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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澄江县人民法院对由澄江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李树岗、马红芬环境监管失职、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树岗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总和刑期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马红芬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总和刑期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树岗在担任澄江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马红芬在担任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科长期间,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对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改扩建的年产5.6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开工建设的年产8万吨磷酸一铵生产线,被告人马红芬没有执行落实“三同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后,被告人李树岗、马红芬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公司按照环评整改意见的要求建设规范的废水收集、循环、排放系统及废固堆场、堆料场雨棚。被告人李树岗在日常环境监察中,对该公司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厂区内一个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坑塘内、将生产废水抽至厂外排放,擅自开挖三个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洗矿废水收集池、抽取含砷废水进行洗矿等环境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督促整改和落实;被告人马红芬对该公司重点污染源的防治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使含砷生产废水在整个厂区内外环境循环,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等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阳宗海砷浓度自2007年9月开始上升,至2008年7月砷浓度值超过V类水质标准,水质从II类下降到劣于V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003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李树岗利用担任澄江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李某某、尹某某、杨某某、鲁某等人送给的人民币共计23300元。
2006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马红芬利用担任澄江县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李某某、尹某某、李某某等人送给的人民币共计34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树岗、马红芬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2008年9月23日,玉溪市检察院对阳宗海污染一事立案,重点侦查对阳宗海环境负有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是否涉嫌失职、渎职。2008年10月4日,澄江县检察院对澄江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李树岗以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侦查。2008年10月8日,高检院将阳宗海污染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今年7月15日,检察机关组织发案单位干部职工以及农业、林业、水利局中层领导干部50余名,到县法院旁听该案庭审。
本报讯 记者 姚时美 通讯员 黄占啊 澄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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