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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制度.文化》中发现的一个矛盾之处

《权利.制度.文化》中发现的一个矛盾之处

在“建构主义”这一篇论文中讲到“主流学派辩论的不可通约性到理论趋同”中,作者写到“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两学派对世界的看法有着实质的不同,在涉及国际行为体时可以将两派分为“国家中心论”和“多元中心论”,亦即国家是否是国际体系中唯一具有意义的单一理性行为体,国家是否具有天生的身份和利益

针对这段论述我存在的一个问题是:

结构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学派(主要是新自由制度主义体系理论)都是把国家的身份利益看作既定因素,温特也正是以这一点作为建构主义突破点的,既是作为既定因素,又如何成为划分两派的依据之一

还有就是整个20世纪中,自由主义学派中也只有新自由制度主义成为了主流国际关系理论,而该理论是认为国家是单一的理性的行为体,当然自由主义学派具有多元性质,但是不能否认其中占主要地位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吧,所以这里用“国家是否是国际体系中的唯一具有意义的单一理性行为体”作为划分两派的依据颇有微词

上面的问题也许我有思考不全面的地方,各位看到的同学如果对这个问题有看法的,还请赐教~~~
谢谢

个人观点

对于古典的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来说,是否把国家的身份利益看作既定因素是他们的分界点,自从沃尔茨的结构现实主义出现,他将现实主义发展成为具有高度科学特征的国际政治理论就是鉴于他将国家定义为单一性的理性行为体,这样其他自由主义无法与之抗衡,也就因此出现了新自由制度主义,基欧汉在《霸权之后》中承认把国家的身份利益看作既定因素,就是发展自由主义体系理论,对经典自由主义进行了取舍,也因此使两派趋同,都是理性主义。是否把国家的身份利益看作既定因素是在结构现实主义出现之前的划分,之后就不是了,两派都各自有所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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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看来这样说还是没有问题的,谢谢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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