当利益,而采取“卑鄙”的手段“报复”院长。虽然这个细节与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学术批评网案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如果细想起来,这也是值得关注的。
因为“金许成”没有得到想要的利益,由此与院长产生私人恩怨,“金许成”才铤而走险,检举揭发院长,自此事情越闹越大,一发不可收拾,涉及的人越来越多,从私人的事件转变为公共事件,从一个学院内部的事情转变全国性的事件,从学术界扩展到司法界。从这个意义上讲,追根溯源,这场官司是由私人恩怨引起的。
如果“金许成”想要的利益得到了的话(笔者在此并不想讨论其想要的是正当的利益还是非正当的利益),可想而知,“金许成”就不会揭发沈木珠教授夫妇,更不会闹得满城风雨。真是祸起萧墙呀,院长真的有点不幸,竟然有这样的老师跟自己过不去,普通老师敢报复院长,全国有那么的高校,虽然不是绝无仅有,但也绝不多见。
看来“窝里斗”未必就是坏事,要不是“自己人”检举揭发,外人哪有时间和精力关注他人写的文章有没有重复发表等学术不端行为。
其二,学术批评网生存的艰难。打开学术批评网的首页,就会看到“为了学术共同体的尊严”几个字,而且相当醒目。办这个网站是为了学术共同体的尊严,可是有那么多的人不要尊严,你要披露别人的学术不当行为,人家就告你。学术批评网当被告已经不是第一次,肯定也不是最后一次,既然人家要起诉你,那你就得应诉,自然要请律师了,请律师是要钱的,即便有人愿意免费帮你打官司,车费、住宿费等费用总得自己掏腰包吧,再说了,打官司还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今天南京有人要告你,明天北京有人要告你,后天天津有人告你,想必杨老师招架不住吧。
而起诉学术批评网的人,往往都是一些不简单的人,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地位,即使你证据确凿,批评这些学术不当的人,也绝非易事,存在一定的风险,加之有一班“狗腿子”为其呐喊助威,随时都会设一些陷阱,让你防不胜防。办这个学术批评网,不容易,真的不容易。
其三,沈木珠教授夫妇的事情并非如想像得那样不严重。沈木珠教授夫妇自我克隆、重复发表,毕竟也是一种学术不当行为,是应该坚决反对的。
如果不是最近一两个月在学术批评网看到有关沈木珠教授夫妇的数篇文章,笔者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想必很多人对此事也是一无所知,即使曾经关注过此事的人,恐怕也已经忘记得差不多了。
“为人不做亏心事,不怕夜半鬼敲门”,如果自己的学术品德没有任何问题,别人再怎么诽谤也是没用的,如果自身有学术不端的行为,在别人指出自己的不端行为后,以后遵守学术规范不就得了,有错能改,善莫大焉。本来事情并不是很严重,可是在起诉李世洞教授等人后,事情也就变得复杂起来。
其四,笔墨官司法院打是必要的。李世洞教授认为对学术批评有不同意见、不同看法,完全可以展开争论,进行批评和反批评,即“笔墨官司笔墨打”,这并没有什么不对。笔墨官司最好是笔墨打,但在笔墨官司无法打下去的时候,司法介入是必要的。只是笔墨官司法院打,律师笑了。
行文至此,希望拙文中提到的诸位学界前辈,不要起诉我,我可是一个穷光蛋。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18日]
之二
有关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学术批评网一案,如果我们仅仅只看到“自我克隆”、“重复发表”,这只不过是一种浅尝辄止的分析。论文本身固然重要,但与论文相关的很多人与事,其实更重要,众所周知,论文与年终考核、职称评审、课题申报、项目结题,这些都与个人是利益紧密相关的。
(一)教授也要一稿多投与重复发表?
200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有这样的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投稿发出十五日内没有收到编辑任何反馈,或者虽然十五日内收到反馈,但继续等十五日却未收到刊用通知,作者可以另投他刊。而绝大多数学术刊物给投稿者制定了一条,“凡是给某刊物投稿,视同接受专投某刊物,三个月内不准再投其他刊物,三个月如果没有音讯,可以自行处理的规定。”
对于那些只有学士、硕士学位的年轻教师而言,发表论文其实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一稿多投倒是情有可原。如果那些教授也一稿多投,恐怕说不过去,难道中国的教授就这个水平?沈木珠教授身为法学院院长、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法学教授、法学学科带头人、首届中国“杰出青年法学家”(1995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这么多的头衔,学术水平也许比许多人强多了,想要发表论文,应该不是难事,至少不至于靠一稿多投的方式来发表论文吧?一稿多投而导致重复发表,对于一个有名的教授来说,有意也好,无意也罢,都是不应该的。
至于“沈木珠院长说她的一篇文章发表后,又以她和孙岚联名的方式发表在西南政法大学的《现代法学》上,是为了帮助年轻教师完成工作量。”这种情况倒是存在的,因为有的年轻老师很难发表论文,没有发表论文,工作量就完不成,那就要扣掉很多年终津贴,如果扣了年轻老师那一点点钱,也于心不忍,在这种情况下,院系领导帮年轻老师一把并不少见。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也只能说是好心办坏事,帮忙是一回事,重复发表论文又是另外一码事。别人再怎么感谢你,也改变不了重复发表的事实。拿自己已经发表的论文再去发表,纵使有千万个理由,也难以让人信服。 (二)论文之外,重复发表、一稿多发仅仅只是学术不当吗?错!这还与年终考核、职称评审、课题申报、项目结题,与个人的利益紧密相关,这才是更为严重的问题。
第一,论文的数量与个人年终津贴。很多学校为了鼓励教师发表论文,制定了很多激励措施,如教师的科研工作量超额完成,那就会得到学校更多的津贴,论文越多,津贴也就越多。不知道沈木珠教授夫妇所在的学校有没有这样的科研政策?没有的话,最好不过;如果有的话,通过这样的手段谋取个人利益是不妥的。
第二,论文数量与职称评审。2007年8月张仲春先生评上了教授,那么张仲春先生有没有拿那些“重复发表”、“自我克隆”的文章去评职称?这些论文在职称评审中又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如果这些论文与此次评审没有任何关系,还好说,如果这些论文在评审中帮了张先生的大忙,那么,这对于其他的竞争者显然是不公平的。要知道,在高校,教授比副教授在各个方面的待遇要好很多。换言之,评上教授后,即使干同样的活,也会比副教授拿得多,教授的潜在利益比副教授多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论文与项目申报、项目结项。沈木珠教授夫妇有没有在课题申报时拿这些“重复发表”、“自我克隆”的论文当作课题申报的前期研究成果?有没有拿这些论文来应付中期检查?有没有拿这些论文作为项目结项的成果?如果没有,那还好说。如果有这种情况,那性质就变了。因为有些课题一旦立项就意味着经费。这些经费,那可是纳税人的血汗钱呀!
很多人一稿多发,不仅仅是想为了多发表几篇论文,增加自己论文的数量,而是想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如笔者在上文提到的获取更多的年终津贴,作为自己在职称晋升时的筹码,使自己申报的项目顺利结项,捞取更好的名声等等,本质上是一种谋取私利的行为。对于有些人而言,发表论文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谋利才是最终目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19日]
之三
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学术批评网案并不是纯粹的个人事件,而是比较典型的公共事件。此事不仅与沈木珠教授夫妇、学术批评网、杨玉圣教授、李世洞教授等人有关,而且与沈木珠教授夫妇所在的南京财经大学、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学院的学生等很多方面也有着一定的关联,此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此事对沈木珠教授夫妇多少会有一些影响。不过,即使受到了影响,首先还得怪自己。“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要是本身没有任何学术不当行为,别人再怎么诬蔑也是徒劳的。
2005年,金许成在那篇《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中就已经指出沈木珠教授夫妇重复发表的情况(以下简称金文),可惜的是,沈木珠教授并没有以此为戒,这种情况此后又有发生,兰诗在《2006年沈木珠教授论文重复发表举例—兼及沈木珠院长夫君张仲春被查处的有关信息》(以下简称兰文)又列举了沈木珠教授重复发表的情况。笔者阅读了《国际贸易法的新近发展及其重大影响》和《国际贸易法新发展及其教学变革新思路》这两篇文章,根据兰诗提供的信息,作了对比,发现这两篇论文,确实存在内容重叠的情形,说严重点,就是重复发表。
本来,适当地把自己某些文章的段落运用到自己另外的文章中,依笔者愚见,也未尝不可,毕竟对某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完全不照搬个人的前期研究成果,一般人恐怕难以做到,但这里有个度的问题,一两个段落雷同,字数也不多。遗憾的是,兰文中提到的几篇文章,雷同的段落比较多,字数也不少。要知道,兰文列举的都是沈木珠老师2006年发表的几篇论文,这又能说明什么呢?这是不是一错再错呢?
虽然张仲春先生在2005年评教授时被学校拿下,2006年申报教授时又被省高评委拿下,但2007年最终还是评上了教授,沈木珠教授也依然是法学院的院长,这说明此事对沈木珠教授夫妇的负面影响还是有限的。然而,对学校、学院、学生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家丑外扬”,会给学校声誉带来负面影响。每个人都是学校的重要成员,作为学校的教师,自己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到自己,而且也会牵连到学校,更何况是一个学院的院长呢!在如今这个信息日益发达的社会,任何学术不良行为,一旦被披露,就会传遍天下,“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呀!
对学院是有影响的,说不定有的编辑一看到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寄来的文章就放进垃圾桶里。再说,如今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学校声誉、学院领导的声誉也是一些用人单位考虑的一个因素,对于毕业生而言,会不会因为这样而失去很多机会呢?谁也不敢保证,这样的事永远不会发生,假如出现这样的情况,那对学生来说,就太不公平了。
对于沈木珠夫妇这样的名教授来说,千万不要以为自己的学术不当行为只是个人的事,也该想想自己所在的学校、学院还有学生。这也是学者的义务和责任罢。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20日]
之四
根据《南京财经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之规定:“校内外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我校教师在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向科研处实名举报。科研处接到实名举报后,根据举报情况,会同人事处、当事人所在部门开展调查;允许当事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及申诉;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鉴定;如情况属实,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对违规的性质和程度进行认定,初步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研究处理。”①其实这样的规定与大都学校对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程序并没有多大差别,但是仔细分析这样的处理程序,就会发现其中有不少的瑕疵,这里有两个有关举报的的关键问题:实名举报与向科研处举报。
校外个人或组织除非偶然发现有人剽窃或抄袭自己的文章,才有可能去举报剽窃者,至于他人是否重复发表、自我克隆或其它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外人哪有时间和精力去收集证据再去举报,那岂不是吃饱了没事干。
知道学术活动中违规行为的人,往往是其上级、同事或下属,因而真正要举报这些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者不是校外个人或组织,而应该是其“熟人”。校内个人或组织自然比外人更清楚校内哪些人有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但实名举报的风险实在太大了,把举报材料送到科研处,那可是“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狱无门偏要来”,说句难听的话,等于自找死路。凭借沈木珠教授夫妇在学校的能耐,知道谁是举报者应该不是难事,要是这样的话,举报材料落到被举报者的手里,举报者会有好果子吃吗?下属举报院系领导,这可是“大逆不道”的事。就算你这次检举揭发有功,日后哪个领导敢重用你呢?想必没有哪个领导傻到提拔重用一个有可能举报自己的人吧!同事也会提防你,举报者在学校即使没有遭受打击报复,也会面临生存的困境,也就不难理解金许成先生几篇文章的署名单位虽是南京财经大学,但却是“查无此人”了。
储敏、徐升权在《对金许成<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的回应——致杨玉圣教授的信》中指出,“金许成”是“该校法学院极少数几个教师因无法在法学院获取非正常利益而嫉恨院长沈木珠教授及部分教师”,也就是说,金许成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教师,只不过用的不是真名而已,或许金许成这样做是为了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对于金许成来说,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金许成并没有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实名举报沈木珠教授夫妇在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而是在学术批评网上检举揭发。如果按照学校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程序,只要学校科研处没有看到举报材料,就算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批评多么多么的猛烈,学校也可以置之不理,不闻不问,没有必要展开调查。不禁要问,难道媒介披露学校有教师存在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学校就不该开展调查吗?为何一定要看到实名举报的材料后才开展调查呢?没有调查,自然而然,也就谈不上对违规者有任何的处理了。
《南京财经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对有违规行为的人员,经查实,视违规程度,给予如下一种或数种处理:(1)警告;(2)追回已发放的相应科研奖励;(3)当年科研考核不合格;(4)取消2年内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资格;(5)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降级任用。”事实上,自从沈木珠教授夫妇在学术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被揭发后,学校并没有进行相应处理,至于张仲春先生2005年评教授时被学校拿下、2006年申报教授时又被省高评委拿下,与此事有多大的关系,外界无从得知,或许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最终在2007年8月还是评上了教授,沈木珠教授依然是法学院的院长。
学校没有像诸葛亮那样为了维持军纪而挥泪斩马谡,或许有学校的苦衷。教授是学校的人才、宝贝,更何况沈木珠教授在学界还是有一定的声望,如果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万一沈木珠教授夫妇一气之下离开了学校,这对学校而言是个损失,也许是在权衡利弊之后,学校对此事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
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学术违规行为被外界所知,毫无疑问,是一件有失面子的事,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声誉。但仅仅靠学术批评是不够的,学术批评固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并没有太大的“杀伤力”。除了正常的学术批评之外,更重要的是相关单位还应该按照有关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人进行相应的处理。无章可依,有章不依,无疑都会助长学术违规行为,会使一些人更加胆大妄为,有恃无恐,毫无顾忌。这可能是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给我们的一个警示吧。
注释:
①《南京财经大学学术规范管理办法(试行)》(http://210.28.80.50/keyan/news/view.asp?id=951)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
之五
在对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学术批评网案的几篇观感中,笔者对有些问题发表了一些浅见,而南财大法学院部分教授和副教授的《为了南京财经大学和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致徐从才校长的公开信》,则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笔者的部分分析。原来,金许成那篇文章揭发的事实只不过是冰山之一角,更严重的问题并不是重复发表、自我克隆。从该信中,还能看到更糟糕的事。
其一,写给校长的公开信没有用本名,这其实是意料之中的事,他们哪敢用本名呢?要知道,这些不敢署真名的还是部分教授和副教授,普通老师就可想而知了。不像笔者是外校的老师,根本就不要担心被沈木珠院长打击报复,但本校的老师就不一样了,只要沈木珠教授还是法学院的院长,那么该院的老师即使对其再怎么不满,也只能无可奈何,一言一行都得小心翼翼,而公开与院长叫板,按照我们社会的潜规则,那是相当不明智的,其结果很有可能是吃不了兜着走。
其二,姑且不论张仲春先生是不是曾经被深圳大学开除过公职、有没有资格做人民教师、有没有资格当一个教授,单就其不是法学院的在编教师而直接插手法学院事务,这样的事情就值得我们深思。因为是夫妻关系,近水楼台先得月,私下里吹吹枕边风或许是人之常情的话,但作为一个国贸学院的教师,公然干涉法学院“内政”,就有些荒唐了。
其三,“近年来至少购买了三套新房(不包括现在住的)以及新车”,如果这一指控属实的话,可以说沈木珠院长夫妇真是太有钱了。对于一对教授夫妻而言,有车有房,倒也不是新鲜事,即使有几套房产,只要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合法收入买的车、购的房,外人无从干涉。可是,沈木珠院长“利用掌握的公共资源,随意用学院资金公关、埋单,以此获得科研项目、发表论文,再以此从法学院获取高额奖励。”也就是说,利用公共资源,变相谋取私利。作为一名法学院的院长和教授,应该比一般人更清楚这种行为的性质。笔者曾提到,重复发表论文可能与其科研立项、科研奖励等有关,其本质就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行为。
其四,“在南财大法学院,只有为沈夫妻干活,才能成为其亲近的人。”果真如此的话,在南财大法学院,究竟是把老师当成什么呀?难道教师们是为院长夫妻打工的吗?当然,这种现象在学术界并不是个别现象,在不少学校也是如此。为院(系)领导干活,就可以在利益分配中分一杯羹,如课题申报、职称评审中领导就会帮助你,不为院系领导做事,那就注定会被边缘化。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有机结合,进一步强化了普通教师对院(系)领导的依附关系。因此,开展学术批评,不应该忽略这种现象。
“更重要的还要表明立场反对其对立面。”把法学院变成是自己的天下,也就罢了,还要教师表明立场,这样的事在高校虽非绝无仅有,但也绝对少见。如今已经是和谐社会的年代了,阶级斗争早已成为不堪回首的历史,竟然一个大学法学院的院长还会有如此按亲疏关系排队的行为,要教师表明对自己的立场,这实在天大的讽刺。有这样的院长掌舵,南财大法学院的人际关系还能融洽吗?还能和谐吗?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25日]
之六
2007年,即将过去,要记住的人与事当然不少。就学术界而言,尤其是就学术批评来说,2007年,请记住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学术批评网案。依笔者愚见,要记住此案的理由,至少有以下十点。
其一,要记住此案,因为此案不是纯粹的一场官司。如果把此案看作是某人对某人的诉讼,那就只能是“只缘身在此山中”,而不识学术腐败的“庐山真面目”。在所谓的一场名誉权官司的背后,其实是无法遮蔽的学术腐败的实质。
其二,要记住此案,因为此案双方都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支持学术批评网、支持正常的学术批评的,不仅有李世洞教授、史豪鼓先生以及其他支持学术批评的人,而且正义的力量不容低估。但是,沈木珠教授夫妇也不是孤军奋战,个别记者、媒体从业人员、个别教师也在为其擂鼓助威,摩拳擦掌,特别是南财大法学院的部分学生也卷入此案,不仅有三十多位学生出庭以壮声势,而且事后还有不少该校的学生甚至在法大校友BBS沧海云帆论坛上为其老师即沈教授夫妇打抱不平。这实际上是让少不更事的无辜学生卷入到老师丑闻事件当中,不管这部分学生是出于何种目的、是否自愿,其后果都将是相当严重的。
其三,要记住此案,因为此案的原告方是一对夫妇,而且是一对名气比较大的法学家夫妇。虽说以学界之大来说,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人肯定不少,但出自法学家教授夫妇的“合作”,恐怕是“提着灯笼也难找”。
其四,要记住此案,因为与此案有关的一些词语与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可竟然出自法学院院长和教授夫妇的口中,实在让人大跌眼镜,如“彻底摧毁”、“ 蓄谋已久”、“用心非常恶毒”、“恶毒的地方很多”、“诽谤性非常明显”等。
其五,要记住此案,因为沈木珠教授夫妇面对来自学界同行的批评,不仅拒不认错,也没有通过学术反批评为自己辩护,而是倒打一耙,说举报者用心不良,说正常的学术批评侵权,并试图通过法律的途径达到其目的。
其六,要记住此案,因为此案来龙去脉的时间太长。从2005年底金许成那篇批评文章算起,至今已有三个年头,而此案目前还没有最终结果。
其七,要记住此案,因为此案根本就不应该发生。学术腐败日益猖獗,这在今天已是不争的事实。不久前复旦大学有几位教师违反学术规范,他们没有去起诉检举人,而是对自己所犯的错误作了检查,承认了错误的事实,接受了批评和相应的处罚,并深表痛悔。如果沈木珠教授夫妇也敢于面对问题、承认错误,那么沈木珠教授夫妇还有可能会重新赢得学界的认可。也许过不了多久,按我们遗忘历史的习惯,也就没有多少人还会记得其重复发表、自我克隆的事了。遗憾的是,沈木珠教授夫妇在事隔近两年后,竟然将批评者告上法庭。事到如今,即使学界记不住此案,但在学术批评的历史上,此案肯定会书写一笔。
其八,要记住此案,因为学术批评实在是太不容易了,还得有“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心理准备。即使是严肃认真、正当正常的学术批评,也有可能会给批评者带来各种各样的麻烦,如遭受被批评者的谩骂、威胁、打击报复,甚至像沈木珠教授夫妇这样,把批评者告上法庭,等等。
其九,要记住此案,因为与此案相关的一些问题值得学界进一步去思考,如笔墨官司该不该法院打?院长(系主任)权力如何监督?
其十,要记住此案,因为此案将“创造历史”(北大名教授贺卫方语)。无论最终的法庭判决结果若何,被以“沈木珠教授夫妇案”(杨玉圣语)命名的此案,因其涉及学术自由这一基本的宪法权利问题而必然在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留下一笔。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31日]
之七
在此前的一篇观感中,笔者阐明了要记住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的几点理由。在这里,想谈谈此案几个与众不同的地方。
(一)主角:沈木珠教授夫妇
在现实生活中,某个人起诉某个人那倒是不胜枚举,而教授起诉某个人并不多见,教授夫妇起诉某个人更少见,教授夫妇因别人的正常学术批评而起诉对方更是罕见,后无来者还不敢说,前无古人应该是错不了。
此外,还有几点也是与众不同。第一,教授不是普通的教授,而是大有来头。沈木珠教授身为一所大学的法学院院长、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法学教授、法学学科带头人,首届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1995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也正是因为沈木珠教授是个比较有名的教授(比较有名是相对学界那些大牌而言的,也许在南京还是响当当的),此案才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第二,教授夫妇都有好几个笔名。沈木珠教授的笔名有“穆之”、“穆之书”等,张仲春教授的笔名有“乔生”、“张侨生”、“仲春”等,教授夫妇在不同的文章用的是不同的名字,不知何故。第三,妻贵夫荣。在我们这个社会,一般而言,丈夫的能耐比妻子的能耐要强点,而此案的主角恰好颠覆了这点。
按理说,原告和被告都是此案的主角,依笔者愚见,杨玉圣教授与李世洞教授并不是此案的主角,因为此案可以说是教授夫妇一手导演,杨玉圣教授与李世洞教授压根儿就没想到正常的学术批评也会惹上官司。
(二)起诉时间的玄机
张仲春先生在评上教授后才正式起诉杨玉圣教授与李世洞教授,而李教授那篇批评的文章则是两年前的事。奥秘何在?如果在一两年前就把此事闹上法庭,张仲春先生的事一旦为更多的人所知,还能评上教授吗?教授职称一到手,自然就没有什么后顾之忧了,选择在这个时候才起诉,可谓用心良苦!
(三)缘由:由“家庭矛盾”引发的官司
到底是教师的正当利益没有得到满足还是非正当利益没有得到满足,其实对于本案来说无关紧要,那毕竟是“家庭内部”的矛盾,但又有此案有一定的关联,追根溯源,这才是此案的最终原因。
诡异的是,检举揭发的作者没有成为被告,杨玉圣教授与李世洞教授反而成了被告。当然,在铁的事实面前,要起诉“金许成”也是徒劳,教授夫妇对此也是心知肚明的。
(四)因小失大: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重复发表、自我克隆虽是学术不端行为,但从性质上来讲,似乎比那些抄袭、剽窃者要好一点点。本来中国人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传统,可是沈木珠教授夫妇偏偏不信这个邪,闹得满城风雨。这下倒好,想不“出名”都难啦!想维护自己的声誉,其实跟本就不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最好的方式莫过于有错必改。
(五)潜在的影响:无法估量
毋庸置疑,此案对沈木珠教授夫妇,南京财经大学、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等方面都会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仅仅只是这些影响,那与其他起诉学术批评网的案件并没有多大的区别。
此案的影响更重要的在于其潜在的影响,因其涉及学术自由这一基本的宪法权利问题而必然在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留下一笔,贺卫方教授认为此案将“创造历史”,这是相当有预见性的一个结论。一个案件能“创造历史”,其影响也就可想而知。不论是在中国学术史上还是在中国的法治史上,此案都是一个非常好的个案,说不定将来有人会以此案为研究对象,写出一篇好的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
(六)笑话不少
此案中教授夫妇出现的一些常识性错误,为本案增添了不少花絮,如在他们起诉的两桩官司中,都发生了改变被告或被告地位的情况。一对法学教授竟然连被告都弄不清楚,不知道有多少法学界的人士在偷笑。在这个娱乐至上的时代,以这样的方式自娱自乐,也能让此案更“精彩”。
行文至此,作为一名年轻的老师,笔者在此呼吁:不论是做人还是做学问,学界前辈都应为我等晚辈树立一个好的榜样。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8年1月10日]
之八
本来,对于沈木珠教授夫妇案,该说的差不多都说了。看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钟正文先生《我所了解的张仲春沈木珠夫妇》一文后,觉得此事恐怕还会有更多人卷入进来,说不定会创造更多的历史。
上述钟先生文提到“听说沈木珠教授和张仲春教授现在不断地给批评他的人写信或者打电话,威胁说要是不在他们规定的期限内改变批评他们的立场,就在法庭上见,打官司。”难道教授夫妇真的不会“善罢甘休”?还会把更多正常批评他们的人告上法庭吗?笔者作为旁观者,在前几篇《观感》中,对沈木珠教授夫妇也提出了批评,好在目前还没有收到来自沈木珠教授夫妇的信件,也没有接到电话。今后会不会收到沈木珠教授夫妇的信件或接到沈木珠教授夫妇的电话,那是以后的事。
笔者从来没有想过要与任何人打官司,如果沈教授夫妇诉我的话,毕竟要跑到南京应付官司,那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有没有时间还不说,更重要的是各种花费肯定不是小数目,以笔者现在的这点儿工资,请律师、来回交通、吃住等各种各样的费用,肯定耗不起。不过,如果是因为正常的学术批评而遭到起诉,那也不是笔者所能左右的。万一真的不幸有那么一天,换一个角度看,也未必是坏事。比如,能与一对有名的教授夫妇在法庭上见面、对话,对于我这样的一个无名小辈来说,那也是一种“荣幸”,说不定还会因此而“声名鹊起”呢!“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夫妻恩恩爱爱,感情好,这固然令人羡慕;开展学术上的合作,也值得提倡和赞扬。枕边风虽然无法杜绝,但张仲春教授在南财大法学院“名副其实地当家作主人”,则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学过历史的人都知道,“垂帘听政”、“夫人专权”,历来是为人所诟病的。或许以前曾担任深圳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当官当惯了,现在只是国际贸易学院的一名教师,在国际贸易学院找不到当官的感觉。所幸的是,妻子是一个学院的院长,这为自己弄权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听说凡是得罪过他的人,最后都逃不过他的手心。”而且,“ 一软一硬,两手并举,是张仲春历来对付批评者(或其对手)的主要手段”,这些都是政客玩的东西,教授也怎能这样呢?
给批评者写信或者打电话是可以的,但威胁则是不妥当的,希望教授夫妇能正确对待别人的批评,也可以提出反批评。
最后,要强调说明的是,笔者的批评是对事不对人,不会造谣生事,也不会诬蔑毁谤。不管面对多大的压力,不论他人怎么威胁,我个人开展正常的学术批评的立场是不会改变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8年1月13日]
之九
原本以为沈木珠夫妇案只等法院公布结果就算完了,但树欲静而风不止,看来此案“好戏还在后头”。刚看到署名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正先生的《杨玉圣要把中国学术批评引向何方?——杨玉圣制造沈木珠、张仲春“抄袭”假案铁证如山》(以下简称《刘文》),还想唠叨几句。
首先,《刘文》这个标题就大有问题,有转移人们的视线之嫌。金许成先生《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现象——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先生为例》,主要说的是沈木珠教授夫妇“自我克隆、重复发表”“涉嫌抄袭”的问题,遭到沈教授夫妇起诉的李世洞教授的文章并未批评其抄袭问题。无论是在律师函中还是在法庭辩论中,沈教授夫妇都一口咬定批评者说他们是抄袭剽窃。因此,如果说抄袭剽窃案的制造者,那也恰恰是沈木珠教授夫妇本人。
说李世洞或者杨玉圣“制造”了此案,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是个地道的“莫须有”的“罪名”。连沈木珠教授夫妇自己都在法庭上亲口承认其重复发表的行为,何来“制造”之说呢?这怎么能说是“对沈木珠、张仲春两位教授进行无端批判和恶意人身攻击”吗?哪里是在“捏造事实诬蔑诽谤”吗?任何人对沈木珠教授夫妇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都是不允许的,但对作为著名法学家的沈木珠教授夫妇进行正常的学术批评则是可以的。
其次,刘先生写文章,用真名,这值得钦佩。我自己写的旁观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的文章也是用本名。至于别人发表文章是用本名还是笔名,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这就像沈木珠、张仲春先生分别用三四个笔名发表文章一样,这也是他们的权利。刘正副教授和沈木珠院长、张仲春教授是好朋友(比如在沈院长主编的一本《国际法最新问题研究》文集中,刘先生一人就有六篇文章入选),应该明白如果他的同事实名发表批评沈院长夫妇的文章该有多大的风险。刘正先生批评的是杨玉圣,不用担心打击报复的问题,但要批评大权在握的沈院长夫妇,这不是自找打击报复吗?
再次,《刘文》中指出“自沈木珠、张仲春两位法学教授将杨玉圣送上法庭之日起,杨玉圣一方面倾尽全力组织对沈木珠、张仲春教授的围攻,另一方面‘请’来一拨拨学者呼吁社会宽待学术批评,论证笔墨官司笔墨打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一拨拨”、“组织……围攻”,这有些夸大“阶级斗争”新动向了吧?除了我的文章外,不就是当事人李世洞教授、金许成先生、史豪鼓先生写了几篇回应文章吗?至于黄安年教授等的短文,就事论事。这怎么能与“倾尽全力组织对沈木珠、张仲春教授的围攻”挂上钩呢?退一步讲,杨玉圣教授有那么大的能耐组织“一拨拨”学者吗?
第四,《刘文》中指出“沈木珠和张仲春教授毅然起诉杨玉圣,既是以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名誉,讨回公道,也是为了中国学术批评的规范和标准,为了互联网在开放前提下的清洁和公正!” 开展学术批评,最好是“笔墨官司笔墨打”。当然,我认为笔墨官司法院打也是可以的。不过,依笔者愚见,沈教授夫妇想要维护自己的名誉,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今后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在自己身上不再发生重复发表以及其它的学术不端行为。
刘正先生说他是“为我们公正的学校,为我们发展中的法学院,说几句话。”刘老师为了法学院的发展而说几句话,这是应该的。然而,作为旁观者,我们都应理性地看待这事,但要是夹带了太多的个人感情色彩,就与初衷背道而弛了。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8年1月17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8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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