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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贵州劳动保障厅副厅长杨锦福受贿87万领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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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2:26: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图为杨锦福受审时的情景。


  昨日(13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向媒体通报,日前,该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杨锦福有期徒刑12年。

  据了解,2008年9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锦福受贿87万元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报曾作报道)。庭审中,杨锦福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这一罪名不持异议,对指控其收受他人87.2万元现金也不持异议,但他认为,在87.2万元中,有4万元是当事人在他儿子结婚和母亲过世时所送的礼金,有2万元是别人向他买狗下的订金。因此,应将这6万元从受贿金额中减掉。被告人杨锦福辩称,他与这些行贿人均不熟识,更谈不上是朋友,只是经他人介绍或者是因工作关系才认识的。对此,检察官认为,“礼金”的说法只是一种形式,实际上还是受贿。


  庭审结束后,法庭未对此案进行当庭宣判。

  4月3日,贵阳中院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定,2006年5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杨锦福担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期间,应行贿人的请托,利用批准相关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学校成立、批准取得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批准增加培训指标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共计87.2万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锦福已向省人民检察院退缴款项90万元。

  贵阳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杨锦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杨锦福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目前,杨锦福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来源:金黔在线) (责任编辑:张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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