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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清水煮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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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国共平台上合作协调,能否在两岸政府中合纵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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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2-2 22:42:42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的外交实践也一再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是属于国际法上的政府更迭。因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对一个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一个新国家的承认。正如1949年10月1 日毛**主席在致各国政府的公告中所宣布的:“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 ======================== 所以那边的政府就不合法了嘛。你说说你还扯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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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2-2 22:42:52 | 只看该作者
26届联合国大会1971年通过2758号文件是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1949年11月15日,外交部长周恩来分别致电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和第四届联大主席罗慕洛,声明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才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国民党当局“已失去了代表中国人民的任何法律的与事实的根据”。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一直主张其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不是一个新国家加入联合国的问题,而是恢复中国作为一个创始会员国固有的合法权利和地位的问题。中国政府的这一严正立场最终赢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1971年10月15日,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第2758号决议,决定立即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联合国的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 ========================= 有点进步,还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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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2-2 22:43:02 | 只看该作者
5, 联合国大会的主要职能不包括中止会员的权利,也无权中止,变更,开除,注销和除名会员国的职能。负责会员国的名称权利变更,中止,除名的职权,属于联合国安理会的特权。安理会的表决程序,被称之为“五大国一致同意原则”。换句话说,联合国从来没有否认+++国作为中国(国家)的完整主权,完整领土,以及在该领土上定居的全体人民。以及人民政权组织的国家名称。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国的国家主体形象,实质也是体现+++国的主权价值。这就是一个中国原则的同一性,连续性和辩证的对立统一性。
====================
安理会啥时候拥有了“负责会员国的名称权利变更,中止,除名的职权”的?联合国**那一条规定的?(注意这一条我是见一面要问一遍的(不要恼羞成怒,不要出脏口(提醒提醒是必要的,警钟长鸣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不是体现了民国的主权价值,你最好问问那边的的“总统院长”之流。我就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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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2-2 22:43:07 | 只看该作者
9, 因此我们得到一个法律上合乎事实,符合联合国大会1668号文件精神的结论。两岸关系是同属于全体人民决定的同一个中国的人民与人民,政府与政府之间复归统合,合纵联合的关系。不是“一国两府”关系,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即不存在【一国两制】STATE ON STATE关系,不存在【一国两府】STATE BY STATE关系;在【+++国】宪法框架下,也不存在【一国两府】关系。因此,绝不能简单地误判为“两国论”和“一国两府”的翻版,这些都是缺乏事实条件和法律依据的误区。 ======================= 由于你前面的论述在事实上的错误很多,逻辑也存在错误(如概念的混乱和偷换),因此没能建立起有效论述。因此不管你得出什么结论都没意义。这就像你做一道数学题(哦,你真的是学数学的吗?),你有一个逻辑错误,这个错误下面的不走就都没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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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2-2 22:43:19 | 只看该作者
两岸关系是同属于全体人民决定的同一个中国的人民与人民,政府与政府之间复归统合, =========== 哦,真遗憾,事实上没这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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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2-2 22:43:24 | 只看该作者
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即不存在【一国两制】STATE ON STATE关系,

=================

事实上存在一国两制的关系。比如港澳。事实上不能用STATE ON STATE描述一国两制的关系,港澳两个特区是国家内部的特区,另一方面就政府而言是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的关系。你语言能力有限,但客观事实不能被你的语言能力限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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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2-2 22:43:32 | 只看该作者
两岸关系是同属于全体人民决定的同一个中国的人民与人民,政府与政府之间复归统合,合纵联合的关系。
=============
没有哇,啥时候河的纵?你的主观想象决定存在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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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2-2 22:43:36 | 只看该作者
今天到这。咱们慢慢来。你的娱乐性,靶子功能和反面教员功能会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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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2-2 22:43:40 | 只看该作者
当蒋介石政府代表中国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不合法!?


荒唐的很!

当蒋介石政府代表中国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合不合法!?

中国有两部宪法,也有两个合法政府,

但是只有一个能代表国家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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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2-2 22:43:45 | 只看该作者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并且在该组织中安理会为常任理事国。

中国在联合国的名称是按照成立联合国时的国家名称作为中国国家的法定名称。

也就是"+++国"代表中国.,并且这个名称遗志保留在联合国**第3条。

+++国就是中国在联合国注册的合法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2758号文生效以后成为正式代表中国(+++国)的唯一合法代表,指的是法人政府。而不是一般事实上的政府。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成为联合国的代表以前,也是以中国(+++国)的一个政府二存在的。

就如同现在台湾当局的形式,大同小异。

历史是螺旋发展起来的。

你的政府逻辑是完全混乱地!
要得公道,打个颠倒,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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