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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家庭破裂可向“小三”索赔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涉及第三者的问题。显然,第三者和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共同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
个人感觉:这似乎算是个振奋人心的消息吧?哈哈!~~
从此想要立志做小三的同志们,以及想要出轨的同志们,就首先要具备经济基础了。
这在一定程度上似乎起了稳定婚姻和家庭的目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想,人们会不会为了降低索赔而选择暗渡陈仓的猥琐的招数?这又会衍生出什么样的社会现象出现呢?
以下是引用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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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不应全盘否定
“一刀切式的全盘否定,不太适宜”,对于男女同居这一社会现象,马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在她看来,同居可分为配偶间同居(婚姻同居)和非配偶间同居,而后者又可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破坏婚姻同居)和双方均无配偶者的同居(非婚同居)。
马兰认为,现行婚姻法对配偶间同居和非配偶间同居进行了明确区分,但对后者未有做进一步的切割,而是采取了一刀切式的全盘否定,这是不太适宜的。
马兰认同有配偶的人还与“小三”同居这种破坏婚姻的同居关系不予保护。但她认为还应看到非婚同居与破坏婚姻的同居不同,非婚同居对法定婚姻关系的破坏和冲击较小,法律对这种同居关系固然不宜予以肯定,但从保护公民,尤其是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对这种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
“小三”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从现实生活上来说,当前非婚同居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的,社会也有大量的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但因其不是法律调整范围,法院不予受理,又使得矛盾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致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
为此,马兰建议修改婚姻法相关规定,规定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确定归属;无协议的,按照一般共有原则确定。而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诉讼程序解除;解除同居关系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双方不愿意解除同居关系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无过错方有权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有利于遏制婚外性关系的发生和蔓延。”对于能不能向“小三”索赔,马兰持鲜明的肯定态度。她表示,第三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涉及第三者的问题。显然,第三者既然和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共同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也同样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理应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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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这一提案是从保护公民,尤其是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其主要面向的人群是在婚姻中的一些遭到第三者侵害的弱势群体。这样的群体在过去无非是哭闹,懊恼,痛心乃至离婚,不仅情感遭到了侵害,正常的生活,家庭,经济都会遭受到侵害。此时人们往往会束手无策,或是偃旗息鼓。但是根据这个提案,“无过错方有权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有利于遏制婚外性关系的发生和蔓延。”
但是该如何界定赔偿的尺度,如何判定小三的身份等,这就需要配套的立法出台,给法院一个明确的判罚规定了。
但是我个人认为,这只是个开始,是人们保护现有婚姻,保护正确道德观的开始。个人还是很支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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