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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生万朝林先生的《清代育婴堂的经营实态探析》(载《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3期,第114-118页,以下简称“万文”),全文8000字左右,注释43条,其中11条注释共6种资料为习见材料(其中所引台湾梁其姿教授的论著两种,均在台湾出版,对于一般学校的图书馆来说,仍然不算常见。所幸,其中的专著已经在大陆2001年由河北教育出版社出版,算习见史料毫无问题),其余32条注释,引用22种史料,绝大多数为一般高校图书馆没有收藏的清代和民国期间出版的地方志等,其中清代地方志13种,最早的1736年的《江南通志》、民国《濮阳志》一种、清代学者笔记资料2种(最早是1767年黄震的《黄氏日抄》),另有表明“国用29”的《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和《皇朝政典类纂》两种;其余4种资料没有表明时间,当绝非习见史料。建立在如实史料基础上的论文,即使观点毫无创新之处,也有很大的价值,因为即使只是一项史料摘录也需要作者坐在冷板凳上耗时巨多才能完成。就论文逻辑和观点而言,作者把自己的研究定位在国内学术界对“育婴堂的经营实态、特点和历史地位缺乏相应研究,将它与南宋的慈幼局。明清的养济院及同时期西欧的类似机构比较更无人提及”,因而“今就上述几个问题略作讨论,希望能够深化育婴堂的研究”这样一个高度。在此学术史意义上,作者从“行政管理、经费筹措与使用、弃婴收养普遍化、弃婴保育职业化”四个方面根据上述史料进行论证,给人的印象无疑是逻辑严密、言之有据。
非常凑巧的是,友人曾经委托我帮助复印台湾梁其姿教授《十七、十八世纪长江下游之育婴堂》(刊于中央研究院三民主义研究所:《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台北,1984年,第97-130页,以下简称“梁文”)一文,复印时曾经草草看过,模糊记得梁文有关于清代育婴堂与同时期法国育婴问题比较的内容,“万文”所谓学术界“同时期西欧的类似机构比较更无人提及”的学术史总结似乎并不准确。为了避免自摆乌龙,我特地再次从友人那里借来“梁文”,仔细阅读之下,多年来遇到类似经历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马上出现在我的脑海中:梁文与万文在史料和观点上有太多的“雷同”,究竟这是不是一种“巧合”,即两人在不同的时空同时阅读了相同的史料,在相同的逻辑推理下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为谨慎期间,我又从图书馆复印了国内研究育婴问题的专家——苏州大学王卫平教授发表于《中国史研究》《清史研究》等刊物上的同主题论文,认真研读。比较之下,我感到“万文”不大可能是一篇“动手动脚找材料”后认真写作的论文,而是一篇抄袭之作。
近年史学界狠抓学风建设、重申学术规范,但仍有不少人冒天下之大不韪,抄袭他人之作而成为自己的成果,以获取学位或职称。以万君为例,根据南京大学的博士生毕业要求,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才能获得答辩资格,“万文”发表在《社会科学研究》(核心期刊)上,当是作为将来申请博士学位的资格论文之一。如果公开此作系抄袭之作,万君或许应受到学术惩罚(如被取消博士生资格)。因此,我的良心受到挑战:一方面是学术正义;一方面是一个官员博士生的命运。犹豫之间,我再次打开中国期刊网,发现作者为“万朝林”的论文有5篇,其中3篇作者单位直接属“南京大学”,其中发表在《经济体制改革》2003年第6期上的论文名称为《失地农民权益流失与保障》,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历史系 江苏省宿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博士研究生”,与发表“万文”(该文发表时间是2003年第3期)的“万朝林”属于同一单位,即南京大学历史系的博士生,如果没有意外,两个“万朝林”当为同一人。另一篇发表在《理论与改革》(2004年第1期)上的《失地农民权益流失与保障》一文作者也是万朝林,单位南京大学,另有一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启动居民消费需求的关键》(《青海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论文的作者也是“万朝林”,作者单位是“江苏省宿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如果没有意外,此“万朝林”也应该就是南京大学历史系的博士生“万朝林”了。经过此番考证,我不再犹豫,因为我发现“万君”的学术修养或者说基本的学术道德很差,他发表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理论与改革》两份核心期刊上的同名论文根本就是一稿多投。对于这样一个连基本的学术道德都不具备的人,混到历史学中来拿学位,难道不是在玷污历史学的纯洁和作为职业的历史学研究的神圣吗?
二
究竟“万文”是巧合、编辑还是抄袭之作,本文从史料和观点这两个方面进行实证。这里只根据手头有的“梁文”和王卫平教授的两篇论文,对“万文”作一比较考证。其余特别是关于湖南育婴堂部分的考证,欢迎有关专家加以补充考证。
从史料方面看,“万文”所引资料一共43条,其中注释“15 、34 、36 、38 、39”这5条史料直接引用梁其姿教授的论著,分别是梁其姿“清代慈善机构与官僚阶层关系”(《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第66期)和《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台湾联经出版社),其余38条史料中,12条与“梁文”完全相同,1条抄自“梁文”而没有注明出处;3条与王卫平的《清代江南地区的育婴事业圈》(《清史研究》2000年第1期)一文中的史料雷同;1条或者3条和王卫平《清代苏州的慈善事业》(《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3期)雷同。至于为什么是1条或3条,原因在于王卫平在《清代苏州的慈善事业》中引用唐甄《潜书》与“万文”引用的唐甄《潜书》有一处引用完全一致,其余两处“乳妇300余人”这一关键信息完全一样,并且万君有可能在王卫平论文的启迪下查看了《潜书》,故存疑而不下定论。下面详细列出比较。
1. 梁文:“最理想以十二人组成一个管理团,分月轮值,每月一或二人,……以类似之分月轮执方式来管理,管理人多为绅士、邑商、或当地贡监生员。”(引用资料为高邮县志,1845年,卷1)万文:“所谓轮值制,是由数人组成一个管理集团,分月轮值,彼此互相监督,管理人员多为绅士、邑商、或当地贡监生员。”(引用资料:《高邮县志》,卷1,1845)
2. 梁文:“其二为‘董事’制。即以一人或数人管理堂务,任期为一至三载。高邮县于1783年后即改董事制,在1809年之条例中说明一任三载。”(引用资料:1845年《高邮县志》,卷1,业57a-b);万文:“所谓董事制管理,即选‘孝廉方正’、‘老成有德’的一人或数人管理堂务,任期不定,大都一至三载,……如高邮州育婴堂1783年以后从轮值制改为董事制,会首一任三年。”(引用资料:《高邮县志》,卷1,1845)
3. 梁文:“真正注意育婴堂的雍正皇帝,他于1724年(雍正二年)象征性地鼓励育婴堂地建立。……较早创立地育婴载1920年代以后不断改建增修,而且获得官方资助,与雍正地呼吁有密切的关系。”(引用资料:世宗宪皇帝实录,第一册)万文:“从雍正二年政府发布鼓励各地兴办育婴堂开始,不少育婴堂就得到了官方的补助。”(引用资料: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0)按:这一条虽然资料引用出处不同,但是论据与结论与“梁文”一样,故仍然作为史料条放在此。
4. 梁文:“丹徒县,虽然1731年建立的育婴堂是镇江知府捐建的,但事后堂费得靠‘数十寒士呼号’凑捐。……丹徒县等育婴堂均以类似之分月轮执方式来管理,……丹徒县的创始人亦在开始当时当了两年董事。”(引用资料:江南通志,乾隆元年(1736),卷23、卷33)万文:“丹徒县在1733年成立育婴堂时实行董事制,1738年以后,由于得到更多地方士绅的支持而改为分月轮值制。……丹徒县育婴堂创建时其经费是靠‘数十寒士呼号’凑得。”(引用资料:江南通志:卷22、卷33,1736)按:本条把“万文”得两条资料放在一起,所引皆为《江南通志》,在“万文”中为注7和注17。本条所引“梁文”也是把三处相关点放在一起,在“梁文”中原注为注34、注40和注41 。需要提请注意得是:“数十寒士呼号”一条均出自《江南通志》卷33 。其余其余讲董事制和轮值制,“梁文”所引为23卷,而“万文”为22卷,究竟为何原因,不得而知。但是清楚的是,梁文认为丹徒县的育婴堂始建于1731年,而“万文”认为成立于1733年,本人相信“梁文”所论证为实。因为“万文”在参考“梁文”时,有明显抄错的痕迹,具体证据见下文 第5条等。
5. 梁文:“在嘉庆十三年(1808)本的如皋县志……之中更述及在1675年知县利用编审里甲通例来向有新置产业的当地人募捐的有趣例子。”这个例子在注释中有说明:“……贡乃尽以所验税契,置之堂(育婴堂)中,令民往堂中自取,而谕守堂者劝令输金钱为堂中置产……来取契者不待劝谕,各随其力而输焉,合计其数,并公前后所捐俸,共得五百金有奇……”(引用资料:如皋县志,嘉庆十三年(1808)刊本,卷3)万文:“皋县令则利用编审里甲之际,将验妥之税契放在育婴堂中,令民往堂中取契,同时吩咐守堂之人劝来取契的捐钱,于是‘取契者不待劝谕,各随其力而输焉’,结果得金500多两,置了田地。”(引用资料:通州直隶志。卷3 ,1875)按:两段完全一样的文字,所区别者“梁文”引用原文为文言,而“万文”为白话,出处居然完全不同,为什么呢?答案只有一个:万君抄错了。抄错的两个明证是:一是“如皋县”县令劝民捐助育婴堂而非“皋县”;二,在梁文中有刊于1875年的“通州直隶州志”,而且也是卷3,但所引用史料是“在通州州治西的育婴堂是1644 ‘郡人殷茂乾、刘昌等建’等,见梁文注35条(通州直隶州志,光绪元年(1875)刊本,卷3)。
6. 梁文:“苏州府亦是得官方资助甚丰得地方。1737年长州县育婴堂更获得朝廷拨给没官房价银一万二千多两。”(引用资料:苏州府志,道光四年(1824)刊本,卷23)万文:“苏州育婴堂、普济堂所获得官房价值高达1万多两。”(引用资料:苏州府志,道光三年刻本,卷23)
7. 梁文:“通州的育婴堂亦是邑绅主动创办的,与属通州的如皋县一样,从创建至以后一段日子里,经济上只依赖当地的士绅商人。”(引用资料:通州育婴堂史料出自通州直隶州志,光绪元年(1875)刊本,卷3;如皋县史料出自《直隶通州志》,乾隆乙亥(1755)刊本,卷4)万文:“通州育婴堂在堂费上则完全依赖当地的士绅。”(引用资料:通州县志,卷4,1755)按:关于通州育婴堂的经费完全依靠士绅捐助这个结论,“梁文”用了两种不同版本的地方志实证,而万文只列出结论而没有具体论证,且所列资料也只有其中一种。由此推断,如果万君真的研读了1875年刊的《通州直隶州志》,对于志中所列史料当会如本文第5条所举一样,具体列出史料论证自己的观点,但是万君没有。由此不但可以证明本文第5条中万君引用1875年刊《通州直隶州志》资料错误,而且再次表明万君此结论乃抄袭“梁文”,并且抄的非常不认真。
8.梁文:“商人的捐助在较大的商业中心是十分重要的。江南最早成立的三所育婴堂——扬州府内江都县,高邮州及仪征县的育婴堂——都是靠绅商的捐募而得以创建或重建的。这与扬州为两淮大盐商集结中心有密切的关系。江都县育婴堂在顺治十二年(1655)的创建,完全是当地商贾所支持的,他们每年捐出二至三千两银子作党的经费。而高邮州育婴堂普济堂在雍正二年(1724)的改建亦是得助于当地绅商捐助二千二百余两银子。”(所引资料两种:江都县史料出自《两淮盐法志》,卷56;高邮州史料出自《高邮州志》,道光二十五年(1845)刊本,卷1)万文:“江南最早的三所育婴堂——江都县、高邮州、仪征县育婴堂都是靠当地商人捐助才得以创建或重建的。这与扬州为两淮大盐商集结中心有关。江都县育婴堂在顺治十二年的创建,完全靠当地商贾所支持的,他们每年捐出二三千两银子作为堂费。高邮州育婴堂在雍正二年的改建也是得助于当地商贾捐助二三千两银子。”(引用资料:《两淮盐法志》,卷56,1806 ) 按:“梁文”对于扬州(江都)育婴堂得创建和重建经过,特别是经费问题,对于《两淮盐法志》(最早的1806年刊本)和扬州府志等不同版本的地方志在经费方面的不同有具体考辨,见“梁文”注32 ;而“万文”在抄袭过程中,不加辨别地只引用《两淮盐法志》,并且把高邮县的史料误为也是出自《两淮盐法志》,万君本人早就忘了自己文章第一条注释用的就是《高邮县志》(卷1,1845),可见,万君并没有看过《高邮县志》,此乃抄袭又一证据也。
9. 梁文:“嘉庆十五年(1810)本之重修扬州府志及光绪七年(1881)之江都县志都不载录岁需银额。唯两者皆谓自康熙五十年(1711)年后,商贾岁捐银千二百两。”(引用资料:《重修扬州府志》,1810)、《江都县志》,1881) 万文:“扬州育婴堂自康熙五十年建立之初,盐商每年从盐税中捐银1200两给育婴堂。”(引用资料:《两淮盐法志》,卷56,1806)按:万君抄袭的水平实在不高,竟然又抄出一个前后矛盾来。“梁文”告诉我们扬州府内江都县育婴堂就是江都县育婴堂或扬州育婴堂,始建于顺治十二年(1665)年,这一点万君却根本没有注意到。在本文第8条中,万君认为扬州(江都县)育婴堂成立于1665年,而在本条中,万君认为扬州(江都县)育婴堂成立于1711年,岂不自相矛盾?究其原因,发现万君在本文第8条所列的抄袭中已经将“扬州府内”四个关键字漏抄;更加没有注意本条所列“梁文”实际为“梁文”注32 ,该注开端即表明扬州育婴堂和江都县育婴堂是同一个育婴堂。并且,该注在考辨不同方志对于经费记载的不同时,特别指出,1810年的重修扬州府志和1881年的江都县志认为商人捐助是1200两,而《两淮志》和同治十三年(1874)本的《扬州府志》则认为到1711年,除创建时所得岁银外,还多获岁捐百五十两。“万文”不但弄错扬州育婴堂的建立时间,而且弄错史料的具体出处,除了证明没有研读原文,乃抄袭之作,且是不负责任的抄错之作外,别无解释。
据统计,“万文”有12条史料是直接从“梁文”中抄袭,甚至抄错而来的,本文上面列举了9条,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对照两文继续找出余下3条。
除了上述注明出处的12条抄袭外,“万文”至少还有2条史料是抄袭“梁文”而没有注明出处。现列举如下:
1. 梁文:“1809年高邮育婴堂规定……男婴则可养至十岁以上,或送交义学,或使手艺,视其智力而定。”(梁文第115页)万文:“对于未领走的年长婴孩,1809年高邮州育婴堂有明文规定:‘养至十岁以上,或送交义学,或使手艺,视其智力而定。’”(万文第118页)
2. 梁文:“这些住堂乳妇得长年住堂内,不得擅自离开,高邮育婴堂只允许她们在过年前后休假约两周。不单如此,几乎所有育婴堂都极频繁地检查婴孩与乳妇,……成绩良好地乳妇会得到赏钱,不好的会被惩罚或驱逐。”(第115页) 万文:“这些住堂乳妇长年在堂内,不得擅自离开,如高邮育婴堂只允许她们在过年前后休假两周。不单如此,几乎所有育婴堂都要极频繁地检查婴孩与乳妇,……成绩良好的得到奖赏,不好的会被惩罚或驱逐。”(第117页)按:“万文”之所以没有注明引文出处,是因为“梁文”也没有注明出处,从而不敢冒然注明《高邮州志》也。
除了对梁其姿教授的论文进行大规模的抄袭之外,在史料方面抄袭的另一个对象当是王卫平教授的论文(主要是《清代江南地区的育婴事业圈》,《清史研究》2000年第1期,以下简称“王A文”;《清代苏州的慈善事业》,《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3期,以下简称“王B文”)了。现列举如下:
王A文:1.“嘉庆二十一年,吴江县盛泽镇创建留婴处,‘收留弃婴,雇妇乳养,送郡城育婴堂。’”(史料出处:仲廷机纂、《仲虎腾续纂:《盛湖志》卷4》2.“光绪《武进阳湖县志》卷3载:‘通江接婴堂在武进通江乡孟河城,嘉庆十七年建,……收留遗弃婴孩,转送城内育婴堂。’”3.“据民国《濮院志》卷9的记载:‘吾镇自乾隆初,乡先生谋创是举,凡所接婴孩送至郡城东西两堂,岁以为率。’”万文:1. 吴江县盛泽镇接婴站在嘉庆二十年创建,“收留弃婴,雇妇乳养,送郡城育婴堂。”(史料出处:仲廷机纂、《仲虎腾续纂:《盛湖志》卷4)2. 武进通江乡接婴站建于嘉庆十七年,“收留遗弃婴孩,转送城内育婴堂。”(史料出处:光绪武进阳湖县志,卷3)3. 嘉兴濮院镇接婴站“自乾隆初,乡先生谋创是举,凡所接婴孩送至郡城东西两堂。”(史料出处:民国濮院志,卷9)按:万君除了将吴江县盛泽镇的留婴处的创建年代错抄为“嘉庆二十年”外(错抄的原因很简单,在王A文中,“嘉庆二十”与“一”正好分成两段,阅读时不留神容易看成“嘉庆二十”而将下一行的“一”漏掉),其余与“王A文”在史料的引用和出处方面完全一样,此又一万君抄袭并且抄错之明证也。
王B文:唐甄对苏州育婴堂实行散婴制的弊端又更为具体的描述:“……其籍记中,病者十二三,死者十一二矣。”(史料出处:唐甄:《潜书》下篇上《赈恤》)万文:1.“清初文人唐甄曾对苏州育婴堂作了观察:‘其籍记中,病者十二三,死者十一二矣。’他感叹到:‘自由此堂依赖,所活着多矣。’”(史料出处:唐甄:《潜书》,中华书局,1955,148。)按:由于《潜书》乃习见史料,万君亲自查阅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其信息来源当为王卫平教授的这篇论文。在这里,万君是否抄袭“王B文”并根据原文作了修对,目前不得而知。“万文”共有三处引用《潜书》,除本条所列外。另有2注,主要是讲苏州育婴堂乳妇数量,“王B文”虽然也有明确说明,但是并没有直接引用,而“万文”对此作了直接引用,因此,可以判断万君是受王卫平教授论文启迪找到《潜书》并作了阅读的。有一点点小小的疑问是:根据南京大学图书馆的馆藏记录,《潜书》中华书局版为1963年出版,1955年的版本是由“古籍出版社”出版的,但万君所引用的版本是1955年中华书局的版本,不知何故。
“万文”根据学术界的一些研究得出的学术史结论是学术界对“育婴堂的经营实态、特点和历史地位缺乏相应研究,将它与南宋的慈幼局。明清的养济院及同时期西欧的类似机构比较更无人提及”,因而“今就上述几个问题略作讨论,希望能够深化育婴堂的研究”。为什么万君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是他无法正面评价梁其姿教授的研究,因为梁其姿教授的论文《十七至十八世纪长江下游之育婴堂》乃是万君想要抄袭之作,如果在论文公开提及,岂不是露出马脚而自投罗网?
大凡抄袭者,大概都遵循了这样一个原则,即绝对不让自己的抄袭对象在论文中出现,以为这样就可以瞒天过海。却从未料到,既然是学术研究,一些经典论著,他人同样有机会阅读到,狐狸尾巴肯定是要露出的。退一步讲,假设,即使万君从来没有看到过“梁文”,那么,万君本人引用的梁其姿教授的另外两种论著,特别是万君引用梁其姿教授的《施善与教化》一书中的史料来论证清代同时期的法国的育婴问题,这岂不是告诉我们学术界关于“南宋的慈幼局、明清的养济院及同同期西欧的类似机构比较”不是“无人提及”,而是有人论及。“万文”“盗”用他人成果却否认他人成就,难道不是缺乏学术道德吗?
更为缺德的是,万君不但“盗”用他人研究的结论,而且连具体论证的逻辑和结论也都是随手“盗”来的。下面从“万文”论证的四个方面逐一指出。
1. 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万文”指出,“各地育婴堂的管理体制大体有两种模式:轮值制和董事制”(万文第114页)。关于这一点,“梁文”指出,“育婴堂的行政形态……主要有二:最理想以十二人组成一管理团,分月轮值,每月一或二人。……其二为‘董事’制”(第110页),即“梁文”明确总结出“轮值制和董事制”两种管理模式。按:前文已经揭示,“万文”所论证育婴堂管理模式的史料均是直接抄袭自“梁文”,顺手抄上观点也就不足为奇了。
2. 经费筹措多样化、资金使用经营化。“万文”指出,清代育婴堂“从一开始就在经营筹措上开辟了都渠道,既有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又有地方士绅的鼎力募捐,更有商人的大力赞助。”(第115页)对此,“梁文”指出“育婴堂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当地的士绅和商人。地方官亦会拨官银协助,或发起捐募运动。”(第107页)按:“万文”所谓的“政府拨款、士绅捐助和商人捐助”三种经费筹措方式在“梁文”中也有明确的总结,并且“万文”论证经费来源的史料亦有多条抄袭“梁文”。
3. 弃婴收养普遍化。“万文”认为清代育婴堂对于弃婴“采取普遍化收养,无论城市乡村,不含任何条件,只要是弃婴一概收养。”就收养方式而言,对于“乡间或者较偏远城镇的弃婴,有些育婴堂还设有留婴所或接婴站,作为弃婴的‘转送站’,并形成一个系统的运婴网络。”对此,“梁文”认为“育婴堂除了收容贫户自动送到堂中的婴孩外,还会主动到外边捡收路旁弃婴”(第114页)。“王A文”认为“育婴堂大都建立在府县城市及较大的市镇中,……远离城镇的乡村贫民很难把弃婴送往城镇育婴堂,以致断送了不少弃婴的生命。有鉴于此,以士绅为主体的地方有力者便出资在乡村与城镇育婴堂之间的某个适中地点(市镇或大村庄)建立中转机构,即接婴所。”“清代后期的育婴事业更向偏远的乡村拓展,从而在江南地区形成了一个城乡一体化的育婴网络。”(第77页)按:可见关于育婴收养普遍化的结论,基本上是综合“梁文”和“王A文”的成果,在具体论证中也剽窃了两文的史料。
4.弃婴保育职业化。 万文认为“育婴堂婴儿的保育,乳妇的选择至关重要。”“对接纳入堂婴儿的抚养,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堂养,即雇佣乳妇入堂哺乳;二是领养,即由乳妇领回哺乳。”(第117页)对此,“梁文”认为,“对弃婴的照顾,原则上可从对乳妇的严密控制中看出其周全。乳妇很多经由官媒推荐。经聘用后,……主要的乳妇必须住堂内”,由于弃婴非常多,乳妇相对较少,因此“部分婴儿得送到堂外约聘乳妇处哺养大概无可避免。”(第114-117页)。
三
上面不厌其烦地从史料和观点两个方面对“万文”与“梁文”和王卫平教授的两篇论文作了对比,证明“万文”从观点到史料乃是一篇不折不扣的经过较为认真的编辑后拼凑而成的抄袭之文,绝对不是巧合。
万君是江苏省宿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局长,在“为人民服务”之余,希望能够充充点,搞得博士念念。大概认为在诸多学科中间,“历史学”是比较容易“混”学位的,于是就在南京大学历史系读博士了。如果真的认为“历史学”比较容易“混”学位,那么这位局长大人完全想错了,历史学恰恰是目前所有人文社会科学中最不容易“拿”到学位的。
就目前中国史学界主流的研究方法而言,对原始资料和学术规范的重视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对于博士生来说,一篇能够获得答辩资格的论文,如果没有很好的学术史梳理和大量原始材料的支撑,不要说通过,就是答辩也是没有资格的。以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来说,无论是那个方向的博士生,都必须老老实实待在图书馆、档案馆查阅资料,没日没夜。即便如此,能够获得答辩资格的,每年也没有多少,大概只有三分之一左右。
当然,对于万局长而言,历史研究并不需要那么辛苦,因为既不需要学术史的认真梳理,更不要“动手动脚找材料”,只要拿一篇一般人不是很轻易能够看到的论文来进行从观点到史料的分割、编辑的再创作就可以了。或者,干脆一稿多投。这样一来,既得到博士论文答辩资格规定的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又可以挣到一笔笔稿费,更可以凭借这些发表的论文去参与南京大学奖学金的评选,更进而作为业绩,可以增加局长的“学者风范”。万局长一箭数雕,远胜一代天骄成吉思汗了。
局长读博,本来也十分正常,所谓人皆有求知欲,“活到老、学到老”。像万局长这样的“年轻有为”者,来读南大的博士,的确也在情理之中。从万局长发表的关于《失地农民权益流失与保障》的论文来看,似乎还承担着一个重要课题。这样一位局长,来读历史学而非社会学,看来是真的喜欢“历史学”这门学问了。但对于如何从事历史学研究,万局长似乎善走旁门:“编辑”、抄袭他人成果。要知道,在中国武侠小说中,凡是正派武装,必须以正宗内功心法为根基,循序渐进,才能得到成功。即使主人公因为机缘巧合,得到巧遇或者灵丹仙果相助,加快成功步伐,那灵丹仙果也只是一种外力,根本上还是需要正宗内功心法;而邪派武功虽然可以速成,但究竟根基不稳,迟早会走火入魔。就历史学而言,名校丰富的馆藏资料由于灵丹仙果,可以加快修炼步伐,名师则由于正宗内功心法,但成功与否还是要自己脚踏实地的苦修。可惜,万局长错练邪功,走火入魔了。最好趁现在还在读博(我猜测的),回头是岸。或许在万局长看来,编辑数篇论文也算的上是一种学术创新,是一种学术贡献了。至于被编辑的论文,只要不在文中提及,东窗事发之日或许不会到来。殊不知上天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万局长掩耳盗铃之举迟早会东窗事发的。或许万局长想,即使有事发一日,那时早就拿了博士学位了,南京大学大概不致于因为编辑、抄袭数篇论文而革除他已经获得的博士学位的。况且,万局长因为有博士学位,早就升任万厅长、乃至万部长了,自然没有人或无趣打假到一位政府高官身上的。
撇开万君作为博士生的身份,万君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局长大人,作为一名政府官员,应该更加自觉的维护法纪。不知道这样一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的话,那么万局长倒是为近日中国的官员腐败作出新的贡献了:知识贪污罪。退一步讲,这样一位对于他人的知识产权可以随意贪污、据为己有的政府官员,如果握着权力的金杖,也足以令人生出许多可怕的未必美妙的遐想和假想来。
上述剽窃事实具在,不知道作为当事人的万君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理;也不知道并非第一次发生学术剽窃丑闻的南京大学会对此事作何处理。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曾经对引用成果规范有明确的界定与要求,教育部现在也正在大力加强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我们期望,这不仅仅是倡议和呼吁,更重要的是要付诸行动。特别是,南京大学作为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世界高水平大学”,不应像过去那样一味地无原则地捂盖子、遮丑,而应在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方面起到带头作用。
(感谢周贝京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4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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