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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务”机要费之争议,陈水扁选择透过对外放话而非于法庭中辩论之方式,向全民报告案情,其方式是否适当以及内容是否有争议姑且不论,但其于谈话一开始即表示,因为清白坦荡荡,因此于受讯问时没有请任何律师云云,却是破坏了我国刑事诉讼实务所努力之方向。<br /><br />过去由于对律师辩护之不良印象及台湾人对于犯罪人应报思想之浓厚,对于犯罪嫌疑人于侦查阶段聘请律师,非但检调单位常以各种技术性理由阻扰律师辩护,一般民间更认为聘请律师之犯罪嫌疑人一定是心中有鬼;若该嫌疑人受宣判无罪,更常被认为是黑心律师不道德地帮坏人脱罪。<br /><br />在司法前辈努力之下,实务机关已经跟上世界潮流,认同律师在侦查期间的角色,并欢迎嫌疑人聘请律师一同合法有效地发现真实,来保障社会正义的实现。陈水扁竟以法律人以及元首双重身分,宣称侦查期间不聘请律师辅佐,正是其不可能犯罪之代表,此错误观念以及发言,将可能使台湾之法学发展退后数十年之久。<br /><br />与司法无关之部分,陈水扁结尾时表示,只要一审判决有罪就会主动辞职,先不说他之前的不良纪录,由只要有收礼券就下台变成要“直接”收、只要涉及弊案就下台变成“一审判决有罪”,光是陈水扁把谁一审有罪就下台的主体不清楚阐明,就让人可期待如一审判决有罪可以做出如何的诡辩了。<br /><br />更何况,以此种案件之进行速度,由分案、准备程序到言词辩论最后判决,一般来说,一年的审判期间已经是保守之估计了,看来一审判决的时间与陈水扁的法定任期非常可能是“同时发生”。看来除非陈水扁打算无限连任打死不退,然后一审被判有罪,不然依其标准还是会安然做到二○○八年,最后的结论,不过是又吃了我们一次豆腐。<br /><br />至于对陈水扁之辩护律师道长,既然您的当事人都说他的金钱流向没有问题,劝劝贵当事人公布其财务收支吧,看看其这么多年来收入有哪些,支出有哪些(包含拿来报“国务”机要费的),看看有没有异常之处吧。不但在政治上可以止扰定纷,在法律上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使当事人获得无罪判决,何必像今天一样,坚持形式上违法报领之部分实质上并不违法,但是十分十分重要所以不能公开呢。<br /><br />如果真的不便,就公开当事人私人财产的资金流吧,来让法院判断是否有所不法情事,不要到了法院判决有罪之后,又说有很多证据不能提供给法院,所以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更进一步的伤害人民对司法的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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