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疑,90年代以来"市民社会"的建构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事件。由于市民社会论者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他们所建构的"市民社会"理论也就有所不同。大体说来,目前有两种市民社会的理论,一种是针对东欧共产主义解体所提出来的"公民社会"的理论,这种理论主要强调的是"公民自由交往的领域"(《国家与社会》,页142,注释35,以下凡引此书只注明页码),即哈贝马斯所谓"公共领域",它强调的是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这种追求政治民主的极端形式就是强调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反抗,这也就是台湾学者将civil society 译为"民间社会"的原因(页121)。另一种是针对西方理性化过程中所形成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哈贝马斯语)而提出来的"市民社会"的理论,这种理论主要强调的是市民社会的道德价值,即追求一种自由的、"善的生活",[3]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将civil society译为"文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