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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人均承租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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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9 17:42: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晚报记者 杨冬 报道
  一间屋子到底挤多少人才能称为“群租”?记者昨天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下发的有关文件中了解到,本市已规定出租居住房屋必须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且人均承租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至此,关于“群租”的认定已从原先对人均建筑、使用面积的考量,过渡到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上来。
  在一份名为《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本市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记者看到本市房管部门为配合“两个实有”的全覆盖管理,出台了强化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最新举措,除了进一步明确各出租居住房屋的最小出租单位,以及人均承租的最小居住面积外,还规定非家庭成员租住一室的“集体宿舍”,不得设在居住小区内。

  在今年6月网上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一份 《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与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中,曾就“群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若是租赁居住房屋的,规定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若是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规定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上述规定,当时曾一度被外界视作是今后申城界定“群租”的重要依据。但《草案》在公示期间,绝大多数市民有不同声音。一种较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单纯从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界定是否属于“群租”等样式的违规租赁过于简单化。
  还有市民认为,原先《草案》公布的标准过于宽裕,“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已经高于上世纪90年代初上海特困户和困难家庭的居住标准,用此来对“群租”加以定义太过于“大方”。
  记者估算了一下,如果以“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来计算,一家三口的最低居住标准在15平方米左右,小于这一标准则有可能被判定为违规租赁;相同居住面积内涌入更多人口,也可能被视作“群租”。无论怎样,大前提都应是“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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