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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制度对区域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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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31 13:07: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1>国际关系学院2002年“起点杯”项目</h1><p></p><h2>论国际制度对区域化的影响</h2><p></p><h3>谭世强、丁亮、丁鹏、<br />指导老师:赵晓春</h3><p>引言 </p><p>(一)写作目的<br />简单地说,本文试图结合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探讨制度对区域化的作用。本文设想主要完成以下两个任务:<br />任务一:我们知道建构主义证明了国家间的互动可以改变国际文化,即国家间关系的文化结构,但是却没有具体阐述国家是如何互动的;而新自由制度主义对国家在制度内的互动进行了逻辑严密的详细分析,但却忽略了国家的这种互动对文化的影响。本文试图把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中“理性的利己主义国家”在制度中的合作互动模式,和建构主义理论中“利己主义国家”向具有集体身份的“非完全利己主义国家”转变的进程联系起来,从而将两种理论统一到同一任务之下,那就是:解释国家是如何通过制度内的互动来改变国家间关系的,包括如何促进国家间的一般合作和改变国家间的文化结构的。这样,便有可能架起一座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之间的桥梁。<br />任务二:依照本文的定义,区域化问题是区域国家的物质合作水平的发展问题和区域文化的发展问题,本文的目的就是研究国际制度这个变量对这两个问题的影响,以期对区域化理论做出贡献。国际制度的分类很多,出于研究区域化问题的需要,本文主要分析两类制度,即域内制度和含区域制度对区域化的影响。(关于区域化、物质合作水平、区域文化、域内制度、含区域制度等几个关键概念的定义将在下文进行界定)本文的理论逻辑示意图:<br />制度有利于长期保持和促进国家间合作(新自由制度主义)——<br />——国家通过互动的实践与文化进行相互建构(建构主义)——<br />——国家通过制度进行互动,实现、保持和促进合作,进而促进文化的演化(结合新自由制度主义与建构主义),文化的演化反过来影响国家的互动——<br />——国家通过“域内制度”和“含区域制度”进行互动,来提高区域合作的物质水平和区域文化结构,从而促进区域化发展(结合新自由制度主义、建构主义与区域化) </p><p>(二)界定本文中几个关键的概念:<br />由于本文的几个关键概念是全文写作的基础,并且由于学界对其中部分概念存在着广泛争议,因此笔者在行文的开头部分将首先界定这些概念,以便文章的展开。但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且本文的写作目的不是对概念的解析,因此本文将不对概念的争议作详细的介绍和分析,而是借鉴和采用其他学者的一些对本文论述有直接作用的概念。<br />国际制度 :基欧汉认为国际制度是“连贯一致并相互关联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成套规则,这些规则规定行为体角色,限定行为体活动,并影响行为体期望的形成”,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国际组织、国际体制和国际惯例 。这三种形式的国际制度有时候是相互重叠的。学界对国际制度和国际机制有许多不同的定义,本文借鉴基欧汉的概念,并且不对国际制度和国际机制作区分,而是将二者等同视之。<br />区域化:在同一具有地理意义、历史意义和社会意义的区域内(大于一国的范围的区域)的国家(包括政府、组织和个人)开展区域合作的发展进程,包括区域物质合作水平和区域文化的发展进程。 本文所论述的区域化是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的区域化,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制度的作用问题也是指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问题。<br />区域物质合作水平:本文设定的一个概念,指物质意义上区域合作的情况,其衡量标准包括实际订立的合作目标的水平、促进合作的共同制度的水平、实际达到目标和遵守制度的情况等等。<br />区域文化:笔者在这里借鉴了温特建构主义的概念,他认为文化指“社会共有知识”,“社会共有知识是个体之间共有的和相互关联的知识”,“具体的文化形态如,规范、规则、制度、习俗、意识形态、习惯、法律等等,都是由共有知识建构而成的”。 根据这个定义,笔者设定的区域文化的概念是指:区域国家关于区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社会共有知识。<br />域内制度:本文设定的一个概念,指只有区域内国家参与的旨在进行区域合作的制度。<br />含区域制度:本文设定的一个概念,与“域内制度”相对应,指区域外部国家(简称域外国家)和大部分区域内国家(简称域内国家)共同参与的多边合作制度。 </p><p>一、 理论阐释<br />由于区域国家是一组具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因此,本文首先研究国际制度是如何影响一般性国家间的合作关系的,然后再把这种影响和区域国家的特殊性结合起来。<br />在笔者看来,国际制度是这样对国家间的合作关系产生影响的:一些国家是出于纯粹的追求自己的利益的目的通过制度建立起合作关系,制度促使完全利己性的国家在长时间内保持和深化彼此的合作关系,由于国家在制度内的互动越来越紧密、合作的水平越来越高,这些国家对彼此的认同可能发生改变,从而在这些国家间产生包含利他性质的共同观念,以及将这个国家群体视为“我者”和将这个国家群体外的国家视为“他者”的观念,这两种共有知识的结合即集体文化,而这些新的文化将进一步地推动这些国家间的合作。<br />要证明上述推论的合理性,首先,要证明制度有利于国家间合作关系的维持和深化;其次,要证明国家和社会文化结构的相互建构关系,即国家间的互动不仅引起国家间物质关系的变化,而且引起国家间身份关系的变化,即国际文化的变化,同时国际文化的变化反过来会对国家行为产生影响;再次,要探讨制度是怎样促使国家间物质关系和文化关系的变化的。 </p><p>(一)制度促进完全利己性国家之间的长期合作<br />首先,假定国家都是完全利己性国家,即理性的利己国家。完全利己性指国家的一切对外行为都是出于增加自己的国家利益的目的,并且国家的利己性很难发生根本的变化。在这样的前提下,制度因为以下三方面的原因而能够保持和深化国家间的合作:第一是二战之后国际社会的两个特点使国家有合作的需要。一是从二战后至今,大部分国家之间都没有处于交战状态,这为合作提供了必要条件。因为处于交战状态中的国家(互为敌国)一般来说是不会有愿望进行合作的。即使是处于冷战中的对手(不同于敌国),出于对本国利益的考虑他们之间仍然有需要合作的时候。(美苏欧在冷战中多次相互妥协,它们的合作也不少见);二是许多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的加深使它们需要合作,这是实现合作的诱导条件。全球化的发展使各国之间联系越来越紧密,许多问题需要合作解决,为减少相互依赖的负面影响,增加通过相互依赖的获益,各国希望实现更多的对自身有利的合作。<br />第二是没有制度的无政府社会存在许多妨碍国家合作的障碍,而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这些障碍。<br />这些障碍有:没有制度的无政府状态中的国家间的法律责任规则很脆弱,国家毁约的成本较低;信息代价高且不对称,国家交流不便,这使得原本充满猜疑和恐惧的国际关系变得不可信赖;交易成本高(交易成本是指行为体之间与交易有关的所有费用和代价,例如获取信息、讨价还价、监督和执行和约等方面所需要的费用)。这些特点使得世界政治存在广泛的不确定性,妨碍了合作的实现。<br />而“国际机制正是通过降低不确定性来促进国际合作的”。 从对下面五个因素的分析,可以看出制度的作用:<br />成本因素:制度将禁止性的内容提高到原则和规则的层次,使得国家的行为存在合法性的问题,符合制度规定的行为比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更具合法性,从而降低了合法谈判的交易成本并增加了非法谈判的交易成本;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为政府的谈判提供方便的平台,使各国政府在一起谈判拟订协议的成本更加低廉;制度已有的规则和原则可以适用于新的议题,使追加议题的边际成本降低; 在危机发生阶段,国际机制提供了化解危机的场所和模式,从而规避了当事方可能付出的高昂代价。当代国际机制所提供的国际组织和条约体系,以及由此不断增加的信息量与提高了的信息透明度使危机在一定的管理模式下有条不紊地获得运作,最后的结果是危机的消解, 从而有利于合作的持续。<br />信息因素:国际机制作为相对比较公正的信息提供者,通过不断提高可获取信息的总体质量水平,减少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误解和欺骗而导致的协议,相反使得相互有利的协议更容易达成。 <br />跨政府关系因素:有效的国际机制促进官方非正式的接触和交流,从而产生跨政府的沟通和友好网络,使政策制定者之间彼此更加熟悉和信任,可能因此增加合作的机会。 <br />信誉因素:由于国际机制中存在大量相互联系的议题,国家发现违反此规则可能会影响其通过彼规则得到的收益,出于对声誉的考虑,并且因为害怕报复以及形成坏的先例而对整个机制的运行构成消极影响,国家会更多地从长远利益来考虑而非短期利益,即会牺牲短期利益而维持长远的合作。 <br />第三是创造制度和培育制度的高成本造成了国家对制度的“路径依赖”。一项制度的创立是不容易的,需要各国通过艰苦的谈判、反复作出妥协才能达成合意,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一项制度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成熟地运转,这期间又要花费掉国家许多培育制度的成本。同时,“制度具有外溢和关联效应,可以不断扩展和延伸,从而有助于制度的扎根,进一步提高替代现存制度的成本”。 如此一来,国家认识到废除一项制度可能是“亏本的”,因此往往倾向于维护现存制度,即使在它们暂时有矛盾时也很可能愿意为维护制度而达成新的妥协。这就是国家对制度的“路径依赖”,这种依赖有利于制度的长期存在。<br />由此,得出的结论就是,二战后的国际社会提供了实现合作的必要条件和诱导条件,国家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需要进行合作,而制度为各国的合作提供了途径;国家之间一旦建立起制度,由于制度的优点和废弃制度的损失,国家便倾向于维持和改进在制度中的合作,这使得完全利己性国家之间的合作可能长期保持甚至深化。简单地说,制度的逻辑就是:“合作并非都是善意的,但没有合作,我们将迷失。没有机制,我们将很少合作。” 有了机制,我们可能会长期的合作。<br />需要说明的是,制度的逻辑并不是说建立了制度就一定能够促进长期的合作,因为如果在某些情况下完全利己性国家认为参加制度的收益和成本(可能是远期的成本和收益)的失衡度超过了该国能够承受的限度,则国家就有可能违反制度甚至退出制度。但正如前面所论述的,在一般的情况下,国家往往依赖现有的制度。<br />在接下来的部分中,笔者将主要借鉴建构主义的观点,分析国家建立制度并通过制度进行互动的实践是如何改变国家的身份和观念,并促进国际文化的演进的,另一方面国际文化又是如何反过来影响国家的行为方式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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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31 13:08:03 | 只看该作者
<p>(二)国家在制度中与国际文化的相互建构 <br />⒈国际体系的文化结构<br />我们这样来看待国际文化:国际文化是国家的共有知识,是一种国际体系的结构。国际体系不仅是物质性的结构,而且更是观念性的结构。人类关系的结构主要是由共有观念(shared ideas)而不是由物质力量决定的, “观念决定权力的意义和内容,决定国家实现利益的战略,也决定利益本身”。 国际文化结构对国家施加强大的影响力,影响国家的身份、利益和行为,并赋予国际物质结构以意义。 <br />⒉国家与国际文化的相互建构<br />笔者赞同建构主义者所指的循环式的“社会关系的原始规律”,即:“施动者通过从事某些实践活动造就和再造了社会结构,社会结构又建构并规范这些实践活动以及与之有关的身份。” 就是说国家与国际文化是相互建构的。<br />国家与文化互相建构的方式:⑴首先,“是施动者的信念造就了共有知识,是施动者的实践活动逐渐确证或否证了共有知识。文化是不断运动的,即使是在自我再造的时候也是如此。 具体说来,国家这样建构新的国际文化:“我们的活动决定了我们的身份,或者说,我们的活动决定我们会有什么身份。行为体即使在还没有由实践活动建构的身份之前也可以从事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最终又确立他们的身份。比如,国家可能在一开始出于利己动机从事亲社会活动,但是如果这样的政策受到长期的支承,就会减少利己身份的成分,建立集体身份。” 也就是说,在一种文化体系中,一种带有另一种文化性质的实践活动如果得到长期的支承,也就是长期得到他者的相同方式的回应,则行为者对自身和他者的关系的观念就会发生变化,即行为者的身份就会发生改变。如果许多行为者的身份都这样发生改变,就会促使这群行为者的对彼此关系的共有知识(国际文化)发生改变。<br />⑵新的国际文化形成之后,会强化行为者的观念认同,从而促进行为者进行带有新的国际文化性质的实践。<br />观念和文化这样影响行为者的行为:一种观念一旦被行为者内化,就会对行为者的行为产生相当持久的影响,因为行为者已经认为他按照这种观念采取的行为是理所当然的了。比如说如果一个人把另一个人视为朋友,这个人会长期以对待朋友的方式对待那个人;一种文化一旦形成,就会以“自我实现的预言”的方式进行自我再造,相互之间拥有这种文化的行为体在长时间内会相互进行带有这种文化的性质的行为,比如说如果两个人互相视为朋友,他们就会长期以对待朋友那样的方式来对待对方,而这些友善的行为由于得到了对方友善的行为的回应就能够进一步强化他们各自原来的观念,因此文化能够长久地影响行为体,同时使行为体进一步建构这种文化。这种逻辑也同样适用于国家。所以文化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反过来说,要改变一种文化也需要很长的时间,制度也因此更具价值。<br />⒊国家在制度中和利己文化、集体文化的相互建构<br />要界定个体文化和集体文化的概念,首先要界定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概念。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是三种不同的观念。利己主义是指国家的对外行为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利他主义是指国家的对外行为是为了帮助他国获取利益。集体主义是指国家将其视为一个国家群体的一员,在看待这个国家群体和群体外国家的时候,把这个国家群体视为“我者”,把群体外国家视为“他者”,国家的对外行为是为了促使该国所属的国家群体的共同发展和群体共同价值观的实现。 “利己文化”是这样一种国家的共有知识:一个国家群体中每个国家都完全从利己主义出发采取对外行为,完全的利己主义成为这些国家的共有知识,则这种共有知识就是利己文化。<br />“集体文化”是这样一种国家的共有知识:一个国家群体中每个国家都相信集体主义,并从集体主义出发采取对外行为,集体主义成为这些国家的共有知识,则这种共有知识就是集体文化。实际上,拥有集体文化的国家群体之中的国家,其观念既不是完全的利己主义,也不是完全的利他主义,而是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兼而有之,相信集体的发展对集体中的每个成员都是有利的。<br />由前面对国家和国际文化的论述可知,国家和利己文化、集体文化之间也是相互建构的。<br />进一步说,国家是这样在制度中和利己文化、集体文化相互建构的:<br />首先,利己主义的文化促使一群利己主义的国家出于对各自自身利益的追求,建立了制度。其后,制度帮助这些国家都获得了收益并维持了这些国家在制度内进行长期的合作(这一观点在本文前面部分中已被详细阐述)。而这种合作的长期性对文化的改变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文化一旦形成,就拥有再造的能力,使得文化在长时间内很难改变。反过来说,要改变一种文化也需要长期的实践才有可能。<br />随着合作的长期发展,国家在制度中的交流和沟通使国家之间彼此更加了解,并且国家在合作中的相互依赖程度加深,“国家更倾向于获取更大的双赢结局——以能够带来更大的总体收益的方式解决国际问题——即使其直接收益可能会有所损失。当他国收益时,它们也将从中获益。共享的利益将因此进一步扩大。” 在合作的过程中,国家可能出于利己的目的进行实际上带有利他性质的活动,而当这种行为得到长期实践的支承后,国家可能发现在群体中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一致性,逐渐相信这种一致性,并相信这个国家集体的利益的一致性超过了集体内国家和集体外国家的一致性,使得国家个体具有了一种集体身份。当这一群国家都有这种集体身份的时候,这个国家群体的国际文化就是集体文化。这时候国家对群体内的国家采取利他性的行为,就不是因为被迫或者纯粹为了自我利益的考虑了。而这种新的共有知识会加固国家个体对在国家集体内采取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具有一致性的观念,从而促使国家在集体内采取更多的利他性行为,对外采取更多的一致行为。<br />前面的部分论述了完全性利己国家前提下的制度与合作的关系、国家在制度中与文化相互建构的一般性关系,下面将结合区域化问题谈制度的作用。 </p><p>(三)域内制度和含区域制度与区域化<br />区域化包含了区域文化发展的进程,因此在这一部分中,笔者先界定与区域化相关的文化。<br />⒈与区域化相关的六种文化及其性质<br />⑴两个领域的六种文化<br />温特在其著作《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一书中提出了三种可能的国际文化(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但他提出的三种国际文化主要是传统安全领域意义上的国际文化,是国家间是否使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文化,他讨论的国际文化的演进主要是解决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在论述康德文化的时候,他特别强调:“友谊只涉及国家安全,不必外溢到其他领域。非暴力和互助原则对其他领域问题的处理划定了界限,但是在这些界限之内,朋友也会有相当大的冲突。” 温特对除了传统安全问题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国际体系文化并没有进行探讨。由于笔者对温特提出的三种文化存有异议,并且由于本文所讨论的区域化问题不仅仅是战争与和平的问题,而且也是发展问题,因此笔者把国际文化分为传统安全领域的国际文化和社会领域的国际文化,并分析下面六种与区域化相关的国际文化。<br />传统安全领域的国际文化,是与军事暴力(以下简化为暴力)相关的文化,至少有以下三种:彼此防范性安全文化、安全共同体文化、对外一致行动安全共同体文化。他们分别是这样的三种观念:<br />“彼此防范性安全文化”是这样一种共有知识:甲国自己没有排除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解决与乙国的争端的观念,同时也认为乙国也没有排除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解决与甲国的争端的观念,因此甲国存在对于乙国可能暴力进犯或暴力威胁甲国的担心,所以认为需要对这种可能进行防范。而当一群国家之间都有甲国这种观念的时候,这种观念就成为他们的共有知识,即彼此防范性安全文化。当然,这种担心的程度可能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国家来说是不同的。历史上和现实中,大多数国家之间都是这种文化。比如说上世纪七十年代的中国和苏联,现在的中国和美国、中国和菲律宾,这些国家相互之间都没有排除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解决彼此争端的观念,彼此都是相互防范的。<br />“安全共同体文化”是这样一种共有知识:甲国自己排除了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解决与乙国的争端的观念,同时也认为乙国也排除了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解决与甲国的争端的观念,因此甲国不存在对于乙国暴力进犯或暴力威胁甲国的担心,所以认为没有需要对这种可能进行防范。而当一群国家之间都有甲国这种观念的时候,这种观念就成为他们的共有知识,即安全共同体文化。<br />笔者在这里借鉴的是卡尔?多伊奇的多元安全共同体理论。他提出“安全共同体是已经‘一体化’了的一群人构成的团体。一体化是指在一定领土范围内,足够强大和广泛传播的确保‘长’时间内其居民之间能‘和平变化’的‘共同体意识’、机制和实践的实现。共同体意识是一个团体内个体所表现出来的一种信念,这种信念认为他们至少已就这样一点取得了共识:共同的社会问题必须而且能够通过‘和平变化’的进程来解决。和平变化是指社会问题通常通过制度化的程序,而不诉诸大规模的物质武力来解决。这样,安全共同体就是能确保共同体成员相互间不通过武力争斗,而愿意用其他方式解决他们的争端的共同体。” 多伊奇的“安全共同体”指的是有共同体意识的一群人,而我所指的安全共同体文化强调的是那样的一群人的共同知识。<br />“对外一致行动安全共同体文化”是这样一种共有知识:一群国家之间除了具备“安全共同体文化”之外,还具有对外一致行动的文化,包括两个方面的共同认识,一是这群国家认为当群体外国家对这群国家中的任何一国进行暴力进犯的时候,群体内的其他国家都会对该被进犯的国家进行武力支援,无论被攻击的是本国还是群体中的其他国家;二是这群国家同意建立他们共同的武装力量并共同支配的共同认识。只要这个国家群体具备了“安全共同体文化”加上上述两方面的共同认识中的任何一种,这群国家在传统安全领域就具有了对外一致行动安全共同体文化,比如北约国家之间的文化和欧盟国家之间的文化。<br />笔者在这里借鉴的是温特的康德文化理论。他提出康德文化的基础是友谊的角色结构,在这种角色结构中,国家期望相互遵守两条基本的规则:①不使用战争和战争威胁方式解决争端(非暴力规则);②如果任何一方的安全受到第三方威胁,双方将共同作战(互助规则)。 但是笔者对温特提出的康德文化是存有异议的。他的“康德文化”把涉及一个群体之内的争端的“多元安全共同体”概念和涉及一个群体和外来者之间争端的“集体安全”(无论是非成员或背叛群体规范的前成员)结合在了一起, 但是这种结合却有下面诸多不合理的地方:首先,温特所指的“背叛群体规范的前成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对于这个概念到底是指的正在采取背叛群体规范的国家呢,还是指的因为采取了背叛群体规范而被群体排除出共同体的国家?如果是指的前者,则“多元安全共同体”和 “集体安全”这两个概念就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理由是既然作为“多元安全共同体”的群体相信彼此不会使用战争和战争威胁方式解决争端,那么他们又怎么会有如果群体中的成员采取背叛非暴力规则的行动时其他成员如何互助的问题,如果他们真的考虑这个问题,只能说明非暴力规则的文化还没有真正的被所有的成员所内化,也就是说这个群体还没有形成完全意义上的非暴力文化,在这样的情况下的“多元安全共同体”和 “集体安全”的文化是两种相互排斥的文化;如果温特指的是后者,则这时候所指的前成员和非成员对群体来说具有同样的意义,这时候的前成员已经是非成员的一部分了,那么,把非成员和背叛群体规范的前成员同时并列在同一概念中提出就有了重复、罗嗦之嫌。<br />其次,群体之内的国家相信非暴力原则,并不一定会相信彼此在成员遭受第三方暴力进犯的时候会相互帮助,或相信应当建立共同支配的军事力量,因此相信非暴力原则的文化可以单独看作一种文化,而把结合非暴力原则和在第三方进犯时彼此互助的原则或建立共同支配的军事力量的原则的文化看作比单单的相信非暴力原则的文化更进一步的文化则更为妥当。<br />社会领域的国际文化(包括经济、文化保护、环境保护等非暴力的领域)至少包括以下三种文化:反协商文化、协商文化、对外一致行动社会共同体文化。他们分别是这样三种观念:<br />“反协商文化”是这样一种共有知识:群体内的国家都认为没有必要就社会领域的事务进行双边或多边的协商,没有养成共同协商的习惯,则这个群体在社会领域的文化就是反协商文化。比如说上世纪五十年代的中国和美国之间的文化。<br />“协商文化”是这样一种共有知识:群体内的国家都认为他们应当加强对社会领域的事务进行双边或多边的协商,这些国家养成了共同协商的习惯,则这个群体在社会领域的文化就是协商文化。现在许多国家之间都有这种文化,虽然程度有所不同。东亚区域化域内国家之间的协商文化正在加强。<br />“对外一致行动社会共同体文化”是这样一种共有知识:国家群体相信他们应当在社会领域建立共同的对外行动机制并按照这些机制对外行动,则这个国家全体的文化就是对外一致行动社会共同体文化。这种文化的代表是欧盟国家间的文化,它们在社会领域的诸多方面实现了对外一致行动。<br />⑵六种文化的性质及其与区域化的关系<br />此处所指的性质是指这种文化是利己文化还是集体文化。<br />显然,彼此防范安全文化和反协商文化是完全意义上的利己文化。彼此防范安全文化是国家出于完全的利己观念,一方面认为本国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以暴力进犯或以暴力威胁他国,另一方面认为本国应该随时防范他国以暴力进犯或以暴力威胁本国。这种文化是各国在安全问题上互不信任的文化,显然这种文化是不利于区域合作的开展的;反协商文化认为与他国的协商对增加本国的利益没有好处,因此回避或拒绝与他国协商。这种文化显然也是不利于区域合作的。<br />安全共同体文化、对外一致行动安全共同体文化和对外一致行动社会共同体文化是集体文化。安全共同体文化解决了国家在安全上的互信问题,增加了对区域国家整体的“我者”的观念,认为“我者”之间是不需要相互防范的,从而加强了国家的区域认同;对外一致行动安全共同体文化和对外一致行动社会共同体文化,更加严格地区分了域内国家和域外国家之间“我者”和“他者”的区别。这三种文化作为集体文化显然对区域化是有益的。<br />而协商文化是促使从利己文化向集体文化转变的过渡性一种文化,协商文化在一开始是利己文化,随着国家合作的互动,则可能逐渐加深集体文化的性质,之后可能会转化为集体文化。当然这种转化只是可能的,而不是必然的。但协商文化有利于促进区域国家之间的合作,所以对区域化也是有益的。<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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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31 13:08:20 | 只看该作者
⒉域内制度与区域化<br />首先,在区域化的开始阶段,域内制度使域内国家建立合作关系,并且能够长期促进完全利己性的域内国家长期保持和深化区域内的合作。把域内制度看作制度的一种特殊类型,域内制度也同样符合制度的一般特点和功能。本文在前面已经根据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相关理论证明了制度能够促进完全利己性国家长期保持和深化区域内的合作,而在区域化开始之前,区域文化是彼此防范性安全文化和反协商文化,或者是彼此防范性安全文化和低程度的协商文化。在区域化开始之后,区域文化可能主要还是利己文化性质的,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在前面的论证,已经建立的域内制度仍然能够促进这些国家长期保持和深化区域内的合作。<br />其次,随着国家在域内制度中互动的加强和域内制度的改进,域内制度可能促进直接提高区域物质合作的水平,还可能通过促进区域文化的演进来促进区域物质合作水平的提高。<br />随着国家在域内制度中互动的加强,域内国家通过合作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利益,同时随着协商文化的不断加强,国家之间的交流也更加频繁,相互之间更为了解和信任,相互依赖的程度不断加深,国家对域内制度更加依赖,并且期望通过改进域内制度来增强合作以获取更多的利益。而“规范有两种作用,即构成作用和规定作用。规范或者构成认同,或者规定行为,或者两者兼有”。 在这个过程中,域内国家在观念上意识到他们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在加深,并且这种相互依赖的程度高于各国与域外国家的依赖程度,域内国家整体合作的持续和深化对域内国家都是有益的。随着越来越多的域内国家具有这种观念和他们的这种观念的加强,就可能造成区域文化由利己文化向集体文化的质变,安全共同体文化、对外一致行动安全共同体文化和对外一致行动社会共同体文化就有可能成为区域文化。“有了这种共同体意识作为基础的制度,则会成为整个一体化运动的关键”。 当域内的集体文化形成之后,将促使域内的每个国家都努力进一步加强合作,更加严格地遵守共同制度,对外进一步提高行动的一致性,从而提高区域物质合作水平。<br />如果是传统安全领域的集体文化的形成先于社会领域的集体文化,则域内国家在安全上的互信和集体认同能够为社会领域的区域合作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并且增强域内国家总体上的认同感,从而为社会领域的集体文化的形成提供条件;如果是社会领域的集体文化的形成先于传统安全领域的集体文化,则域内国家在社会领域的集体认同将使他们从集体主义出发来思考域内安全问题,通过暴力进犯和以暴力威胁的方式解决区域国家之间的问题的方式将和他们的集体认同相抵触,从而促进传统安全领域的集体文化的形成;还有可能就是这两个领域的集体认同可能在差不多的时间内几乎同时形成,但无论如何,这两种集体文化的形成对区域化都是有益的。<br />⒊含区域制度与区域化<br />含区域制度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包含大多数域内国家在内的全球性的多边合作制度(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另一种是包括大多数域内国家在内的非全球性的多边合作制度(例如北约相对于欧盟来说就是一个非全球性的含区域制度,APEC相对于东亚合作制度来说就是一个非全球性的含区域制度)。<br />这两种含区域制度对区域化起到以下作用:<br />首先,含区域制度促进域内国家和域外国家的合作,减少区域化的外部阻力。<br />由于区域合作是一种在有限成员中进行的合作,域外国家有可能担心区域合作会影响域内国家同他们之间的合作,而影响他们的利益。含区域制度同样可以看作一种特殊的制度。在这里笔者把域内国家看作一个集体(在分析中看作一个国家),这个集体和区域外国家都是从利己主义出发进行含区域制度的合作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根据全面论证的完全利己性国家前提下制度与合作的一般关系理论,含区域制度同样可以促进域内国家集体和域外国家长期的合作关系。如此一来,就可以减少域外国家对区域化的担心,而减少来自域外国家的阻力。如果超级大国不是域内国家之一,则含区域制度的这种作用在区域化的起始阶段显得特别重要。因为超级大国通常在广阔的区域拥有利益关系,有着强大的实力和极强的显示其实力的欲望并对其他国家实施影响的欲望,所以超级大国可能会担心不把其包括在内的区域化会损害超级大国对该区域的影响力。在区域化的起始阶段,如果超级大国对区域化进行强力干涉和阻止,那么区域化会困难重重。因为在这个阶段,域内国家出于利己主义的考虑进行合作,区域文化是利己文化。这时候域内国家的区域物质合作水平和认同上的凝聚力都是相当低的,他们之间的合作很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如果在区域化的起始阶段,有一些包含了超级大国在内的全球性的含区域制度和非全球性的含区域制度,则域内国家和超级大国在这些制度内的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超级大国对区域化的担心,从而减少区域化起始阶段的阻力,为区域化的深化创造条件。非全球性的含区域制度能够使超级大国家感觉他和域内国家的关系,比域内国家和许多其他域外国家的关系都更加密切,因此非全球性的含区域制度和全球性的含区域制度相比,在减少超级大国的阻力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br />当区域化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集体文化),区域化的向心力<br />就达到了很强的程度。虽然国家间的互动可以改变国际文化,但文化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当区域内的集体文化形成之后,这些文化就能够抵御外部阻碍力量的影响,在这个时候超级大国即使再想阻止区域化的发展,其影响力也是有限的了。因此,在区域化的起始阶段减少外部力量的阻力,就显得更加重要了,这也说明了含区域制度的重要作用。<br />其次,域内国家可以在含区域制度中加强合作。<br />含区域制度是包含域内国家在内的合作机制,其中的一些合作领域还有可能在区域化合作中暂时还没涉及到的。域内国家可以对其加以利用,进行他们之间的合作。这种合作对于加强他们之间的依赖关系同样是有好处的,因此就间接地有利于区域化。再次,一种域内国家以集体形象出现的含区域制度能够加强域内国家的集体认同。<br />在分析含区域制度的第一个作用的时候,笔者把含区域制度中的区域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的目的是为了分析的方便。实际上,域内国家参加含区域制度的合作,既可能是以单个国家的形象出现的,也可能同时以区域国家集体的形象出现。如果他们以集体的形象出现,则会加强在区域国家观念中域内国家是“我者”,而域外国家是“他者”的认识,“我者”和“他者”是不同的,从而加强他们的集体认同。 <br />⒋域内制度和含区域制度在促进区域化的作用上的区别<br />之所以要探讨这个问题,是因为按照制度促进完全利己性国家之间的合作的一般性理论和国家在制度中和国际文化相互建构的一般性理论,域内制度和含区域制度(作为两种制度)都应该可以起到促进完全利己性国家之间的合作的作用和促进国家和国际文化相互建构的作用,那么域内制度和含区域制度在这方面的作用有没有区别呢?含区域制度是否能在制度内的所有国家中形成集体认同?如果可以形成这种认同,那么这种认同和域内国家的集体文化又有什么关系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行下面的分析。<br />可以肯定的是,域内制度和含区域制度都可以促进完全利己性国家之间长期保持和深化合作,在这一方面,这两种制度的作用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区域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域内制度和含区域制度在能达到的物质合作水平的程度上和促进国家和国际文化的相互建构的作用上有所不同。<br />域内国家更加具有地理上的临近性、历史上的联系性和现实上的相互依赖性。这三个因素交织在一起对区域化的作用,使得区域合作比之含区域制度下的合作有更加广阔的领域和更繁多的议题,域内制度更加有可能加深域内国家的相互联系,域内制度也更加有可能得到改进,就有可能比含区域制度下的合作达到更高的物质合作水平。另一方面,域内制度更有可能使域内国家产生集体认同,从而形成集体文化,并且这些集体文化的领域更加广阔(既有可能是传统安全领域的,也有可能是社会领域的,还有可能两者兼而有之)。<br />含区域制度也有可能会促进国际文化的发展,比如促进协商文化的发展,但是在促进含区域制度内的国家形成集体认同这方面就十分困难。相对来说,非全球性的含区域制度比全球性的含区域制度更有可能促进含区域制度内的国家的集体认同的形成。<br />即使含区域制度真的使得含区域制度内的国家形成了集体认同,这种集体认同的程度也低于域内国家形成的集体认同。因为由于区域的特殊性,域内国家形成的集体认同的领域和程度都会比含区域制度形成的集体认同广和深。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可能具有多种身份和多种认同观念,但国家对不同身份的认同度是不同的。如果域内制度和含区域制度都形成了各自的集体认同,则假设当含区域制度内的国家与含区域制度外的国家发生利益和价值观上冲突的时候,含区域制度内的域内国家很可能会维护含区域制度国家的利益和价值观;而假设当域内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价值观与含区域制度内其他国家的利益和价值观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的时候,域内国家则很可能会维护他们的整体利益和价值观。这和国家认同自己的程度高于其对由域内制度形成的集体身份的认同是同样的道理,当国家的利益和价值观与域内制度中的其他国家的利益和价值观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的时候(不可调和指只有一方的单方面作出非常巨大让步才能够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而一方暂时难以作出这样的让步),国家很可能会维护自己的利益和价值观。当然,在冲突存在调和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国家会尽量和其他成员进行协调,甚至是暂时牺牲自己的短期利益和次要的价值观,以便促进集体的发展,因为集体文化在这种情况下对国家有很大的引导作用。<br />总之,国家可能拥有多种同心圆式的内外有别的身份和认同。关于这一点温特作出了以下的论述:“国家间集体身份的形成是以文化为背景的。在文化背景中,利己身份和自身利益最初占据着主导地位,所以,在向集体身份进化的过程中处处存在阻力。这不是国际政治独有的现象。如果形成群体的过程威胁到个人自身需求的实现,个人就会反对群体的形成;如果形成更高一级的群体威胁到原来群体自身需求的实现,原来的群体就会反对更高一级的群体的形成。集体身份很少能够达到至善至美的状态。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最佳状态是认同同心圆(concentric circles of identification),即行为体依其身份和利益在不同程度上与其他行为体认同,同时又努力满足自己的需求。” 比如说,德国分别是欧盟、北约、亚欧会议和WTO的成员,德国对这四个制度具有程度不同的认同,这些认同从德国对自身的认同到对WTO的认同是递减的。当欧盟的利益和价值观与北约、亚欧会议或是WTO中的其他国家的利益和价值观发生冲突的时候,德国会维护欧盟的利益和价值观,比如说在欧盟建立快速反应部队的问题上,欧盟与美国的立场发生了冲突,德国作为欧盟和北约的成员在这个时候更加认同欧盟,因此支持欧盟拥有独立的快速反应部队;而当德国的利益和价值观与欧盟内其他成员的利益和价值观发生暂时无法调和的矛盾的时候,德国倾向于维护本国的利益和价值观,比如说欧盟制定了成员国年度财政赤字不超过3%的规则,但德国由于近年来经济的不景气,急需实行超过3%的财政赤字来挽回经济颓势,如果德国继续遵守欧盟的规定,德国将承受很大的代价,但如果德国违反欧盟的规定,则会给其他欧盟成员国造成损失并开了不好的先例。在这个矛盾暂时无法调和的情况下,德国选择了实行财政赤字超过3%的政策来维护本国的利益;当然德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一直是欧洲一体化最热情的支持者和发动机,德国为欧洲一体化也作出了许多牺牲,比如说为了欧洲单一货币的诞生而埋葬生机勃勃的德国马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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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31 13:08:25 | 只看该作者
<p>二、 案例分析<br />下面将以欧洲区域化 作为案例,通过分析域内制度和含区域制度对两个区域化的作用,来对理论部分的观点进行论证。<br />本文所指的欧洲区域化的域内制度是指从法德煤钢联营到欧洲共同体再到欧盟的这样一套制度;欧洲区域化的含区域制度包括了北约、欧安组织和亚欧会议等等。 </p><p>(一)首先来看一下域内制度对欧洲区域化的作用<br />自十九世纪下半期德国统一战争中的法德色当一役开始,德国和FaGuo就战争不断,直至德国在二次世界大战中统治FaGuo的半壁河山和FaGuo在战后对德国部分地区的占领,德法两国一直是欧洲的世仇。所以在1950年四月舒曼计划问世之前,德法两国仍然是互不信任的,同样可以肯定的是在欧洲煤钢共同体开始运作之前,共同体的六国仍然是互不信任的。那时候欧洲的区域文化在传统安全领域是彼此防范性安全文化,在社会领域是反协商文化,属于利己文化。在欧洲在几千年的历史中,欧洲的文化都是彼此防范性安全文化,即使存在协商文化,但那种协商文化也肯定没有达到集体文化的程度。即使在欧洲区域化启动之后,欧洲的文化仍然没有立即转化为集体文化。这一点从欧洲之父——让?莫内所写的文章中得出:“我们通常认为,国家之间传统关系的重大变化,只能通过征服或革命的暴力来完成。我们对此深信不疑,以致很难理解那些正在欧洲以和平的方式发生的变化,尽管它们已经开始影响到整个世界。……欧洲必须消除几个世纪以来因仇视和战争而产生的相互不信任的态度。欧洲的政府和人民仍然有着战胜国和战败国的概念,然而,如果想在世界上为和平奠定基础,就必须抛弃这个概念。” 这篇文章发表于1962年,正是欧洲区域化的起始阶段,可见那时候的欧洲六国虽然从事着带有集体文化性质的事业,但是六国中的许多人并没有在观念上具有集体身份,这时候的区域文化仍然不是集体文化。欧洲的文化也是在区域化的实践中逐渐改变的。<br />域内制度促进了欧洲国家长期保持和深化他们之间的合作,这一点从欧洲区域化半个多世纪以来因为域内制度的创新所取得的成就来看是不可质疑的。同时,域内制度也逐渐改变了欧洲的文化。<br />首先,域内制度使国家学会了控制自己的利己欲望和行为,并兼顾他国的利益。莫内认为只有靠制度才能把国家从对他国的错误判断和对核武器的破坏力的担心中解放出来,使国家能够控制自己,他写到:“我们正处于错误的判断和技术破坏力的阴影中,也许无人知晓它们来自何方。所以,我们处于一个急速变化的世界中,人类和国家必须学会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控制自己。在我看来,只有依靠制度才能做到这一点,人类需要共同制度。” 比如有强烈军国主义传统的德国在二战后就是通过加入欧共体,通过共同规则的约束来保证持久的自我约束的。而“自我约束是集体身份和友好关系的最根本基础”。 <br />其次,域内制度使国家为共同的事业和利益而协作,从而逐渐使国家有了集体主义的观念。“这个制度(欧共体制度)是导致共同行动的一个全新的方式。在过去,国家感觉不到自己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它们仅仅对自己负责,不问共同的利益。所以,它们不得不只依赖自己。……然而,在欧共体内,由共同机构采用的共同规定使每个成员国都负责整个欧共体有效的运转。这使欧共体约束的国家去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不是交换暂时的利益。正是这个方法,才能解释德国和FaGuo及其它欧共体国家关系上所发生的戏剧性的变化。对共同未来的展望,使它们决定通过行动原谅对方在过去的行为。今天,人们几乎忘记了萨尔曾经是一个问题,而从1919年到1950年,它是导致FaGuo和德国争斗的一个主要根源。欧洲统一使它似乎是一个时代的错误。……控制别国的思想支配各国的政策达几个世纪,现在我们看到,欧洲已经克服了这种思想。……欧洲这个新的行动方式取代了民族国家的控制企图,它所依靠的是集体适应于新条件的一个稳定过程,这个过程是一个连锁反应,是使一个变化引起另一个变化的催化剂。” 欧洲政治合作的起步可以说是各成员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结果。 但是,欧洲的制度不仅仅约束行动者的行为,而且还改变了行动者的身份, 它使得这些国家发生了“思想上的变化”。我们可以把莫内所指的欧洲国家在思想上的变化,看作由利己观念向集体观念的转变,这种转变使欧洲区域文化由彼此防范性安全文化向安全共同体文化和对外一致行动安全共同体文化的转变,由较弱的协商文化向较强的协商文化甚至是对外一致行动社会共同体文化的转变。欧洲民意调查中,当被问及欧洲内部关系问题时,相当多的人的政策倾向与狭隘的自我利益是相悖的。例如,1977年一次民意调查显示,欧共体9个成员国中均有7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如果其他成员国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伙伴国应理所当然地提供帮助;多数人甚至认为本国选出的欧洲议员应以欧洲利益为重,国家利益其次。 即使像英国这样集体观念较弱的国家,也在欧洲区域化的实践中加强了自己的集体观念,本来对欧洲独立防务强烈反对的英国,在1998年英法首脑的圣马洛会晤以后,也成为了建立欧洲快速反应部队的推动者之一。<br />域内制度在促使欧洲区域文化从利己文化向集体文化的转变之后,这种文化的转变又促使欧洲各国进一步加强他们联合的实践。欧洲统一货币的问世、欧洲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出台、欧洲快速反应部队的组建和欧盟宪法的诞生等等一系列联合行动的实施都是集体文化进一步加强的结果。 </p><p>(二)下面我们再来看一下含区域制度对欧洲区域化的作用<br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欧洲的含区域制度在促进域内国家和域外国家的合作,减少区域化的外部阻力这方面的作用。<br />我们来看看北约在这方面的作用。北约是一个把欧洲区域化的大多数域内国家和超级大国美国都包括在内的含区域制度。把美国在欧洲区域化起始阶段对欧洲联合的大力支持归因于美国希望利用欧洲抗衡苏联是合理的,但美国能够通过北约控制与欧洲的防务合作也是美国更加积极地推动欧洲联合的原因。北约成立以后,北约的作战领导机构是欧洲盟军最高司令部,第一任最高司令曾由艾森豪威尔担任,副司令是蒙哥马利,下辖北欧、中欧、南欧、地中海四个盟军司令部。西欧的所谓“安全防务”便完全掌握在美国人手里。 另外,北约内部行之有效的一整套合作机制确实促进了美国和欧洲域内国家之间的合作。“在50年的时间里,北约联盟创设了基础设施,一系列实践活动以及相关活动程序,它形成了一种建立在比利时欧洲盟军最高司令部基础上的军事指挥方面的职业文化。来自北约成员国成千上万的军事官员轮流当值,一方面为其本国的军事机构工作,一方面为联盟工作。”“所有这些军事人员经过多年在一起”北约使美国感觉美国和欧洲国家是大西洋联盟的伙伴,这种一致性和美国对北约的主导地位减少了美国对欧洲区域化可能影响美国对欧洲的控制力的担心,从而减少了欧洲区域化起始阶段的阻力。另一方面,欧洲域内国家也通过北约进行了有效的防务上的合作,从而为区域文化从彼此防范性安全文化向安全共同体文化和对外一致行动安全共同体文化的转变打下了基础。<br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欧安组织对欧洲区域化的作用。欧安组织是包括欧洲区域化域内国家、美国、俄罗斯等国家在内的含区域制度。在东西方冷战之初,苏联把欧洲区域化看作西方国家加强对社会主义阵营的冷战攻势的手段,因此苏联对欧洲区域化是强烈反对的。而欧洲区域化域内国家意识到处理好与俄罗斯的关系对欧洲区域化的发展是必要的。为此,欧洲区域化域内国家积极推动欧安会的召开。1973年7月3月—1975年8月1日在赫尔辛基和日内瓦分三阶段召开的欧安会议(欧安组织的前身)达成了以下多方面的协议:一是关于欧洲的安全问题。文件称,欧安会的目标是促进彼此间较好的关系,并确保各种条件使其人民能免除对他们安全的任何威胁或危害,能在真正和持久的和平中生活。文件强调了指导与会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禁止威胁和使用武力、边界不可侵犯性、国家领土完整等等);二是在经济、科学技术和环境领域的合作;三是关于在地中海的安全与合作问题。文件规定增加与地中海沿岸国家磋商,促进合作,缓和紧张局势;四是人道主义和其他领域的合作。文件要求扩大人员接触,扩大情报交流。 欧安会的召开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欧洲区域化域内国家和前苏联之间的敌意,“推动了欧洲在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员等各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它有利于欧洲局势的缓和”, 对改变前苏联这样一个超级大国对欧洲区域化的态度上起了一定的作用。即便在冷战结束后,西欧国家仍感到有必要对俄罗斯保持战略上的一致,因为俄在欧洲和世界上仍是一个有影响的重要国家,对它保持一致立场,处理好和它的关系,有利于维护欧洲的安全和稳定,也有利于欧盟的存在、巩固和欧洲一体化事业的发展。 在这方面,制度化的欧安会议(即欧安组织)仍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冷战后欧盟的目标之一是把原来处于前苏联势力范围之内的中东欧国家纳入共同体之中,这自然会增加俄罗斯的疑虑和不安。而欧安组织在冷战后时代在欧洲安全问题上发挥的协调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安抚了俄罗斯,从而减少了来自俄罗斯的对欧盟东扩的阻力。 <br />再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亚欧会议对欧洲区域化的作用。亚欧会议是包括了欧洲区域化域内国家和东亚区域化域内国家在内的含区域制度。亚欧会议是一个特殊的含区域制度,在这个制度内,两个区域化的集体以集体形象出现,欧洲区域化的集体由欧盟代表,东亚区域化的集体由东亚10国代表。在这样的制度内,欧洲域内国家和东亚域内国家各自的区域认同都得到了加强。同时,欧盟和东亚增加了交流和合作。亚欧会议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以发展经贸合作为基础的亚欧间新型、全面的伙伴关系,尽管其成员曾达成共识,认为亚欧会议没有必要机制化,但围绕这一基本目标的实现,亚欧会议及其大量的后续行动本身已经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定的机制化趋向,逐步形成了一些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则、活动协调机制、相对固定的时间联系约定和渠道沟通方式。亚欧首脑聚会,每两年轮流在亚欧国家举行一次,已基本成为一种惯例。这些基本原则、行动协调机制和时间惯例,有利于亚欧之间的合作与对话,将会使亚欧会议产生更大的影响。 亚欧会议制定了推动亚欧在贸易、投资、金融、科技、学术与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具体规划和行动计划,推动了欧洲域内国家和东亚域内国家在各个领域的合作,使得东亚国家对欧洲一体化持更加赞成的态度。因此,亚欧会议在加强欧洲区域集体文化和赢得来自东亚的支持方面发挥了作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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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31 13:08:35 | 只看该作者
<p>(三)那么,欧洲区域化的域内制度和含区域制度在促进欧洲区域化的作用上有什么不同呢?下面仅以北约和欧盟在这方面的不同作用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br />首先,欧洲域内国家在北约和欧盟制度内分别进行的合作的广度是不同的。欧洲域内国家在欧盟体制内的合作是全方位的,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内务、防务、外交等各个方面,几乎各个领域无所不包。而欧洲域内国家在北约内的合作只涉及安全领域。<br />其次,虽然欧洲国家和美国等域外国家通过北约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集体认同,但这种认同的程度是低于域内国家之间的集体认同的。随着欧洲区域化的不断发展,欧洲一体化的制度不断完善,欧洲各国的相互依赖程度越来越高,集体文化在欧洲得以形成并在各个领域都不断加深,使得欧洲集体文化的广度和深度都超越了仅仅在传统领域较为明显的北约的集体文化。甚至欧洲域内国家与美国价值观的差异也逐渐突显。这时候欧洲联合的内在的物质力量和文化力量都达到了相当程度的抗衡外界干扰的水平,相对而言美国通过北约控制欧洲区域化的力量也就大大减弱了。<br />这一点可以欧盟争取独立防务的过程中和美国的斗争看出来。欧盟的努力经历了从北约内欧洲支柱的提出,到欧洲共同安全与防务政策的出台,再到欧洲快速反应部队的组建这样一个过程。1994年1月,北约布鲁塞尔首脑会议决定在北约内部发展“欧洲支柱”,即建设“欧洲安全与防务特性”(European Security and Defense Identity, ESDI),但美国是想在北约搞多兵种联合特谴部队(Combined Joint Task Force, CJTF),按照柏林会议的规定,CJTF部队在必要时可出借给西欧联盟,以便执行西欧联盟领导的军事行动,但在此过程中,北约理事会对北约资产的释出拥有决定权,对这些资产的使用拥有知情权和审议权。 这样,北约通过对西欧联盟的控制,制约了欧盟发展自主军事能力和军事行动的可能。 柏林北约外长会议的决议,只是允许欧洲通过西欧联盟在北约之内确立一种安全和防务特性。实际上,美国对欧洲在北约内部发展自身防务特性的容忍是有限度的,为此划定的底线是“欧洲防务特性的发展将加强北约”。 但是尽管美国前国务卿奥尔布赖特在1998年警告不应该将欧洲安全与防务特性与北约“脱钩”(de-linking),“重复”(duplicating)现有努力,“歧视”(discriminating)非欧盟北约成员, 旨在拥有欧盟自主军事能力的欧洲安全与防务政策(ESDP)在1999年的横空出世还是给了美国通过北约控制欧盟防务的企图以沉重的打击,它“取代了欧洲安全与防务特性,成为欧盟防务合作的重心”。 欧盟的独立防务循着欧洲区域化的逻辑逐渐地发展。欧盟与北约经过两年的谈判于2003年底达成军事资源共享的协议。2003年5月19日,欧盟宣布其快速反应部队已经具备原来设计的所有的行动能力。这表明,欧盟独立防务计划基本完成。 由此可见,域内制度和含区域制度对区域化的作用仍然是有区别的,无论是在对区域物质合作水平的提高这方面,还是形成更广更深的集体认同这方面,域内制度都比含区域制度更加能够促进区域化的发展。 </p><p>三、 结语<br />本文主要结合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的相关理论,从理论上分析了两种国际制度(域内制度和含区域制度)对区域化的影响,并结合欧洲区域化作了进一步的案例分析。我想,这些理论对解释其他地区的区域化问题仍然是有意义的。由于篇幅和主旨的限制,对于和区域化相关的其他问题(如区域化对世界的影响、区域化的其他动力等等)以及其他变量(如权力、文化同质性等等)没有作具体的探讨。惟希望本文能够抛砖引玉,为学界对区域化的研究提供一些借鉴。 <br /></p><h2><marquee><font color="#ff0000">MADE BY 国际关系学院院学生会学习部!</font></marquee></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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