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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拆迁法》取代《拆迁条例》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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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梦久天长
时间:
2009-12-9 17:54
标题:
应用《拆迁法》取代《拆迁条例》 (新华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官员日前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12月8日中国广播网)。
公众及舆论普遍认为很多粗暴的拆迁不公平、不人性,但也必须承认很多强制拆迁确实是合法的。问题出在哪里呢?《拆迁条例》就是这个问题的制度根源。
首先,《拆迁条例》没有对拆迁是出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进行区分。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强行收回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如果是为了商业开发,则应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就不能强制拆迁。从实际来看,大多数拆迁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但实际上大都是“商业开发”。
作者:
梦久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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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9 17:55
同时,拆迁主体也不妥当。根据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只能由政府国土部门依法收回然后再出让,而拆迁是征地的一个环节。因此,拆迁的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而《拆迁条例》却规定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这个单位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可能形成两方“经济人”的直接碰撞,冲突在所难免。
更重要的是,《拆迁条例》规定,如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有关部门可以强制拆迁。拆迁决定、纠纷仲裁、强制执行……一切都在政府部门的掌控之中,被拆迁人只有任人宰割。
作者:
梦久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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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9 17:55
如此显失公平的规定,为何还会出现在法规中并一直执行下去?巨大的经济利益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征地时把价格压到最低,出让时把价格抬到最高,土地出让金早已成为不少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源。此外,还有城市建设的“政绩”冲动也是拆迁的一大动力。
实际上,《拆迁条例》自2001年出台后就一直饱受诟病,但它的修改一直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其实,关于拆迁的制度建设,首要问题不是如何立法,而是由谁立法——由于政府是拆迁中的直接当事人和主要获利者,拆迁的规则压根就不应该由政府来制定,而是应该让各方利益主体都参与到立法中来。因此,最佳的选择不是“修补”现行的《拆迁条例》,而是重新制定一部《拆迁法》来取而代之
作者:
梦久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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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9 17:55
拆迁是一场利益博弈。面对强制拆迁,一些拆迁户为了维权或谋取更多利益,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甚至违法手段。有的因为触犯法律法规受到惩处,有的甚至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生
命的代价,实在令人痛心。
这样的事件为何一再发生呢?
仔细分析起来,拆迁双方在博弈时的习惯思路,是导致悲剧频发的重要原因。
在谈判遇到困难时,一些地方政府倾向于以自己手中的权力给出一个方案,以期迅速解决问题;而个别群众在诉求不能得到满足或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对待时,常常相信“以牙还牙”的逻辑更有效,光脚的不怕穿鞋的,用生命做博弈的筹码更有“分量”。于是针尖对上了麦芒,稍有不慎,便是悲剧。
这两种博弈思路,危害都不小。
作者:
梦久天长
时间:
2009-12-9 17:55
以命相搏,不仅会给自己的人身安全带来伤害,给家人带来无尽的悲痛,更可能因为破坏公共安全、妨害公共利益而触犯法律,面临制裁。
而政府过于倚仗权力,副作用可能更大: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政府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利益的责任。政府的权力,正是公众赋予的、用以实现这一责任的工具。即使是为了公众利益,政府也应依法行使权力,充分尊重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会对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损害。更不用说还存在着一些政府官员为了一己私利滥用手中的权力,与开发商相互勾结,草菅拆迁户利益的情况了。
尽管权力的滥用可能是个案,是支流,但恶劣先例的存在,会导致拆迁户认定自己先天处于劣势。当与拆迁者产生矛盾时,以扭曲的方式进行对抗以寻求解决,似乎倒成了一种可能有效的尝试。
因此,政府应该放下权力的傲慢,公众也应该放弃以命相搏的不理智,彼此都应该以一种更为公平和有效的方式,来实现问题的解决。其实,方式早已有之,那就是回到法律的框架下,一切以法律为准绳,变权力博弈、性命博弈为法律博弈。这是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更是必须。
要真正让双方的博弈回归法律,相关部门需要做的恐怕还很多。
起码,应该完善相应的拆迁法规,厘清与《宪法》和《物权法》相抵触的拆迁条例,并尊重法律的权威,收起权力的傲慢,即使要使用正当的强制力,也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对于非法的暴力强拆,必须给予严惩,充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利;拆迁户也应该对自己权利的边界有清醒的认识,在法律的框架下正当维权。如此,则以暴力点燃另一种暴力的拆迁悲剧才能不再上演
作者:
梦久天长
时间:
2009-12-9 17:56
重庆“史上最牛开发商”刚因暴力拆迁一审被判死刑,贵州贵阳市近日又发生了一起因暴力野蛮拆迁引发的违法堵路群体性事件,造成近万台车辆滞留,数万群众上班延误。(12月1日新华网)
暴力拆迁为何频发,原因很多,如
现行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到位,拆迁群众缺少及时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个别开发商有恃无恐,为完成拆迁而不惜对所谓的“钉子户”停水、断电,甚至威胁、恐吓,强行拆除居民房屋。但在笔者看来,关键还在于补偿不够合理,开发商与民争利。
关于拆迁补偿,国家虽早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拆迁法规、补偿标准跟不上房地产市场变化及价格上涨速度,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如各地经济条件不一样,被拆迁房屋所处位置不同等,在拆迁过程中如开发商坚持不合理的补偿方案,拆迁工作遭到群众强力DIZHI也就难以避免。
作者:
梦久天长
时间:
2009-12-9 17:56
长期以来,政府确定拆迁项目后一般都交由开发商具体实施,由开发商与被拆迁群众协商补偿标准,政府只是仲裁者。但也有一些地方,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某些地方官员暗中与开发商相互勾结、结成利益联盟。有的拆迁项目之所以受到DIZHI难以推进,原因就在于此。因此,是由政府还是由开发商为拆迁主体,这个问题很重要。由政府主导拆迁,可以在法律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减少拆迁纠纷,赢得群众的信任,减少“暴力拆迁”。
城市拆迁是城市化发展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也是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量还在不断增大。如何终结“暴力执法”,实现“和谐拆迁”,这是各级地方政府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实践表明,只有在完善法规、规范拆迁行为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才能最终有效避免“暴力拆迁”事件的发生。
作者:
梦久天长
时间:
2009-12-9 17:57
贵阳警方通报了一起野蛮拆迁引发的群众阻路事件。11月27日清晨5时许,数十人破门进入贵阳市一片
待拆房屋,将正在熟睡的13名屋主拽上汽车拖离。接着开发商指挥挖掘机拆房。当天6时许,被拆迁住户约30余人情绪激动,以用液化气罐阻路的极端手段讨要说法。目前,警方以涉嫌故意破坏财物罪刑拘了20名强拆者,以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刑拘了4名阻路的拆迁户。(据12月1日新华社报道)
近来暴力野蛮拆迁的新闻不断,拆迁方对所谓“钉子户”无所不用其极,不惜恐吓、威逼、停水、断电,更有放狗、放蛇的卑劣手段,直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明火执仗、纵火杀人,不顾一切先推倒房屋再说。因为对拆迁方来说,拆房子是巨额利润,这是资本的本性;而被拆迁者所有的筹码就是房子,没有房子他们就没了话语权。
野蛮拆迁被公众深恶痛绝,却能横行各地,原因何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野蛮拆迁利益巨大,所谓“为了百分之二百的利润,甘冒上绞刑架的风险”,但中国的野蛮拆迁者肯定没有上绞刑架之虞,因为中国法律在惩治野蛮拆迁方面相当苍白。
作者:
梦久天长
时间:
2009-12-9 17:57
以本案为例,夜里几十名不法分子破门而入,将住宅主人拖离现场,然后明火执仗用挖掘机拆毁房屋,甚至当着警察的面还在继续拆毁房屋。房主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权利都被开发商践踏在地上。而暴徒所涉嫌的罪名仅是“故意破坏财物罪”,其侵害房主人身安全的罪行,没有受到追究。
这是因为我国刑法还没有专门的追究野蛮拆迁的规定。如果在野蛮拆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诸如不久前宣判的重庆黑龙房地产集团雇凶伤害致死被拆迁户崔英安案,一般定为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如果造成财产严重损毁,就以“故意破坏财物罪”惩治,但这个罪名的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下,即使有“特别严重情节”的,也最多只是七年刑期,相对暴力拆迁的巨大利润,量刑过轻。
如果没有造成ren员伤亡或者财产严重损毁,那么野蛮拆迁就很难受到刑事追究。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虽然“风进雨进国王不能进”的原则逐步成为共识,但开发商暴力拆迁的行为,却没有刚性的法律来惩治(我国刑法中的“非法侵入住宅罪”一般主要针对长期侵入公民的合法住宅的犯罪,并不制裁野蛮拆迁)。
这样的法律空白让一些房产商、黑恶势力有恃无恐,也让住宅的合法主人生活在恐惧之中。其实,今年1月18日贵阳发生过类似的暴力拆迁事件,同样是数十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强行闯入拆迁户家中强拆房屋,直到警察鸣枪示警才逃走。但最终仅一名负责人受到刑拘,其余不法分子并未受到追究。(1月20日《贵州都市报》)当时贵阳有关部门承诺要杜绝暴力拆迁,然而同样的悲剧还是重现了。
法律必须保护公民的合法住宅,惩治资本的贪婪;法律必须是有力的,资本才会敬畏。立法者有必要将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住宅权的野蛮拆迁作为犯罪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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