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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2005年12月6日第59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及时的。这是高校教育教学基础工程建设,也是把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学术伦理教育落到实处的重要举措,也是以法治校的现代大学理念的体现。
特别值得称道的是,北大认识到:“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是学校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工作。本科生学术规范的培养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贯穿于本科生的学习和生活之中。”由此,该《条例》“通过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北大作为国家985计划重点投资建设、以“世界一流大学”为办学取向的中国王牌大学,现在不满足于口号、而是脚踏实地,正面引导和培育学术规范,并伴之以惩处办法,这说明北大在保证教育品质、保全大学形象方面,是下决心有所作为的。如果能坚定地贯彻实施,那么北大将有可能在本科生学术规范养成教育方面走在全国高校的前列,并创造可以推广的有价值的新鲜经验。
该《条例》第三十一条首次明确规定:“学生完成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毕业论文(设计)及公开发表论文或作品等,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基本引文规范、注释规范、发表规范和评价规范,北京大学反对把他人的著作或者观点据为己有。学生应当在以上论文或作品中直接标注:文章中有哪些观点、材料和数据是从别人的著作或任何形式的文字材料中借鉴而来或翻译而来。本科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编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二)以各种手段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公开发表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的抄袭、剽窃行为;(三)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考虑到目前愈演愈烈、泛滥成灾的抄袭剽窃、数据作假、伪注以及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等学术失范问题、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腐败现象,北大关于本科生“完成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毕业论文(设计)及公开发表论文或作品等”时应遵守的学术规范的明细规定及其禁忌性规定,是极其重要的。问题在于,在目前相当浮躁的学术生态环境下,如何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要知道,在当前,要抓学术规范,当务之急是教师,“身正为范,学高为师”。如果当老师的尚且不懂得学术规范、也不遵守学术规范,甚至有的教师本身就是文抄公,那么如何向学生传道、授业、解惑?为人师表,正人先正己,所以北大要想把本科生的学术规范教育搞好,首先还得反朴归真,把教师的学风文风抓好。不然的话,本末倒置,是很难有什么实效的。这也正是我们通常的毛病:法律法规,应有尽有,但有法不依,有规不行,形同虚设,其后果是灾难性的。
该《条例》对于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有相当明确、也非常严重的处罚:如“已提交的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中引用他人资料、数据和观点等,未作直接标注5-10处,或者该类不规范写作的篇幅累计占总篇幅的10%-50%者”,即“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依据“学籍管理细则”第三十条亦不授予学士学位),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再如,“已提交的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中存在抄袭事实,且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50%者”或“已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抄袭事实,且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30%者;或被使用的他人观点构成该学术违纪作品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者;”或“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或替他人撰写论文者”,按该《条例》规定,“为严重作弊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相对于绝大多数高校对于本科生的放羊式管理,这些举措可以说是严刑峻法,不可谓不严厉。但是,也并非没有可进一步斟酌、商榷之处:
第一,上述规定中引用他人资料、数据和观点等“未作直接标注5-10处,或者该类不规范写作的篇幅累计占总篇幅的10%-50%者”的说法,表面上确之凿凿,但实际上相当含糊,比如“5-10处”或“10%-50%”的规定,都是似是而非的。若按此规定即“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依据“学籍管理细则”第三十条亦不授予学士学位),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那么学生跟校方玩游戏、打游记而在引用他人资料、数据和观点等未作直接标注5处以下或者不规范写作的篇幅累计占总篇幅的10%以下,该《条例》的规定不是形同虚设了吗?再如“5-10处”或“10%-50%”的规定,也留下了很大的弹性空间,但“量刑”一样,这也为实施该《条例》留下了很多难题。依我看,既然要搞学术规范,那么就不要留有任何余地,从而打消学生的任何侥幸、投机心理。
第二,同样的道理,上述规定中的“已提交的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中存在抄袭事实,且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50%者”或“已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抄袭事实,且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30%者;或被使用的他人观点构成该学术违纪作品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者;”或“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或替他人撰写论文者”,也存在上述问题。这里无论是“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50%者”、“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30%者”以及“被使用的他人观点构成该学术违纪作品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者;”或“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或替他人撰写论文者”,都为校方和学生预设了埋伏与陷阱。比如,学生说其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抄袭篇幅不足“50%”或其毕业论文(设计)中抄袭篇幅不超过总篇幅“30%”,校方又该如何?难道学生的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抄袭篇幅不足“50%”或其毕业论文(设计)中抄袭篇幅不超过总篇幅“30%”,就合情合理了吗?因此,留下这些口子,到头来,最被动的还是出台这种摸棱两可的数字魔方的北大。
第三,如果不折不扣地实施上述《条例》,那么一方面,北大的本科生考试纪律、学风建设必将有极大改观,学术规范养成教育与学术素质培养也必将大见成效,最终得益的还是北大和北大学子。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实施该《条例》的过程时,在加大对违规行为惩处的同时,如何从“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的原则出发,如何保护涉嫌违规学生的权益(如异议条款及其保障条件),也是一个迫切问题。因为在校方和《条例》面前,个体学生毕竟是弱势的一方,故而应有的救济措施将保障学术正义的天平大致平衡。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5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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