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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正清
文章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 年第9 期
【内容提要】 中国国际关系学界对美国和英国的国际关系理论做了较多的论述,而对现在兴起的德国国际关系理论的关注还不够。作者利用相关的学术文献,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和国际政治研究的关系,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德国国际关系的研究视角。第一部分概述了政治行为分析的三种逻辑,其中交往行为逻辑的概念是德国国际关系学的独特之处;第二部分论述了国际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交往行动;第三部分对交往行为理论在国际政治领域中的运用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对这种理论的潜在价值给予了初步评价。
【关键词】 交往行为理论;国际政治;德国
20 世纪末,国际关系理论界出现了新的争论,开始对国际关系的本体论进行反思,在元理论上基本形成了理性主义和反思主义或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之间的分类法。[1]不过,这种分类标签很明显地带有美国国际关系学科的“霸权”色彩,呈现的是美国占主导地位的学术演进方向。不论是理性主义还是建构主义,其理论资源主要来自于美国本土的经济学和社会学学科。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关系学科共同体内出现了对国际关系还是一门美国的社会科学命题的疑问。[2]这种疑问不只是表达了对美国国关学科强势话语的不满,更重要的是这后面所存在的关于国际关系的理解,他们看待国际关系的方式与美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例如,我们现在常常提到的“英国学派”。如果我们进一步放宽视野,就会发现在国际关系学科的舞台上,德国国际关系学科或者“德国队”已异军突起,[3]构成了国际关系学科共同体内的一道风景。[4]他们主要以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基础,解析国际政治的动力和世界舞台上不同行为体特别是国家行为体的行为。他们把交往理论引入到国际关系学科中来,确立了自己观察世界政治的独特视角,丰富了对国际政治的认识和理解。本文拟对以德国学派为主的交往理论和世界政治的研究进行初步的分析。[5]
一 国际政治行为分析的三种逻辑
交往理论进入到国际关系学科是和建构主义的兴起密切相关的。虽然对建构主义的定义在国际关系学界存在着分歧,但对理性主义理论的批判和质疑是共同的。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应该看到美国建构主义和其他地区的建构主义特别是与欧洲的建构主义有着明显的差异,而德国是欧洲建构主义的重要代表。应该说,德国学者在建构主义的发展方面有其独特的贡献。克拉托齐威尔(Friedrich Kratochwil)就是其中的典型,在建构主义领域独树一帜。[6]早在1994 年,德国国际关系学界就展开了激烈的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的辩论。争论的核心是理性主义理论是否能解释国家间的合作,这里的理性是指一种作为理想类型的工具理性。
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都是从工具理性出发来理解国家行为。工具理性是指行为体非常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其偏好是既定的,行动者在约束条件下能够通过目的-手段计算,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建构主义质疑的恰恰是理性主义所认为的理所当然的东西,即偏好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内生于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中。建构主义指责理性主义忽视交往、语言的作用。[7]当时争论的问题具有明显的德国特性。它主要围绕推论的逻辑(logic of consequence)和论证的逻辑(logic of arguing)展开,或者说是围绕讨价还价(bargaining)与论证(arguing)来进行,而美国的建构主义与理性主义争论表现在适当性逻辑与推论逻辑,从而在理论上形成了托马斯·瑞斯(Thomas Risse)所指出的对行为体行为解释的三角关系:即推论逻辑、适当性逻辑和论证逻辑彼此之间的关系。[8]
按照詹姆斯·马奇(James G March)和约翰·奥尔森(Johan P. Olsen)的研究,行为体的行动受两种逻辑支配,即推论逻辑和适当性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9]推论逻辑由行为体驱动,行为体对目的-手段进行计算,设计出效用最大化战略。政治行为体的行为被看成是把个体的偏好整合到集体行动的行为,这种行为借助于讨价还价、谈判、建立联盟和交换等方式及程序来实现。制度和社会不过是行为体彼此博弈,实现个体目的的结果。规范和惯例只是这一过程的产物。行为体在做出行为时,要问的问题是“我如何得到我想要的东西”。这是一种战略行动,即行动者利用机会和权力来实现先定的目标。
适当性逻辑以规则、规范和认同为基础,行动者对目的的追求是认同而不是利益、与规则的选择而不是与个体的理性预期联系在一起。适当性逻辑也是个体行动的逻辑。不过,它与推论逻辑的区别在于如何对待行动和社会的关系上。推论逻辑把国际体系看成是互动的、自利的行为体追求效用的结果,偏好被认为是给定的。适当性的逻辑则认为政治行为体的行为是与规则和实践相一致的。这些规则和实践是由社会建构的,并且是众所周知和普遍接受的。国际社会被认为是规则遵守者和角色扮演者赞成的共同体。规则具有规定性和构成性的特点,是由社会互动塑造的。社会结构的规范控制行动者所要考虑和采取的行动,它们所代表的价值及其规定的角色引导行为。行为体做出行为时要问的问题是“这是什么情形”。这是一种规范引导的行为,即行动者习惯性地坚持先定的价值。
与适当性逻辑已经预设规范共识的存在、行为者的行为受到其引导的理解不同,论证逻辑描述的是这样的情形:行动者在集体交往过程中,试图想弄清楚它们关于世界因果的假定是否正确;适当性行为的规范是否站得住脚,在既定的情形下哪种规范适用。论证意味着行动者试图挑战任何因果和规范陈述中所固有的有效性宣称(validity claims),寻求对情形和规范辩护理解的交往共识。论证逻辑通过言语表达出来,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论证言语作为一种过程是使广大听众信服,并使表达能够获得广泛的赞同;作为程序是对假设的有效性要求进行论证,并最终达成合理共识;作为结果是用论据对有效性要求加以证明或兑现。这三者在论证中是不可分离的。[10]论证逻辑意味着话语的参与者乐于接受较佳的论证(betterargument),权力和社会等级关系退到幕后。论证行为和战略互动虽然都是目标引导的,但论证行动的目标不是获得固定的偏好,而是寻求理性的共识(reasoned consensus)。行动者的偏好、利益以及对情形的感知不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要接受话语的挑战,在这个过程中,行动者可以改变自己的世界观和利益。[11]
这就是说,行动者的行动可以分为三种,即战略的、规范引导的和交往的,相应的行动受三种逻辑支配,即推论、适当性和论证的,它们彼此之间是不能还原的。
论证逻辑的思想来源于德国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哈贝马斯认为,除了韦伯所说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之外,还存在交往理性。他要超越启蒙运动把理性局限为工具理性的思考,要重建理性。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化作为一个合理化过程,应该是“交往合理性”的展开过程,但这种展开的过程却受到了“工具合理性”扩张的影响。这种扩张形成了对交往世界的殖民化过程。这是一种片面的、单向度的过程,但从最本源的意义上而言,交往理性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前提。交往行动是最基本的社会行动,工具理性的行动和价值理性的行动都是从交往行动中派生出来的。交往理性是一种对话式理性,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则是一种独白式理性,交往理性是一种反复辩证的理性,在有效性宣称受到严重的质疑、交往行动无法继续进行时,行动者能够对有效性声称进行理性的论证和辩驳,以期达成共识。[12]
人类之所以能够交往并且发展出以没有制约的论辩来作为协调行为的准则,主要是每一个都拥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共同拥有一组庞大而并不明确的背景资料和知识作为人类交往的指引。这些背景资料就是“生活世界(life world)”。生活世界包括文化、社会和人格三种结构。哈贝马斯指出,“我把文化称之为知识储存,当交往参与者相互关于一个世界上的某种事物获得理解时,他们就按照知识储存来加以解释。我把社会称之为合法的秩序,交往参与者通过这些合法的秩序,把他们的成员调节为社会集团,并从而巩固联合。我把个性理解为使一个主体在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方面具有的权限,就是说,使一个主体能够参与理解过程,并从而能论断自己的同一性”。[13]
后来,哈贝马斯把生活世界的概念发展为公共空间(public sphere)。这种公共空间提供了交往的条件。在这种公共空间里,蕴涵了一种没有任何制约的理想言说情景(ideal speechsituation)。在这种交往情景中,言说者的话语规范体现在三个有效宣称上:第一个就是所做陈述是真实的;第二个是与一个规范语境相关的言语行为是正确的;第三是言语者所表现出来的意向必须言出心声。[14]在交往行动中,行动者的意图与其说是对其他人施加影响,不如说是与其他人进行论证,就某事达成共识。这就意味着行动者的偏好是会受到挑战和改变的。当然,交往行动有其前提条件。它需要彼此承认是交往的伙伴,参与方有平等的话语权,彼此能够改变自己的立场,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来考虑问题。理想的言说情形是以公开、平等及没有内在和外在的强制为条件的。这种对情形的共同理解对行动者来说是有社会约束力的,它能保证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可以协调一致。
二 作为交往行动的国际关系
哈贝马斯的理论毕竟是一种哲学和社会学理论,而不是国际关系理论,因此,要把这种理论资源运用到国际关系学科,必须解决它所面临的问题。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对交往理论在国际关系运用中的可行性主要提出了两点疑问:[15]一是国际政治领域是无政府状态的,以权力为基础,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威,彼此之间以对方为工具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手段。
国家行为的后果是由国家间的权力分配决定的。国家之间的行动是一种策略行动(strategicaction)。[16]行为体之间的交往不过是一种在既定偏好基础上的讨价还价(bargaining),关心的只是自己的利益,对象不过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行动者之间只有信息的交换,彼此的交流是一种廉价的空谈(cheap talk),最多是一种修辞行动(rhetoric action)。[17]这种行动是理性主义所分析的行动概念。后来体现理性主义理念的博弈论都强调了博弈双方的工具性目标。博弈的参加者都是沉默的,没有行为者之间的语言交流和互动,彼此之间的意义无法交往,因此,在一个多元主义所定义的体系中,国际政治领域不可能存在行为体集体共享和理解的“生活世界”。二是国际政治领域中权力无处不在,权力的不平等使得行动者在交流的过程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不可能找到一种理想的言说情形和“公共空间”,[18]而交往理论是一种规范理论,因此不能分析现实世界中的问题。[19]但是,国际关系学者特别是德国的国际关系学者并不满意理性主义占主流的解释方式,希望借助哈贝马斯的理论来对国际关系进行再思考。他们的基本观点和核心主张是:从大的方面来看,国际政治领域是社会领域的一种。国家之间或国际行为体之间的互动是社会互动的一种形式。国际关系就是交往行动。[20]
瑞斯认为,在世界政治中,人们在交往的过程中,其所共享的规范、文化和历史的程度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国家之间所经历的生活世界的程度不同。比如,国际政治中的无政府状态如果本身是国际政治中行为体交往的文化背景,那么无政府状态就是一个有限的生活世界。[21]行动者所经历的生活世界可以从共同的经验、对历史的共同理解发展到集体文化。
布尔(Hedley Bull)也指出,无政府状态并非意味着混乱和无序,而是存在着一系列支配国际关系的规则,如外交体系、国际法、国际规则和使用权力政治的国际制度,也就是说,国际关系并不是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也不是康德论述的人类共同体,而是一种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这种国际社会是指“一群国家不仅在一国的行为是其他国家必须考虑的因素的意义上构成了一个体系,而且通过对话,同意在彼此关系中按共同规则和制度行事,承认它们在维持这些安排上有共同利益而建立起来”。[22]
其实温特关于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和康德文化三种无政府状态的概念也就体现了生活世界的思想。无政府状态并不是一种自然状态,而是具有不同厚度的社会内涵或者说国家间性的共同理解,是国家之间共有的观念结构。在互动的实践过程中,行为体通过文化选择的方式建立起主体间性的意义。不同的主体间性的意义造就了不同的体系特性。在当今行为体互动的密度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国际制度不只是降低交易费用和不确定性,约束了国家的行为,而且也建构了国家的身份,形成对互动世界的共同理解。例如,在一些地区出现的安全共同体,欧盟就是典型例证。也就是说,在不同情形下,行为主体所嵌入其中的社会程度是不同的,其共享的生活世界也会存在着差异,但这种差异只是知识厚薄的区别,而不能否认共同生活世界的存在。在不同的问题领域和地区,共同生活世界的程度是有差别的。不同文明之间可以通过对话建立起国际的公共空间。 对于有人认为哈贝马斯所说的在理想的言说情形下不存在权力关系、只有较佳的论证是一种乌托邦的观点,瑞斯认为权力确实对论证产生了影响。权力关系可能确定谁有合法的话语权。例如,在安理会中,常任理事国的话语权就和一般的会员国不一样。另外,对于什么是较佳的论证,强国的影响更大些。但是,这不意味着寻求共识和关于规范论证的行为就不存在。约翰斯登(Ian Johnstone)认为安理会毕竟提供了论证的讲坛,虽然法律的论证不见得是决定性的,但这种论证对行动会产生间接的影响。[23]其实,无论是策略行为、规范引导的行为,还是论证行为都是理想类型的行为,在纯粹的现实世界中几乎不存在。但只要话语的参与者之间满足非等级的条件,我们就可以认为行为体之间具有平等的话语权。国际制度的规则越是规定了行为体之间的非等级关系,这些规则就越能造成论证和政策辩论。[24]一般来说,在国际政治中,下面几种情形有助于论证行为的发生:在不同的问题领域,高度的国际制度化提供了共同的生活世界;行动者对利益或身份不确定的时候;行动者之间对所处的情形和游戏规则了解得越少;行动者由于不可调和的分歧无法达到最优的解决,而只能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25]
三 交往理论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的运用
对于国际关系研究者而言,对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的关注和解读,最重要的是把这种理论运用到国际关系中来,分析世界政治行为体中的行为。在这方面,国际关系学者特别是以德国为主导的欧洲学者做出了独特的贡献,产生了积极反响。
人权领域一直是国际关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人权是国际规范的重要内容。围绕人权的论证在国际政治领域中一直很激烈。从国际关系理论的角度来审视,人权论证存在着不同的解读。在现实主义看来,权力是国家行为的根本动因。国际政治的后果是由国家之间力量分布决定的。权力决定利益,利益决定行为。克拉斯纳认为,“人权的内容反映了在经济和军事上占主导地位国家的考虑”。表面上看是规范起作用的地方,实际上恰恰是国家特别是大国的力量在发挥影响。[26]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安德鲁·莫尔维茨基(Andrew Moravcsik)认为,国家接受具有约束力的人权条约主要是政治生存的手段。正在民主化的国家最愿意批准人权法律文书以保护还不稳定的民主政权。欧洲一些国家在二战后建立人权制度,把国家主权让渡给一个超国家的机构,只是为了使国内的民主政权更加巩固,并不是国际体系中已有的强大民主国家推动的结果。自由主义理论强调国家在限制主权方面的自愿和自利的理性行为。[27]瑞斯则考察了规范内化到国内实践的过程,通过揭示这个过程,呈现了论证逻辑的作用。他认为,国际人权规范被内化的过程大致经历三种理想类型:适应和战略的讨价还价过程;道德良知苏醒、论证和说服的过程;制度化和习惯化的过程。[28]
第一种类型的社会化过程是指国家在遭到国内和国际压力的情形下,采取工具性的调整策略(instrumental adaptation)。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采取一系列缓和退让政策,如释放持不同政见者,签署一些国际协定,在一些重要的国际场合谈论人权问题,但这些行为只是出于纯粹功利的考虑,如获得外部的援助、克服制裁、缓和国内的矛盾等,虽然口头上强调人权问题,但根本就不相信人权规范的有效性。不过,这种工具性的调整策略是国家社会化最初阶段的典型反应。
第二种类型的社会化过程是哈贝马斯所指的论证话语(argumentative discourse)。这样的过程强调的是交往、论证和说服。论证意味着话语中的参与者可以改变自己的信念,能够以新的原则规范看待他们的利益。这个时候,虽然权力和利益仍然发挥作用,但它们不起主要作用。说服和话语的逻辑在概念上与建立在固定偏好上的理性逻辑是不同的。尽管论证行为和理性选择的战略行为都是以目的为导向,但论证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一个固定的偏好,而是达成理智的共识。这样,行动者的利益、偏好和对情形的感知就不再是固定不变的,也不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接受话语的共识,从而改变对世界的看法。在人权领域,说服和社会化常常涉及道德的言辞,如通过羞辱和谴责等方式使说服对象产生被国际社会遗弃的感受,把自己认同为文明国家,他者为非文明国家,建构自我与他者的明确界限。当然在说服的过程中并不是没有冲突,同时也伴随着压力和制裁。在这样的社会化过程中,工具策略和论证说服的逻辑交织在一起。起初,政府只是出于工具性利益的考虑,来进行人权论证,不过,它们越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辩护,它们的对手就越有机会对其观点和陈述的有效性给予挑战,进而政府必须进一步为自己辩护。这样,政府就陷入到论证的困境中,论证话语的逻辑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开始居于主导地位。
第三种类型的社会化过程是规范的逐渐内化。虽然论证过程有助于规范的内化,但国家遵守规范的社会化程度还不充分。只有当人权规范被纳入到国内制度的操作程序中,这种内化的过程才具有独立的特性。在这个阶段,规范的制度化和习惯化过程实际上是规范接受的去个人化过程(depersonalize),政府和领导人的更迭对规范的遵守无关紧要。也就是说,行动者之所以遵守规范,是因为这样做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不会对规范的有效性提出任何疑义。
克罗福德(Neta C. Crawford)也受到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影响,从论证的角度阐述了二战之后殖民主义终结这一重大现象的原因。[29]一般来说,对非殖民化有三种解释:第一种是民族解放运动。二战之后,随着殖民地人民的民族意识觉醒,国内政治精英通过非暴力和暴力的方式在国内掀起了反抗殖民者的民族解放运动,要求摆脱宗主国的统治,用自己的力量打败了殖民者,建立了独立的民族国家。第二种是经济学的解释。殖民帝国控制的成本太高,或者说在经济上不合算,因而在对经济利益的效用进行权衡之后,理性的殖民者认为与其花费巨大的气力维持殖民统治,还不如让殖民地独立了事。第三种是帝国的过度扩张论。
由于殖民者的过度扩张,加之殖民地的反抗,殖民帝国不是不想控制,而是没有能力维持它在边缘地带的殖民统治。对于这些论点,克罗福德并不完全否认,不过,他认为殖民主义的结束并不只是物质力量的原因,而是与规范信念的变化和伦理论证密切相关。伦理论证是指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如何行动是做好事。这种伦理论证直接影响了殖民主义的后果:一是加剧了人们对奴隶制和殖民主义的正当性、合法性以及必要性的不满。因为殖民主义是与平等、自决、反种族主义的规范信念相矛盾的,这种争论不仅引发了宗主国内部的改革,而且也成为动员殖民地人民反抗殖民统治的手段。二是伦理争论改变了殖民主义的经济和政治背景。奴隶制度变得不合法,从而增加了殖民统治的成本,减少了利润,而且当殖民地国家越来越民主化后,这种做法日益受到质疑,也引起了宗主国内部民众的反对。一旦去殖民化的规范被制度化后,殖民地世界也就发生了变化,殖民制度也就成为不合时宜的规范。
交往理论最近在欧盟研究中也受到了广泛注意,被认为是“辩论的转向”,[30]因为欧盟被认为是制度化程度最高的地区性组织,国家之间的紧密联系程度为这种理论提供了最适合的舞台。其中对欧洲公共空间的探讨构成了交往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瑞斯等学者讨论了欧洲是否存在公共空间问题。他们把公共空间定义为一个交往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人民不仅在使用同样的标准,同时谈论相同的话题,而且也表达某种相同共同体的归属感。公共空间并不是给定的、等着去发现的东西,而是人们在问题的论证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我们越用公共话语进行论证,就越能真正建立起政治共同体。[31]瑞斯以耶尔格·海德尔论证为例描绘了欧洲公共空间的出现。2000 年2 月4 日,由耶尔格·海德尔领导的奥地利亲纳粹、仇外排外的极右翼政党自由党经过合法选举,崛起于奥地利政坛,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情,但实际上构成了欧盟的问题,对欧盟的核心价值造成了巨大冲击。针对这种现象,欧盟国家的媒体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海德尔现象变成了欧盟国家内部辩论的一部分。当时,欧盟包括奥地利的媒体对海德尔现象进行广泛的报道,并把这种现象刻画成纳粹主义和对外国人的仇视。欧盟的媒体认为海德尔事件不是外国事务,而是欧洲内部的事情。因为欧盟不仅是一个市场,而且还有灵魂,欧洲还是一种道德共同体,代表着一种价值。它的基石是自由、民主和正义。在这些报道中,虽然欧洲各国媒体使用的是不同的语言,但它们都在同时讨论相同的问题,并且超越了国界。欧盟在这种论证的过程中进一步思考了欧洲到底是什么,欧盟的核心价值是什么。这种争论在一定的意义上意味着出现了超越民族国家的公共空间。在这种空间形成的过程中,欧洲身份也在形成,对海德尔现象的争论不仅不会导致欧洲一体化的危机,而且还是欧洲进一步融合的推进剂。[32]
四 交往理论对国际政治研究的基本价值
从目前来看,虽然交往理论运用到国际政治领域的研究还不多,而且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不同文化或文明之间如何建立共享的生活世界,论证逻辑出现的条件,如何在具体的案例研究中区分讨价还价和论证行为是真诚的交往还是廉价的空谈,判断的标准是什么等,这些还有待进一步深化,但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概念已经被引入和运用到国际关系领域,并且引起了争论。[33]它提示我们:同样是对行为的分析,但如果我们把美国和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国际关系研究取向进行简单的比较,就会发现其中的微妙差别。美国人的自我中心论和世界领导意识使他们意识到体系和秩序的重要性,强调单向的使动过程,包括物质力量的使用和观念的传授过程,而欧洲大陆的国际关系学者比较多地关注欧洲本身的问题,欧盟的建设在一定的意义上是一个重新塑造欧洲观念和身份的过程。这种塑造也是欧洲国家(行动者)的一个交往、辩论的过程。2001 年欧洲国家关于奥地利海德尔现象的论证、《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批准和《欧盟宪章》的表决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欧洲在聚合过程中的多元性和在多元性中寻求共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构成一个欧洲的公共空间和交往共同体,权力的作用退居到后面。
当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交往理性进入国际关系中来,并不是否认国际关系中对战略行动的理性主义(工具理性)研究,否认权力、利益的作用。两者之间不是彼此排斥的关系,而是具有互补的作用,在真实的世界中,当然不可能看到纯粹的推论逻辑、适当性逻辑和论证逻辑的类型。不过,它使我们看到了国际关系领域中还存在着被主流理论或者说美国的国际关系理论所忽视的地方,使我们对行动的理解更加全面,由此对国际关系的洞察更加细致入微,更深入地理解国际政治的动态过程。
一般而言,国际政治的研究传统主要偏重于两个方面,即结构和行动者。结构就是国家间的无政府状态,行动者主要聚焦国家的特点。但是,行动者和结构之间的关系通过什么方式彼此建构起来,国际关系学者则着墨不多,也就是说,过程在国际政治的分析中被忽视了。因此,我们看到的大多是宏观的叙述,而对微观的洞察不够。当然,论证的过程并不是理性主义所说的讨价还价的过程,而是达至共识的过程。交往理论则把理论分析的焦点转移到微观领域。我们对国际政治进行分析时,不只关注物质力量的变化,或者成本和收益的计算,还有话语的分析、框架(frame)的设计、说服的作用和修辞的运用。正是通过对微观过程的考察,行为体的行为规范和身份被建构起来,世界政治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 当我们注意到论证理性的作用时,我们就必须重视语言的作用。语言不仅是交流的媒介和思维方式,也是建构社会世界的方式,言语就是行动。语言学是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的理论基础之一。观念的扩散和制度化都要以语言为媒介来完成,是制度化实践的前提条件和建构社会实在的机制。主体间性意义的建构必须依靠语言来完成。生活的现实并非尽然是客观化的事物,但惟有透过客观化的事物才能够呈现,在客观化的过程中,最关键而独特的情况可说是意义化,这是一种人类符号的产物。语言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符号体系,生活**有的客观化事物主要由语言的意义化所维持。语言将共享的经验客观化,并使所有用此语言的人能够了解其意义,成为集体性知识仓储(stock of knowledge)的基础和工具。[34]没有语言就没有社会和政治。达成理解本身就是言语行为的固有逻辑。言语行为具有以言行事的功能。它不仅描述实在,而且还建构实在。它包含了评价倾向,服务于政治目的,话语里面充满了规范因素,也是一种变化的力量。
透过德国学者的研究视角,我们可以看到国际关系理论后面的元理论支撑,或者说哲学理论的影响。这种哲学学说的影响反映了对国际关系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思考。国际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交往行动。德国学者立足于本国的思想资源,最早地对美国的建构主义提出了批评和质疑,挑战了美国国际关系学科的“霸权”地位,呈现出自己的理论特色。德国
以批判理论代替传统的实证主义和经验主义,构成了社会科学的合法化模式。[35]也许我们可以从交往理论中获得这样的启示:国际关系理论的特色离不开所面对的问题以及对这种问题思考的哲学传统。
注释:
1. Peter Katzenstein, Robert Keohane and Stephen Krasner,“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nd the Study of World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2, No. 4, 1998, pp.645-686.
2. Steve Smith,“The Discipline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till an American Social Science?”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o. 2, October 2000, pp.374-402.
3. “德国队”的提法见Thomas Risse, Stephen Ropp, and Kathryn Sikkink, eds., The Power of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Norms and Domestic Chang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4. Ole Wæver, “The Sociology of a Not So International Discipline: American and European Development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2, No. 4, 1998, pp.687-727.
5. 交往理论的使用主要以德国学者为主,但不仅仅限于德国。在本文中还涉及其他学者的研究。
6. Friedrich Kratochwil, Rules, Norms and Decis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7. 这方面的争论主要反应在德国的Zeitschrift für Internationale Beziehungen(ZIB)上,相关的文献可参阅Nicole Deltelhoff and Harald Muller, “Theoretical Paradise –Empirically Lost? Arguing with Habermas,”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 31, 2005, pp.167-179。
8. Thomas Risse, “‘Let’s Argue!’ Communicative Action in World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4, No. 1, 2000, p.4.
9. James G. March and Johan P. Olson, “The Institutional Dynamics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Ord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2, No. 4, 1998. pp.943-969;[美]玛莎·费丽莫著,袁正清译:《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1 章。
10.[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年版,第26 页。
11.Thomas Risse, “‘Let’s Argue!’ Communicative Action in World Politics,” p. 7.
12.黄瑞祺:《社会理论和社会世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96-197 页。
13.[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洪佩郁、蔺菁译:《交往行动理论(第二卷)——论功能主义理性批判》,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 年版,第189 页。
14.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第100 页。
15.Lars G. Lose, “Communicative Action and the World of Diplomacy,” in Karin M. Frank and Knud Erik Jorgensen, eds., Construct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 Next Generation, New York:M. E. Sharpe, 2001, pp.160-178; Thomas Risse, “‘Let’s Argue!’ Communicative Action in World Politics,” p.14.
16.策略行为是指行为者基于手段和目的的计算与选择,寻求功效和对功效期待的最大化。这种行为模式具有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参见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第83 页。
17.Thomas Risse, “‘Let’s Argue!’ Communicative Action in World Politics,” p.14.
18.Harald Mulle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s Communicative Action,” in Karin M. Frank and Knud Erik Jorgensen, eds., Construct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p.160-178; Thomas Risse, “‘Let’s Argue!’ Communicative Action in World Politics,” p.14.
19.Harald Muller, “Arguing , Bargaining and All That: Communicative Action, Rationalist Theory and the Logic of Appropriatenes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 10, No. 3, 2004, p.410.
20.Harald Mulle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s Communicative Action,” pp.160-178.
21.Thomas Risse, “‘Let’s Argue!’ Communicative Action in World Politics,”p.14.
22.Hedley Bull and Adam Watson, eds., 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1.
23.Thomas Risse, “‘Let’s Argue!’Communicative Action in World Politics,” p.19; Ian Johnstone, “Security Council Deliberations: The Power of the Better Argument,”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4, No.3, 2003, p.439.
24.Thomas Risse, “‘Let’s Argue!’Communicative Action in World Politics,” p.19.
25.Thomas Risse, “‘Let’s Argue!’Communicative Action in World Politics,” p.33.
26.Stephen D. Krasner, “Sovereignty, Regimes, and Human Rights,” in Volker Rittberger, ed., Regime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xford:Clarendon Press, 1993, p.166.
27.Andrew Moravcsik, “The Origins of Human Rights Regimes: Democratic Delegation in Postwar Europ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54, No. 2, 2000, pp.217-252.
28.Thomas Risse, Stephen Ropp, and Kathryn Sikkink, eds., The Power of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Norms and Domestic Chang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11-12.
29.Neta C. Crawford, Argument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Ethics, Decolonization, and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30.Helen Wallace, Willian Wallace, and Mark A. Polack, Policy-Making in the European Union, Fifth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42.
31.Thomas Risse and Marianne Van de Steeg, “An Emerging European Public Sphere? Empirical Evidence and Theoretical Clarifications,” http://www.fu-berlin.de/atasp .
32.Thomas Risse and Marianne Van de Steeg, “An Emerging European Public Sphere? Empirical Evidence and Theoretical Clarifications,” http://www.fu-berlin.de/atasp .
33.关于哈贝马斯与国际关系理论之关系的讨论参见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31,No.1,2005。
34.[美]彼得·柏格、汤姆斯·乐格曼著,邹理民译:《知识社会学——社会实体的建构》,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1 年版,第49-59 页。
35.Knud Erik Jorgensen, “Continental IR Theory: The Best Kept Secret,”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 6, No.1, 2000, pp.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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