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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长联席会议称流动商贩不应强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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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9 11:42: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昨天,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议召开发布会,百名城管局长就《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其中包括流动商贩应由工商和城管等部门分工管理,流动商贩是否登记应遵循自愿原则,流动商贩可摆摊设点的地段和时间应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拟定,经政府许可后进行公告。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的100多名局长进行了紧急沟通,部分省市的城管局长还就此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征求意见,最终共提出了35条意见和建议,集中起来主要有5条修改意见。城管局长们最关心的问题主要包括3个方面:流动商贩指定或允许的经营区域的许可权问题,由谁来指定流动商贩的经营地段;对流动商贩的管理,应由工商、城管分工管理,不应再由城管笼统地管理小商贩;涉及其他部门,其他部门也应进行协助。


    据介绍,这些意见和建议将以最快的速度上交国务院法制办。

    马上就访

    商贩城管矛盾与是否合法无关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表示,其实流动商贩合法不合法,都与城管部门没有关系,这个不应归城管判定和处罚。目前,之所以城管和商贩存在一些矛盾,是因为商贩不合理地占用了城市公共空间。城市公共空间是属于全体市民的,有特定的功能,比如交通、*会等。城管部门管理,也只是针对占用公共空间,并不涉及经营活动本身是否合法。

    冲突的原因主要是个别城管人员有时管理的方式简单、粗暴,有时也可能是因为商贩一时冲动。这个问题目前已经有了解决的办法,如广东省中山市城管局硬性规定,任何时候城管队员都不得与商贩发生肢体冲突,遇到妨碍执行公务或人身伤害,应请公安机关介入。

    新闻附件·5条修改意见

    1.确定商贩由工商部门主管

    个体工商户涉及人数众多,社会意义重大,必须明确一个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应由工商部门主管。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推给社会,不能让城管背黑锅。

    2.明确流动商贩的法律概念

    流动商贩,即无固定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该是指那些无固定摊位、在行走过程中进行交易或在不特定经营的定时、定点的早市、晚市、假日市场自由进入进行交易的商户。如果不对其概念进行明确,会给管理、执法带来困难。

    3.流动商贩登记不应强制

    流动商贩全部进行工商登记是不可能的,都宣布非法也是不现实的,不应进行强制许可,而是应该提倡、鼓励,让流动商贩自愿选择。

    4.经营时间变更应公告

    流动商贩摆摊的地段和时间应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发生变更的,应提前另行指定其他地段和经营时间,并进行公告。

    法理上工商部门没有城管公共管理权,不能由其指定摆摊设点的地段和时间。由于面对的是流动商贩,地段和经营时间发生变更的,不可能提前告知,只能“公告”。

    5.确定流动商贩分工管理

    征求意见稿没有规定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负责处罚,也没有明确到底怎么处理。应规定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管理,违反规定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经营,则由城管进行处罚。形成噪音和油烟的,应由环保部门处理。出售不合格食品的,由食品**部门处理。 (责任编辑: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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