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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原公安副局长因歌厅大火案终审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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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5 22:27: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中院获悉,经过半年的审判,涉及舞王俱乐部“9·20”特大火灾[/url]的龙岗公安分局原副局长陈旭明玩忽职守、受贿一案已尘埃落定,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陈旭明被判有期徒刑11年。
  去年深圳“9·20”夺去了44条生命。深圳市检察院通报的深圳“9·20”火灾调查情况显示,共有7人在火灾事故中有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其中包括龙岗公安分局原副局长陈旭明、同乐派出所原所长杨周武等人。
  2008年11月28日,陈旭明涉嫌职务犯罪一案在盐田法院开庭审理,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两项罪名起诉。一审宣判书中指出,陈旭明负责对歌舞娱乐场所隐患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组织部署和检查督促,未能积极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同时,陈旭明3次接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某的宴请并收受其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在法庭上,陈旭明声泪俱下,只承认受贿4万元,表示没有坚持住原则收受了这些钱,并转告家人退款;其辩护律师在庭上出示了6万元的退款字据,并否认玩忽职守一罪。2009年1月20日,盐田法院公开宣判:陈旭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退赃款6万元没收上缴国库。对于一审判决,其代理律师姜涵时庭后即表示要求上诉。
  深圳市中院不久前对陈旭明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各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退赃款6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另据悉,在陈旭明案二审之前,2009年3月13日,龙岗法院对同涉“舞王”大火案的其他6名公职人员作出一审判决,杨周武、刘力飚、陈峰、王津、黄忠、刘新华6被告均以犯玩忽职守罪及犯徇私枉法、受贿罪分别获有期徒刑1~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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