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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前,2008年6月12日,作为沈木珠、张仲春诉李世洞、杨玉圣名誉纠纷案的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的代理人,我在《质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从该院审理沈木珠夫妇案暴露的问题谈起》文末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鼓楼区人民法院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三个月内)审结本案?”
其实,这本是一个不应该成其为问题的问题。
众所周知,南京乃经济富足、文化发达、法治昌明的江苏省的省会,鼓楼区乃南京市的首善之区。按常识推论,鼓楼区人民法院应当有理由被学界和公众认为是人民司法的模范法院。像沈木珠教授夫妇案,原本是一个因学术批评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的案子,其案由非常简单,事实非常清楚,适用法律也相当明确。我理解,这也就是鼓楼区人民法院为何依法决定该案以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因。而且,在2007年12月1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时,本案双方当事人也均对此简易程序没有任何异议。
当天的法庭审理,可谓唇枪舌剑,热热闹闹,乱乱哄哄,但那主要是因为出庭的双方六位当事人、代理人中,有四位是靠三寸不烂之舌讨饭吃的大学教授,还有一屋子的(主要是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学生)高端旁听者的人气刺激。从三个小时的庭审(中间曾休息10分钟)看,整个过程基本上是在精明干练的沈菁法官(南京市十大优秀青年法官)的掌控之下进行的。按照庭审程序,在沈法官的主持下,历经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双方质证、辩论以及最终陈述等环节,沈菁法官最后首先询问原告是否同意调解,但第二原告张仲春坚决表示不同意调解,而张仲春的妻子、第一原告沈木珠院长也是不同意调解(沈之院长被免职,是这之后的事情,故我一直习惯性地尊称沈木珠教授为沈院长)。我方也表示不同意调解,请法院判决。
显而易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结合上述开庭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只能得出本案庭审已经结束的结论。
就本案而言,以下三个事实是再清楚不过的:第一,本案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由沈菁法官审理的。第二,本案立案于2007年11月13日。换言之,法律规定的本案结案的最后期限为2008年2月12日。第三,本案已于2007年12月11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而且庭审完毕。
最重要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要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而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可是,事实又是如何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按时结案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一个在全国有着很高的知名度的人民法院(且不管其知名度是来源于正面评价还是负面评价),在审理一家当地的名牌大学的法学院院长教授夫妇起诉外地的两家大学的两位教授的所谓“名誉权”案子的时候,一方面是火速立案、迅速开庭(颇有“斩立决”的架势),另一方面是审而不判(俗曰“光打雷,不下雨”)。其反差如此之大,何故?
作为当事人,在下自然不便、也不能作无谓的胡乱猜测,更不能胡说八道。但是,作为旁观者的华东政法大学的一位法律专家的说法却不能不令人深思:
沈木珠夫妇案的案情,非常简单:沈木珠的同事金许成,在杨玉圣主持的学术批评网上发表了批评沈木珠夫妇相互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文章;李世洞在一篇评论中借用替沈木珠夫妇辩护的同事储敏、徐升权的话而批评为抄袭剽窃辩护的现象。应该说,经过法庭调查、双方举证和辩论以及此后学界人士的广泛议论,相关的事实简单明了,而且适用法律明确。那么,为什么法院迟迟“审而不判”呢?
在这四个月中,尽管太阳照样升起落下,但就像股Shi从牛市跌入熊市一样,沈木珠夫妇案的第一原告——沈木珠因诉讼门丑闻而被撤掉了院长职务,被其同事欢呼为“挥泪斩马谡 大快人心事”。虽然好事未成双,但确实是祸不单行:有“影子院长”之称的张仲春,因为妻子的院长被撤,结果保持多年“胜似闲庭信步”的伟人习惯也一去不复返了。没有了“权力春药”的刺激,一向张狂好斗的张仲春终于也激动不起来了。哪怕是从人道主义关怀正处于人生低谷的沈木珠张仲春的角度,这个案子也应该结了。
熊市的股票,该割肉时就割罢。烫手的山芋,该扔就扔罢。该判的案子,何苦拖着不判呢?难道鼓楼区人民法院有什么难言之隐吗?
(见申江《对沈木珠夫妇案迟迟“审而不判”的置疑》,学术批评网2008年4月13日)
等了近半年,像盼星星盼月亮一样,我们一直在热切地等待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哪怕是判我们败诉。但是,很遗憾,我们最终等来的不是根据已完毕的庭审所做的法庭判决,而是一纸所谓的裁定——《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鼓民三初字第518号]:“准许原告沈木珠、张仲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木珠、张仲春负担。”呜呼!哀哉!
看到这里,或许有朋友会说:原告撤诉,应该兴高采烈、手舞足蹈才是呀!为什么还唉声叹气、愁眉苦脸呢?
曾记否,沈木珠院长夫妇当初气壮如牛,兴师动众,把吾等从外地调到南京打官司。原来,他们只是为此投入了区区150元人民币(同时又狮子大开口,企图讨要“15万元”的所谓的“名誉及精神损失费”)。和腰缠万贯的沈木珠、张仲春这对法学教授夫妇不同,无论是已经退休的李世洞教授还是我本人,实在是打不起官司:单是京宁之间一行人的交通、在宁期间的住宿、餐饮等开销,就用掉了我这个“房奴”差不多两个月的工资。能不心绞痛吗?
我注意到:在2008年5月9日这份加盖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红色大红印章的《民事裁定书》中有这样两句话:“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我相信,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蓝天下,和本案原告沈木珠夫妇(尽管住在南京)一样,李世洞教授(尽管住在武汉)和我(尽管住在北京)作为本案的被告,如同该院所正确主张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但是,如今我们不能不清醒地面对如下反差强烈的现实:尽管同样是本案当事人,但当李世洞教授和我本人在2008年4月13日致函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该院“秉公裁判,尽早审结本案”时,该院却置若罔闻,拒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2008年2月12日之前)内结案,请问为什么?还是这同一家法院,却在超过法律规定结案期限近三个月之际(2008年5月9日)做出允许原告撤诉的裁定,请问这又是为什么?
我还注意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但是,请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针对同一个案子,为什么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公正判决本案?
也许,某些善良的朋友会善意地揣度: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主动撤诉,意味着事情已结,再打笔墨官司已无意义。可是,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吗?谁愿意打这样的破官司?实际上,沈木珠教授夫妇要是真有一点儿平常之心的话,他们早就不会玩这种“掐鸡鸡吓小孩”(郝建国先生语)式的“自毁学术形象的闹剧”(黄安年教授语)了。
最让人莫可思议的是: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仅仅在裁定沈木珠夫妇的撤诉申请一周之后,2008年5月16日,又再次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为沈木珠教授、张仲春教授分别起诉李世洞教授和我本人立案。据说其理由还是李教授和我侵犯了他们两口子的所谓的“名誉权”;而且,为了不做“亏本的买卖”,沈、张教授夫妇本次主张的所谓的“名誉及精神赔偿费”还比上次多了3万元人民币……
现在的事实,已经是再清楚不过的了:沈木珠教授夫妇撤诉,仅仅是“退一步,进两步”(撤一诉,立两案),只是为了从程序上为沈、张各自新的起诉提供便利(顺带多要3万元人民币的所谓“名誉及精神赔偿费”)。正如青年学人郑明怀先生所洞察到的,此乃“一波未平 一波又起”,“有弊无利 损人害己”。我则隐隐约约地感到,这可能是沈木珠夫妇即将上演的自编、自导、自演的又一出新儒林笑传罢?
写到这里,我还情不自禁地瞎操心:一再为沈木珠夫妇自编、自导、自演的闹剧提供广阔活动舞台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不知道最终将如何收场?
2008年6月15日 7:50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8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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