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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洞:法学教授夫妇与法律知识ABC——六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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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8:01: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任何专家在其专业领域(包括大领域和小领域),都不可能无所不知。因此,对一些较窄、较专的问题不清楚,是没有什么丢人的。但是,倘若对本领域内最基本的东西也不知道,以从事美国史教学和研究的教授为例,如果对美国在哪一大洲、美国首都在哪里、美国有几个州、独立战争发生在哪一年等等这样的基本问题都糊里糊涂,那就让人“大跌眼镜”了。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和她的丈夫张仲春教授都是法学领域里的专家,而沈教授更是专家中的精英。据《东方早报》记者统计:“自1999年至今,沈木珠发表学术论文83篇;张仲春自2001年至今发表学术论文33篇”(《教授夫妇联手状告“学术批评网”》2007-11-19)。至于专著,也是不少。沈教授头上还有着各种学术桂冠:1992年获广东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次年获得国家教委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最重要的是“首届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这个令人羡慕不已的称号,还有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这样相当重要的身份。其著作被一些重要媒体借一些老专家之口誉为“内容丰富,资料翔实,重点明确,言简意赅,富有创见,无泛泛之谈”,“有的称赞她的文章‘内容充实,材料丰富,结构严谨,表述清楚,文字通畅’”,更有出版社编审夸奖她是 “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写一句空”,还说“这14个字,如今成了沈木珠的座右铭。”(《人民日报》(海外版)1996年3月2日)。

我不是搞法学的,隔行如隔山,故没有看过沈教授夫妇的大作(著作和论文),无权发表意见。因此,在没有确凿的证据推翻上述高度评价之前,我宁愿相信出自报纸和专家之口的评价是真实的。所以,我在此无意否定沈教授夫妇的骄人成绩,也不能说媒体的报道全是夸张、炒作。

在这里,我只是就事论事,谈谈对沈教授夫妇的官司中所言、所写、所行的一些看法。具体说,就是这一对法学教授夫妇在此“笔墨官司法院打”的过程中,并没有像他们在其大作中表现得那样“内容丰富,资料翔实,重点明确,言简意赅……无泛泛之谈”,更不是“结构严谨,表述清楚,文字通畅””、“文章不写一句空”。相反,却一再暴露出连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也相当匮乏或错误百出。

一、诉讼对象游移不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在“起诉实质要件”中规定:“(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根据该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前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此乃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沈木珠教授夫妇案采取了“简易程序”,即由审判员一人审理的方式。从法院采取这种简易审理方式的决定看,那就意味着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事实比较清楚,是非也容易判断。对于如此简单的案件,按常理,被告是容易确定的,就是一般不懂法律的公民,恐怕也不会弄错。

令人费解的是,作为法学家的沈教授夫妇竟然出现了严重差错:在他们起诉的两桩官司中,都发生了改变被告或被告地位的情况。在单独起诉学术批评网一案中,由起诉该网站变成起诉杨玉圣教授本人,而且是在开庭前一天即12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才通过法官电话知道的;在起诉李世洞、《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学术批评网一案中,撤销了《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的被告身份,杨玉圣教授除了被告身份改变外(由学术批评网的法定代表人变为直接被告),地位也由第三被告“升格”为第二被告。关于这个变更,杨教授更是到了法庭上才知道的。改变起诉学术批评网为起诉杨玉圣个人,据他的代理人孙晓丽律师说,学术批评网 “既不是法人,也不是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是适格被告”。而且,无论是原告沈木珠教授夫妇还是法院至今一直没有将变更后的起诉状交给我本人或我的代理人,杨玉圣教授和他的代理人迄今也没有收到此诉状。

对于原告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从被告名单中去掉,我没看到沈教授夫妇的说明,也没看到其他专家的解释,不知底里。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法学家沈教授夫妇在确定被告时,对什么应该是“适格被告”这个属于“法律ABC”的知识是不太清楚的。因此,才发生改变被告这一情况。如果说这种情况发生在一般公民身上,那没什么奇怪,因为他们毕竟是“圈外人”,不懂这些“规矩”,但发生在法学家特别是法学精英身上,就让人难以理解了。

二、诉讼请求无知无畏

沈木珠教授夫妇在其对学术批评网的起诉书中(按理,应该引用对被告杨玉圣的起诉书,但直到现在,杨教授仍未收到原告起诉他个人的新起诉书,而且从后来庭审的情况看,虽然起诉对象变了,但诉讼请求并未改变)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撤销学术批评网中有损原告名誉的所有文章;并在……《法制日报》、《南京日报》向原告及(被——李)诽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公开匿名诽谤者南京财经大学‘金许成’及‘史豪鼓‘的实际身份”。

对于第一个诉讼请求,我这个“法门寺”外人,就感到有点奇怪。因为我知道,诉讼请求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非当事人或非受托人根本没有这个权利。正如庭审时法官所正确指出的:“如果被告涉嫌侵犯了这18家刊物的权利,原告也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只能是这18家刊物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主张其权利”。而且,这对教授夫妇即使想“打抱不平”,也无权以“代理人”资格这样无理取闹。因为,第一,鼓楼区人民法院至今根本没有接到18家期刊各自的起诉状,这一对教授夫妇如何能越俎代庖?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7至62条,对代理人的产生程序、权利等都有明确规定,别说提出诉讼请求,就是“变更诉讼请求”也“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民事诉讼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一切吃法律饭的人来说,应该是最基础的“基础知识”了。可是,作为法学精英的沈木珠教授和其同为法学专家的丈夫张仲春教授竟然不了解这部重要法律的规定,缺乏这个最基础的“基础知识”,以至竟主动、热情地要代表此18家期刊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这不是典型的“无知无畏”,又是什么?

对于第二个诉讼请求,同样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规定的十种方式(据查,与名誉侵权有关的责任方式是:第一,停止侵害;第七,赔偿损失;第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第十,赔礼道歉)中,也没有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另根据郭杰先生文章中所引的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和1998年做出的两个司法解释,也没有此项规定。郭杰先生说:“1993年解释第十问中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形式只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五种,没有原告起诉书中‘公布……的真实身份’这一责任形式,故无论原告胜诉与否,该请求都不应得到法院支持”(郭杰:《学术批评的法律界限——以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案为例》,2007年12月21日学术批评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又一部重要的法律,是一切法律工作者和研究者必须了解和熟悉的一部法律,两个司法解释也应该为这些实际工作者和研究者所了解和掌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两位法律专家却竟然提出这种连“法门寺”外的一般人都感到可笑的诉讼请求!这不是“无知无畏”的又一表现,又是什么?

三、辩论水平幼稚低级

凡打官司的,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想赢。要达到此目的,就得做到以下几点:有充足证据支持的事实,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强有力的逻辑论证。这也可以说是法律中有关诉讼的ABC吧。对于法律专家和精英人物的沈木珠夫妇来讲,这本来应该是小菜一碟、不在话下的。而沈教授夫妇也颇为自信,不请律师,而是亲自披挂上阵。可是,在整个庭审中,其表现却让人哭笑不得。我在前一篇文章《放空炮 扣帽子 玩想象——五谈沈木珠教授夫妇所谓侵犯其名誉权案》中已经做了一些介绍,不再赘述。

我想补充的是,尽管沈木珠夫妇这两位法学专家在举证和应用法律上苍白无力,乏善可陈,没有一次像样的有说服力的辩论,但在“玩想象”和“纯推理”上倒是显示出相当的水平。据出庭的杨玉圣教授在《答客问(之七)》中介绍:张仲春教授反复强调这是一场由学术批评网“蓄意策划”的“系统诽谤的特大案件”。如果说杨教授的介绍有偏见的话,那沈教授夫妇对学术批评网的起诉书可是白纸黑字地证明了这一点。为避免累赘,只好简略说明:该起诉书在罗列了学术批评网发表金、史两先生文章以后写道:又“于2005年11月29日发表了李世洞《过而该之,善莫大焉——岂有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将原告论文的‘抄袭’升级为‘剽窃’ ” (原文照录,其中日期和标题错误均未改动——李)。”此“升级”二字已明显含有“蓄意策划”的味道。类似的推理、想象还有原告根据本人在文中所举的三个“动机不纯”的例子,就说在我的心目中,沈木珠教授夫妇就是三大剽窃案之一。

史豪鼓先生在最近的一篇文章《年终岁尾说官司——评沈木珠教授夫妇诉学术批评网及李世洞先生案》(学术批评网2007年12月30日)中很生动地说:“就是因为金许成率先发表了有关沈氏夫妇‘自我克隆’‘重复发表’的揭露文章、史豪鼓跟了帖、李世洞引用了史豪鼓的话……杨玉圣为这几篇文章的发表提供了网络平台,于是这夫妇俩就一口咬定俺四个人属于‘蓄意策划’和‘系列诽谤’”。史先生在说明同这几个人的关系时幽默地写道: 对李、杨二人也是和“‘我认识刘德华而刘德华不认识我’一样”,“至于金许成先生,我其实也和沈教授夫妇一样渴望知道他是谁”。可是,就这几个风马牛不相及的人物(除了我和杨玉圣教授是多年的至交外),竟然对沈教授夫妇搞了一场“蓄意策划”的“系列诽谤”大案。其想象力真令人敬佩!但我要套用侦破连续剧中常出现的一段台词,某刑警队长对某刑警说:你的推理的确很精彩,也很有理,但证据呢?要知道咱们这是破案,不是写惊险小说!

还有,沈木珠教授夫妇往往是把被告的话,先是曲解,然后再来指控其“污蔑“、“诽谤”。“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也成了沈教授夫妇的救命稻草之一。如在对学术批评网的起诉书中,把金先生在谈到沈教授夫妇和那18家刊物的关系时写的“在沈木珠张仲春夫妻现象问题上,这些刊物是否也有一份共谋的关系呢?”改为“与《法学评论》等18家刊物有‘一份共谋的关系’”。原文中的问号被删掉了。这一删金文的口气和内涵就彻底变了味——由疑问、不肯定变成了肯定。法学家沈教授夫妇在完成这一“加工手续”后,就作为“有理有力”的指控根据。又如,把金文中的“抄自《海商法比较研究》‘海上救助部分’”,在起诉书中硬写成“甚至为制造沈木珠海商法论文‘抄袭’自《海商法比较研究》的假象”,加了一个“袭”字,内容也大不相同了,该教授夫妇接着又拿来作为金“诽谤”的证据。

至于,硬说《金陵法律评论》是内刊(其实并非如此,杨教授手头恰好有该刊,已向大家公示了该刊的正式刊号)以及张教授在庭审中回答杨玉圣教授“你有何权利代表18家期刊”的问题时说:“我们只是要求你们在这些相关媒体赔礼道歉!”(《法制日报》报道)这种公然撒谎,说得雅一点,是不顾事实;说得难听点,那跟耍泼皮还有何区别?

至于沈教授夫妇在辩论中采取的其他辩论方式,如指责拙文就是诽谤他们剽窃的“强加式”;他们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是期刊杂志编辑人员失职的“转嫁式”;以“搞共同项目,共同搞项目”为其胡乱署名辩解的“融合式”,等等。如此幼稚低级的辩论水平,还好意思搞实践教学,软硬兼施,让几十名学生去旁听。但在我看来,这与其说是“现身说法”,不如说是“丢人现眼”。

张仲春教授在指责拙文不是学术评论文章时说:“教育部2004年《研究学术规范》的学术批评是专指学术意见、学术观点,而他的文章根本没有调查核实。”(《法制日报》报道)前面说拙文根本不是一种“学术意见”,后面马上就说“他的文章根本没有调查核实。”这哪里有一点逻辑性可言?

沈教授夫妇连法庭辩论最起码的ABC都没有做到,这与其法学专家、乃至名专家的身份相称吗?

四、诉讼文书错误频出

杨玉圣教授在《答客问(之七)》中曾以幽默的笔调谈到:他在得到法官许可后曾问沈教授何年出生,沈教授回答说是“1955年生”。杨教授又问道:那就是说你在出生时就得到了首届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的荣耀了?对方答:那是笔误。此文刊登后,被一些支持沈教授夫妇的学生在网上指责为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刻薄,不厚道。如果就这么一两个错误,也就算了,但遗憾的是,沈教授夫妇这类错误可不是一两个的啊!

现在让我们列举一下,在控告李世洞、《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学术批评网的起诉书中就有:

第一,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主办单位——“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研究所”写成“中国社会科学院”;

第二,起诉书中引了拙文标题三次,三次均不正确。第一个是《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有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拙文原文是《“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在此原告首先把“过而改之,善莫大焉”的“”号给省略掉了,其次,把后面的?号也给省略掉了,把“岂能”改成了“岂有能”。第二次被引用是《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在此原告把拙文中的“”号给省略掉了,又把后面的?号省略掉了。第三次引用写成《过而改之,善莫大焉——岂有此能以“动机不纯”为剽窃辩护》。在此,原告把拙文的标题又写成“岂有此能……”多了两个字,此外把“”号省略掉了,把后面的?号也给省略了。还有把拙文在学术批评网发表的日期——2005年12月9日写成了“2005年11月29日”(这里需要说明,在此前原告给我的要求道歉函中也是如此写的,当时出于对法学家的信任,我在首次回函中也跟着错引了他们的日期)。在这份不到一千字的起诉书中竟然出现了10个错误。而作为控告我侵权的主要根据——我的那篇文章的标题竟然三次引用,三次都不正确!

至于在控告学术批评网中的起诉书中的错误,如那有名的要求原告在“《法制日报》、《南京日报》向原告及诽谤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其他错误,就不再一一例举了。  

众所周知,法律文书和一般的文章不同,其要求更严格,因为有时候一个错误就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身为法学院院长、法学家的沈木珠教授和他的法学教授丈夫,想必不会不懂这个属于法律知识ABC的道理吧?


令人遗憾的是,被誉为“文章不写一句空”的南财大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竟然在写这种比文章要求更严的法律文书中出现了这么多的“笔误”,不知该如何解释?这和阁下头上那些熠熠生辉、光彩照人的种种桂冠相称吗?为什么这对法学家夫妇在涉及其所谓名誉权诉讼这样一个极为严肃的问题上采取了如此不严肃的态度?

2007年12月31日

(感谢李世洞教授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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