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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复合体”与区域秩序建构:一种理论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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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 16:01: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郑先武(南京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欧洲研究》 2004年第3期 

内容提要:本文从巴瑞·布赞的最初定义出发,分析了新兴的“安全区域主义”和“新安全研究”的核心理论之一———“安全复合体”理论的“古典”和“修正”版本的基本内核,并重点阐述了不同理论方法对“安全复合体”内区域安全秩序建构主导模式的不同分析。

关键词:巴瑞·布赞 安全复合体 区域安全秩序 安全外部性 安全区域主义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冷战结束和两极体系的逐渐解体,国际关系学界对两种新的研究课题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即以区域一体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区域主义”(newregionalism)研究和以“宽泛安全”为主要议题的新安全研究。更重要的是,这两种课题使二战以后出现的但长期被隔离开来的、过分关注经济福利的区域一体化研究和过分关注军事威胁的战略研究,在相互交叉和融合中逐步形成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安全区域主义(securityregionalism)。新区域主义研究专家比约恩·赫特纳(Bj rnHettne)将“安全区域主义”定义为:“在特定地理范围内———一个建设中的区域,将包含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冲突关系的安全复合体(securitycomplex)转变为包含对外合作关系和内部和平的安全共同体(securitycommunity)的努力。”他强调,这种由早期的相互依存关系构成的“安全复合体”表明了区域化进程的“真正出发点”。①安全研究专家戴维·莱克(DavidA.Lake)和帕特里克·摩根(PatrickM.Morgan)说,用于描述由共同安全问题联合起来的特殊类型的区域———“安全复合体”,作为暴力冲突和冲突管理成效显著的场所,它在当代世界中的重要性正在不断上升。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区域安全复合体的独特性可以适用于影响区域秩序的独立变量。②杰昂纳·怀特(JounneWright)认为,“安全复合体”理论为安全问题及其管理达成更为宽泛的理解上提供了一种“概念性工具”。③事实上,以“安全复合体”及其管理为起点、以建立安全共同体等区域秩序为基本目标,已成为正在时兴的安全区域主义研究的核心内容。本文从巴瑞·布赞(BarryBuzan)提出的“安全复合体”的最初定义出发,试图通过分析阐释“安全复合体”发展中的理论内核和“安全复合体”内区域秩序建构的不同模式,帮助我们理解国际关系研究中这一新兴的课题。

一 布赞“古典安全复合体”的提出及其理论内核

“安全复合体”概念是由著名安全研究专家巴瑞·布赞首次提出的。1983年,他在《人民、国家和恐惧:国际关系中安全问题》一书中将“安全复合体”定义为:“一组主要安全事务非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它们现实的国家安全不能彼此分开考虑。”他强调,将一个“安全复合体”绑在一起的联系纽带有地理、政治、战略、经济和文化等诸多形式;而且,该复合体之外安全事务与之密切相关的国家也可以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他提出这一概念的宗旨在于改变当时国际流行的以权力分配为核心特征的国际体系结构分析方法的局限性。在他看来,安全研究的更为恰当的分析层次应是介于国家与全球性国际体系之间的“中间层次”,即“安全复合体”。它可以被看作国际体系的一种次级类型,是被严重忽略了的国际关系分析的主要领域。①布赞还就“安全复合体”演化的前景提出三种不同的模式:一是从属模式,即一个“安全复合体”通过与更强的“安全复合体”的“重叠”(overplay)转变为其中的从属部分;二是内部化模式,即定义“安全复合体”的基本竞争或冲突由于某个成员的胜利而消失了,这导致一种新的安全关系的出现;三是“安全共同体”模式,即各独立国家不必再想象和担心在彼此关系中使用武力。②

布赞认为,“安全复合体”概念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是作为无政府国际结构的产物,它比国际体系内关于权力分配的更高层次的分析更能贴切地反映出国家安全决策者所处的安全环境。由于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能够将自己的安全观点同一个或多个安全复合体联系在一起,该概念就为组织各种形式的关系并对之进行单边和等级安排提供了一种有用的工具。二是它为安全要求所关注的大国对体系影响的宏观层次和地方国家关系的微观层次的分析提供了一种途径。“安全复合体”重点关注这两个层次,强调了两者的相互影响,即外部影响倾向于扩大地方问题、地方问题改变和限制了外部的介入及其影响。这样,“安全复合体”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它既通过承认复合体紧密的等级制而包含了传统的权力优先地位,也通过权力关系的中间化而强调了各种层次的不安全关系形态和资源的重要性。三是它通过强调国际体系中权力的扩散,提高了处于该体系权力等级底部的那些行为体的重要性,因为它们可以通过服务于大国的目标来不同程度地影响大国的行为。也就是说,“安全复合体”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推动了国际安全体系非中心化趋势的发展。出现此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安全复合体”关注各国安全问题的彼此紧密联系,从而使国家关系中实质性的安全成分成为一种不可分的商品。四是它为政策关注的焦点或者对政策的评估提供了有用的参考。他相信,当“安全复合体”的观念牢固地树立在人民意识中的时候,那些愚蠢的政策争论和建议也将难以继续存在。鉴于此,安全复合体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一种政策目标,即问题只有在相关复合体的总体框架内得到解决。①

1991年,面对冷战结束和两极体系解体的新形势,布赞在他的《人民、国家和恐惧》一书再版中,对“安全复合体”理论进一步予以补充和系统化。首先,他明确指出安全研究的最恰当的规模是区域层次,并将“安全复合体”置于国际安全研究的核心位置。区域作为一个安全术语是独特而重要的,它是存在于一系列由地理接近性(geographicpropinquity)紧密联系起来的国家中间的安全次体系。在一个“安全区域”内,不一定所有的国家安全互动都是直接的,因为处于区域两端的国家未必有多少直接接触,但它们可能被吸收进同一组联盟或被卷入同一组危机。其次,他明确了“安全复合体”构成的基本因素,包括安全相互依存、权力结构和限定在独特地理区域内牢固的友善与敌意(amity/enmity)关系。这种“安全复合体”既是竞争的相互依存,也是共同利益的相互依存。它是一个以“骚*”为一极,以“安全共同体”为另一极的连续统一体(continuum)。这里的“友善”关系指的是一系列从宣布支持到完全一体化的联盟行为;而“敌意”关系也包括一系列可以由制度表现出来的行为。他强调,定义一个“安全复合体”的基本因素通常是,在一个或更多的大国中间共同感觉到更高层次的威胁或恐惧。显然,他更关心的是“安全复合体”内的冲突关系。第三,他在强调国家作为安全最高指涉对象的同时,还认识到人的安全的重要性。他不同意军事安全就是国家安全的观点。布赞认为,在现代国家体系中,安全的标准单元是有领土主权的国家,即国家仍然是安全最主要的指涉对象,但安全也有很多潜在的指涉对象,如人类集体与个别特定区域的超国家层次和国际体系本身等。第四,他明确了“安全复合体”变化的动力和施动者(agency)。他已清晰地观察到国际体系内的安全从少到多的变化,并认为这种变化将通过区域层次的独特发展来完成。他强调,为了实现安全目标,国家的国内地位由弱变强,区域集团的国际地位由不成熟走向成熟都是必需的。也就是说,国家随着可变的内部和国际环境而变化,其安全也是由它们所决定的。“没有强大的国家就没有国家安全或其他安全。”在他看来,创造更强大的国家也许不是个人和国家安全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其必要条件。他还认为,无政府状态作为国际关系的总条件,它也是“安全复合体”内许多可变性得以维持的前提。“一些无政府结构增加了国家安全问题,而另一些却可以缓解它。”所以,“成熟的无政府状态下的强国”就成为他安全分析的核心观点。第五,他将安全议题从传统的政治和军事领域拓展到经济、社会和环境领域。他认为,人类集体安全主要受到五个领域的影响,即军事、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它们并非孤立地起作用,而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①他的关于“安全”的这种“宽泛”定义,成为直接与二战以来流行的军事占主导地位的战略研究相对抗的“最重要的声音”,并引发对安全的新的深入思考。当代安全研究中著名的“哥本哈根学派”就此开始形成。②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布赞提出的“安全复合体”理论内核归结为:它是介于全球性国际体系和主权国家体系之间的国际区域次体系;安全相互依存、等级权力结构和敌意—友善关系构成了它的基本因素;它的指涉对象最主要的是主权国家,但也可以涉及人的安全;它涉及的安全领域最主要的是政治与军事,但也有经济、社会与环境;它的变化动力是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区域和国家内部权力结构的变化,强大的国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它演变的前景可以是被全球安全体系所覆盖,也可以因内部化而消失,但最理想的结局是“安全共同体”等。总体而言,这是一种以体系和结构为核心的国际关系的新现实主义研究视角。后来,为将上述“安全复合体”理论与修改后的其他版本区别开来,布赞等人将之称为“传统或古典安全复合体理论”,并认为它是“以国家为中心”并围绕军事—政治安全议题组织起来的,是对传统安全研究模式思考的产物。③理查德·琼斯(RichardW.Jones)认为,布赞的《人民、国家和恐惧》(1991)是基于客观主义认识论和国家中心本体论的传统安全研究方法走向高峰的标志。④

二 布赞“古典安全复合体”理论的“不足”及其重要“修正”

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区域主义和安全区域化的纵深发展,布赞的“古典安全复合体”理论越来越显示出自身的“不足”。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他过分强调“国家中心”和国际结构和体系变动对安全的影响,忽视了非国家行为体和国内因素对“安全复合体”的作用。布赞虽然承认不同层次安全关系的变化所产生的不同影响,但他分析的焦点显然是国家及这些层次对国家的影响。比尔·迈克斯威尼(BillMcSweeney)就此评论说:“他不认为次国家层次是独特的指涉对象,而仅仅以此显示国家层次安全的复杂性”,致使“国内层次看来只是国家的一个纬度”;“国际体系规律的法则”也使他“不能应允国际层次上国家或超国家行为体的可能性。”①

第二,他用地理接近性来定义“安全区域”明显落后于区域主义发展的现实。目前,国际研究中关于“区域”的定义虽然仍有许多争议,但分析家们最常引用的有下列标准:一是成员们自我意识到它们组成一个区域,其他非成员也认识到这样一个区域的存在;二是成员们的地理接近性;三是与全球体系分开的一些自主性和独特性的证据,以便测定该体系的实力;四是成员间规则而紧密的互动,即所谓的相互依存;五是深层次的政治、经济与文化联系。②可见,“区域”由客观的地理存在走向主观的建构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所以,有学者批评说,布赞“使用地理接近性作为安全互动的思路在新的世界秩序中基本上已经过时了。”③

第三,他对“安全复合体”变化的动力解释缺乏力度。布赞强调弱国可以变强,无政府状态可以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由此推动“安全复合体”内的冲突关系演变为“安全共同体”,但他仍然相信军事等物质力量尤其是大国的核心作用,并没有对这些变化的动力做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迈克斯威尼认为:“布赞的国际安全的政治经济学展示出比沃尔兹和其他政治学家的国家安全更复杂的世界,他通过引入无政府状态和国家的可变性来反对新现实主义者模式的固定性,可以被认为是后来关于国家学习进程的先声。但他背弃了施动者和结构可以在相互联系中发生变化的社会学观点,由此把施动者和结构的世界留给了它们所处的现实主义世界。”所以,“他未能就无政府状态如何被改变和弱国如何变强,或者相反情况的出现,开出比沃尔兹更好的药方。”①

鉴于布赞“古典安全复合体”理论的上述“不足”,不少学者开始从各个侧面对之进行“修正”。1997年由戴维·莱克和帕特里克·摩根编辑出版的《区域秩序:新世界中的安全建设》一书就是这种“修正”的突出代表。在本书中,莱克和摩根将布赞的“安全复合体”明确称为“区域安全复合体”(regionalsecuritycom plex)并重新定义为:“一组受来自一个独特的地理区域的一种或更多的外部性持续影响的国家。在这样的复合体内,成员们的安全非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致任何成员的行为和成员内部任何与安全有关的主要进展都对其他成员有重大影响。”②他们的理论的最具特色之处是将“区域安全复合体”置于“外部性”(ex ternality)概念之上。莱克解释说:“外部性是不仅仅影响到产生它们的那些行为体的成本(消极外部性)和收益(积极外部性)。这也称为外溢或邻居效应。”他认为,如果地方外部性对其他国家的个人和政府的物质安全形成实际的或潜在的威胁,它就会产生一个区域体系或安全复合体。③他用体系的分析方法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地方外部性对区域安全体系变化的影响。

一是安全外部性。他认为,对外部性而言,区域或社会的成本与收益要大于国家的成本或收益,所以,减少更大的成本和获取更大的收益的渴望会刺激国家区域合作的努力,正是这种国家或私人的回报指导着国家政策。事实上,在相关国家缺乏有效协议的情况下,消极外部性就经常大量滋生,因为产生国不会吸收其行为的社会成本,也不会通过限制其行为来遏制私人成本;而积极的外部性就会产生不足,因为该国必须支付生产的私人成本而不会获取全部社会收益。一个“安全复合体”可能拥有一个或多个安全外部性。拥有多个外部性的“紧密”区域有条件开展大范围的战略性关系和合作,而拥有单个安全外部性的“松散”区域会发现合作存在问题。紧密的“安全复合体”内的国家也更可能组成某种制度或机制,而松散的“安全复合体”内的国家将倾向于谈判更多的协定。①

二是非安全外部性,主要包括经济、环境、信息和国民价值观等。他认为,如果这种非安全外部性与安全外部性保持一致,对某些形式的合作的刺激作用就会扩大。正如更多的安全外部性能够产生紧密的“安全复合体”,多个非安全外部性与安全外部性积累起来也能够增加合作中的潜在所得,并为更大范围内的战略性合作创造条件。

三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明显随参与国家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因为行为体越多,搭便车趋势就越明显,控制行为体行为和签署有效协定就越困难。交易成本的上升会限制区域秩序的潜在支持者,这会导致潜在收益者数量多于潜在支持者。交易成本的上升也会降低区域安全复合体管理的质量。如果合作交易成本太高,即使各国预见到抑制或生产外部性可以获得潜在的大收益,协议也会难以达成。②

四是区域体系结构。区域安全体系将受其结构的影响。它可分为两个方面,即区域层次上无政府状态的秩序原则和多极、两极或单极的权力分配。他相信,单极区域安全体系比较自主,最易管理消极安全外部性和产生积极安全外部性;多极的区域体系虽比较自主,但也受解决冲突问题的困扰,因为相对竞争的安全问题会阻碍合作,且有可能求助于外部力量而导致外部干涉,这会削弱该体系的自主性;两极区域合作则最有可能在少部分影响力强的国家出现。

五是全球体系结构。不同的全球结构产生大国之间竞争程度的变化,即两极内竞争最激烈,多极内竞争较弱,单极内竞争最少。他强调,区域和全球体系结构对区域安全复合体的影响是互动的。最有可能产生冲突的是根植于两极全球体系结构的两极区域结构,因为紧张的区域竞争将促进区域内各个极去寻求外部帮助,而激烈的全球竞争将促使各个全球极为区域竞争提供外部帮助。冷战时期的以印巴战争主导的南亚两极区域体系和阿以冲突就是明显的例子。③

莱克和摩根认为,理解“区域安全复合体”及其管理应该采用“三层博弈”的替代性分析方法,即经常被许多传统理论忽略的对国内、区域和国际政治协同作用的分析。他们说:“最重要的是重新认识到层次的分析不仅共存而且互动。国家通过国内目标明确的行动创造了区域和国际体系,这些行为反过来受到区域和国际体系的影响。”①这种多层次分析有助于突出这样一个事实:在许多国家,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威胁来自国家内部。当今大部分军事冲突是国内的,而不是国家间的战争。对许多缺乏合法性、内聚力和健全社会的弱国来说,安全是两面的:外部威胁虽然受到关注,但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主要来自内部。而且,如果外部势力对该国政府提供支持或反对,或者直接遏制或镇压国内暴力,这种冲突就会变成国际政治的一部分。②

然而,莱克和摩根等人对布赞“古典安全复合体”的上述“修正”,主要是补充了其对变化动力尤其是国内因素作用的解释不足,并强调了国际结构各层次的互动分析,但他们整体上仍然属于国家行为体主导的“体系中心”的结构(新)现实主义研究视角。

解铃还须系铃人。对“古典安全复合体”理论最新的也是最大的“修正”还是布赞本人。20世纪90年代末,他通过出版《安全:一种新的分析框架》等论著对“古典安全复合体”进行了新的审视。一方面,他认为:“古典安全复合体”理论为预见区域形态提供了理由,并解释了这些形态如何被建构、如何被外部国家的干预所调停,从而为详述和预测结果提供了方法。而且,它与冷战后的世界安全仍然是高度相关的,不管是关于新旧冲突形态,还是新旧安全机制和安全共同体。所以,布赞建议现存的国家集团将其作为思考政策目标的框架。③另一方面,他对“古典安全复合体”进行了较大跨度的“自我超越”。

超越的办法之一就是对一个宽泛的安全领域进行开放式研究。这表现在,他将军事、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五个领域的安全视为特殊类型的互动,而不再凸显军事、政治领域的主导地位。也就是说,将所有领域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每个领域仅仅被看作整体的一个纬度。这就是著名的“安全领域分析方法”。他解释说,领域的观点实质上是通过不同透镜来分析同一整体的观点,它是一种为更容易地理解复杂的整体而将它们区别开来的方法。他强调,尽管五种安全领域确实有各自独特的逻辑,但它们实际上不能被分开,政治—军事、经济和社会动力实际上彼此处于紧密的联系之中:贸易和金融要求政治秩序;国家结构依赖于对稳定的认同,也容易对现在的认同构成挑战;文化与政治既影响经济活动,也为经济活动所影响等。这种联系在经济领域尤其明显。在这里,看起来是经济安全的东西实际上是关于政治稳定、军事力量或文化保护的。这种联系也适用于环境领域,因为许多环境问题与经济(如污染控制成本)和社会(如景区和认同)紧紧联系在一起。这种现实既使“安全复合体”的行为主体和指涉对象明显多元化,也使“安全复合体”比过去更加异质化。①

就此,布赞开始把“安全复合体”分成两种不同的类型,即“同质安全复合体”(homogeneouscomplexes)和“异质安全复合体”(heterogeneouscomplexes)。“同质安全复合体”仍保留着“安全复合体”被集中在特殊类型之内、由相似类型单元之间互动的特殊形式构成(如国家间的权力竞争)的“古典”论断。这种逻辑导致不同领域产生不同类型复合体(比如由占支配地位的国家构成的军事安全复合体和以各种认同为基础的单元构成的社会复合体等等)。“异质安全复合体”放弃了“安全复合体”被锁定在特殊领域的论断,它能够使区域逻辑穿越两个或多个领域(如国家、民族、公司、和贯穿于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互动的联盟等),从而将不同类型的互动行为体融合为一体。②

布赞超越“古典安全复合体”的办法之二是,采用一种明确的“社会建构主义”(socialconstructivism)方法来理解当代安全问题。在他看来,“安全”是超越一切政治规则和政治结构的一种途径,实际上就是一种所有政治之上的特殊政治。所以,严格的安全定义和判断标准是由带有实质性政治影响这种明显特征的存在性威胁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e)的确立构成的。他强调,像政治化一样,安全必须被理解为一种实质性的主体间过程,即行为主体之间和行为主体之内安全主体间认知的共享程度是理解行为类型的关键所在。③

基于以上“自我超越”,布赞也开始修改原来主要按地理接近性对“安全区域”的定义。他认为,作为一个区域的最起码要求是,它必定比整个国际体系小,属于其中的一部分,而任意一个区域又不能仅仅是一个地理上的次体系,它必须有更多的共性或共同特征。他把“区域”的条件归纳为三种准则,即共同的特性(sharedcharacteristics)、成型的互动(patternedinteractions)和共有的认知(sharedperception)等。①就此,布赞把“安全复合体”的定义重新组织为:“一组单元,它们的安全化、非安全化的主要过程或者两者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致其安全问题不能彼此分开地合理分析或解决。一个安全复合体形成的动力和结构通常产生于其内部单元之间的安全认知和彼此互动。但是,它们也可能产生于复合体超体系运行带来的外部压力的集体安全化,比如地球环境或全球经济。”②

这样,经过布赞和其他学者的“修正”和补充,“安全复合体”理论变得更加完整和更贴近现实。更重要的是,布赞的上述新安全观标志着与原有传统安全观所依赖的认识论和本体论的明显决裂。③

三 “安全复合体”内建构区域秩序的不同理论模式

布赞的“安全复合体”理论提出后不久,就受到国际关系学界尤其是安全研究专家们的广泛关注。许多学者不仅认同了他的观点,而且将之运用于对安全区域化和安全区域主义的分析。这样,如何在“安全复合体”中建构起理想的区域安全秩序就成了学者们理论探索的基本目标,这也是安全区域主义研究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在这方面,戴维·莱克、帕特里克·摩根、保罗·帕培奥农(PaulA.Papayoanou)、布里安·约伯(BrianL.Job)、比约恩·赫特纳和穆哈米德·阿约伯(MohammedAyoob)等人的观点深具代表性。他们从不同的学术研究视角对区域安全秩序建构及其模式选择进行了总体分析,从而为该理论探索及其实践提供了可供选择的重要思路和途径。

莱克和摩根从现实主义的研究视角对区域安全秩序建构做出了最具理论体系的探讨。如前所述,莱克运用建立在“外部性”概念之上的“区域安全复合体”理论,深刻剖析了区域体系和区域秩序变化的原动力,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区域安全观。摩根以“区域安全复合体”理论为基点,总结出区域安全秩序建构如梯级递升的“五种模式或范例”,即以权力制约权力(powerrestrainingpower)、大国协调(great powerconcert)、集体安全(collectivesecurity)、多元安全共同体(pluralisticsecuritycommunity)和一体化(integration)等。“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范例通常是通过均势(systemofpower)来实现安全目标,它在本质上或许是单极霸权、两极或多极的,国家间的冲突相应按照权力分配来分析。在“大国协调”的范例中,区域安全由该复合体内最强的国家集体负责,它们的行为通过提供秩序和安全作为共同产品而获取合法性。“大国协调”对区域安全的贡献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大国的决定来减弱和管理自身的冲突;二是它为大国合作处理其他安全议题提供了工具。在“集体安全”的范例中,“安全复合体”的成员共同来管理它们的和平与安全,管理不是大国的特权。在“多元安全共同体”的范例中,各成员之间不再考虑使用暴力,所以,这里既没有强制的和平,也不必为这种和平提供组织化的集体力量;而且,各成员仍保持着国家自主权。“一体化”则通过跨国机构来操纵重要的互动,它包含更多的与许多领域有关的规范。它的更高层次是,参与者创建一个超越国际政治的“合并安全共同体”(amalgamatedsecurity)。在这里,甚至于为维护成员内部安全所使用的武力也受到集体监督的支配。①

帕培奥农在摩根的区域秩序“五范例”的基础上结合大国所起的作用,以同样的研究视角重新组织出“区域安全复合体”内可能出现的五种秩序,即霸权(hegemony)、均势、大国协调、集体安全和多元安全共同体等。他解释说,“霸权”区域秩序是指一个大国在管理区域安全体系中处于领导地位。在这里,作为霸主(hegemon)的大国采用三种方式来管理与小国的关系:一是“平衡者方法”(balancerapproach),即大国作为“平衡者”,不永久认同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的政策,而只是通过选择支持在区域冲突中的不同方来寻求体系的稳定或平衡;二是联盟体系,即大国试图通过与区域内小国的联盟来提供区域安全,联盟成为霸主控制和管理区域内部冲突的工具;三是霸权稳定体系,即霸主通过自己压倒区域内小国的不对称权力来寻求支配和剥削小国,或者霸主通过承担提供安全这种公共产品的成本来建立区域秩序。“均势”区域体系是一种大国依靠自身力量或联盟制衡另一个内部大国的竞争性体系。这样的“安全复合体”内至少有两个大国,而且在区域内有明显趋异的经济、种族或意识形态联系。在这样一个体系中,冲突是否发生取决于大国承担的可信的平衡责任的能力。所以,经济、种族或意识形态上的联系越紧密,大国获取支持就会越明显,责任就越可信,冲突就越可能被避免。“大国协调”是指两个或更多的大国一同联合起来保持区域秩序和安全。这种情况在处于领导地位的大国有能力对其他大国承担“安全复合体”内可信的责任时最有可能出现。这样,当一个区域内大国拥有明显而互补的经济利益时,协调最有可能形成。共同的意识形态、种族和人权关注也对协调的形成有促进作用。“集体安全”方法是由包括大国和小国的“区域安全复合体”内国家所采用的。与“大国协调”一样,这样的区域秩序在拥有共同经济、意识形态和种族关系时最有可能出现,但与之不同的是,为实现区域内共同的秩序和安全目标的联合管理不只是大国的特权。他认为,“多元安全共同体”是可以包括大国的最后一种区域秩序,它是一个“区域安全复合体”的不复存在的反映。①

约伯从建构主义分析视角,对“安全复合体”内的区域秩序建构提出了与现实主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结构性因素在决定一个特定的“区域安全复合体”内多边主义的程度和本质中仅仅存在有限的作用;是环境的认知特征———行为主体彼此间的态度、管理国际互动的规则和规范、行为主体之间安全困境的范围和本质等因素,有效地决定了区域秩序的独特形式。不管是短暂的均势的保持,还是大国协调的建立,或者是敌对联盟的极化体系的出现,它们都取决于国家尤其是相关大国之间共同认知的本质和差异。即使是现在的霸权支配、集体防御、集体安全、协调或安全共同体的演变,也取决于核心国家的态度。他认为,典型的“区域安全复合体”是至少四种类型的国家的联合体。它们分别是:全球性大国,即可以在任何区域定义其利益、凸显其权力的国家;大国,即可以超越自己所处的地理区域,在有限的范围内定义其利益、凸显其权力的国家;区域国家,即可以在横穿其所在地理区域定义其利益、凸显其权力的国家;小国,即不能凸显其权力,也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国家。据此,他就区域安全秩序的不同选择得出四个结论:一是在大国利益被认为不能共存的“区域安全复合体”中,多边主义流行的模式将持续是各成员之间的集体防御安排;二是在行为主体之间没有对和平构成即时威胁的“区域安全复合体”中,多边主义更倾向于共同打造安全结构的共同根基;三是在政治、经济、宗教等观念不存在冲突的“区域安全复合体”中,多边主义有机会通过进一步增强区域战略文化、透明度规范、防御主义及其部署、争端和平解决原则和互信机制的建设等国家间行为的规范,来进一步发展诸如集体安全机制等多边主义制度,以推动“安全共同体”的实现;四是在小国占多数的“区域安全复合体”中,可以保持其领土完整和内部主权的集体安全的区域机制深具吸引力等。这些机制对促进各成员间的共同认同和规范的深化以及安全共同体的建设具有积极的影响。①

赫特纳从新区域主义国际政治经济学角度来解释“区域安全复合体”内的冲突管理和区域秩序的演变进程。他认为,目前,新区域主义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现象,它通常与某种计划和战略紧密联系在一起,并经常导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安全等丰富内容的正式机制的建立。所以,“新区域主义理论不仅仅涉及兴起中的区域,它必然是一种关于转变中的世界秩序和多层次治理形式兴起的理论。”他使用了与“国家性”(stateness)和“民族性”(nationness)相类似的更理论化的术语———“区域性”(regionness),来描述一个独特地理区域不断发展的多维的区域化进程。他强调,随着“区域性”的日益增强,区域正从客观向主观转变,并成为拥有自己权利的行为主体。他根据区域内的凝聚力(regionalcoherence)将“区域性”分成五个不同的层次,即“地理空间”(regionalspace/proto region)(原区域)、“区域复合体”(regionalcomplex)(作为社会体系的区域)、“区域社会”(re gionalsociety)(区域公民社会)、“区域共同体”(regionalcommunity)(一种行为主体)和“区域国家”(region state)(一种政治实体)等。从安全的角度看,“区域性”的不同层次决定着安全区域主义的发展进程,即从“区域安全复合体”开始,通过有效的区域安全管理或安全秩序建构,逐步走向“区域安全共同体”。他认为,评价一个转变中的“区域安全复合体”内“区域性”层次的至关重要的标准是其在区域层次通过制度化自主管理和解决冲突的能力。他提出由五种核心成分构成一种区域冲突管理的“分析框架”,即“发展区域主义”(developmentregionalism)与冲突预防,冲突的本质与动力,外部干涉的模式,和平管理与解决冲突的形式,冲突后重建等。他解释说,“发展区域主义”是指一个地理区域内的一组国家通过谋求功能和领土之间的合理平衡来增强区域经济的整体互补,它可以通过增强和平的环境和消除暴力的因素来预防不测事件发生。它是一种打破冲突和欠发展相互滋生的恶性循环的办法,也是将冲突在产生之前消除掉的一种预防因素。他强调,从政治秩序的角度看,“区域性”发展的“最后结果”将是“区域国家”———一种“必须与民族国家区别开来的”、“新形式的政治实体。”这种“区域国家”是由一组原有的主权国家共同体自动演变成的。在这里,主权达到了最佳状态的共享,民主比其他国际政体更为彻底。而且,权威、权力和决策不是中央集权,而是多层次非中央集权的地方、微观区域、国家和宏观区域/超国家层次的。“这实际上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所勾勒的欧洲联盟观念。”①


阿约伯是从“区域社会”的角度讨论区域秩序的建构。而布赞也承认“英国学派”所说的国际社会和国际体系一样,将首先出现在区域次体系,亦即所谓的“区域第一逻辑”。②他还认为,冷战结束确实标志着区域内的冲突管理将在很大程度上由区域考虑拉动,而且必须由属于该区域的国家来进行。也就是说,区域内各国必须从仅仅将区域视为互动单元体系移向“区域社会”的观念,这是通向秩序与和平的区域共同体必需的“上阶石”。在阿约伯看来,将“区域社会”概念化的最好办法是设想一个连续统一体———从“区域体系”末端延伸到“区域共同体”另一端,“区域安全”和“区域社会”位于两者中间,其中,“区域安全”更靠近“区域体系”,而“区域社会”紧接着“区域共同体”末端。他把“区域社会”定义为:“一个安全和经济紧密联系的网络,这使得如果不能确信该社会其他所有成员,就不能期待任何形式的安全或福利。”这样的区域社会观不仅要求物质利益刺激,而且要求“认知区域主义”(cognitiveregionalism),即它只能由“我们性”(we ness)、共同的同情、忠诚和共同的认同(sharedindentity)来理解。它也显示出自身具有基于安全和福利目标的强大而健全的区域合作制度。这种“区域体系”就是布赞所说的“安全复合体”,而“区域社会”只有克服这个复合体内安全互动的消极内容才能够建成。他把影响“区域社会”建设的核心变量归结为“区域安全复合体”、“国家建设”(state making)、全球性大国和区域核心国家等,并强调区域社会的规则必须超越国际社会的规则,因为国际社会的存在不必确保其成员的安全,而确信此种安全是区域社会建构的主要动机。①

以上学者的理论分析表明,从“区域安全复合体”开始,经由均势、集体安全、大国协调、区域社会,逐步演变到“多元安全共同体”,乃至最终到“合并安全共同体”或“区域国家”,这是安全区域主义和区域安全秩序建构可选择的发展之路。就影响这一进程的发展动力而言,有全球—区域—国家—次国家互动的体系因素,有权力分配尤其是大国作用、安全与经济相互依存和政治经济发展等物质因素,也有共同的认同、共同的规范、共同的信任、积极的合作和健全的制度等非物质因素。就推动这一进程的行为主体而言,有主权国家的核心地位,也有区域组织等超国家和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的积极作用。就区域秩序涉及的安全领域而言,有政治—军事等传统安全,也有经济、社会、环境、信息等非传统的新安全。从理论整合方向而言,新区域主义和“宽泛”安全议题研究正引导着“安全复合体”和区域秩序建构研究超越传统国际关系研究中的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界限,逐步走向融合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不同视角的新的国际关系研究视野———国际政治经济学。总之,“安全复合体”与区域秩序建构理论研究是一项涉及多层面、多领域和多学科的新的系统工程,因而需要真正的综合的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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