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制度.文化》中发现的一个矛盾之处
在“建构主义”这一篇论文中讲到“主流学派辩论的不可通约性到理论趋同”中,作者写到“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两学派对世界的看法有着实质的不同,在涉及国际行为体时可以将两派分为“国家中心论”和“多元中心论”,亦即国家是否是国际体系中唯一具有意义的单一理性行为体,国家是否具有天生的身份和利益。
针对这段论述我存在的一个问题是:
结构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学派(主要是新自由制度主义体系理论)都是把国家的身份利益看作既定因素,温特也正是以这一点作为建构主义突破点的,既是作为既定因素,又如何成为划分两派的依据之一?
还有就是整个20世纪中,自由主义学派中也只有新自由制度主义成为了主流国际关系理论,而该理论是认为国家是单一的理性的行为体,当然自由主义学派具有多元性质,但是不能否认其中占主要地位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吧,所以这里用“国家是否是国际体系中的唯一具有意义的单一理性行为体”作为划分两派的依据颇有微词
上面的问题也许我有思考不全面的地方,各位看到的同学如果对这个问题有看法的,还请赐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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