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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监督工作《意见》:法院办案 检方可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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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20:45: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正的审判必须以公正的执行作为圆满结局,但是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已经成为审判机关多年来久治不愈的痼疾。那么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否对民事案件执行进行监督?8月18日,记者从(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与省高法联合会签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执行工作检察监督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规定,涉及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可以现场监督法院执行。这是全国省级检察院中第一份单就执行监督工作与省级法院会签的工作文件。


    据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人介绍,尽管检察机关在规范执行行为、防止执行权滥用以及支持法院依法执行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可低估,但是长期以来该项工作并未得到很好落实。这次,省检察院专门将执行监督工作与省高级法院协商会签并出台该《意见》。《意见》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宗旨、原则、案件来源、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以及法院对监督意见的反馈等内容。根据《意见》规定,审判监督将覆盖到案件执行的各个环节。如果法院怠于执行,检察院可依法督促法院执行;检察院进行监督时,有权向法院查阅、复制执行材料或者执行卷宗,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同时,对涉及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还可以现场监督法院执行。另外,检察院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执行人员有怠于执行行为的,可以建议法院更换办案人。

    据悉,2004年至今,全省6个市级检察院和29个基层检察院先后开展了执行监督工作,共办理执行监督案件112件。 (责任编辑:符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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