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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官员腐败,地方纪委该当何“罪”?! [打印本页]

作者: 脑有坏    时间: 2007-2-11 19:04
标题: 官员腐败,地方纪委该当何“罪”?!
  官员腐败,地方纪委该当何“罪”?!·
在近年的“反腐风暴”中,一个又一个腐败窝案、串案、要案、大案被查处,一批又一批腐败分子被揪了出来,这固然大快人心。一方面表明中央查处腐败案件力度空前,显示我党肃贪治吏的坚强决心;但另一方面也显示,正如有专家所说,我国正处于腐败高发时期,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反腐败工作任务艰巨、任重道远,而面临的形势也十分严峻。
  
  在这些被查处的腐败大案、要案当中,有一个比较耐人寻味的现象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负有党内监督职责的地方纪委及纪委书记,却罕有被追究责任而落马或被处分的(除非这些地方的纪委书记自身涉嫌腐败,如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譬如:最近的上海腐败大案涉及上至政治局委员的陈良宇等一班政、商要员,不久前的湖南郴州市李大伦“窝案”,安徽原副省长何闽旭案,福建省系列官员落马案,等等。在所有这些腐败大案当中,当地纪委该当何责都未见公布或追究。这不得不令我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官员腐败,难道地方纪委及其纪委书记当真没有丝毫责任吗?或者,换一句更通俗的话来说:官员腐败,地方纪委及其纪委书记该当何“罪”?
  
  欲论其“罪”,先了解纪委的职责范围。“纪委”是何东东,“纪律检查委员会”也。虽然我在网上没能查到关于“纪委工作主要职责”之类的官方文件,但在《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4年02月17日公布)的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从上可见,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即纪委)在党内监督当中担当重要角色,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据此,再来观察一些腐败大案涉及的官员腐败,就能显而易见地发现地方纪委存在着失职或渎职的嫌疑——如果地方纪委对其治下党员干部的腐败不知情,是失职;如果知情而不查处,则是渎职。但不管是何情形,地方纪委都是难辞其责的。
  
  也许,有人会以纪委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的制度设置来为纪委推卸责任,但问题是即使如此,导致不能监督和检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情况,但是在现实中,地方纪委对其下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同样存在重大缺失,也是不争的事实。
  
  以上海的腐败案为例子吧,如果说,**上海市纪委没能监督上海市委最主要领导行使权力的情况尚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其对下一级部门(如区一级、市直属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如落马的秦裕、祝均一)的监督,则应该在其权力范围之内了吧,但事实上其实质监督又体现在哪里呢?(当然这里面还涉及种种复杂的权力保护的关系)。退一步说,在上述地方纪委的职责当中,其中还有“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的内容,以及“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据此,就要问一下:对上海市的社保腐败大案,**上海市纪委有没有向其上一级纪委即中纪委报告呢?但很遗憾,迄今为止,这些信息在公众视野中都是付诸阙如的。不便妄议。
  
  当然,不独上海此次的案子是这样,很多腐败案子都是如此。对此,我们似有必要进一步思考:如果地方纪委不但不能监督其同级党委,甚至对其下一级党委也难以实施监督之职责,在反腐败工作中既打不了“老虎”,甚至连“苍蝇”、“蚊子”也打不了,那么,这些地方纪委部门存在的正当性、合理性就会大成疑问。同时,我们还要知道,在党、政界限模糊的政制安排之下,纪委所花费的开销同样是纳税人缴交的税款,同样是必须讲究效率和绩效的。
  
  诚然,倘若因为地方纪委在党内监督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失,就试图将地方纪委一撤了之,这当然是过于天真的想法,既不现实同时也是不负责任的。我认为,比较理性的做法是:必须增强地方纪委部门积极履行职责的责任意识,同时,对地方纪委存在的失职或渎职行为必须进行严肃追究,这才能促使地方纪委进一步增强其履行党内监督责任的主动性、敏感性、积极性,增强危机意识。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地方纪委党内监督以及反腐败的工作效率。当然,同样甚至更加重要的还是,要对现行的党内监督机制以及纪委监督的独立性进行必要的健全和完善。
  
  不过笔者也认为,即使在现行的党内监督机制之下,地方纪委无所作为也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因而,希望在腐败案件频发的地方,在查处腐败案件的同时,也必须追究地方纪委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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