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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家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彼此间的相互依赖程度也越来越深。在这个过程中,国际制度构成了国家间联系的重要方式,并成为当今世界政治舞台上的一个突出现象。放眼世界就会发现,世界上大大小小的国家实际上都生活在稠密的国际制度网络之中。这个网络包括各种各样的国际组织、双边和多边条约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制度安排。国家正是通过这样的网结而共生共存。在这种网络的作用下,国际政治的制度化程度在明显提高,对国家行为的影响远远超过了过去。
对于构成国际政治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制度,国际关系学者给予了不同的解释,有关国际制度的研究文献,已构成了国际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而且在一定的意义上体现了理论视角的取舍。基欧汉曾把国际制度研究归纳为两种视角:理性主义和反思主义。1从目前的学术文献来看,国际制度的研究基本上是在现实主义(包括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社会建构主义的理论框架下进行的。这三个学派对国际制度的产生、作用和影响做出了不同的解释。除了进行理论探讨之外,国际关系学者还对国际制度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这些研究涉及了广泛的问题领域,如安全、环境、人权、经济等,研究的层次既有全球的,也有地区性的。国际制度的研究也在不断的深化,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出现了对话和互补的趋势。了解这个学术领域的基本研究情况,对于认识当前的国际形势是很有意义的。
一、国际组织、国际体制和国际制度
从事国际问题的研究,经常会遇到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国际体制(International Regimes)和国际制度(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三个概念。2这三个概念有相同之处,也有细微差别。按照《国际组织年鉴》的定义,国际组织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一种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该联盟是由各成员国政府通过符合国际法的协议而成立的,具有常设系统或一套机构,宗旨是依靠成员国间的合作谋求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3这个定义强调了国际组织的国家特性或政府特性,即是指政府间组织(IGOs),如果更广义地讲,还可以包括非政府组织(NGOs)。
“国际体制”概念在1975 年由恩斯特·哈斯(Enst Hass)和约翰·鲁杰(John Ruggie)提出,但在使用中却引起了较大的混乱,甚至被一些学者批评为赶时髦。后来,国际政治学界曾专门召开了关于国际体制的学术讨论会,并出版了由奎斯勒 (Stephen Krasner)主编的《国际体制》一书。奎斯勒对“国际体制”给出了一个得到较广泛认可的定义:国际体制是“在一定的国际关系领域中汇聚了行为体期望的一组明确或含蓄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4
不过,对这样的概念也有不同看法。奥兰·杨(Oran Young)批评它过于宽泛,弹性过大,运用起来不易操作。基欧汉认为它过于复杂,主张把它限制在具有明确规则的特定的问题领域。然而,各种不同的界定并没有影响学者们用“体制”这个概念广泛研究各种问题,诸如安全、人权、环境、海洋、食品、外层空间等领域的国际体制对国家行为方式的影响。与“国际体制”相比,“国际制度”在概念上更宽泛一些,大体上包括以下三种形式:(1)正式的政府间组织或跨国的非政府组织。这种组织由国家精心设计,具有明确的规则,是为一定目的服务的实体,能够监督行动体的行为并对其做出反应。例如,在联合国系统中就存在着数以百计的政府间组织,并且联系着众多的跨国非政府组织。(2)政府间的明确规则。这些规则经过政府同意,构成了适用于国际关系特定领域的制度。(3)国际惯例。这是指具有隐含规则的非正式制度,这些东西尽管没有明确的制度形式,但能够塑造行为体的预期,使行为体能够彼此理解,并自愿协调它们的行为。5在实际的运作中,国际制度有三个特征。第一是权威性。国际制度虽然是运作于国际无政府状态度下的制度,是权力分散状态下的规则,但却是国际社会成员认可或达成的约定,代表了某个领域的行为准则,因而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国际制度的权威性保证了它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大多数参与者的有效性。第二是制约性。国际制度对国家行为进行制约,目的是使国家行为符合国际制度的规范。虽然国际制度的建立取决于国家、尤其是大国的自愿行为,但一经建立,它就具有了规范所有参与者行为的功能。第三是关联性。随着国际社会相互依存度的提高,国际行为体之间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国际制度已日益形成覆盖整个世界的网络体系,使各个问题领域的制度不可分割。从国际制度的这些特性中可以看到,它们对国际行为体参与国际互动的行为是有重要影响的,不但构成了行为体进行互动的国际条件,而且构成了行为体能够获取的一种资源。利用这种资源,国家可以在不增加可见国力的情况下增大自己的国际影响力。6
从上述有关三个概念的讨论中可以看到,国际制度的概念实际上包括了国际体制和国际组织的内容。国际体制与国际制度的概念差不多,而国际组织则是一种正式的结构,代表和支撑着国际制度。在国际关系的研究中,虽然一些学者在使用这些概念时有所选择,但更多的时候则没有明确的区分,除非所研究的制度是特别非正式的。这三个概念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反映了国际关系学者探索国际关系制度化的历史轨迹和关注重心。从二战之后至20 世纪70 年代,研究的重点是正式的国家间组织(formal organization),其焦点大多集中在联合国身上,有关联合国的出版物汗牛充栋。研究的内容涉及联合国的功能、作用、运行体制、决策程序以及各分支机构等。当行为科学进入国际关系领域后,联合国的投票方式又成为研究的重点。从20 世纪70 年代到80 年代,国际体制研究占据了重要地位。虽然正式的国际组织仍然是学科研究的重要内容,但若干重大事件的发生改变了国际组织研究的重心。越南战争对联合国威信的损害和美国实行浮动汇率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本位制的打击,动摇了人们对正式的国际组织的信念。与此同时,在一些具体的问题领域却出现了解决国际争端、协调国际行动的新的体制。从80 年代末至现在,国际制度研究可以说进入了一个比较繁荣的阶段,大批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国际合作和国际制度的概念与机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
二、解释国际制度的三种理论
在国际关系理论中,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基于对世界政治的不同理解,对国际制度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主张,构成了国际制度的三种主流解释框架。
1、新现实主义的国际制度观
传统的现实主义者很少涉及国际制度,但他们对国际组织还是有自己的观点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理论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三点:民族国家是国际政治中最重要的行为体,国际政治就是国家间政治;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有明显的区别;国际关系主要是关于权力与和平的斗争。现实主义者的这些看法,决定了他们对国际组织的理解。国际组织在他们的理论体系中没有占据重要地位,因为他们是国家中心论者,国际组织不过是国家进行权力斗争的工具和手段。国际组织至多只能限制国家权力,不可能解决和平问题。神圣同盟、国际联盟都没有解决战争问题,联合国是“冷战的产物,它脱胎于东西方之间的冲突。⋯⋯联合国中美苏两国之间的冲突,正像神圣同盟中英俄两国的冲突和国际联盟中英法两国的冲突一样,逐渐形成了针锋相对的判断事物和行为的标准,乃至于根本无助于国际组织在政治问题上采取任何行动。”7即使是那些组织中的功能性结构也无助于和平的解决。对传统的现实主义来说,国际制度不过是国家权力和利益的附属现象。
新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肯尼思·沃尔兹在《国际政治理论》中通过科学简约的方式把摩根索的古典现实主义改造为结构现实主义,给现实主义穿上了科学的外衣,对国家行为的解释不再从国家内部的性质中去寻找,而是从体系的结构层次来分析,提出了国际体系的结构决定了国家行为的分析模式。新现实主义包括5 个主要观点:国家是国际事务中的主要行为体;国家是理性的统一的行为体,国际无政府状态是国家行为的主要动力;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出于权力和安全的考虑,倾向于冲突和竞争,即使存在共同利益也不容易合作;国际制度仅能勉强影响合作的前景。8在沃尔兹看来,国际体系的结构是无政府状态,也就是说在主权国家之上没有共同的最高权力,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行关系。这种无政府状态的国际体系对国家的行为产生了单元(国家)层次所没有的特征。虽然国家的行为受到国内因素的影响,但国际体系的结构才是国家行为的根本原因。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间的合作尽管是可能的,但却是很难实现和维持的。国家的生存主要依赖的是权力而不是制度的安排。新现实主义对合作和国际制度所持的悲观态度,来源于他们的单元—结构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国家进行合作无法解决欺骗问题。由于国际体系是处在无政府状态下,不存在中央权威来强制实施承诺,因此国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捍卫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国家看到共同利益,也仍然会担心受到其他国家的欺骗而陷入到危险之中,从而成为合作伙伴的牺牲品。正是这种极度的不信任和恐惧使得国家之间的合作特别困难。
第二,国家对相对获益的特别敏感。由于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的生存主要取决于权力要素,因此国家在国际互动中最基本的目标就是阻止其他国家实现有利于它们的相对实力的变化。国家所关注的问题不是绝对获益,而是相对获益,即谁获益更多。这种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决定一国与他国合作时,必须考虑利益的分配问题。如果一国相信它的竞争对手会从合作中获得相对较多的利益,那么,它就会拒绝参与合作或是限制它对合作的承诺。正是基于权力竞争的逻辑,国家总是担心合作伙伴在合作中会获得更多的相对利益,并最终会用积聚起来的力量损害或摧毁自己。
对于新现实主义来说,体现国际合作的国际组织不过是主权国家的工具,而且反映了国际体系中的霸主国的利益要求。正是体系内最强大的国家创立和塑造了制度,并以此来维持其在世界权力关系中的地位。国际制度的安排,说到底体现的是一种权力关系。在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国际关系领域中的现实主义者提出了国际体制的基本权力模式,即“社会中的权力配置才是理解集体结果的关键所在,因此,像国际机制这样的制度安排,反映的只是社会体系中的权力整合的现实,特定的制度安排之所以得以形成,只是在那些拥有充分实力的国家长期必要的步骤去创造它们时才会有存在的可能。”9这种 “霸权稳定论”体现了新现实主义的国际制度观,它把权力分配和国际制度联系了起来。按照这种理论,国际制度的建立需要霸权国家的支撑。国际制度之所以能够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如安全和秩序,是因为霸权国家有实力这样做。一旦霸权国家衰落,国际制度就会随之瓦解。因此,实力乃是决定国际制度的最核心部分。国际制度是大国角逐的场所。总之,从新现实主义的角度看,国际制度的后面存在着权力的无形之手,国际制度反映的只是国际系统内部的权力分配。
2、新自由主义的国际制度观
从国际关系理论的发展情况来看,新自由主义对国际制度的论述最为完整和全面,这也是新自由主义向现实主义挑战的最关键之处。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是罗伯特·基欧汉。他在《权力与相互依赖》中阐述了国际制度在世界政治中的作用,认为相互依赖可以改变权力关系的性质,而权力关系的改变则意味着国家之间行为的变化。在《霸权之后》一书中,他基于新现实主义的基本假设,即国家是世界政治中理性的、自利的主要行为体,通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工具,分析了国家在无政府状态下为什么能够实现合作。
基欧汉认为,在一个并不和谐的国际政治领域实现合作,可以通过国际制度这一中介能够实现。虽然在国际社会中,国家之间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但共同利益的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合作自然会产生,只是合作的可能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而要实现合作,则必须依赖制度。尽管霸权有助于我们解释当代国际体制的创设问题,但是霸权的衰落并不必然对应性地引起这些体制的毁灭。随着霸权的衰落,一个缓慢的从霸权合作到霸权后合作的转化就可能发生。10基欧汉指出,“为了使世界政治中的合作不只是在临时的基础上进行,人类必须使用规则。”11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问题,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并不一定导致集体利益的最大化,因为存在“市场失灵”或集体行动的困境。在国际政治中,同样存在政治市场失灵的问题。国际制度的出现与国际政治市场失灵密切相关。基欧汉把科斯定理运用到了国际制度的分析中,国际制度在国际政治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具有以下的作用:第一,国际制度的建立减少了国家间合作的交易成本,如谈判的成本,监督的成本等。由于国际体系不存在等级权威的情况,这样国家之间交往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非对称性使得国家之间的交易成本很高,影响了国家之间的合作,而制度能够提供较充分的信息和稳定的预期,它虽然不能排除国家在充满非确定性和信息非对称的环境下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但可以减少这种行为的可能性。如果交易成本可以不计,那么就不必创建新制度去促进互利的交换,如果交易成本太高,制度的建立也是不可能的。在现实世界政治中,主权和国家的自主性意味着交易费用不能忽略不计,因为沟通和监管很困难,所以,国家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如果沟通和监管的成本小于从政治交换中所获得的利益,制度就会出现,因为作为理性的国家可以进行成本收益的计算,通过建立国际制度更好地实现利益最大化。一旦制度形成,尽管从效率上看并不是最优,但改变它也是不容易的。第二,国际制度的建立可以解决合作过程中的欺骗问题。尽管国家之间认识到合作对大家可能都有利,但由于无政府状态的存在,国家之间的彼此欺诈就会存在,如何避免这种可能而使国家之间的合作能够进行就变得非常重要,而国际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国家能够考虑未来的阴影,在重复博弈的过程中来解决欺诈问题。总之,对于新自由主义而言,国际制度的产生是因为国家在交往过程中交易成本过高而导致的,国际制度可以达到满足国家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也就是说国际制度具有促进彼此利益和合作的功能。新自由主义的国际制度观已经超出了新现实主义的理解范围,在权力之外,国家还可以在自利的无政府状态下,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可以建立国际制度。国际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无政府状态的后果,在分析国际政治时可以看成是一种干预变量。基欧汉在90 年代初宣称,要避免冷战之后欧洲的军事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未来10 年能否出现持久的制度化合作。
约翰·鲁杰认为,多边规范和制度有助于稳定它们的国际后果。实际上,这些规范和制度在当今的地区和全球变化的过程中起着重大的作用。新自由主义的国际制度理论主要是对国际制度进行功能主义的解释。
3、建构主义的国际制度观
尽管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在国际制度方面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它们基本上可以归属于理性主义的旗帜之下。理性主义以微观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为基础,主要有三个基本假定:(1)政治行为体被认为是自利的和理性的;(2)行动者的利益外生于社会互动;(3)社会只是行动者追求既定利益的场所。它们主要解释的是国家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问题。建构主义则认为无政府状态是国家建构的,并提出了与主流理论不同的基本假定:(1)政治行为体具有深厚的社会烙印,其身份由行动者相互作用的社会环境中的制度化规范、价值和观念所构成。(2)利益内生于社会互动中,行动者的身份在互动的过程中会发生改变;(3)社会是一个建构性领域,它使行为体(actor)成为具有知识的社会和政治行动者(agent)。12主流建构主义的基本主张是:(1)人类关系的结构主要是由共有观念(shared ideas)而不是物质力量决定的;(2)有目的的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是由这些共有观念建构而成的,而不是天然固有的。规范、认同和文化是他们理解国际政治的关键词。建构主义把国际制度看成是一种社会规范或社会规则,是一种主体间性的(intersubjective)社会事实,因为只有以社会和共同体为参照系,我们才能知道什么行为是适当的。国际制度可以被看作是行为体之间相互作用的环境,这种环境并不是行为体理性计算的结果,而是一种由行动者的互动过程所建构的社会共同体。特定的国际制度嵌入在更大的规范和原则体系之中。国际制度的核心是共有的知识和主体间的理解或共享的观念,在一定的意义上就是指规范。规范具有两种作用:构成作用和规定作用,规范或者构成认同,或者规定行为,或者两者兼有。国际规范结构不仅约束行动者的行为,而且还建构行为体的身份,塑造行动体的偏好。一方面,结构由行动者来建构,行动者具有能动作用,另一方面,社会结构也影响和重塑行动者,行动者和结构是相互构成的,例如作为团体行动者的民族国家不可能独立于主权这种制度而存在,国家作为行动者与主权作为国际体系的构成规范之间是一种建构关系,一方面国家通过相互承认的实践定义主权的意义,另一方面,相互承认主权也是定义国家本身的重要因素。国际社会的规范同样对国家行为构成了影响。这种影响不是外在的,而是被内化到行动者中,它们不只是限制国家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改变了国家的偏好。嵌入在稠密的跨国和国际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国家被国际社会社会化了。社会化是指新的行为体进入新的环境,通过学习和适应,然后把环境中的社会规范和价值加以内化。国际组织充当了国家社会化的行动者,通过说服的方式使国家接受新的规范,产生了新的认同。例如,费丽莫通过对国际组织的考察,认为国际组织就但作为一个由国家组成的物质结构对国家实施约束,而且还作为一个有规范和目的的行为体向国家传授(teach)规范,并且改变国家的认同和利益,而不论国家是否具有这种内在的需求。13
国际关系的建构主义学者对国际制度的研究主要借鉴了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理论框架。社会学制度主义主要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文化和组织的关系。14其主要观点是:(1)社会结构不是由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而是由不断扩大和深化的世界文化所组成的。近代国际体系是由一套强有力的、世界范围的文化规则来控制的,规则的核心部分是韦伯的理性观念。这些规则作为体系次级单位通过两种方式塑造国家,一是给国家提供理性的目标,如追求现代性和进步,二是确定实现这些目标的理性制度,如市场和科层组织。(2)正式的科层组织的存在和扩展并不是因为它们具有效率,而是因为他们具有外部的合法性。外部的文化合法性是组织行为的重要因素。(3)世界文化的内容是西方文化。国家在很多地方的存在不是因为它们更好地提供了安全,促进了经济增长和平等,而是因为它们得到了世界文化的支持。(4)社会结构在本体论上比结构中的任何行为体(包括国家)都重要。结构是分析的起点。结构创造了行动者,而不是行动者创造了结构。世界文化限定了行为体,赋予行为体以权力,这些行为体包括国家、次国家组织甚至个人。国际规范、共同的信仰和话语可以对不同的行为体提出相同的行为要求。它们可以塑造和限定行为体的偏好方式。偏好的方式与国内状况、特性和功能需要并没有关系。15除了考察国际规范对国家行为的影响之外,也有学者分析了国内规范对国际制度的作用。戴维·鲁穆斯代因(David Lumsdaine)认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对外援助政策受到了这些国家内部的社会态度和价值观的深刻影响。16在建构主义看来,国际制度不只像新现实主义所理解的那样,是国家在权力基础上追求利益的工具,也不像新自由主义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国家在既定偏好的情形下为了降低交易费用,克服集体行动困难,实现帕累托改进,满足国家功能需求而实现合作的安排。国际制度改变的不仅仅是国家的战略行为,还影响了行为者的既有偏好,重新定义了(建构)行为体的利益。它是国家嵌入其中的社会环境。国际制度在国际政治领域具有独立的作用。从上面的阐述中,国际关系理论中的新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都不否认国际制度的作用,但它们对这种作用所反映的制度化程度又确实存在不同的看法。具体的比较可见下表。17
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 新自由主义 认知主义(建构主义)
核心变量 权力 利益 知识(文化)
制度重要程度 弱 中 强
元理论取向 理性主义 理性主义 社会学
行为模式 关注相对获利 关注绝对获利 角色扮演
上表中所揭示的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对国际制度的分歧反映了他们对国家行为逻辑的不同理解和把握。在理性主义看来,国际制度不过是自利的国家按照推论的逻辑(logic ofconsequence),对目的和手段进行计算的结果。国际制度是国家行动的战略环境。在建构主义看来,国际制度乃是行为体在互动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具有主体间性的社会规范,国家按照适当性的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以符合自己身份和社会规范的方式行动。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的不同认识,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经济学和社会学在国际制度问题上的分野。
三、欧盟、北约与国际制度理论的解释
国际关系学者除了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国际制度之外,还在具体的问题领域对国际制度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比如环境、人权、贸易、太空,海洋资源管理、气候变化等方面。在这些实证研究中,欧洲一体化和北约是比较典型的案例。对于这两个案例,不同的国际关系学派表现出了不同的国际制度观。
古典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摩根索在《国家间政治》中按照权力政治的观点对欧洲的一体化进行了阐述。他认为,欧洲共同体的出现是要解决这样一个政治问题:德国在欧洲享有优势地位,而其他欧洲国家不满意这样一种现状。欧洲共同体的建立是尝试将一个优势国家与一个劣势国家融合起来,以便达到共同控制它们的联合力量的目的。按照权力政治的观点,欧洲共同体能否成功取决于三个方面:(1)欧洲共同体内各个机构内部以及和各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2)欧洲共同体机构与成员国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3)成员国之间在经济、军事和政治领域中一体化的程度。18
新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沃尔兹是把欧洲的联合置于两极系统的范围来考察,认为欧洲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是两极体系的结果。他说,只要欧洲国家还是世界大国,欧洲国家之间的联合就只能是梦想。欧洲列强之间的政治是一种零和博弈。每个大国都视它国的损失为自己的得益。各国在为共同利益而进行合作时,都会持一种谨慎和退缩的态度。偶尔某些大国会走向合作,只不过是为了对抗更为强大的国家。美国和苏联这两个超级大国的出现,为更大范围和更为有效的西欧国家之间的合作创造了一种环境。生活在超级大国阴影下的英国、FaGuo、德国和意大利很快就看清,他们之间的战争是徒劳无功的。它们的安全都取决于他国的政策。19
进攻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米尔斯海默(John Mearsheimer)认为,随着苏联的解体,冷战的结束,多极体系将重现欧洲,大国之间的猜忌和对安全的担忧将迫使它们进行权力的争夺。欧洲将会回到以前的状态,并陷入到一场纷争之中。“如果美国从欧洲撤走了安全罩,西欧国家就会回到破坏性的权力政治的老路上去。”20
对于现实主义者来说,不论属于哪个分支,对国际合作都持消极态度,认为国际制度只是国家权力的附属现象,没有独立地位,对冷战后的世界稳定基本不会起促进作用。尽管国家之间能够进行合作,但基于对相对利益的考虑,这种合作很难持久。对于欧盟的一体化进程,他们认为只不过反映了占主导地位的大国力量分配的结果,仍然是国家之间进行竞争的领域。冷战之后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深化,使得现实主义理论面临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格里科(Joseph M. Grieco)试图通过对新现实主义的修正来分析欧盟制度化的规则轨迹。他认为,欧洲一体化的深化是因为这种制度给小国提供了对现存制度表达不满的机会。当就新的国际制度进行谈判时,各成员国,尤其是那些弱小而又必不可少的伙伴国,均试图确保在合作安排中具有有效的发言机会。国家所追求的发言机会可以定义为一种制度特征,这样,伙伴的观点不只是表达出来,而且还对合作安排的运转产生物质上的影响。就欧盟而言,面对德国的主导地位,FaGuo和意大利并没有按照新现实主义所预测的那样与之进行抗衡,而是带头支持经济货币联盟,这样做不仅是为了保持货币稳定,更重要的是要确保在新的欧洲中央银行中拥有发言的机会。21
新自由主义认为新现实主义对欧洲的认识是有问题的。现实主义关于国家对相对利益的考虑并没有反映欧洲一体化组织中成员国关系的性质。在这些欧洲国家之间不存在以武力相威胁,因此相对获益并没有那么重要,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实现合作。
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这两种同属理性主义的理论,它们对于欧洲一体化或者欧洲联盟的分析,要么把欧盟看作是权力驱动的结果,要么看作是国家围绕利益讨价还价的妥协,所看重的都是物质层面,出发点都是从个体主义。这两种理论认为,欧盟作为一种制度,为理性行为体采取某种战略追求既定的偏好提供了动机。与理性主义不同,建构主义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考察欧洲一体化,认为欧洲一体化是国家在互动的过程中建构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有助于形成欧洲的集体身份,同时这种集体身份也赋予行动者以利益。就欧盟而言,它的一体化进程不但约束了行为体的行为,而且建构了行为体的偏好和身份。例如,在欧元问题上,建构主义认为欧盟成员国对欧元所持的不同态度,反映了它们所具有的不同的欧洲观念。22欧元可以说在一定的意义上代表了欧洲身份。对于这种象征,英国精英持保留态度,认为欧元是英磅的“它者”。不愿意以欧元取代自己的货币。与之相反,德国精英则对欧元持认同的态度,他们对欧洲货币联盟的态度是以对欧洲一体化和欧洲联邦主义的共识为基础的。他们之中的大多数认为欧元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基石,相信只有采取包括货币一体化在内的措施才能把德国牢牢地锚在西方,从而确保未来的和平。FaGuo的精英对于欧元的态度与德国的精英类似,认为FaGuo的未来在欧洲,扮演了欧盟货币一体化的主要推动者。基于独立自主的理念,FaGuo精英具有强烈的欧洲主义观念,把美国和日本视为欧洲的“它者”,主张以欧元对抗美元和日元,谋求与美国平起平坐的地位。
对于北约而言,随着苏联的解体、华约的解散和冷战的结束,原来扮演的对抗华约的军事同盟的角色遇到了挑战。它的存废成为了国际关系理论的关注对象。对北约的前景,学者们基本上存在三种看法:第一,继续扮演以往的角色,不会扩大成员国;第二,随着对抗对象的消失,集体内部各成员国之间的分歧扩大,北约逐渐瓦解;第三,改变单纯的军事同盟性质,并扩大自己的活动范围,把东欧一些国家也纳入到自己的防御体系中来。23前面提到的三种影响较大的国际关系理论对北约的存废和扩大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新现实主义认为北约是一种军事联盟,这种联盟的建立是由于存在外部的力量,因此,随着苏联的解体和华约的解散,欧洲地区的两极对峙局面不复存在,维系大西洋紧密联盟纽带的外在压力减轻了,欧洲地区的力量分配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德国在统一之后力量迅速上升,有可能构成了新的一极,“出现了一种新的国际政治结构”,这样“欧洲将陷入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而这种不稳定的表现之一就是北约面临着分崩离析的前景。24对于北约后来的东扩,现实主义把它理解为实力的发展,特别是美国力量的发展。由于俄罗斯力量下降,北约的扩展可以有效地压缩俄罗斯的权力空间,限制俄罗斯恢复传统势力范围的机会。新自由主义强调的是冷战后的北约将以三种方式来适应环境的变化:一是将利用既存的程序和体制,应付新的挑战;二是当现成的制度框架无法应付新的问题,就对制度加以修正;三是与其他非成员国建立关系。25北约在冷战之后的继续存在与它的功能转换是密切相关的,尽管北约成立之初,是一个非常明确的针对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军事集团,集中体现了现实主义的权力政治观,但在冷战后时期,北约的发展已超越了原来的单一军事目的,而开始承担更多的功能和任务,形成了一个政治—军事组织。它在冷战期间所建立起来的一套议事规则和程序,已成为应对环境挑战的资本,北约并没有因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急剧的变化。建构主义对北约及其东扩提出了另外一种解释。国际组织的扩展主要被看成是一个国际社会化的过程。国际共同体和组织把它们的构成规范和价值传授给了国家和社会。在建构主义的眼里,北约是一种具有规范和价值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以成员国所共享的自由价值和规范为基础,个人自由、公民自由和政治权利是共同体的集体身份。北约决定东扩是为了促进和加强这一地区的自由价值、和平和多边主义,并建立一个和平区。26
四、当前国际制度研究的趋势
对于国际制度的研究,人们最初的关注重点是国际制度是否重要,其后,则更多地关注国际制度如何重要,行为体为什么要遵守国际制度,国际制度的类型以及它对行为体的影响等问题。在研究的视角上,除了关注国家间关系之外,还更多地把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结合在一起。
1、国家为什么要遵守国际制度
国家为什么遵守(comply)国际制度,这是国际制度理论分析的一个重要问题。国际关系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解释。所谓遵守是指行动者(国家)按照国际规范和规则中所规定的条款来行动。为什么作为行为体的国家会遵守国际制度或国际规范呢?目前的学术界基本上有两种分析路径。一种是主流的理性主义的讨价还价理论的解释,即自利的行为者出于对成本/收益的计算或是因外在的制裁所导致的威胁而遵守国际规范。另一种是建构主义的解释,即行动者是通过国际制度的说服和自己的学习使国际制度的规范内化到自己的行动中,从而把遵守国际规范视为理所当然的行为。实际上,这两种路径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互补的,因为国家在不同的阶段遵守制度的机制可能不同,另外,国内社会结构对国际规范的遵守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27
克拉托齐威尔(Friedrich Kratochwil)在研究遵守规范问题时提出了三种视角:一是霍布斯的或现实主义的立场,即行为体遵守规范是因为武力或武力威胁;二是休谟(DavidHume)的理解,即行为体遵守规范是基于对长远效用的计算;第三是涂尔干(Emile Durkheim)的观点,即规范是一种外在的约束个体选择的“社会事实”。28伊恩·哈德(Ian Hard)提出了行为体遵守规范的三种因素:即强制(如军事干涉、经济制裁和政治压力)、自利(利益的计算)和合法性。这三者正好对应于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有关物质力量、共同利益与集体知识的概念。29比较这三种理论的假定,可以看到,还是建构主义的解释比较有新意。
按照建构主义的观点,强制和自利虽然使国家遵守规范,但发生改变的只是国家的行为,而不是国家的身份,国家之所以接受规范并使之内化,是因为认为规范是合法的。30合法化是对制度秩序的解释。当行动者认为规则是合法的时候,行动者对规范的遵守就不再是出于外在的约束,如赏罚和功利的计算,而是行动者的道德责任感。31例如,主权是一种基于领土和自主之上的组织政治生活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之所以得到遵守,并不仅仅是基于强制或自利的考虑,而是这种原则被国家认为是合法的。32在国际社会体系中,国家作为其中的一员,它的统治合法性不仅受到国内民众的信仰体系的支撑,而且还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影响。国内的民众不仅考虑本国的政治体系是否好于其它的选择,而且还关心其它国家对自己的看法。因而,国家接受国际规范的一个重要动机就是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国际规范影响国内行为(统治的合法性)的典型例证。尊重涉及到自己与其它行为体之间的评价关系。国家领导人有时遵守规范是因为他们需要获得他人的更高评价。社会规范之所以能够维持下来,部分原因是社会中的个体在违****规范时,心中会感到焦虑、内疚和羞耻(社会的惩罚形式)。这种个体和社会的紧张常常以个体对社会的服从和认同而缓解。作为国际社会中的一员,国家遵守规范同样是为了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从而可以从中获得自豪感和尊重。
当国家把接受国际规范看作理所当然,不再对规范本身提出质疑时,自我与他者就达到了完全的认同。温特把规范的内化分为三种程度,并运用到了对国际体系的三种文化的分析之中。例如,国家对洛克文化的内化,即对主权规范遵守的解释可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现实主义的解释,主权规范的遵守是由于她们受到其他权力较强国家的强迫,国家遵守规范不是志愿的,也不认为符合自己的利益;第二等级,是新自由主义的解释,认为国家遵守主权规范是由于它们认为这样做符合她们外生给定的利益,如安全和贸易;第三等级是建构主义的假设,就像我们自觉地遵守法律一样,大部分国家之所以遵守洛克文化的规范,是因为国家认为这些规范是合理的。由于国家遵守洛克文化,洛克文化遂成为背景知识的一部分,现代国家就是根据这样的知识定义它们的国家利益。33
促使规范内化的行动者之一就是由于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而出现的相对独立的专业组织,以及专业组织内的专家。各种专业化组织不仅传授技术,而且还传授各种职业道德。国际社会中的国家生活在形形色色的科层组织之中,国家科层组织和国际组织越来越专业化。组织的规范越来越受到专家的掌控。科层组织对信息和专业人员的控制表明它们不仅在执行政策,而且还塑造政策。34例如,世界银行的经济学家对“发展”规范就有影响。国家遵守某种规范是想表明它们已经适应了社会环境,并成为了其中的一员,这满足了成为集体成员而不被当成异类的心理需要。由于规范被内化到行为体的行动之中,被物化了,因此政治科学家把它们看成是既定的,忽视甚至根本没有意识到规范对行为体的影响,仅仅把行为体的行为看成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与之不同,社会学制度主义则试图揭示原来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东西并非是既定的,如市场交换、主权等,而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市场绝不是天生的,无所不在的,很明显它是现代的,西方的,它们的生存发展依赖于西方的文化规范。但它们在与根深蒂固的合法性相联的现代生活中,逐渐具有了理所当然的性质。”35 这些规范被很多国家接受是国际社会规范扩散、内化的结果。从行动者本身的功能需求的角度是无法解释为什么大量的国家会在一定时间内同时采取类似的制度的。
2、不同情形结构下的国际制度类型
在国际体系中,如果是一种和谐状态,或者说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形,以及完全冲突情况下,国际制度都是多余的。国际制度是为了解决国家之间的合作问题,或者说是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由于国家合作的条件不同,国际制度的形式和类型也不一样。国际关系学者利用博弈论,对在不同情形结构条件下的制度安排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进一步深化了对国际制度的微观认识。36丽莎·马丁(Lisa Martin)通过博弈论具体阐述了四种博弈情形下的制度安排。37
(1)协调型博弈(coordination game)。博弈双方如果在利益存在背离的情形下,为了避免双方出现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协调彼此的政策。这种博弈类似于性别战(battle of the sexes)。在性别战博弈中,夫妻都愿意在一起去休闲娱乐,但到底是看电影还是听演唱会却有不同的想法。如果男的想看电影,女的要去听演唱会,这样满足任何一方的要求都会牺牲另外一方,因此在夫妻都有在一起的共同利益前提下如何解决彼此的不同偏好就需要妥协协调。在这种情形下,解决的不是共同利益问题,而是利益的分配问题。这样涉及到谁在这种情形下占主导地位。因此,权力在这种博弈中发挥了作用,制度的设计就打上了权力的烙印,不过这种权力并不一定就是强迫性的,也可是引导性的。协调型博弈下的制度安排不需要较高的制度化和强制性的力量,制度的贯彻和执行通常取决于自我约束的力量。例如随着世界上国家数目的增多,收音机的波段越来越拥挤,如何拥有充足的频率来满足任何人的需要就成为一个典型的协调问题。为了避免两个博弈者使用相同频率所造成的混乱和互相都不希望出现的结果,需要建立一个集中的通报信息的体系,让两人都知道如何行为才能避免不利的结果。38
(2)协作型博弈(collaboration game)。在这种博弈过程中,作为具有理性的个体在进行战略决策时,在面对共同利益时,并不一定会采取合作性的集体行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存在悖反问题,即陷入到囚徒困境之中。在这种博弈中,国际制度主要解决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冲突问题,当不存在一个起倡导作用的国家和存在很多数量的博弈者时,协作问题的解决需要一个集中化的机构,这就导致需要建立一个相对强势的正式组织。因而制度的安排和设计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对个体的背叛行为加以约束,以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在二战之后建立起来的国际贸易制度,就是对大萧条年代以邻为壑政策所造成的结果的反应。形形色色的战略核武器协定就是为了缓解国家在安全方面的囚徒困境,因此军备协定具有高度的制度化形式。39
(3)保证型博弈。保证型博弈是一种合作性的博弈过程。在保证型博弈中,所有博弈者的偏好结果都是相互合作。个体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在这种博弈过程中,不存在背叛的问题,因此,即使没有强迫性的机构,博弈双方也能够通过制度的安排来克服集体行动失败的问题。在国际关系领域,我们看到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就是一个保证型博弈下制度安排的产物,因为条约所做出的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国家之间能够进行正常的交往和活动。国际罪犯引渡也属于保证型制度。一旦出现引渡问题,各个国家就能够以可以预见的方式,按照条约行事。40
(4)劝说型博弈。劝说型博弈是一种不对称博弈。这种博弈深刻地反映了权力的支配作用。国际制度的形成和国际合作的出现更多地反映了国际体系中权力配置的状态。霸权状态下的合作就是最明显的例证。这种博弈的均衡结果总是使另外一个行为者不满,合作的收益对一方来说是最小的,对另一方来说是最大的。例如美国为了诱使他国进行合作,不致它国背叛,可以对它国进行威胁,如果它国背叛,美国也背叛,这样导致它国获得最差的利益。另外,大国也可使用议题联系的办法,通过奖惩的方式,来增加或减少它国的利益,例如在核不扩散体制中,大国通过向遵守体制的国家提供各种形式的技术支持,确保不扩散的目标得到实现。41虽然强势国家在这种博弈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国际制度的设计以强势国家的利益为基础,它更多地体现了国际体系中权力配置的状况。不过,如果强势国家的利益要想得到更多国家的接受,使其制度具有合法性,则必须考虑大多数国家的利益。
3、把国内政治与国际制度联系起来
无论是新现实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都有一个共同的理论假设,就是把国家当成统一的行为体,在对制度的分析时,不考虑国家内部的情况。虽然这种分析框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优点,即能够把焦点对准国际制度,以简洁的方式来分析制度是否重要的问题,但是当解决了国际制度是否重要的问题之后,国际制度和国内政治之间是什么关系,或者说制度体制是怎样起作用的就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国内政治的变化实际上也是国际制度发生作用的微观机制。
由于在很多情况下,制度确实发挥了重要影响,而在另一些情形下,制度并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因而弄清国际制度发生作用的机制非常重要,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国内政治与国际制度的关系。丽莎·马丁认为国际制度和国内政治之间关系可以归纳为两种理想类型:代替型(substitution)和补充型(complement)。42代替型是指国际制度通过纠正国内制度的失败来代替国内实践,即国内的行为体会把部分的制定政策的权力转让给国际制度,它们通过国际制度,可以更好到实现自己的利益。如果国内的政策不受欢迎,政府可以利用国际制度来避免国内政治集团的批评和指责。补充型是指国际制度补充国内的制度实践,进一步推动国内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某些特定的行为体,主要是具有浓厚“国际主义色彩”的行为体依赖国际制度来实现它的利益。这对于那些在国内处在少数地位的行为体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样可以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一种力量和资源。43例如,在一些国家,人权活动分子通过国际人权制度来对本国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国家改变人权政策,产生一种回飞镖效应,从而重新定义自己的国家利益。44在不同的时间、问题领域和地区,制度的影响类型是不一样的。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国内政治与国际制度互动,制度稳定与变化的原因,国际制度与秩序的关系等问题。
从上面的简要叙述中,我们可以知道国际制度已成为国际关系理论分析的一个重要内容。无论是理性主义还是建构主义都从自己的理论假设出发,对它进行了透视,提出了不同的解释框架。这种不同的视角之间并不是一种排斥关系,而是互补的。它们之间可以进行对话。因为要完整的理解国际政治领域中的国际制度需要综合各派理论的长处,兼顾多个视角,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更有说服力。45
对于中国而言,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如何看待和处理与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国际制度和国际组织的关系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它涉及到中国与国际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牵扯到中国在国际制度中的权力地位,利益分配和集体身份等问题。在中国与国际制度的磨合和建构的过程中,以适当的方式积极参与、改造和重建国际制度,构筑一套维护自己国家利益的国际制度体系是中国国际关系学者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这种思考会有助于我们对国际制度认识的深化。
1 Robert O.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 Two Approaches",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32, 1988.
2 关于这三个概念,特别是关于国际体制和国际制度的概念,国外学者的定义也是五花八门。中国学者在辨析了国外学者争论后对这三个概念也进行了梳理。参见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
3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1990/91, 28th edition:pp.16-45.
4 Stephen Krasner, ed., International Regimes,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Ithaca, 1983, p.2.
5 Robert O.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Westview Press, 1989, pp.3-4.
6 秦亚青,《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反思新自由制度主义》,外交学院学报,1998 年,第1 期。
7 (美)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杨歧鸣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年版,第600 页。
8 (美)大卫·鲍德温,《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肖欢容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118 页。
9 Oran Young , "The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 Formation: Managing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3, No.3, Summer 1989, pp.351-352.
10 (美)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苏长和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 版,第95 页。
11 Robert O.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 Two Approaches,"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Vol.32, 1988.
12 James Fearon and Alexander Wendt, “Rationalism and Constructivism: A skeptical view” in Walter Carlsnaes, Beth A Simmons, and Thomas Risse eds.,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AGE Publications Ltd, 2002,pp.52-72.
13 (美)玛莎·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袁正清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年,第1 章。
14 对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详细探讨参见Walter W. Powell and Paul J. Dimaggio, eds.,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in Organizational Analysis,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1.
15 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第25-29 页。
16 转引自Beth A.Simmons and Lisa L.Mart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nd Institution" in Walter Carlsnaes, Beth A Simmons, and Thomas Risse eds.,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AGE Publications ltd, 2002.pp.192-205.
17 Andreas Hasenclever, Peter Mayer and Volker Rittberger,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6.略有改动。
18 (美)汉斯·摩根索:《国家间的政治》,杨歧鸣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年版,第639-641 页。
19 (美)肯尼思·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胡少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81-82 页。
20 (美)约翰·米尔斯海默:《大国政治的悲剧》,王义桅,唐小松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第10 章。
21 参见Joseph M. Grieco, "Realist International Theory and the Study of World Politics," in Michael W. Doyle andG. John Ikenberry, eds. New Thinking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Westview Press, 1997, pp163-191.SteveSmith, "International Theory and European Integration," in Morten Kelstrup and Michael C. Williams, ed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nd The Politics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Routledge, 2000, pp.43-44. 约塞夫·M.格里科,《理解国际合作:新自由主义的限度和现实主义理论的未来》,见大卫·鲍德温,《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肖欢容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年。
22 Thomas Risse, Daniela Engelmann-Martin, Hans Joachim Knopf and Klaus Roscher," To Euro or Not To Euro? The EMU and Identity Politics in the European Union,"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altions ,Vol.5(2),1999, pp.147-187
23 Gunther Hellmann and Reinhard Wolf, "Neorealism, Neoliberal Institutionalism, and the Future of NATO," Security Studies,Vol.3,No.1, 1993, pp.3-4.
24 Kenneth N.Waltz, "The Emerging of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18, No.2,1993, pp.44-79. John Mearsheimer, "Back to the Future: Instability in Europe after the Cold War,"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15, No.1,1990,
25 Philip H. Gordon, "Recasting the Atlantic Alliance," Survival, Vol.38,No.1, 1996, p49.
26 Frank Schimmelfennig,"NATO Enlargement: A Constructivist Explanation," in Glenn Chafetz, Michael Spirtas and Benjamin Frankel, eds, The Origins of National Interests, Frank CASS Publishers, 1999, pp.198-235
27 Jeffrey T. Checkel,"Why Comply? Constructivism, Social Norms and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http://www.sv.uio.no/arena/workingpaper . Cortell, Andrew and James Davis “How do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Matter? The Domestic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Rules and Norms.”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 December,1996. Thomas. Risse, Stephen Ropp and Kathryn Sikkink, Editors (1999) The Power of Principle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Norms and Domestic Chang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8 Friedrich Kratochwil, "The Force of Prescrip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38(4), 1984, p686.
29 Ian Hurd, "Legitimacy and Authorit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53(2) 1999,pp.379-408. (美)亚力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0年版,第337 页。
30 Matha Finnemore and Kathryn Sikkink, "International Norm Dynamics and Political Chang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 Autumn 1998, p903.
31 Ian Hurd, "Legitimacy and Authorit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53(2),1999, p387.
32 Ian Hurd, "Legitimacy and Authority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53(2), 1999,pp.393-399.
33 (美)亚力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0 年版,第358-363 页。
34 Michael N. Barnett and Matha Finnemore, “The Politics, Power, and Pathologie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53, Autumn 1999,p707.
35 玛莎·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袁正清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155 页。
36 博弈(Game)是指两个以上具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在战略互动的过程中,彼此的决策受对方影响制约同时又对他方产生制约。博弈论(Game Theory)是研究理性的行动者相互作用下的决策和和决策均衡问题。
37 参见(美)丽莎·马丁,《理性国家对多边主义的选择》,载于(美)约翰·鲁杰编,《多边主义》,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 年。另外具体参见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和国际合作:一种制度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第138-165 页。
38 丽莎·马丁,《理性国家对多边主义的选择》,载于约翰·鲁杰编,《多边主义》,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116-117 页。
39 大卫·鲍德温,《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肖欢容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年,第37 页。
40 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和国际合作:一种制度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第216-217 页。
41 丽莎·马丁,《理性国家对多边主义的选择》,载于约翰·鲁杰编,《多边主义》,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 年,第119 页。
42 Lisa L. Martin ,"An Institutionalist View: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Strategies"http://www.people.fas.harvard.edu/~llmartin/biblio.html .
43 Beth A.Simmons and Lisa L.Marti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nd Institution" in Walter Carlsnaes, Beth A Simmons, and Thomas Risse eds.,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AGE Publications, 2002.pp.192-205.
44 Thomas Risse, Stephen Ropp, and Kathryn Sikkink eds., The Power of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Norms and Domestic Chang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pp.22-35.回飞镖是澳洲土著人打猎所用的木制飞镖,掷出后,如未击中目标,能够返回原处。这里是指国家内部的人权组织越过国家的管制,通过寻求外部的支持,如国际组织或制度来对本国政府施加压力,迫使政府改变人权政策。
45李少军,“如何看待国际关系理论中相互争论的学派?”《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 年第4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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