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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讯息] 我谈政府公权力与刑法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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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3 13:02: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08年9月24日,在由广州开往遵义的1291次列车上,曹大和,疑似躁狂症的30岁贵州男子,被列车乘务人员捆绑起来超过10个小时,最终于25日死亡。曹大和的尸首随即被停放在广西境内的一个小站并被火化。事发后,铁路部门赔偿曹大和家人12万元人民币。10月23日,1291次列车列车长黄建成被公安机关调查并强制拘留。时至今日,并无媒体作后续报道,可见,事件应该是告一段落了。但是,正如几年前孙志刚惨死武汉的事件一样,我们希冀这次的曹大和事件能够给现行制度施加一定的影响并进而改变现行残缺的行政制度。类似这样的一个案件,我们总能从中找出许多个法律漏洞和制度的不健全,在中国的法律案件中,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和行政部门有着脱不开的干系。
在曹大和事件中,我们不能不对铁路当事部门感到遗憾,作为承载乘客的运输客体,相关部门不仅仅是失职,也寒了广大乘客的心。据事后目击乘客的回忆,“在9月25日的那个中午,火车在广西来宾停留的时间比以往要长。目击整件事情的王成江悲伤地坐在火车上继续前行,下一站是柳州,到那里,就是他的家了。而曹大和的回家路已经中止。火车上,曹大和所躺座位前的小桌上,不知是谁燃上了三支香烟,白色的烟丝在打开的车窗前随风飘散。”乘客们的内心感受我不想过多揣测,可是每个人都有情感,都有善恶之分,那三枝香烟不仅寄托了乘客们的哀思,也是对铁路部门残暴行为的无声抗议,也只能是无声的而已。
在铁路部门赔偿了12万元之后,被羁押的那个列车长也许就已被释放了,或许被开除了公职。但是,却并没有任何人为此而承担责任。一起性质恶劣的侵犯人身生命权利的刑事案件就这样轻易地转化成了简单的民事赔偿案件。由于铁路部门的特殊所有性质,那12万元的赔偿款说白了也是国家的赔偿款,也即人民的税款。可怜曹大和刚满30岁年轻的生命如此荒谬地结束,以及其家中的娇妻幼子从此无依无靠。而黄建成列车长,还有1291次列车所属的上级铁路部门依然没有任何改变地照常工作生活着。
在我们身边,我们听到的,看到的,当人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很大一部分都有政府公权力的影子游荡其中。正如上文提到的曹大和案件,作为直接隶属于国家铁道部的铁路运输部门,竟然可以随意捆绑乘客10余个小时并最终致其死亡。但是最终也没有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让我想起了我们的“公检法”——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作为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他们是人民保障自身权利的最终求助对象。可是我们得到的却是公检法部门的肆意腐败,还有强势部门的傲慢忽视。
就在今年,发生了两起公安人员恶性执法致人死亡得出案件,一起是年初发生在湖北省天门市一行人拍摄城管人员与村民冲突被殴打数分钟致死的案件,另一起是今年10月发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6名警察打死一名大学生的案件。两起案件的相同点是施暴的一方都是执法机关。还有司法机关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案件数不胜数,在2003年,除了孙志刚案件震惊全国外还有一起至今日已被人忘记的案件,那就是黄静裸尸学校宿舍案,即便是今日也无定论,是自然死亡还是被其男友强奸致死,双方各执一词,但是法院方面的司法鉴定竟然多达六份!而且每份的鉴定结论都是大相径庭,也难怪黄静的家属会质疑鉴定结果和判决结果。在2002年3月,湖北省襄樊市一宾馆服务生高莺莺突然坠楼,并最终死亡。法医在进行坚定后得出结论高莺莺死于自杀,但是高莺莺的家人质疑鉴定结果,因为高死时身上有伤痕,且衣衫不整。可是很快,襄樊市委市政府出面提出要求要尽快火化尸体,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遭到高家拒绝后,警方竟然强行抢走高莺莺的尸体,并殴打高家人。最终高家不得不屈服。然而,后续的案情更出乎意料之外,高莺莺的父亲高天虎被控伪造证据而被逮捕。此案前前后后,调查判决“丰富多彩”,变化多端,使人难以想象,本应严谨断案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竟对人民玩起了文字游戏,为了私欲而将法律的公正严明置于不顾,而其自知作为执法司法的“终结者”,而更加肆意妄为。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而所谓法律,并不是单指宪法,也包括刑法。然而,我国的政府公权力总是凌驾于法律的约束之上。而“山高皇帝远”的地方政府部门执法司法腐败则更为严重,他们就好像是人民的父母,是法律的主宰,“人人平等”变成了“庶人平等” ,“疏而不漏”变成了“逢官则漏”﹗不难想象,作为社会上最具有权力的群体,居然没有任何硬性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其行为,社会又怎么能安定,又何谈“人权”?就像“6.28**”事件,一个“全省双拥模范县”、“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工作红旗县”,竟然出现了打砸县委及县公安局的所谓“暴力事件”,又何谈什么治安良好,什么红旗县﹗想必官方所称的治安良好不过是建立在行政高压之下的人人危言而已﹗对于向来隐忍的中国老百姓来说,竟能冒死去打砸县委和公安局,**县的行政氛围看来不只是“一言堂”而已,更多的是对当代社会主义民主的摧残,共和国的法制在大多数地方政府眼中远不及行政首脑的一纸批文更有效力﹗
其实,对于我国的现行行政体制来讲,出现这样的问题也是预料之中的。首先,由于司法机关财政依赖地方政府,因而就造成了一旦出现涉及政府部门的案件,司法机关根本就不可能秉公审理,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吃人嘴短,拿人手短” ,也是司法腐败的根源。再有,我国现有涉及到公职人员的刑事案件,多数仅对犯案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仅此而已。而普通公民一旦触犯了刑法,大多数还是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的。同样的案件,只因为职务和地位的不同,就有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这样又怎么能服民意,顺民心?
我国的司法改革走到今天已经有十年之久,也确实有一些成效,从制度上规范了很多不足之处。然而,现如今我国司法制度丑案频出,现行制度早已不合时代发展要求。倘若不将司法系统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再多的改革也是治标不治本。现今我国法律界存在两派,一个是改革派,一个是变革派,仅一字之差,其涵义却大不相同。以我个人观点,只有变革才是我国司法制度发挥应有作用的唯一法门。也只有司法系统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真正的审判公正才会出现,也只有司法系统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司法系统自身的互相牵制的监督职能才能发挥出来,才能保证法院的审判体系检察院的监督体系公安局的调查体系实现权力的平衡和彼此的牵制。
我国的司法系统一直为西方各国所诟病,这里面排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同化阴谋外,我们也不妨借此机会好好审视一下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因为,法制关乎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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