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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流感暴发期间制售假药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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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5:33: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制售假药、劣药者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也当以共犯论处
  今天生效的一项法律解释首次明确规定,在地震灾害、流感暴发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将受到法律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5月13日公布的这项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后对CBN记者解释说:“依法从重处罚的意思,是说对一个犯罪行为,有一个量刑范围时,会往高处靠,但并不一定是最高的,具体(如何量刑)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来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也表示,这个规定将增强中国防控甲型H1N1流感病毒、保障药品安全的信心。
  近年来,中国较为严峻的产售假药、劣药现象,直接催生了这项法律。历数的近年来发生的制售假药案,就有2006年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2006年安徽华源公司假欣弗案、2006年假避孕药品案、2007年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案等等。
  据熊选国介绍,《解释》另一个值得关注之处是明确了《刑法》中产销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与此前相关的司法解释相比,新增了四个标准,如“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等特殊人群为适用对象的药品”等。
  对于产销假药的共犯论处情形,《解释》还特别新增了一个条款,规定为制售假药、劣药者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也当以共犯论处。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昨日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明星代言行为并非该司法解释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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