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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推荐】证照百年——五花八门的证书

宣统三年(1911年),吉林政法学堂毕业文凭。


离婚证书
1955年山东省平安县人民政府签发的离婚证。左下角的文字表明此证归男方保管。


晋冀鲁豫边区离婚证书。


这张由上海市寿成区人民政府签发于1956年4月的复婚证,不忘提醒这对夫妻破镜重圆后应“互爱互敬和睦团结,同心协力劳动生产”。


卖妻文书
1944年,伪蒙政权下的卖妻婚书


1943年, 汉蒙通婚的文书。单看右下角处的“日察如一”,便可知这又是日傀儡政权下的产物。


光绪十八年(1892年)的“收照”。一个举人采访节妇的介绍信。


民国24年(1935年)的收音机执照


民国35年(1946年)大红富贵本式结婚证。从婚礼地点、规模判断婚礼举办者经济实力很不一般,结婚证如此豪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民国35年(1946年)12月2日,上海市第四届集体婚礼文书。


家畜执照,1951年。这匹骡子的“身份证”比如今人的身份证上所承载的信息还全面。


良民证,1940年。除了汉奸,谁还配当“高级良民”?


第一届全国劳模大会发给内蒙某打狼队的奖状,1950年。当年的打狼队是全国的54年劳模之一,杀狼无数;而如今,狼已经快成珍稀动物了。


翻身证。上面列有这个“翻身”中农分得的财产明细。


民国13年(1924年),北京宣讲孔教总会会员证。


同治年间的婚书。男女婚书二合一后显然就可构成一个完整的“天作之合”,构思的浪漫巧妙,不输今人。


民国年间的娃娃亲文书。


民国37年(1948年),订婚文书。这应该是一桩门当户对的上流社会的男女的婚姻合同:婚书质地精良,画面华贵而不俗气;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婚约中女方不再用X氏来代替,而是标注着完整的姓名,并且在名字的下方还有了自己的印章。女子的这种作为合同独立一方的社会地位,在民国之前是很难出现的。


1949年11月的结婚证。标有婚前财产,注有婚姻自主。


1969年的结婚请柬。


晚婚证。这张晚婚证大概也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那时有许多人响应上级的号召,为了革命而晚婚。为什么要提倡晚婚?真正的目的是晚育,因为晚结婚生孩子就晚,可以缓解中国的人口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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