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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实名举报每件必结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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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7 14:32: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省纪委办公厅近日出台办法规定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问题,优先办理、优先反馈结果,且“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受理实名举报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向举报人出具受理告知书。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收到移送的实名举报件后,应当在30日内决定是否进入案件检查程序;未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举报,一般在60日内办结。

    浙江省纪委办公厅指出,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受理实名举报后,在调查时可先找实名举报人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并可以与其签订双向承诺书:受理机关承诺为举报人保密,在规定期限内向其反馈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信访举报人承诺如实举报和反映问题,不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浙江省纪委负责人表示,要提高实名举报的比例,不仅需要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还要确保实名举报件100%的按时办结率和90%以上的反馈满意率。

    根据浙江省纪委办公厅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举报内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责任编辑:刘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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