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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清水煮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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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两岸对共同家园共同家国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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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2-2 22:46:27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楼的题目很好,我愿意就此发表一些感悟和同感


两岸的最大差距就是对共同家园和共同家国的公共知识了解实在太少。

首先,究竟什么是两岸有关【共同家园】和【共同家国】的公共知识。

知识由得是真正知识,也就是科学的知识,能够反映客观存在规律的知识。

有的知识并不是真知识,因为它,不能反映客观事物的全部,只能反映事物的一部分,或者只能反映表面的现象。

比如,地球围绕太阳转。还是太阳围绕地球转。很长时间,人们主观认为是太阳围绕地球转。哥白尼提出这个问题,人们并不认为这个是真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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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2-2 22:46:32 | 只看该作者
我家南山,从小没人管教,长大弄坏大脑,现在整天傻冒;都是疯病未好!--诸位!!!叨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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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2-2 22:46:40 | 只看该作者
两岸是同一家园,同一家国的同一性结构国家生命共同体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变更的实施而引起的改过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被别国所取代的法律关系。取代别国的权利义务的国家称为继承国,

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

  国家继承 state succession

  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被别国(一国或数国)所代替的情况。被取代的国家称被继承国。取代别国的国家称继承国。

  当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即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不再继续存在时,被继承国的领土和居民全部构成继承的客体,便发生全面的继承。当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仍继续存在时,则发生部分的继承。但全部继承并不意味着被继承国的一切权利义务都由继承国全部继承下来。

  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意见,发生国家继承的情况

有以下5种类型:
①国家部分领土的转移(一国的一部分领土转让给他国);

②新独立国家(原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
③国家的联合(一国与他国联合成立新国家);
④国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的分离(新国家从既存的国家分离出来);
⑤国家的解体(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国家分离出来后,被继承国不复存在)。

国际法委员会把“新独立国家”,即从殖民统治下新独立出来的国家,单独列为一个类型,并给以比较有利的待遇,是国际法上的一个进步。
在上述分类中未提一国的全部领土被其他国家所瓜分的情形。这种情形可归入“国家的解体”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国家的继承,而是国家的延续,是内战产生的交战政府的法人地位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等于“中国”的中央人民政府!

两岸是同一家园,同一家国的同一性结构国家生命共同体。

“中国”是在二次大战后,全世界组建联合国正式登记备案在档的同一国家,同一名称,同一领土,同一主权,同一完整的国家共同生命体。
附件
联合国注册签字原件.jpg (57.85 KB)
2009-7-5 21:23
两岸是同一家园,同一家国的同一性结构国家生命共同体

联合国信念和决心.jpg (73.83 KB)
2009-7-5 21:23
两岸是同一家园,同一家国的同一性结构国家生命共同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jpg (109.63 KB)
2009-7-5 21:23
两岸是同一家园,同一家国的同一性结构国家生命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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