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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两份新的起诉状——沈木珠诉我和杨玉圣侵犯其“名誉权”起诉状以及张仲春诉我和杨的同样内容的起诉状——真可谓百感交集,五味俱全,酸涩苦辣咸,惟独没有甜。
不由得想起2008年5月27日收到沈、张两位教授(5月23日写,次日寄)第四个侵权通知后写的一篇小文章,其中有这么一段话:“不错,我是怕麻烦、怕打官司,在不少情况下宁愿息事宁人。可是,请沈木珠教授夫妇别忘了,我还有个毛病:那就是我只向真理投降,决不向谬误低头!现在,既然法学家夫妇又主动‘下战表’找上门,再无奈也得应战了。我正在静候着法院来函,一旦收到应诉通知和传票,将再和代理人一起‘披挂上阵’迎战两位法学家。”该文最后还提了三点希望:第一,不要再重复以前光说些空泛的、想像的或推理、简单扣帽子的套路,要用证据用法律来支持你们的诉讼主张;第二,不要再以马虎的态度对待法律文书;第三,慎用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
可是,在6月4日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及两位法学教授分别写的两份起诉状后,反复研读,终于得出结论:我那三点建议等于是空气震动,毫无作用,两位南财大法学院WTO研究中心的教授仍然是“我行我素 ,积习难改”。
现在用实例证明上面的“八字评价”。
其一,两份起诉书中频繁使用的仍是空洞的“诬蔑”、“诽谤”、“侮辱”、“捏造”、“无端诬蔑”、“再次诬蔑”、“还诬蔑”等等词语,缺少实质性的证据作依托。比如,笔者在批评两位教授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论文涉嫌抄袭的文章中,从结构、具体论述方面列举证据,证明其与刘士平教授论文雷同,在注释上也提出了张教授涉嫌伪注的证据。可是,木珠院长夫妇在起诉书中没有任何具体反驳,只是不断重复“诬蔑”、“再诬蔑”等等空洞话语。即使考虑到起诉状应该简明扼要,不允许详细论述,那也要具体地讲一点点啊!遗憾的是,没有!
要说和第一次官司的起诉状没有一点差别全是空话,那也不完全符合实际。比如,在木珠教授的起诉状中,的确举出了一个具体“证据”,以证明笔者的学术批评文章进行了“诬蔑”。原文如下:“不仅捏造污蔑《沈文》 ‘“结构性”的抄袭’《刘文》和‘6例’文字抄袭《刘文》,还诬蔑《沈文》的对赵维田、李小年、陈安的规范注释是‘抄袭’赵维田、李小年、陈安等学者的作品”,称“这种‘挂羊头卖狗肉’式的注释,算不算《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第8条规定的‘伪注’?是不是应该受到批评的学术不端行为?”
乍看起来,木珠院长似乎颇有道理,人家似乎是“规范注释”,却被说成是“挂羊头卖狗肉”的伪注!这不是百分之百的诬陷么?可是,一查笔者原文,就完全不对了。拙文说的不是木珠教授,而是木珠教授的部下、同事兼丈夫张教授!原来,木珠院长是把作为关键词的“张仲春”三字给蒸发掉了!(详见拙文《为什么要把特指的“张仲春”三字蒸发掉?》学术批评网2008年6月11日 )说的不是木珠院长,但木珠院长却舍身取义,非要硬往自己身上拉,然后再作为控告我“诬蔑”的“铁证”!可是,谁见过哪位法学家用过如此卑鄙的辩论手法?
其二,不要再以马虎的态度对待法律文书。在第一次官司的起诉状等文书中,木珠院长夫妇作为南京财大著名的法学家,却在法律文书方面马马虎虎,既不严肃,也不认真。原本寄希望木珠院长夫妇通过打这次官司时,会像在诉讼程序等法律知识ABC方面吸取教训有所长进(改变诉讼请求和诉讼对象时应先撤诉再起诉)那样,也在法律文书方面严肃认真起来。可是,这个愿望又落空了。翻开起诉状第一页,立马发现第一被告本人的地址就被原告强行“搬迁”了。本人的正确地址本来是“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武汉大学xx区x栋xxx号”,但作为原告的木珠、乔生却分别写成莫名其妙的“武汉市武昌珞珈山路16号”。本人在武汉住了54年,从黑头变成了光头,虽不大出门对市区街道不很清楚。但据我所知,这里只有个武珞路,没有“珞珈山路”。退一万步,就是有这么一条路,可我不在那里住啊!
这使我想起来,在第一次诉讼时,木珠院长夫妇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的主管单位中国科学院擅自搞成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就因多了“社会”这两个字,被《科学对社会的影响》理直气壮地“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原件和民事起诉状复印件退寄贵院,请查核。”还表示拒绝出庭。不但木珠夫妇被弄个灰头土脸,而且连赫赫有名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也跟着倒霉,陪着木珠乔生夫妇丢人现眼!
我本来也想效法《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来个退文书拒出庭。可是,出于已经公开承诺的将应战这对法学家夫妇的考虑,更体会到“积习难改”系木珠夫妇之人之常情,于是最终还是采取谅解木珠夫妇的态度,仍然决定应诉(从而也给一再在程序问题上稀里糊涂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个面子;要是把诉状等退回去的话,堂堂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还不就羞愧死了!)当然,我要声明:这绝对不是说《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杂志社做错了,相反他们这样做完全是既合法又合理的。既然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和原告拿法律文书当儿戏、随意乱写张冠李戴,难道不应该依法反对吗?
其三,节约司法资源。原话是:“起诉是你们的权利,这是没有疑问的。但我感到要慎用这种权利,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为了已超负荷运转的法官的健康和为了使他们更有效地完成必要的审判任务,我们是否应该多从这方面考虑一下?”看来这也成了“牛对人弹琴 ”(不敢说“对牛谈琴”,怕木珠院长夫妇第三次起诉我侵犯其“名誉权”,只好骂自己,这样会比较保险一点点!)
现在看来,木珠乔生夫妇考虑的不是慎用不慎用司法资源的问题,而是如何多用再多用、最大程度地勾结法院中某些人以颠倒黑白并达到其维护所谓“名誉权”的目的。记得第一次官司仅是把原来属于一个案子的分成了两个——起诉我本人和杨玉圣与单告杨玉圣的两个案子,原告是合在一起的。据律师讲,这已违背了一诉不两立的原则。可是,这一次木珠乔生更加肆无忌惮,“更上一层楼”了,整整翻了一番!不仅原告分开告,而且案子也由两个变成了四个!——沈木珠诉我和杨玉圣、张仲春诉我和杨玉圣、沈木珠诉杨玉圣、张仲春诉杨玉圣。可是,原告起诉的基本内容居然完全一样!
我一直说自己是“法门寺”外人,不知道中国的法律有没有这种规定,更不知道法学理论上是如何看待这“一诉四立”的现象!但是,我这个法学外行却非常清楚,这样一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大概又得疲于奔命了。我还记得,在第一次官司中,承办该案的年轻的女法官沈菁说的那句既充满智慧又十分幽默的话:“法官和书记员也有休息的权利啊!”那么,木珠乔生教授夫妇为什么光想着你们自己的所谓“名誉权”却毫不考虑法官的“休息权”呢?
一言以蔽之,木珠乔生夫妇之再次起诉本人和杨玉圣,而且一连立四个“名誉权”的案子(并且索要高达68万元人民币的“名誉及精神损失费”)。连白痴也明白:这分明是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对眼下有限的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木珠乔生作为南京地区有影响的法学家,肆意钻法律的空子,企图颠倒黑白,这将是对法律和法治的公然挑战,也是对南京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从鼓楼区法院到南京市中级法院再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职业道德规范底线的挑战!因此,无论是杨太兰院长(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还是公丕祥院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我不能不为你们担一份心啊!
(杨玉圣按:感谢李世洞先生惠寄,版主有所增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8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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