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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国际关系学院2002年“起点杯”项目</h1><p></p><h2>论国际制度对区域化的影响</h2><p></p><h3>谭世强、丁亮、丁鹏、<br />指导老师:赵晓春</h3><p>引言 </p><p>(一)写作目的<br />简单地说,本文试图结合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探讨制度对区域化的作用。本文设想主要完成以下两个任务:<br />任务一:我们知道建构主义证明了国家间的互动可以改变国际文化,即国家间关系的文化结构,但是却没有具体阐述国家是如何互动的;而新自由制度主义对国家在制度内的互动进行了逻辑严密的详细分析,但却忽略了国家的这种互动对文化的影响。本文试图把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中“理性的利己主义国家”在制度中的合作互动模式,和建构主义理论中“利己主义国家”向具有集体身份的“非完全利己主义国家”转变的进程联系起来,从而将两种理论统一到同一任务之下,那就是:解释国家是如何通过制度内的互动来改变国家间关系的,包括如何促进国家间的一般合作和改变国家间的文化结构的。这样,便有可能架起一座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之间的桥梁。<br />任务二:依照本文的定义,区域化问题是区域国家的物质合作水平的发展问题和区域文化的发展问题,本文的目的就是研究国际制度这个变量对这两个问题的影响,以期对区域化理论做出贡献。国际制度的分类很多,出于研究区域化问题的需要,本文主要分析两类制度,即域内制度和含区域制度对区域化的影响。(关于区域化、物质合作水平、区域文化、域内制度、含区域制度等几个关键概念的定义将在下文进行界定)本文的理论逻辑示意图:<br />制度有利于长期保持和促进国家间合作(新自由制度主义)——<br />——国家通过互动的实践与文化进行相互建构(建构主义)——<br />——国家通过制度进行互动,实现、保持和促进合作,进而促进文化的演化(结合新自由制度主义与建构主义),文化的演化反过来影响国家的互动——<br />——国家通过“域内制度”和“含区域制度”进行互动,来提高区域合作的物质水平和区域文化结构,从而促进区域化发展(结合新自由制度主义、建构主义与区域化) </p><p>(二)界定本文中几个关键的概念:<br />由于本文的几个关键概念是全文写作的基础,并且由于学界对其中部分概念存在着广泛争议,因此笔者在行文的开头部分将首先界定这些概念,以便文章的展开。但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且本文的写作目的不是对概念的解析,因此本文将不对概念的争议作详细的介绍和分析,而是借鉴和采用其他学者的一些对本文论述有直接作用的概念。<br />国际制度 :基欧汉认为国际制度是“连贯一致并相互关联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成套规则,这些规则规定行为体角色,限定行为体活动,并影响行为体期望的形成”,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国际组织、国际体制和国际惯例 。这三种形式的国际制度有时候是相互重叠的。学界对国际制度和国际机制有许多不同的定义,本文借鉴基欧汉的概念,并且不对国际制度和国际机制作区分,而是将二者等同视之。<br />区域化:在同一具有地理意义、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的区域内(大于一国的范围的区域)的国家(包括政府、组织和个人)开展区域合作的发展进程,包括区域物质合作水平和区域文化的发展进程。 本文所论述的区域化是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的区域化,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制度的作用问题也是指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问题。<br />区域物质合作水平:本文设定的一个概念,指物质意义上区域合作的情况,其衡量标准包括实际订立的合作目标的水平、促进合作的共同制度的水平、实际达到目标和遵守制度的情况等等。<br />区域文化:笔者在这里借鉴了温特建构主义的概念,他认为文化指“社会共有知识”,“社会共有知识是个体之间共有的和相互关联的知识”,“具体的文化形态如,规范、规则、制度、习俗、意识形态、习惯、法律等等,都是由共有知识建构而成的”。 根据这个定义,笔者设定的区域文化的概念是指:区域国家关于区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社会共有知识。<br />域内制度:本文设定的一个概念,指只有区域内国家参与的旨在进行区域合作的制度。<br />含区域制度:本文设定的一个概念,与“域内制度”相对应,指区域外部国家(简称域外国家)和大部分区域内国家(简称域内国家)共同参与的多边合作制度。 </p><p>一、 理论阐释<br />由于区域国家是一组具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因此,本文首先研究国际制度是如何影响一般性国家间的合作关系的,然后再把这种影响和区域国家的特殊性结合起来。<br />在笔者看来,国际制度是这样对国家间的合作关系产生影响的:一些国家是出于纯粹的追求自己的利益的目的通过制度建立起合作关系,制度促使完全利己性的国家在长时间内保持和深化彼此的合作关系,由于国家在制度内的互动越来越紧密、合作的水平越来越高,这些国家对彼此的认同可能发生改变,从而在这些国家间产生包含利他性质的共同观念,以及将这个国家群体视为“我者”和将这个国家群体外的国家视为“他者”的观念,这两种共有知识的结合即集体文化,而这些新的文化将进一步地推动这些国家间的合作。<br />要证明上述推论的合理性,首先,要证明制度有利于国家间合作关系的维持和深化;其次,要证明国家和社会文化结构的相互建构关系,即国家间的互动不仅引起国家间物质关系的变化,而且引起国家间身份关系的变化,即国际文化的变化,同时国际文化的变化反过来会对国家行为产生影响;再次,要探讨制度是怎样促使国家间物质关系和文化关系的变化的。 </p><p>(一)制度促进完全利己性国家之间的长期合作<br />首先,假定国家都是完全利己性国家,即理性的利己国家。完全利己性指国家的一切对外行为都是出于增加自己的国家利益的目的,并且国家的利己性很难发生根本的变化。在这样的前提下,制度因为以下三方面的原因而能够保持和深化国家间的合作:第一是二战之后国际社会的两个特点使国家有合作的需要。一是从二战后至今,大部分国家之间都没有处于交战状态,这为合作提供了必要条件。因为处于交战状态中的国家(互为敌国)一般来说是不会有愿望进行合作的。即使是处于冷战中的对手(不同于敌国),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他们之间仍然有需要合作的时候。(美苏欧在冷战中多次相互妥协,它们的合作也不少见);二是许多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的加深使它们需要合作,这是实现合作的诱导条件。全球化的发展使各国之间联系越来越紧密,许多问题需要合作解决,为减少相互依赖的负面影响,增加通过相互依赖的获益,各国希望实现更多的对自身有利的合作。<br />第二是没有制度的无政府社会存在许多妨碍国家合作的障碍,而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些障碍。<br />这些障碍有:没有制度的无政府状态中的国家间的法律责任规则很脆弱,国家毁约的成本较低;信息代价高且不对称,国家交流不便,这使得原本充满猜疑和恐惧的国际关系变得不可信赖;交易成本高(交易成本是指行为体之间与交易有关的所有费用和代价,例如获取信息、讨价还价、监督和执行和约等方面所需要的费用)。这些特点使得世界政治存在广泛的不确定性,妨碍了合作的实现。<br />而“国际机制正是通过降低不确定性来促进国际合作的”。 从对下面五个因素的分析,可以看出制度的作用:<br />成本因素:制度将禁止性的内容提高到原则和规则的层次,使得国家的行为存在合法性的问题,符合制度规定的行为比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更具合法性,从而降低了合法谈判的交易成本并增加了非法谈判的交易成本;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为政府的谈判提供方便的平台,使各国政府在一起谈判拟订协议的成本更加低廉;制度已有的规则和原则可以适用于新的议题,使追加议题的边际成本降低; 在危机发生阶段,国际机制提供了化解危机的场所和模式,从而规避了当事方可能付出的高昂代价。当代国际机制所提供的国际组织和条约体系,以及由此不断增加的信息量与提高了的信息透明度使危机在一定的管理模式下有条不紊地获得运作,最后的结果是危机的消解, 从而有利于合作的持续。<br />信息因素:国际机制作为相对比较公正的信息提供者,通过不断提高可获取信息的总体质量水平,减少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误解和欺骗而导致的协议,相反使得相互有利的协议更容易达成。 <br />跨政府关系因素:有效的国际机制促进官方非正式的接触和交流,从而产生跨政府的沟通和友好网络,使政策制定者之间彼此更加熟悉和信任,可能因此增加合作的机会。 <br />信誉因素:由于国际机制中存在大量相互联系的议题,国家发现违反此规则可能会影响其通过彼规则得到的收益,出于对声誉的考虑,并且因为害怕报复以及形成坏的先例而对整个机制的运行构成消极影响,国家会更多地从长远利益来考虑而非短期利益,即会牺牲短期利益而维持长远的合作。 <br />第三是创造制度和培育制度的高成本造成了国家对制度的“路径依赖”。一项制度的创立是不容易的,需要各国通过艰苦的谈判、反复作出妥协才能达成合意,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项制度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成熟地运转,这期间又要花费掉国家许多培育制度的成本。同时,“制度具有外溢和关联效应,可以不断扩展和延伸,从而有助于制度的扎根,进一步提高替代现存制度的成本”。 如此一来,国家认识到废除一项制度可能是“亏本的”,因此往往倾向于维护现存制度,即使在它们暂时有矛盾时也很可能愿意为维护制度而达成新的妥协。这就是国家对制度的“路径依赖”,这种依赖有利于制度的长期存在。<br />由此,得出的结论就是,二战后的国际社会提供了实现合作的必要条件和诱导条件,国家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需要进行合作,而制度为各国的合作提供了途径;国家之间一旦建立起制度,由于制度的优点和废弃制度的损失,国家便倾向于维持和改进在制度中的合作,这使得完全利己性国家之间的合作可能长期保持甚至深化。简单地说,制度的逻辑就是:“合作并非都是善意的,但没有合作,我们将迷失。没有机制,我们将很少合作。” 有了机制,我们可能会长期的合作。<br />需要说明的是,制度的逻辑并不是说建立了制度就一定能够促进长期的合作,因为如果在某些情况下完全利己性国家认为参加制度的收益和成本(可能是远期的成本和收益)的失衡度超过了该国能够承受的限度,则国家就有可能违反制度甚至退出制度。但正如前面所论述的,在一般的情况下,国家往往依赖现有的制度。<br />在接下来的部分中,笔者将主要借鉴建构主义的观点,分析国家建立制度并通过制度进行互动的实践是如何改变国家的身份和观念,并促进国际文化的演进的,另一方面国际文化又是如何反过来影响国家的行为方式的。</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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