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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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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1:56 | 只看该作者
内蒙古财政厅副厅长云宗元同志发言:我是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云宗元,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陈述意见。\r<br>
<br>    我们的意见是:坚持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的原则;在1500元/月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在规定收入分配秩序及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应免收个人所得税。下面进行具体陈述:
<br>第一,坚持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以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减除费用出现地区差异,富裕地区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特别是东西部地区之间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形成逆向税收调节。减除费用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人才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r<br>
<br>    第二,在1500元/月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理由是:
<br>
<br>    1、近年来我区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增幅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等西部省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快速增长期。据统计,2004年,我区生产总值为2712.1亿元,比上年增长19.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809.3亿元,比上年增加49.6%。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支出分别比上年增长40.7%和27%,以上增速都高于全国水平。与此同时,我区城镇职工收入与支出也快速增长。2004年,我区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3324元,比上年增长18.1%,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四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123元,比上年增长15.8%,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四点六个百分点。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我区城镇职工收入增长幅度较大,但是由于职工工资收入基数低,仍未能从根本上改变职工收入偏低的状况。2004年,我区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70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123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299元,居全国第十四位。在收入增长的带动下,我区城镇职工消费支出也明显增长。2004年我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6219元,比上年增长15%,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五个百分点。按人均负担率1.90计算,我区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985元/月,比上年增长15%,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四个百分点。特别是随着医疗、住房、教育改革的深入,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健、居住、教育文化方面的支出增长不断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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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2、减除费用标准应充分考虑西部地区物价高、生活成本不断增加的特点。 据统计,2004年,我区居消费价格指数为102.9,高于经济发达的上海市,与广东省基本持平。城市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102.4,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我们认为,在测算确定减除费用标准时,西部地区物价高、生活成本不断增加的特点,应得到更加充分的考虑。\r<br>
<br>    第三,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及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等西部地区,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与东部省区相比,生活成本高,城镇职工收入偏低是客观事实,对此,国家给予了充分理解和认可。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边疆地区稳定的角度考虑,建议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作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生活的支出,做税前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各位主持人、听证人,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认为,从静态分析,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1500元/月,应该是可行的。但是,考虑到近年来我区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以及西部地区物价高,生活成本高的特点,呼吁国家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时,减除标准应有足够的前瞻性,在坚持全国统一的原则下,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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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2:11 | 只看该作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职员田永祥同志发言:个人所得税既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和谐社会调整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建议“减除标准”确定在2000元或以上的水平。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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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一、个税征缴要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不被征税。修订后的个税法在确定“减除标准”时,不但要确保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被征税,更要考虑普通民众对更长远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安排和计划有财力上的支持和保证。
<br>
<br>    国际通行的个税立法原则是: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得征税,公民是在确保其基本生活所需之外承担纳税义务。我国实行的是总收入减去固定扣除部分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办法,但在制度设计上,却没有充分考虑到不同纳税人在赡养老人、子女抚养、教育负担、医疗保健、住房购置等方面的不同负担,目前的税收体系实际上已经对维持普通公民生计的部分基本费用进行征税。这些费用过去主要是由国家和各级政府来承担的,现在基本上全部转由个人承担,这样维持个人生计所需的基本费用就上升了,而此时“减除标准”如果不进行更大幅度的提高,那么个人的基本生活负担肯定会加重。修订后的“减除标准”要合理解决普通民众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现有条件下可行、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费用“减除标准”。\r<br>
<br>    二、个税征缴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减除标准”的确定要充分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使“减除标准”能够随物价因素的变化而调整。新的“减除标准”虽然比800元的旧标准翻了一倍多,但仍缺乏与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的横向比较。2004年的CPI(物价指数)指数比1993年上涨了64.3%,普通民众的直接感受就是钱越来越不经花,实际购买力不增反降。由于个税“减除标准”的调整步伐滞后,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结构、居民收入状况、生活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致使个税由最初的只对富有人群征税发展到连民工都要征税,征税对象由少数高收入阶层迅速扩大到多数收入相对较低的普通民众,“税基”扩大太快。由于物价持续不断的上涨,作为普通民众主要理财方式的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已变成了负利率。在现有条件下,个税“减除标准”无法做到随物价因素的变化而调整,那么就应当把“减除标准”定得高一些。\r<br>
<br>    三、个税征缴要充分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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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确定“减除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考虑普通民众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起征点可以低一点,否则就应该高一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医疗、失业、教育、住房等改革虽然经历了较长时间,但并未达到完善的程度,普通民众在基本享受不到社会福利的同时开始承担沉重的负担。纳税人在教育、失业、就医、住房这几项主要的生活福利和服务方面,严重缺乏税收调节所带来的受惠感,在承受过高税负的情况下并没有得到更多的保障和福利。工薪阶层是个税缴纳的主体,纳税额最多,但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度,合理避税方式少,完税率高,更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非朝夕之功,提高“减除标准”是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简易、可行的方法。\r<br>
<br>    四、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应具有前瞻性。综合考虑个人和国家利益,从前瞻性的角度来看,“减除标准”应该为2000元或以上。国家统计局数据资料显示,1994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为2851元,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414元。800元的“减除标准”是人均月消费支出的1.93倍。2004年这两个数据分别为7182元和1143元,仍然按照1:1.93的相同比例计算,则“减除标准”应为2206元,综合考虑不同层面的承受能力,则2000元是一个较为合理的标准。财政部在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说明时,明确提出“减除标准”要与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相适应,合理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2004年人均消费每月已经达到1143元,很快就逼近1500元了。那么个税的“减除标准”是不是过一两年又要调整?修订一部法律至少应该考虑其成本,因此“减除标准”应当考虑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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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建议减除标准确定在2000元或以上。\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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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2:28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分公司炼油厂职员王伟国同志做陈述发言:大家好,我是来自黑龙江的王伟国。 我个人的主要观点是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至1500元,且应作为全国统一的标准执行。 对我个人的观点作以下详细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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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1.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应遵循全国统一执行的原则;2.我国未来的个税征收政策的完善应该是一个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进行的过程,应该是一个“适时、平稳、小幅、多次”改进的过程,应努力避免大幅度波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兼顾这两个基本出发点,结合去年我国城镇职工的人均月负担消费支出为1143元左右的现状,我认为此次个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至1500元的统一执行标准是切实可行的。在这里,我个人要着重强调的观点是: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应全国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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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已经引起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率先通过各种途径调整了个税的减除费用标准。那么,此次个税征收政策调整后是否应该实行全国整齐划一的统一标准呢?我的看法如下:⑴ 区域性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差异不应对减除费用标准产生决定性影响。从经济发展水平看,我国国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千差万别,物价指数和居民生活水平高低不同,货币购买能力存在一定的差异。执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似乎对发达地区的工薪阶层存在更大的压力。但发达地区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对较高,而欠发达地区则相对较低,这与各地区消费水平的差异是基本一致的。\r<br>
<br>    以经济较为发达、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较高的广州市和黑龙江省内平均工资水平最高的大庆市、最低的伊春市进行比较:今年上半年,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2691元/月,大庆市为1834元/月,而伊春市则只有499元/月,差距之悬殊显而易见。我们不能主张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居民在原本较低的收入水平的基础上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这就需要制定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我们的政策应该是努力缩小全国范围内的贫富差距,而不应着重于某一区域内部,更不能使这个差距进一步扩大。而缩小贫富差距的有效措施之一便是合理缩小收入差距。在各地减除费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往往出现的是这样的结果: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们要赚更多的钱才能最终获得等同于一个与自己具有相同工资性收入水平的发达地区居民的税后收入;或者说,在两者收入水平相一致的情况下,越是落后地区的居民,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越高。这样的政策必然起到限制落后地区居民收入增长的负面作用,极端化一些的表现形式是高收入的我们可以让他们得到的更多,而低收入的却是更多的索取,于理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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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有观点认为,由于地方性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差异,适当增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或适当降低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会更加趋于公平。但我们也应看到,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着较大差距,购买能力相对较低,因此,地区之间的消费结构存在明显的差距。在某些发达地区的消费方向朝着旅游、服务、私人汽车等方面快步发展的同时,部分落后地区的居民却仍在以满足生活基本需要为主的消费水平上缓步前进。我们谈到的“消费支出水平”中,是否真正包含了“生活水平”这一层面的意思呢?是否也应当注意到各地消费结构的差异呢?我们希望的是各地区在经济、居民生活水平上的协调发展,共同进步,而没有必要在一面促进经济发达地区居民的消费水平、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的同时,另一面却通过税收政策来阻碍经济欠发达地区消费水平的进步。我认为,在确定个税减除费用标准之前,我们在看到区域性的消费支出水平差异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差异。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地域性特征不应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r<br>
<br>    ⑵ 纳税人要付出多长的平均工作时间来支付个人所得税。变换一下角度,从平均工作时间上看,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后,各地区具有相同工资性收入水平的个税纳税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数额是一致的。如果我们把这部相同数额的税款进一步换算成地区性的社会平均工作时间却产生了这样的结果:欠发达地区的平均小时报酬相对较低,因此居民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付出的平均工作时间必然要高于发达地区。从这一角度分析,应该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超过发达地区才更加合理。相反地,若要强制性规定欠发达地区的减除费用标准低于发达地区,是否更加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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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⑶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更不应以保障地方居民的最低生活为由擅自调整个税减除费用标准。此外,执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将更加有利于各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配置,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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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综上,人民币是全国范围内流通的货币。不应该因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居民平均消费支出水平的差异而制定区域性的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执行统一的标准,至少在以货币作为砝码的天平上,各地区的纳税人实现的是真正的公平。 以上仅代表我个人的观点。我的陈述完了,谢谢。\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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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3:56 | 只看该作者
[杨景宇] 各位同志、各位朋友,上午时段的听证会休会,下午的听证会1点继续进行,地点还在这里。下午还有12位同志做陈述发言。第一轮陈述发言结束以后,28位陈述人都有一次补充发言的机会,每次发言时间3分钟,凡是要做补充发言的同志,请事先做好准备。现在休会。 [11:45]
<br>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积斌] 我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积斌,下午的听证会由我主持。现在开会。下面听证会继续发言,首先由个人所得税起草单位之一——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刘丽坚发言,请全国总工会的邹震同志准备。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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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5:49 | 只看该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刘丽坚:各位主持人,各位听证人:大家好!我是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刘丽坚,我代表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起草单位之一国家税务总局作陈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修订实施以来,收入保持稳定快速增长,由1994年的73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1737亿元,占税收收入比重也由1994年的1.6%上升至2004年的6.8%。个人所得税持续快速增长的原因:一是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收入增长较快;二是1999年国家对储蓄存款利息恢复了征税;三是税务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了征管;四是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使收入呈跳跃式增长。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和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内容体现了“一松一紧”的政策。
<br>    一方面,提高费用扣除额,减轻税负。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近年来,国家对农民减免了农业税,对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退役士兵就业、再就业给予了新的税收优惠,等等。这次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实现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又一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修订征管条款,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多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如:针对高收入行业和群体的特点,探索实施了对演出、广告市场、个人投资者等一系列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政策和制度办法,年年部署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专项检查,提出了以高收入者管理、全员全额管理和税源管理为重点的“四一三”工作思路,并积极组织落实。这次通过修订税法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和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可以将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管。 上午,财政部的陈述人已说明将费用扣除额提高到1500元的主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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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下面,我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就本次税法修订所涉及的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工薪所得项目税款在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占较大比例是正常的。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城镇居民,工薪阶层是城镇居民的主要社会群体,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工资收入占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75.92%,因此,工薪收入自然构成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其次,近年来职工工资增长较快,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水涨船高。1998年,全国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7479元,2004年提高到了16024元,工薪所得纳税人次相应从1.09亿人次增加到2.6亿人次。再次,征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仅仅是个人工资单上的所得,而且还包括与个人任职、受雇有关的全部所得,如:股票期权收入、单位发放给个人的购房、购车补贴收入等。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1994年为44%,2002年至2004年分别为46%、52%、54%,这一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分布情况是吻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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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二、对工薪所得征税也体现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工薪阶层,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群。工资收入有高有低,目前,年工资收入几十万甚至以百万元计的已不鲜见。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工资收入越高,税率就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例如:2004年,全国年工资收入25万元以上的高工资收入者占工薪所得项目纳税人数的0.37%,缴纳的税款占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的10.8%,所纳税款是其人数的29倍。2004年,年工薪收入7.44万元以上的工薪收入者占工薪项目纳税人数的比例,北京市为10.5%、江苏省南京市为6.8%,而这些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占工薪项目税额的比例分别为52%和63.7%。2005年7至8月,广东省的广州市和佛山市年工薪收入超过120万元的纳税人,缴纳的工薪所得税就占79.6%。由此可以说明:工薪阶层中不乏高收入者,对工薪所得征税也实现了对一部分高收入者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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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三、个人所得税在突出调节收入功能的同时,也应发挥组织财政收入作用。我国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筹集部分财政收入用于为全体人民包括低收入者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是符合建设和谐社会要求的。如果只赋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而否定其组织财政收入功能,从长远看,也难以真正发挥其调节高收入的作用。因此,不应将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只定位为少数高收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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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四、费用扣除额实际不止1500元。按照政策规定,在费用扣除额之外还允许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这部分费用约占工资的20%左右。如果费用扣除额提高至每月1500元,个人平均免税额可达到每月1800元、全年21600元左右,大大高于2004年全国平均工资16024元的水平。费用扣除额以后还将会视经济发展、消费支出和工资收入水平等方面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适时调整。所以,目前定为每月1500元的数额,是既考虑了减轻工薪收入者的税负,又考虑了财政承受能力,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是比较适当的。我的陈述完毕,谢谢大家!\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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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6:20 | 只看该作者
我是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副部长邹震。作为全国总工会的代表,现就本次听证会的听证事项提出以下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这一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低收入群体的关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的拥护和欢迎。目前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草案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定为1500元,这和原来的800元的起征标准相比已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我们认为这一标准仍然偏低,建议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6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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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我们的主要理由如下:一、这是广大职工的意愿。得知全国人大决定由全国总工会推荐一名代表在立法听证会上陈述意见和建议后,我们立即组织北京、广东、四川、山西、陕西等五个省和直辖市总工会立即着手以调查问卷和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征求当地职工的意见。根据对调查问卷的统计,仅有10%的职工认可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80%以上的职工则建议将起征点提高到2000—3000元。另外,据新浪网正在进行的一项专题调查,截止昨天中午,在参加投票的42.6万人中,约有65.08%的投票者认为减除费用标准应该定在1600—2000元,这和我们的调查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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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二、相当一部分职工的月消费支出已经超出了1500元。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家庭人均月消费支出水平1500元至2000元的占17%,2001元以上的占28%,且随着教育、住房、医疗改革的深入和物价上涨,人均月消费支出还将较快增长。如果个税起征点定在1500元,实际上等于45%的职工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显然加重了这部分职工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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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三、个人所得税的增幅远远高于城镇居民的年收入增长水平。1994年以来全国个人所得水年平均增幅高达40%,远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7%到8%的增长率。1993年就业者月薪在800元以上的只有1%,可是2002年这个数字已升至52%。目前工薪阶层纳税额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左右。而在美国,却是每年10万美元以上高收入群体所交纳的税款占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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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四、应当合理考虑家庭的生活费用负担。1980年确定的800元费用扣除额标准,是参考当年一家三口每月所需的生活费,以及当时国外在华工作专家的薪资标准制定的。如果根据这一原则制定的话,即使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每人每月1134元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标准,最少也应该将扣除费用标准定在3000元以上。考虑到我国税收的实际情况以及不使税收大幅度下降,故根据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建议将费用扣除额标准定在16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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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五、制定全国的统一税收标准也要求相应提高起征点。考虑到目前广州、深圳等地个税起征点已经是1600元,北京、上海等地的个税起征点也有了相应提高。如果起征点回降到1500元,易于引起这部分职工的不理解。应当合理考虑家庭的生活费用负担。1980年确定的800元费用扣除额标准,是参考当年一家三口每月所需的生活费,以及当时国外在华工作专家的薪资标准制定的。如果根据这一原则制定的话,即使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每人每月1134元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标准,最少也应该将扣除费用标准定在3000元以上。考虑到我国税收的实际情况以及不使税收大幅度下降,故根据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建议将费用扣除额标准定在1600—2000元。 制定全国的统一税收标准也要求相应提高起征点。考虑到目前广州、深圳等地个税起征点已经是1600元,北京、上海等地的个税起征点也有了相应提高。如果起征点回降到1500元,易于引起这部分职工的不理解。\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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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6:37 | 只看该作者
维德(木业)有限公司职员徐明富:各位领导、各位同志:我来自江苏,有会计师、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我引用来自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从支出角度计算说明对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建议,五项基本生活支出减除2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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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第1项,减除领工资的纳税人本人社会平均一个月的消费支出782元。长三角16个城市中江苏8个城市2005年上半年每月人均消费支出782元。比上海低29%,比浙江低21% ,处于全国中游,具有代表性。人均消费支出达到782元才达到社会平均生活水平,是必需的生活费支出标准。第2项,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实行赡养人口消费支出的税前申报扣减。目前赡养系数为1.91,所以,赡养人口的社会平均消费支出应减除712元。\r<br>
<br>   第3项,江苏长三角8市在岗职工2004年月平均工薪所得1593元,个人向社会保险局缴付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金11% + 大病医疗保险金 5元,应在税前减除180元。
<br>
<br>    第4项,减除一个月的自住房租金388元。现行人均消费支出统计中不包括购买自住住房的支出,购买自住住房也不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房租是必需的的生活费支出。购买自住住房的居民,视同减除租房的月租金。纳税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再另外扣除。2005年上半年,江苏长三角8市租用70平方米成套住房的月租金平均约777元,一户两个领工资人,每人应减除一个月房租388元。\r<br>第5项,应减除物价上涨增加的消费支出203元。2004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上涨3.9%,2005年上半年上涨2.3%,如果10年调整一次减除费用标准,按2.3%计算,平均每月增加消费支出203元,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以上5项现有的社会平均一个月的消费支出2265元,都是居家过日子必需的开支,是全国的中等水平,应在税前减除。\r<br>
<br>    第6项, 上半年,江苏长三角8个城市人均消费支出增长14.62 %,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增长10.9%。这表明人民生活水平在提高。如果未来10年平均消费支出增长5%,国家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预留空间,每月还要再增加726元减除数。这样6项减除费用最高2991元。用发展的眼光看,这项减除也非常有必要。我与周围员工交谈发现,最迫切希望将减除费用提高到2000元的人是占员工总数90%的普通员工,他们收入一千七八百元,年青,要买房结婚成家,要供小养老,三五十元钱对他们也很重要。\r<br>
<br>    因此,还建议:1、社会平均生活费支出不应纳税。一个地区大多数人都要纳税,就失去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收入调节的初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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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2、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用减除标准。禁止各地自行其是额外再扣除“四金”,维护个人所得税法的全国统一性和严肃性,建议此次修法适当提高全国统一的费用减除标准,不开口子。 实行全国统一的固定的费用减除标准还能大幅度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成本。
<br>
<br>    3、费用减除标准应有前瞻性。一要准备10年不变。二要为国民提高生活水平留有余地。三我国属居民收入较低国家,适当提高费用减除标准,让居民手中留一些余钱,才会买书、听音乐会、讲究谈吐优雅,学做绅士。此次修法要为鼓励提高国民素质,鼓励个人增加教育文化娱乐支出留有空间。四消费主导型是最佳经济增长方式,我国居民消费水平还很低,亟需要从税收等政策层面上鼓励居民消费。我的发言结束,谢谢各位。\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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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6:57 | 只看该作者
河北省邯郸市发改委处长申东升发言:我的意见是:调整很有必要,但1500元的扣除标准偏低,调至2000元比较妥当,理由如下:一、1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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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一是充分发挥个税调节作用的需要。坚持高收入者多缴税,中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努力发挥个税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是我国长期遵循的一项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我国20%的富人占有80%的金融资产或储蓄,其交纳的个税不足总量的10%,而80%的人只拥有20%的社会财富,却承担着个税的主要份额,个税法的调节作用远没有发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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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二是改变目前个税虚胖增长的需要。时至今日,个税几乎成了工薪一族的“人头税”,个税虚胖增长已是不争的事实。个税在开征的初期也就10多万元的收入,1994年为72亿元,2004年为1737亿元,是同期增长最快的税种,10年时间里平均增幅高达48%,远高于9%的中国经济平均增长率。个税把大量不该征收的钱征上来了,同时也掩盖了应征未征的漏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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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三是减轻城镇职工税负过重的需要。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了60%,城镇居民平均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长,导致职工基本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二、1500元的扣除标准,适宜与当前我国社会生活平均水平,但不适宜未来几年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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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第一,1500元的扣除标准基本满足了当前的水平。1980年确定个税扣除标准800元时,我国城镇职工平均月工资在40元左右,800元的扣除标准在当时是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1993年月薪超过800元的纳税人占1%,2003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6000元,较23年前增长了15倍。1994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支出2851元,每一就业者负担的月消费支出414元,免税空间为386元(800元的扣除标准);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7182元,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1143元,免税空间为357元(1500元的扣除标准),征税基数增加了约三倍,免税空间反而少了29元。第二,1500元的扣除标准前瞻性不足。目前,全国11个省、市的实际城镇月人均负担消费支出在1200元到1600元之间,考虑到物价的变化,计入通货膨胀率后,今天的1500元实际上就相当于上世纪90年代的800元,可以说没有实质性变化,这意味着个税的纳税主体还将是工薪阶层,个税的税源结构不会改变。同时,一部法律修改的频率不可能太快,如若不顾及个税的前瞻性,既不利于法律的顺利实施,还会有损法律的尊严。\r<br>
<br>    第三,居民消费结构的快速变化拉动了消费水平的快速增长。由于我国的福利保障制度不完善,居民的生老病死、住宅、教育消费等已经全部或部分实行了市场化运作,消费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拉动了居民消费水平的快速增长。据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全国城镇居民及其抚养、赡养人口平均每月花费在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医疗保健、通讯交通等方面的费用985元,加上住房贷款利息等,总额为1188元,到2009年将上升到1551元。快速增长的居民基本消费支出将面临再次缴纳个税的可能性。第四,一些隐性消费和转移消费支出应给予特别关注。隐性消费和转移消费支出是一种事实上的即期消费,考虑这方面的因素,当期居民的实际消费支出要比统计数字大一些,1500元的扣除标准更显得偏低了。\r<br>
<br>    三、没有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留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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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首先,足够的免税空间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其次,足够的免税空间是创造公平税收环境的客观需要。再次,足够的免税空间还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这些地区如果不能逐步实现小康,全国将有可能在总体小康的层面上徘徊,全面小康的目标将是一条漫长的路。总之,作为一部法律,尤其是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个税法,在修改时不仅考虑到现时的情况,还应顾及到两次修改期间的经济社会变化情况。陈述完毕,谢谢各位。\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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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7:11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市财政局副局长袁白薇:现就“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陈述如下:我们建议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在1500元的基础上再作适当提高,并可由地方在规定的幅度内适当浮动。主要考虑: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经济得到持续、健康、稳定增长。据统计,2004年全国的GDP为136515亿元,比1993年的34634亿元增加近3倍;2004年全国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为16024元,比1993年的3371元增加近4倍。与此同时,居民消费支出也不断提高,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为7182元,比1993年的2111元增加了2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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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500元,提高了87.5%,但与各相关经济指标增长相比仍然偏低。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减除费用标准应兼顾考虑各地消费支出水平不同的因素。以上海为例,1993年上海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为3530元,按人均负担率1.71计算,城镇职工的月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503元,低于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2004年上海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为12631元,按人均负担率1.99计算,城镇职工的月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2095元。如果将减除费用标准定为1500元,则部分地区城镇居民的基本消费支出水平与之尚存在一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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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三、由于立法程序的复杂性及法律的严肃性,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可能要经历一段时间才会再次修订,因此,对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应留有适当空间。为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更好地与国家经济发展、个人收入提高和消费支出增长相适应,建议在1500元的基础上再作适当提高。另外,根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所确定的统一政策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在中央税权集中、统一税政的基础上,适当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权限,可规定所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在执行一定期限后,由省级政府在一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以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及合理负担原则。以上是我的陈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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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9-27 16:07:38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分公司职员杨钦:标准偏低,在现阶段,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应提高至2000元较为适宜。主要理由如下:必要性1、个人用于生计的必要费用已经大幅度增加。这点在草案说明中也有了很详尽的解释。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 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1143元/月。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近几年来城镇居民平均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长,来京前,在媒体帮助下,我获得了一千多条信息,从中可以看出,现在的成年人,尤其是低收入群体供养人口很多,再加上用于上学、治病、住房等的费用,相当一部分家庭人均负担超过了每月1500元,且物价水平每年不断增长。因此,标准定为1500元偏低。\r<br>
<br>    2、职工工资收入有了较大提高。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有较大提高。1993年,在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按照国家统计局2005年8月的统计资料,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平均人口为2.96人,每个家庭平均就业人口为1.51人,8月份人均收入为895.18元,那么可以得知 城镇家庭中就业人口的收入: 895.18*2.92/1.51=1754.79元 。如果以1500元为减除费用标准,在某种意义上等于每个就业者都要交个人所得税,这违反个人所得税调整收入差距的根本目的。1. 本人意见比草案标准提高500元,根据相关数据估算能基本适用5年时间,使法律具备前瞻性和相对的稳定性,避免动辄修改法律,从而提高公民的认同,有助于依法治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最好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作一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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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2. 适当提高减除费用标准,有助于降低征收成本。据美国国内收入局1992年年报统计,当年税收征收成本65亿美元,占税收收入总额11207亿美元的0.58%。新加坡的征收成本率为0.95%,澳大利亚为1.07%,日本为1.13%,英国为1.76%。而在我国,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测算,到上世纪末中国的税收成本率约为5%~8%。\r<br>
<br>    以上表明目前我国个税征收成本处于较高水平。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元,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从绝对值来说,2000元比1500元提高了500元,无疑中减少了许多征税对象,从而节约了征收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税改的收入损失。3.适当提高减除额,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奔小康的良好氛围。对欠发达地区而言,由于有了新的参照标杆,从而增强对社会财富创造的能动性和紧迫感,激励全国各地协调发展。2000元的标准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显的信号,社会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由于2000元比较适中,另一方面也能避免社会出现的浮躁氛围,保持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奔小康的良好氛围。\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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