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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全国辐射环境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检测结果
序号省份活度浓度(mBq/m3)
131I137Cs134Cs
1黑龙江省0.740.18未检出
2吉林省0.820.080.08
3辽宁省0.670.080.07
4北京市1.350.200.20
5天津市1.280.19未检出
6河北省1.200.110.13
7河南省1.800.230.18
8山西省2.340.220.24
9内蒙古自治区0.21未检出未检出
10山东省1.410.330.23
11上海市0.590.190.16
12江苏省0.320.090.09
13浙江省0.250.090.08
14安徽省0.350.110.10
15福建省0.200.080.06
16江西省0.190.06未检出
17湖北省0.42未检出未检出
18湖南省0.320.070.07
19广东省0.14未检出未检出
20广西壮族自治区0.11未检出未检出
21海南省0.110.07未检出
22重庆市0.07未检出未检出
23四川省0.150.080.07
24贵州省0.120.050.06
25云南省0.06未检出未检出
26西藏自治区未检出未检出未检出
27陕西省0.750.140.14
28甘肃省0.590.110.10
29青海省0.810.150.07
30宁夏回族自治区0.970.120.12
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170.440.37
全国辐射环境空气中放射性核素检测结果 注:1、本表数据实时更新。 2、本次更新时间:2011年4月12日 15:00
人民网4月12日电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4月12日,日本政府根据《国际核事件和放射事件分级表(INES)》的规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定为7级,即最高级,与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同级。这是日本政府根据放射性释放量对福岛核事故的重新定级。
4月12日,环保部门在我国内地除西藏外其他30个省(市、区)部分地区空气中监测到来自日本核事故释放出的极微量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另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海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24个省(区、市)检测到更微量的放射性核素铯-137和铯-134。全国环境空气中人工放射性核素检测结果详见附表。
由于各地检测出的人工放射性核素所造成的辐射剂量极其微弱,只有10-7微希沃特/小时量级,小于岩石、土壤、建筑物、食物、太阳等自然辐射源形成的天然本底辐射剂量率(0.1微希沃特/小时左右)的十万分之一,仍在当地本底辐射水平正常涨落范围之内;公众暴露在这样的环境中,一年之内所接受的附加辐射剂量,仅相当于乘坐飞机飞行两千公里所受辐射剂量的千分之一,因此,不会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影响,无需采取防护措施。
下图是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4月12日16:00继续发布的全国省会城市和部分地级市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实时连续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值。监测结果汇总图中绿色曲线代表监测值,蓝色柱体代表天然本底水平,绿色曲线均在蓝色柱体范围内。监测结果表明,目前我国环境辐射水平仍在本底范围内,日本核电事故未对我国环境及境内公众健康产生影响。 推荐微博 郑继伟 腾讯图片 荷兰中文网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关健斌全部收听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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