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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两名副局长共同受贿逾百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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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7 16:01: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陈球通讯员/海法宣) 日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原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以下简称“中海总局”)广东工程分局党支部书记兼常务副局长解冰及该局副局长陈江华,借投标便利共受贿逾百万,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指控,2004年5月,解冰在主管该局全面工作期间,利用负责珠海市情侣北路(南段)填海工程投标的职务便利,伙同该局分管工程管理工作的副局长陈江华(另案处理),在代表中海总局参与上述工程投标的过程中,答应珠海迅达航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桂丰关于中海总局退出投标的请求,以换取黄桂丰给予个人好处费的承诺。事后,被告人解冰伙同陈江华在珠海国际会展中心酒店收取了黄桂丰给予的贿赂款港币40万元,其中解冰分得港币20万元。
  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解冰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又伙同陈江华利用管理发放承包中海总局珠海分局的职务便利,在黄桂丰提出给予个人好处费后,降低承包管理费,将中海总局珠海分局承包给珠海迅达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后解冰伙同陈江华分2次收取了黄桂丰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其中解冰分得人民币30万元。
  2007年4月,解冰和陈江华在得知黄桂丰因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调查后,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0万元交回中海总局广东工程分局。
  2008年3月17日,解冰到广州市检察院自首,并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同年12月11日,解冰所在中海总局广东工程分局及其家属分别代其向海珠法院退交赃款人民币30万元和人民币175160元。
  海珠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解冰自首且有立功表现,并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海珠区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解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解冰退交赃款共计人民币475160元,予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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